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祝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9:55:23


相信大家都懂的.

新华网西安5月20日电(记者梁娟)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0/124422499956.shtml

相信大家都懂的.

新华网西安5月20日电(记者梁娟)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0/124422499956.shtml
造谣的人不会停止的。

等药被执行了,他们也可以继续造谣说死的是替死鬼。

生命不惜,造谣不止。 ;P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2:47


    地都还没有,你就来洗了,太专业鸟!
Flanker-D 发表于 2011-5-20 12:48

辟谣焉能叫做洗地?

应该叫谣都还没有你就开始辟了


死了再说:D

死了再说:D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0
还有脸出来呐?
回复 3# Flanker-D

难道我上面的话堵住了你的嘴?:D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0

药死了,你可以换个“要加薪狸猫换太子”的ID,继续啊,我很看好你。
等死了再说
这两天在重看大宅门
刚好看到白家二奶奶偷梁换柱把白家大爷从牢里弄出来
不知道到这情节算不算一个模板?


:D回复 8# 季路


    你也知道假死针不是啥新鲜玩意儿阿
被执行枪决的审查的比较严不大可能,咱们拭目以待看看有没有离奇死亡的事件吧

还有最高法一关呢

:D回复 8# 季路


    你也知道假死针不是啥新鲜玩意儿阿
被执行枪决的审查的比较严不大可能,咱们拭目以待看看有没有离奇死亡的事件吧

还有最高法一关呢
枪在手跟我走 发表于 2011-5-20 12:55

你看,马上这就来了一个。
    :D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2:51


    你如果真是体制内拿钱发帖的,那么你就应该敬业点,不要把自己阵营的给逼到对立面去了。
你不妨花10个金币搜搜我发的主题贴,看看我的嘴有什么可堵的。
有时候,洗地洗的过猛了也不好哦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0
该换id了吧
这还差不多。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0


    您脸可还在?
老子与孙子 发表于 2011-5-20 12:56


    换成“死的是假的”
来吧,最高法核定,打俺的脸,这个脸挨的光荣...
俺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新闻打俺的脸:D

造谣的人不会停止的。

等药被执行了,他们也可以继续造谣说死的是替死鬼。

生命不惜,造谣不止。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2:47


有良心的新闻发明家说“谣言推动社会进步”,恩
造谣的人不会停止的。

等药被执行了,他们也可以继续造谣说死的是替死鬼。

生命不惜,造谣不止。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2:47


有良心的新闻发明家说“谣言推动社会进步”,恩
回复 12# Flanker-D

造谣太猛了也不好哦, 会把你的阵营给逼到对立面去的. :D
新华网西安5月20日电(记者梁娟)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西部网讯 20日上午,药家鑫案二审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3:17


    算了,跟你无话可说了。
Flanker-D 发表于 2011-5-20 13:23

欢迎下次再来.
必须死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5
http://lt.cjdby.net/thread-1141099-1-1.html
鼓掌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5
刚才不小心按了个复制,真是罪过.
回复 1# 我的南海


    虽然过程中还是有诸多问题,可是总算是盼来了希望的结果,幸甚!
liqiang427 发表于 2011-5-20 13:31

有鞭炮不?放一串
我QQ签名都改成这个标题了。
这贴子楼歪的厉害啊
好消息,,,高等法院这次表现很好
终审结果出来了,啥也不说了,大家该打脸的打脸,该捞分的捞分

PS:正如LZ所说,某些ID已经开始实时转进了
我的南海 发表于 2011-5-20 13:27


    您可别喷,喷了要扣分,参见我。
柳慕苏 发表于 2011-5-20 13:36
俺是纯引用
可死可不死,在当前舆论环境下,必须死。
期待改名名中。
药家鑫这个可怜之人的可恨行为造成了两场悲剧,实在令人及痛恨又惋惜!
不是说好了药家鑫怀孕失败以后才用假死的方法吗?

当然了,最后的方法是启动TG已经研制成功的时空传送器,传到异时空了
必死。。。。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5

不是说好了药家鑫怀孕失败以后才用假死的方法吗?

当然了,最后的方法是启动TG已经研制成功的时空传送器,传到异时空了
plasw 发表于 2011-5-20 13:51
从此王子和公主幸福的生活在森林的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