"沉尸葬母"暴露社会救助制度残缺 专家称不宜定罪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24:13
"沉尸葬母"暴露社会救助制度残缺 专家称不宜定罪

--------------------------------------------------------------------------------

2008年12月09日 来源:法制日报

--------------------------------------------------------------------------------


  舆论一边倒:社会救助制度尚有缺失

  连日来,国内许多知名网站纷纷转载报道并发表评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和天涯等国内知名网站里,评论热帖已逾10万条。评论中几乎一边倒的声音认为,王士喜患病的母亲客死异乡,王士喜“不得已”选择“沉尸葬母”,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还是仅仅伤害传统道德,值得争议。

  尤其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兰英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她认为,本案不宜以“侮辱尸体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侮辱的动机和目的。王士喜之所以采取“沉尸”方式,是因为没有火葬和埋葬费用,完全出于无奈。且他本人认为这是水葬,也是一种葬母方式。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该定罪。“沉尸”的行为是“不孝、不敬”,违背了传统民族感情(公序良俗)。这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并不等同于“侮辱”行为。况且,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沉尸”行为为侮辱。第三,从刑法立法的谦抑精神来看,不应该轻易动用该法。虽说本案有一定的社会反响,王士喜的做法应受谴责,但他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他也不会有再犯的可能。故不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四,从本案的处理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如果社会对行为人寄予了同情,行为人深刻认识自己的做法违背民族感情,那么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让王士喜弥补对母亲的不尊重和不孝顺带来的过错,以恢复对社会伦理情感的伤害。



  2003年,南安市政府就颁布一份《关于减免五保户等有关对象殡葬费用的通知》。文件规定,南安市五保对象、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凭相关证书或证明,在办理丧葬手续时,可享受减免费用优待。南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江科长称,若外地人在丧葬费用方面有困难,也可以向该单位申请救助,由该单位与殡仪馆协调。但因为调查外地人的经济状况有难度,所以认定“贫困”往往很难做到。

  有人发表评论进一步认为,现行的社会救助,是救活不救死。而“沉尸葬母”恰恰暴露出社会救助制度的残缺。民政部门应尽快设置救助专项基金,用来补贴贫困百姓,特别是外来打工的贫困者丧葬费用。(本报记者 郭宏鹏)"沉尸葬母"暴露社会救助制度残缺 专家称不宜定罪

--------------------------------------------------------------------------------

2008年12月09日 来源:法制日报

--------------------------------------------------------------------------------


  舆论一边倒:社会救助制度尚有缺失

  连日来,国内许多知名网站纷纷转载报道并发表评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和天涯等国内知名网站里,评论热帖已逾10万条。评论中几乎一边倒的声音认为,王士喜患病的母亲客死异乡,王士喜“不得已”选择“沉尸葬母”,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还是仅仅伤害传统道德,值得争议。

  尤其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兰英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她认为,本案不宜以“侮辱尸体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侮辱的动机和目的。王士喜之所以采取“沉尸”方式,是因为没有火葬和埋葬费用,完全出于无奈。且他本人认为这是水葬,也是一种葬母方式。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该定罪。“沉尸”的行为是“不孝、不敬”,违背了传统民族感情(公序良俗)。这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并不等同于“侮辱”行为。况且,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沉尸”行为为侮辱。第三,从刑法立法的谦抑精神来看,不应该轻易动用该法。虽说本案有一定的社会反响,王士喜的做法应受谴责,但他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他也不会有再犯的可能。故不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四,从本案的处理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如果社会对行为人寄予了同情,行为人深刻认识自己的做法违背民族感情,那么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让王士喜弥补对母亲的不尊重和不孝顺带来的过错,以恢复对社会伦理情感的伤害。



  2003年,南安市政府就颁布一份《关于减免五保户等有关对象殡葬费用的通知》。文件规定,南安市五保对象、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凭相关证书或证明,在办理丧葬手续时,可享受减免费用优待。南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江科长称,若外地人在丧葬费用方面有困难,也可以向该单位申请救助,由该单位与殡仪馆协调。但因为调查外地人的经济状况有难度,所以认定“贫困”往往很难做到。

  有人发表评论进一步认为,现行的社会救助,是救活不救死。而“沉尸葬母”恰恰暴露出社会救助制度的残缺。民政部门应尽快设置救助专项基金,用来补贴贫困百姓,特别是外来打工的贫困者丧葬费用。(本报记者 郭宏鹏)

