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追问黄静案证据被毁事件_陈杰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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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受社会关注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惨死案,在可能因国家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峰回路转之际,却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现象。据《潇湘晨报》4月18日报道,当司法部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前往湘潭欲提取黄静内脏标本进行检验鉴定时,却被告知这些标本已经被负责保存的医院工作人员烧掉,鉴定因此被迫终止。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黄静案件之所以反复无常,就是因为对黄静死因的四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在有关黄静到底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死于其他原因这个问题上,死者的心脏器官标本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物证价值。为此,该器官标本一直由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湘潭市某医院保存,但该院的医生却在未经公安局同意的前提下,竟然烧掉了这份重要的标本,理由是“没有继续保存的价值”。该院病理科负责人则称“医院有权处理器官标本”。理由是《诊断病理学》一书的说法。

  我相信该院从医学角度所作的解释,但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背景下,这样的解释显然缺乏说服力,无论如何,书本的说法都不能成为毁灭刑事案件证据的理由。

  如前所言,就黄静案件而言,黄的心脏标本由于和其死因密切相关,已经成为该案中一个最具关键意义的物证,该证据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决定案件的性质。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秩序,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严厉禁止毁灭和帮助毁灭刑事诉讼证据的行为。《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认为,具体到黄静案这一特定事实而言,黄的心脏标本既然被公安局作为证据留存(医院保存只不过是侦查机关留存的一种场所和方式),这个标本就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如此重要的证据被毁,已经直接影响到对黄案的正确分析和定性。因此,无论黄的死因如何,毁灭这一证据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向来不惮于用最坏的可能来揣摩别人的心。众所周知,黄静案之所以影响重大广受关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在反复中,人们最强烈的质疑点就是该案的侦破过程中是否介入了非法律的因素。

  作为湘潭市的一家医院,不可能不知道黄静案件的影响度,作为一个医生,也不可能不知道黄静心脏标本对该案的证据价值。在明知标本具有重要证据意义的前提下,未经委托保存的警方许可而擅自毁灭证据的行为,人们难免会问:这仅仅是医生的“误操作”,还是存在其它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个时候,有关方面需要积极回应人们的质疑,对该物证被毁灭行为立案侦查。这不仅是为了追究毁灭物证这一违法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

  人们追问黄静案的真相,不仅是出于对生命逝去的同情,更是为了追求法律的尊严。在一个推崇法治的社会,无论是对案件的关注还是对正义的呼吁,都离不开事实和证据。令人高兴的是,黄静案的证据被毁事件已引起了湘潭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该市公安局杨建杰局长也表示,一定要实事求是,秉公处理。我们相信,一直备受关注的黄静案一定能够藉此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杰人(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特邀研究员)文章来源:http://mem.netor.com/m/gbook/adindex.asp?BoardID=26078

  广受社会关注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惨死案,在可能因国家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峰回路转之际,却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现象。据《潇湘晨报》4月18日报道,当司法部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前往湘潭欲提取黄静内脏标本进行检验鉴定时,却被告知这些标本已经被负责保存的医院工作人员烧掉,鉴定因此被迫终止。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黄静案件之所以反复无常,就是因为对黄静死因的四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在有关黄静到底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死于其他原因这个问题上,死者的心脏器官标本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物证价值。为此,该器官标本一直由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湘潭市某医院保存,但该院的医生却在未经公安局同意的前提下,竟然烧掉了这份重要的标本,理由是“没有继续保存的价值”。该院病理科负责人则称“医院有权处理器官标本”。理由是《诊断病理学》一书的说法。

  我相信该院从医学角度所作的解释,但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背景下,这样的解释显然缺乏说服力,无论如何,书本的说法都不能成为毁灭刑事案件证据的理由。

  如前所言,就黄静案件而言,黄的心脏标本由于和其死因密切相关,已经成为该案中一个最具关键意义的物证,该证据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决定案件的性质。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秩序,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严厉禁止毁灭和帮助毁灭刑事诉讼证据的行为。《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认为,具体到黄静案这一特定事实而言,黄的心脏标本既然被公安局作为证据留存(医院保存只不过是侦查机关留存的一种场所和方式),这个标本就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如此重要的证据被毁,已经直接影响到对黄案的正确分析和定性。因此,无论黄的死因如何,毁灭这一证据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向来不惮于用最坏的可能来揣摩别人的心。众所周知,黄静案之所以影响重大广受关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在反复中,人们最强烈的质疑点就是该案的侦破过程中是否介入了非法律的因素。

  作为湘潭市的一家医院,不可能不知道黄静案件的影响度,作为一个医生,也不可能不知道黄静心脏标本对该案的证据价值。在明知标本具有重要证据意义的前提下,未经委托保存的警方许可而擅自毁灭证据的行为,人们难免会问:这仅仅是医生的“误操作”,还是存在其它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个时候,有关方面需要积极回应人们的质疑,对该物证被毁灭行为立案侦查。这不仅是为了追究毁灭物证这一违法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

  人们追问黄静案的真相,不仅是出于对生命逝去的同情,更是为了追求法律的尊严。在一个推崇法治的社会,无论是对案件的关注还是对正义的呼吁,都离不开事实和证据。令人高兴的是,黄静案的证据被毁事件已引起了湘潭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该市公安局杨建杰局长也表示,一定要实事求是,秉公处理。我们相信,一直备受关注的黄静案一定能够藉此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杰人(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特邀研究员)
我读过《法医学》书籍,我对黄静案持高度怀疑态度!有些证据,本来从法医学上看是非常明显的!
我也有一颗正直的心,我也有一些医学常识,所以支持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特邀研究员陈杰人的说法。

另:铁骑不要连续发帖。
对不起,我孤陋寡闻

请贴出黄静事件的来龙去脉好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