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案二审记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11:48:52
邮件转贴.
2008年10月13日上午9点半,*案二审开庭。

  *看上去比一审时稍胖,精神状态良好。

  当被法庭问及姓名、住址、籍贯时,杨回答敏捷,机械但不恐慌。

  他很特别,对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记得之清楚,象放电影一样把情节说出来.状态放松,回答准确。

  被告人自诉上诉理由:

  1:不是故意杀人。

  2:一审时要求证人出庭未果。

  3:从未提出过无理要求。

  被告律师向被告发问:

  律师问:到上海几次。

  答:三次。

  律师问:

  谈谈经过。

  杨答:

  第一次到沪旅游,租了一辆自行车,遭警察盘问,受到侮辱和殴打。事后,杨要求200元长途电话费的赔偿及书面责任认定回执,警方承诺2周后给予处理结果答复,杨第二天回京。

  一个月后,驻京办工作人员在京向杨陈述处理结果:1:同意300元赔偿,2:责任是第一次处理时杨不配合在先,杨拒绝接受处理结果。

  2个月后,所里人大代表到京开会,又与杨见面,谈及处理结果,同意1500元赔偿,但仍坚持是杨不配合在先,杨再次拒绝。此后沪方警察再无联系杨。

  杨随后以电子邮件和书信的形式向上海上级部门投诉,未果。计划向媒体投诉,买了1000个信封,1000张邮票,1箱复印纸,后觉得可能没效果,未实施。

  2008年6月12日第二次到上海,花了500多元买了一辆新捷安特自行车,在上海景点旅游,24日回京。

  26日第三次到沪。

  律师问为何又来。

  杨答:要对第一次来时发生的事讨个说法。

  律师问为何第二次来沪时不去讨说法。

  杨答:讨说法要花很多精力和时间,第二次是来旅游的,一心不能两用。

  26日-30日的5天时间里,杨购买了防毒面具,催泪瓦斯,刀,锤子,橡胶手套,在垃圾站里拣了塑料筒和8个啤酒瓶,并在汽车维修站里买了汽油。

  律师问为何要准备这些东西。杨答:面具和手套为防催泪瓦斯伤到自己,其他为防进入大楼时受到阻拦。

  杨对7月1日发生事情表示都不记得了。并表示没想杀死人。

  律师问到是否同情死者,杨表示否定。说:因为警察就是随时准备死的。

  在审理中,*对七月一日发生的事,都说记不得。

  对录像上出现的带面具的人,当庭表示,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呢?

  对现场和证物上有*血迹表示质疑,他说,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

  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对*所答的“不记得”和否认的回答,公诉人认为是态度问题。

  但*镇定的回答说:“我记得的都说了,不记得的只能说不记得,信不信由你”。

  辩护人问及他在太原经过,被庭上问此事的理由时,辩护人说那次伤的很重,有轻微脑震荡, 会对被告造成气质性影响。

  刘晓原律师下午5时离开法庭时说:无证人出庭。辩方律师提出对*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请求,被当庭驳回。

  法庭要求辩方出具警察打*的证据。录像显示,杨被数名警察强行拉扯到另一个房间。

  杨妈不在场,在讯问时辩护人谨慎地提到过他母亲。

  下午开庭。

  就以下三个议题进行辩论:

  1、是否有必要重新对*作精神病鉴定

  2、一审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格

  3、警察是否打了*。

  *对一审的鉴定结果表示没有意见。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辩方律师认为,*有精神病,应当重新做鉴定。

  法庭认为,重作的理由不充分,当庭驳回了辩方律师的请求。

  就机构的合法性做了辩论。

  辩方律师对一审的鉴定机构的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它不属于医院,不符合法定有权作鉴定的机构,没有资格做鉴定。

  检察院请参与一审作精神病鉴定者之一出庭做证,证人讲述了鉴定经过,结论是*没有精神病。

  辩方律师认为鉴定太草率,资料不全面。

  当证人被问及该机构是否可以和省一级指定医院划等号时,证人说,我不回答这个问题.

  检查官说:这个资格问题和鉴定结果没有关系。

  检察院宣读了七个警察的没有打过*的证词后,问*对证词的意见。

  *说:他们说的都是假话。并且具体指出每个人的证词中错在哪里,假在哪里。

  当*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杨家说:“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法官问:你有什么补充意见?

  杨说:“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告律师问:你认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无辜的吗?

  杨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

  法官问:为什么你认为他们不是无辜的?

  杨答: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在最后陈述中说:“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审判长宣布:待核议庭商议后择日宣判.

  退庭。

  2008.10.13 根据记忆整理。邮件转贴.
2008年10月13日上午9点半,*案二审开庭。

  *看上去比一审时稍胖,精神状态良好。

  当被法庭问及姓名、住址、籍贯时,杨回答敏捷,机械但不恐慌。

  他很特别,对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记得之清楚,象放电影一样把情节说出来.状态放松,回答准确。

  被告人自诉上诉理由:

  1:不是故意杀人。

  2:一审时要求证人出庭未果。

  3:从未提出过无理要求。

  被告律师向被告发问:

  律师问:到上海几次。

  答:三次。

  律师问:

  谈谈经过。

  杨答:

  第一次到沪旅游,租了一辆自行车,遭警察盘问,受到侮辱和殴打。事后,杨要求200元长途电话费的赔偿及书面责任认定回执,警方承诺2周后给予处理结果答复,杨第二天回京。