  核心提示
  王小喜“沉尸葬母”案,在他及干姐叶丽(均系化名)上月27日被刑拘至今13天后,案情出现“逆转”。
  昨日,南安市公安局就此案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称,进一步侦查查明,王小喜在母亲周氏病危之际,就已开始与叶丽合谋,将亡母沉尸处置,因为这样“可以省些麻烦”。                       

  另查,根据王小喜的打工收入,他是有能力火化母亲遗体的。
  而11月28日,王小喜被拘次日,南安警方首次向媒体通报此案称,“经审理查明,……王小喜由于身上并没有钱付得起老母亲的火葬费用,两人一合计,买来了编织袋将尸体套住并绑上麻绳,当晚用摩托车,运到码头抛尸。”
  两次通报情况,为何出现“根本性”的变化,昨日发布会现场,媒体记者一片哗然。
  对此,警方解释说,第一次通报的内容,是侦查工作没有结束前发布的;第二次发布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侦查的进一步结果。
  警方昨日还表示,王小喜已涉嫌侮辱尸体罪,近日将向检察机关报捕。不过,警方认定王小喜之前对母亲孝顺,只是由于一时错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案情逆转
  抛尸前曾预谋
  昨日,南安警方的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由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主持。
  新闻发布会上的通报称,经审讯,嫌犯王小喜交代,2003年6月,他第一次只身一人来南安诗山务工,结识了诗山人叶丽,并认她为大姐。去年初,王小喜把安徽老家的老母亲周氏接到诗山务工地照顾。去年底以来,周氏身体日渐衰弱,加上患精神病,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因此,平时,周氏都由王小喜照料,叶丽也帮忙照看。
  在周氏去世前几天,王小喜和叶丽商量,周氏死后,打算将她的遗体抛入村边溪水中,“既可节省火葬费,又可减少丧葬程序的麻烦”。之后,在周氏去世的前一天,王、叶二人聚在一起,由叶丽外出购买编织袋和绳子,用来装周氏死后的遗体。
  11月3日清晨,周氏去世。当晚6时许,王、叶二人趁天黑,将遗体装入编织袋,在袋内装入3块石头和1块砖头,系好袋口,并在袋外胸口和脚部部位各绑一条绳子。装好尸体后,二人一起骑摩托车,将周氏的尸体偷偷运至码头镇大庭村溪边抛尸。
  一份工资表
  王小喜到底有没有钱安葬亡母?南安警方昨日称,专案组进一步侦查,在王小喜打工的南安码头镇仙美村某塑胶厂,调取了王小喜的工资表。工资表显示,王小喜月均收入1000元以上。他在该厂打工的4个月期间,7月工资808元,8月1367元,9月855元,10月1418元。案发时,王身上有现金700元,并且厂里还有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共计2273元可以领取。
  另一方面,警方称,经调查得知,在南安市码头、诗山等地的丧葬基本收费是710元,正常家庭需要加一些额外服务的,普通消费共是1190元。特困户不需要额外服务的,加一个骨灰盒80元,最低消费共是790元。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警方认为,王小喜并非之前辩称的“无钱葬母”,而是在“为了节省开支和减少丧葬麻烦的动机下,明知抛尸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而故意为之,预谋、实施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侮辱尸体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警方观点
  符合四要件构成辱尸
  连日来,王小喜“沉尸葬母”一事,引发国内法学界、媒体和民众高度关注。外界普遍质疑,若王小喜因贫困无奈而“沉尸葬母”,其主观上便不存在恶意,那又为何以涉嫌辱尸罪将其刑拘?
  昨日,就王、叶二人涉嫌“侮辱尸体罪”,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从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向媒体作了具体分析。
  违背习俗扰乱秩序
  从侮辱尸体罪侵犯客体上看,王小喜伙同叶丽采取抛尸手段处理其母周氏遗体,违背了南安码头、诗山本地及其安徽老家的丧葬习俗,严重背离了中国传统美德,侵犯了社会主义风尚,以及死者的名誉、安宁权。
  同时,抛尸地点选择在村旁小溪。该溪水具有灌溉、打鱼等公共用途,现在溪中惊现腐尸,必然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公众的安全感遭到了严重侵犯,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
  再者,此行为还侵犯到死者家属的情感。虽然王小喜已没其他家属,但按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来讲,如果死者还有其他家属,抛尸行为必然会侵犯这些人的情感。
抛尸算侮辱

  从犯罪客观方面看,本罪表现为“侮辱”尸体行为。目前对于“侮辱”行为的确尚无一个法理解释,但从本案看,王、叶二人将死者尸体随意抛弃于公共场所,应当属于侮辱尸体行为。

  同时,王小喜在其母去世后,并未向任何人提起母亲去世的消息,且未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积极求助,以筹集火化丧葬费用。而是在其母死后,按照事先与叶丽商量好的办法,将亡母遗体抛入水中,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抛弃,属于“侮辱”行为,并非“水葬”或“沉尸葬母”。故也符合侮辱尸体罪的客观要件。



  预谋抛尸具主观故意

  从犯罪主体看,王小喜28岁,叶丽47岁,二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侮辱尸体罪主体要件。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抛尸行为是出于故意。王小喜在其母周氏去世前几天,就和叶丽预谋将其母死后遗体沉尸,这样既可节省火葬费,又可减少丧葬程序的麻烦。并且,周氏去世的前一天,叶丽就外出买好了装遗体的编织袋和绳子,等待周氏去世。周氏去世后,王、叶二人当晚趁天黑将其尸体秘密抛到溪水中,放任“扰乱公共秩序”结果发生。因此,侮辱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符合侮辱尸体罪的主观要件。

  警方答问

  案情“逆转”的背后

  就媒体关心的案情逆转,南安市公安局及刑侦大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天警方发布的消息,与11月28日发布的案件通稿截然不同。之前通稿中称,王小喜是发现母亲死亡后,由于身上没钱付火葬费,才与叶丽将母亲尸体抛入溪中,而非有预谋抛尸。其中有何内幕?

  警方:此前的说法来自王小喜的初步交代,一开始就对外告知自己经济上有困难。但随着侦查的深入,我们发现王小喜在经济上根本没任何困难,除了每个月的工资平均有1000多元之外,厂里还欠着他2000多元。还有他的一些老乡,平时关系良好。既然这样,如果朋友都知道王小喜母亲病故,一定也会提供帮助,但他并未向他人透露母亲去世的消息。

  记者:通报称,王小喜抛尸是为减轻火葬费和丧葬麻烦,那又为何表示将建议从轻处理?

  警方:对于王小喜,公安机关也深表同情,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其应当依法处理。另外,考虑到王小喜是外来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同情并理解他,但是犯罪就是犯罪,同情之下警方也会依法处理。

  鉴于王小喜之前对其母孝顺,只是由于一时错误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联系检察院和法院建议从轻处理。

  对话嫌犯

  王小喜:

  身上的700元现金 是我妈死后发的工资

  昨日,在南安看守所,王小喜和干姐与记者面对面时,首次面对镜头的叶丽泪如雨下。

  记者:将老人遗体弃于溪中是谁提议的?在什么情况下决定的?

  王小喜:是我想出来的,早知道这是犯法。半个月前,妈妈的身体越来越瘦弱,每天最多只能吃一餐。最后那几天,都躺在床上,吃不下饭,上气接不了下气。在她去世的前三四天,我看快不行了,便和干姐去找地方挖坑,准备将来土葬。结果山地太硬,挖了10多厘米,就挖不下去。后来,便想到包起来扔进河里,干姐最后也同意了。去世前一天,由干姐买了编织袋。因为我没钱安葬老人,还有也不想让旁人知道老人去世的消息。

  记者:为何不想让旁人知道老人去世的消息?警方不是从你身上找到了700元钱?

  王小喜:房子是借来的,听干姐说,如果让人知道有人死在屋里,不仅要给钱,还可能会挨打,招来祸事,我害怕了不敢声张,也没向其他亲友求助。那笔钱是我妈死后才发的工资,还了债以后的余款。

  记者:平时和你妈的关系如何?

  王小喜:刚开始,我对我妈还是不错的,后来渐渐不行了,因为我天天要打工,平时没多少时间照料。妈妈生病期间,我没带她上医院看过病,不知道得的是什么病,平时都是干姐替我照看。

  记者:你为何要帮王小喜这个忙?为什么不想办法借点钱给他?