  一个月后,驻京办工作人员在京向杨陈述处理结果:1:同意300元赔偿,2:责任是第一次处理时杨不配合在先,杨拒绝接受处理结果。

  2个月后,所里人大代表到京开会,又与杨见面,谈及处理结果,同意1500元赔偿,但仍坚持是杨不配合在先,杨再次拒绝。此后沪方警察再无联系杨。

  杨随后以电子邮件和书信的形式向上海上级部门投诉,未果。计划向媒体投诉,买了1000个信封,1000张邮票,1箱复印纸,后觉得可能没效果,未实施。

  2008年6月12日第二次到上海,花了500多元买了一辆新捷安特自行车,在上海景点旅游,24日回京。

  26日第三次到沪。

  律师问为何又来。

  杨答:要对第一次来时发生的事讨个说法。

  律师问为何第二次来沪时不去讨说法。

  杨答:讨说法要花很多精力和时间,第二次是来旅游的,一心不能两用。

  26日-30日的5天时间里,杨购买了防毒面具,催泪瓦斯,刀,锤子,橡胶手套,在垃圾站里拣了塑料筒和8个啤酒瓶,并在汽车维修站里买了汽油。

  律师问为何要准备这些东西。杨答:面具和手套为防催泪瓦斯伤到自己,其他为防进入大楼时受到阻拦。

  杨对7月1日发生事情表示都不记得了。并表示没想杀死人。

  律师问到是否同情死者,杨表示否定。说:因为警察就是随时准备死的。

  在审理中,*对七月一日发生的事,都说记不得。

  对录像上出现的带面具的人,当庭表示,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呢?

  对现场和证物上有*血迹表示质疑,他说,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

  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对*所答的“不记得”和否认的回答,公诉人认为是态度问题。

  但*镇定的回答说:“我记得的都说了,不记得的只能说不记得,信不信由你”。

  辩护人问及他在太原经过,被庭上问此事的理由时,辩护人说那次伤的很重,有轻微脑震荡, 会对被告造成气质性影响。

  刘晓原律师下午5时离开法庭时说:无证人出庭。辩方律师提出对*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请求,被当庭驳回。

  法庭要求辩方出具警察打*的证据。录像显示,杨被数名警察强行拉扯到另一个房间。

  杨妈不在场,在讯问时辩护人谨慎地提到过他母亲。

  下午开庭。

  就以下三个议题进行辩论:

  1、是否有必要重新对*作精神病鉴定

  2、一审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格

  3、警察是否打了*。

  *对一审的鉴定结果表示没有意见。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辩方律师认为,*有精神病,应当重新做鉴定。

  法庭认为,重作的理由不充分,当庭驳回了辩方律师的请求。

  就机构的合法性做了辩论。

  辩方律师对一审的鉴定机构的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它不属于医院,不符合法定有权作鉴定的机构,没有资格做鉴定。

  检察院请参与一审作精神病鉴定者之一出庭做证,证人讲述了鉴定经过,结论是*没有精神病。

  辩方律师认为鉴定太草率,资料不全面。

  当证人被问及该机构是否可以和省一级指定医院划等号时,证人说,我不回答这个问题.

  检查官说:这个资格问题和鉴定结果没有关系。

  检察院宣读了七个警察的没有打过*的证词后,问*对证词的意见。

  *说:他们说的都是假话。并且具体指出每个人的证词中错在哪里,假在哪里。

  当*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杨家说:“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法官问:你有什么补充意见?

  杨说:“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告律师问:你认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无辜的吗?

  杨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

  法官问:为什么你认为他们不是无辜的?

  杨答: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在最后陈述中说:“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审判长宣布:待核议庭商议后择日宣判.

  退庭。

  2008.10.13 根据记忆整理。
邮件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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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样的帖子算来路不明的阿:L
好像和新闻里说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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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确实不正规,因为细节和过程比较清楚可信,所以贴在这里给大家参考吧. 我只是觉得, 单按以上纪录而言,杨动机清楚, 目的明确, 准备充分仔细, 维持原判没有任何问题.
求仁得仁,杨佳也算死得其所老。
除非法官集体脑残了,不然就凭这样的对话,杨佳也肯定死刑了。
丁蟹丁大侠转世也.
另:杨佳本人对自己有精神病的说法已明确予以否认,辩护律师再次要求精神鉴定的做法属于无理取闹!除非辩护律师能够举出杨佳在作案之前就有精神病史或者由资质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否则再在这个问题上扯蛋的律师自己就是有病——是精神病还是其他病症请自己找有资质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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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辩护律师还找美国之音给杨义士出头.
*在最后陈述中说:“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这话什么味道,这么熟悉?
看了照片,杨大侠又白又胖,看样子吃的香睡得下,在牢里面没有受委屈.
杨佳死不死我从来就没关心过。  因为他没任何理由不死。

文章来路不明,而且过于的简单,不够详细,比如说七个证人所说的没有打杨佳的原话是什么。而杨佳指出的对方话中的错误是什么,如果能有更详细的原话记录就更好了。
但是文章立场还算说的比较中肯。

辩护律师要求精神鉴定纯粹扯淡。说白了就是在给辩护起反作用。

但是我对杨佳在派出所里被打深信不疑
去摆渡了一下,这篇文章是艾未来写的。

连接在这里http://news.21cn.com/social/shixiang/2008/10/15/5323709.shtml
被告律师问:你认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无辜的吗?

  杨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

  法官问:为什么你认为他们不是无辜的?

  杨答: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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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回答呢?是跟本就没道理吧?
看看这两张图片对比,杨大侠像是受过虐待的样子么?
原帖由 prcak47 于 2008-10-22 22:25 发表
看看这两张图片对比,杨大侠像是受过虐待的样子么?

这种时候,他们还敢虐待杨大侠么?
一个必是死刑的案子,一个正常的司法程序都走不下来,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