  叶丽:唉!一步走错步步错,就是看他们母子太可怜了,我是真心想帮他,才惹来这桩祸事。他借住的古厝是我姐家的,后来我姐提醒说,这栋古厝有四大房,外人死在里面,旁人不会放过你。我一听怕了。我自己没钱,丈夫的钱也不归我管,所以,也同意帮他隐瞒这事。

  记者: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要出事的?

  叶丽:之前,我也听人说码头有个女的被人杀死,但没联想到这上面来。被抓前两天晚上,刚好看到电视在播放这个新闻,我一眼认出了死者身上的衣服,便吓懵了,那件衣服是我亲自给老人换上的。从那天起,我便开始提心吊胆等着哪天警察上门。

  编后

  790元就够火葬费?

  按警方昨日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在南安市码头、诗山等地的丧葬基本收费是710元,正常家庭需要加一些额外服务的,普通消费共是1190元。特困户不需要额外服务的,加一个骨灰盒80元,最低消费共是790元。实际上火葬的最低消费真的只要790元吗?欢迎知情者致电海都热线通968111告知本报。 (来源:海峡都市报 赵鹏云 魏柳菁 谢明飞 实习生 林江淮 张咏瑜 通讯员 戴杰超 文/图)
"沉尸葬母"男子被拘引同情 同村人称其很孝顺

--------------------------------------------------------------------------------

2008年12月09日 来源:法制日报  

--------------------------------------------------------------------------------


  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王士喜因无钱葬母,将母亲遗体装在麻袋里,沉入溪中进行“水葬”。案发后,王士喜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警方刑拘。此事一经报道,便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记者赴王士喜安徽家乡调查听到质疑声一片

  “说他侮辱母亲尸体,村里人不相信”



  因为惊人的葬母之举———沉尸水塘,安徽籍农民工王士喜被警方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侮辱尸体”。然而,随着事件原委的进一步披露,人们给予王士喜的更多的是同情。“水葬”母亲到底是涉嫌犯罪还是违背公序良俗,引发了安徽省内各方的强烈关注,记者近日赶赴王士喜的家乡———安徽省寿县,对其家世进行了了解。

  无钱葬母水潭沉尸

  11月18日,福建南安市码头镇大庭村黑石潭发现一具尸体,死者是一名六十多岁的妇女,被两个麻袋套住,已经腐烂。虽然死者身上没有伤痕,但麻袋里装着3块石头,警方认定很可能是一起凶杀抛尸案,并立案调查。南安警方抽调三十多名民警经过9天的排查,将目光锁定在一家塑胶厂打工的王士喜身上。

  11月26日,王士喜如实向警方交代了无奈“水葬”母亲的经过。

  他说,66岁的母亲猝死在出租房里,自己身上连1000元钱都没有,经和自己所认的干姐商议,从附近店里买来麻袋和绳子将母亲的尸体装在麻袋中,再装入3块石头,用绳子系住袋口,将尸体沉入河中,算是“水葬”了母亲。

  警方随后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将王士喜和他的干姐刑事拘留。

  无钱葬母沉尸水中涉嫌侮辱尸体罪的消息传开后,王士喜的身世也被进一步揭开。

  寿县双桥镇尚庙村支书袁同珠告诉记者,王士喜家境贫寒,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母亲有精神病。2003年,王士喜的父亲去世后只留下王士喜的母亲在村里,家里连房子都没有,生活也不能自理,由王士喜寄些钱回来靠左邻右舍照顾。后来王士喜母亲的病情更加严重,王士喜便将母亲带到南安,边打工边照顾母亲。

  “王士喜家穷,但他很孝顺,每年都带母亲回来一趟,老人的穿戴和气色都好了不少。大约2006年,王士喜的母亲瘫痪了,但据村里在福建打工的人回来说,王士喜很孝顺。说他侮辱母亲的尸体,村里人不相信,也不能接受。”说到动情处,袁同珠禁不住哽咽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王士喜家乡的村民们普遍认为,王士喜的作法是生活所逼。

  有的村民说,如果王士喜不孝,他又怎么能这么多年对老母亲不舍不弃呢?有的村民说,如果王士喜真有罪,那也不是什么侮辱尸体罪,因为身为人子的他,绝不会有侮辱生身之母尸体的犯罪动机。

  而通过警方与王士喜的一段对话,或许可以还原出他当时的心理状况。

  问:你母亲去世后,为什么要把她的遗体沉入水中?

  王士喜答:我实在没钱去火化她,还有,我们住的房子是租来的,如果村里人知道有外人去世了,也不愿遗体经过村子。我想,没有钱葬她,把她沉到水里,也算“水葬”了。

  问:你每个月的收入有多少?

  王士喜答:我在工厂里打工,但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而且经常犯病,我要经常回出租房照顾她。每个月挣的钱只有四五百块,只够我们母子俩吃的,没钱给她治病。她一去世,我根本拿不出安葬她的钱。

  问:“水葬”时,你的心安吗?

  王士喜答:我觉得自己是个不孝子,我不但不能让她过好日子,连她去世后都没法葬她。把她抛走前,我对着麻袋磕了几个头。母亲被水冲走后,我站在岸边又大哭了一场。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我心里也很难受。

  涉嫌犯罪还是违背公序良俗

  王士喜“水葬”母亲被抓的事情很快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有人评价说,在中国的传统丧葬习俗中有水葬的传统,尽管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是火葬就是“侮辱尸体”。只有行为人明知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为之,才属于侮辱尸体行为。而王士喜显然没有希望亲生母亲的尸体受到侮辱的故意,只是实在拿不出“最低也要l000元”的火化费的无奈之举。王士喜采用的方法也许不得当,但说他涉嫌侮辱母亲的尸体、涉嫌犯罪还是有些牵强。

  一位网友甚至说,需要收费的礼仪性丧葬,王士喜消费不起;于是他只有让不收费的河水帮助安葬自己的母亲,但其中的孝心应该是一样的。“凭什么收费的火化就是尊敬尸体,而不收费的水葬就是侮辱尸体呢?”

  安徽省凯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波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一般的案件中,最明显的侮辱尸体的行为有:公然损坏、焚烧或猥亵尸体。而在此案中,王士喜不选择“入土为安”的方式火化、埋葬母亲遗体,而是沉入河中,最多只是违背了传统的公序良俗。而且,从案件事实看,王士喜的作法出于无奈,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他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侮辱尸体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没有恶意,不应构成辱尸罪。”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陆勤玉说,王士喜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动机和目的。王士喜之所以采取“沉尸”方式,是因为没有火葬和埋葬的费用,完全出于无奈。且他本人认为这是“水葬”,也是一种葬母方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该定罪。而且,从本案的处理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看,社会对王士喜寄予了同情,王士喜也认识到自己的做法违背公序良俗,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让王士喜弥补过错,以恢复对社会伦理情感的伤害。

  “因此,本案不宜认定涉嫌侮辱尸体罪。”陆勤玉说,王士喜是安徽籍农民工,只要有必要,法律援助中心将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更多人反思社会救助体制缺陷

  区区1000元的火化费,让一位携母打工的儿子没有能力体面地丧葬母亲,王士喜案件让更多的人感到心酸,越来越多的人不禁反思:现行的社会救助体制是否存在缺陷。

  王士喜家乡的村民告诉记者,在农村火葬至少需要两千多元,这对于大多数农村人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一场病几乎让一个家庭一贫如洗的事并不鲜见,他们感叹“真是死不起人”了。

  “王士喜身在异乡,每个月只挣四五百块钱,没有能力千里运母返乡,也无钱支付火葬费用。王士喜的遭遇恰恰暴露出社会救助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安徽社科院研究员胡从发说,那些因失去劳动能力或一时陷入困境的人,进入城市救助站,短期的生活会得到安排,救助站还会为其购买车票送其返乡。但是针对死去的人,因为民政部门没有相关补贴丧葬费用的机制,一个外来打工者根本无法获得救助。

  胡从发说,政府补助很难做到“普度”众人,一些应当受到社会救助的人,还是不能享受到社会的救济,王士喜案就是一例。而类似“沉尸葬母”的事,此前也曾发生过:2007年3月,陕西一少女南京遇害,其父无钱将其在当地火化,便与儿子一起从法医中心偷回女儿尸体,准备背着她回家。这些悲剧大多发生在远离家乡的农民工身上。全国农民工数量巨大,其亲人死在异域他乡的事会经常发生。若因火化安葬缺钱,也做出类似的事来,岂不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悲哀?

  “从救助现状看,各地出台的文件都有属地性质,须凭当地相关部门的证书或证明,因为外地人是否贫困很难认定。”胡从发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设置救助专项基金,用来补贴贫困群众,特别是外来打工的贫困农民工的丧葬费用,这样,社会才能多一些稳定和谐,社会救助制度才不辱使命。  (本报记者 李光明)
福建警方:"水葬"母亲疑犯月入千元 主观故意抛尸

--------------------------------------------------------------------------------

2008年12月09日 来源:新京报  

--------------------------------------------------------------------------------


  警方认为疑犯不是对死者进行“水葬”,主观故意抛尸

  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沉尸葬母”案进行了通报,疑犯王某伙同叶某,将母亲周某遗体抛弃公共场所,涉嫌侮辱尸体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提前备好饲料袋和绳子



  据疑犯王某交代,2007年初,王某把在安徽老家的母亲周某接到南安来照顾。2007年底以来,母亲周某身体日渐衰弱,加上患有精神病,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在周某去世前几天,王某和好友叶某商量准备在周某死后将遗体抛入村边溪水中,既可以节省火葬费,又可减少丧葬程序的麻烦。两人在周某去世前一天就去商店购买好了饲料袋和绳子。

  今年11月3日早上,周某去世。当天晚上,王某和叶某将周某遗体装入饲料袋,包装好尸体后,将尸体抛入码头镇大庭村旁溪水中。

  疑犯月收入超千元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疑犯王某月平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公安机关调取了王某近几月的工资表,其中9月份工资为855元,10月份工资为1418元,案发时,王某身上有现金700元,并且厂里还有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共计2273元可以领取,而南安市当地丧葬基本收费在1000元左右。

  警方认为,王某伙同叶某采取抛弃尸体的方式处理周某遗体,不是对死者进行“水葬”,而是严重违背传统伦理和国家法律的抛尸、辱尸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侮辱尸体罪。
制度或许有缺陷,但决不是由王士喜案体现出来的……
制度有问题
就要该制度,但只要还没改,就要按制度办,该定罪的要定罪……
在西藏,有水葬的传统,费用多于土葬,少于天葬。
因此,水葬本身不是“侮辱”。

这个案子不易定罪。
缺陷个毛
作为民政专业毕业的学生
我敢打包票
这丫的只要把自己老娘的尸体扔到火葬场门口也可以
但这丫的非要向水里扔
去TMD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12-9 22:58 发表
在西藏,有水葬的传统,费用多于土葬,少于天葬。
因此,水葬本身不是“侮辱”。

这个案子不易定罪。



那属于民族风俗
当然如果可以证明当事人水中抛尸和那些有关的话……
构成侮辱尸体罪这个简直就是胡扯,刑法中对于尸体唯一的犯罪行为就是侮辱尸体罪,是要以侮辱为目的进行破坏。

孩子葬母怎么也跟侮辱搭不上边吧。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12-9 22:58 发表
在西藏,有水葬的传统,费用多于土葬,少于天葬。
因此,水葬本身不是“侮辱”。

这个案子不易定罪。

非洲某些部落有将死去的亲人分而食之的风俗。
试试看。。。。。。
新闻刚出来的时候我就说了:两个麻袋一套,打死我也不信是尽孝。
可能的确不孝顺,但情节似乎不是侮辱尸体。
另外,把尸体扔水里,对公共卫生(饮水)有影响吧?
:@ 这个跟穷不穷没关系.
沉尸葬母的行为令人发指!!:Q :Q :Q
要是真的到了无力葬母的那一步,不用说周围知情者会帮,真有心,肯定能借到钱!!!!
但当地警方以侮辱尸体罪去处罚,本人认为是欠妥的!:D :D
这些专家看来是嫌弃中国的水没有“恒河”水神圣啊。
为啥不诉讼扰乱公共秩序罪?
最不济自己火化一下都不可以?连这点儿心思都不想费,还说什么孝顺,我呸。[:a13:]
原帖由 朱宇 于 2008-12-10 09:21 发表
最不济自己火化一下都不可以?连这点儿心思都不想费,还说什么孝顺,我呸。[:a13:]

自己火化?没搞错吧,党中央早就制定了非法自焚罪了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8-12-9 23:04 发表
缺陷个毛
作为民政专业毕业的学生
我敢打包票
这丫的只要把自己老娘的尸体扔到火葬场门口也可以
但这丫的非要向水里扔
去TMD

那倒真的构成遗弃了

“其中9月份工资为855元,10月份工资为1418元”,神奇的工资表啊,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居然工资还涨了一半。真是神奇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