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对林彪提法有变:林彪不是反革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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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05日 08:54新华网

核心提示:

前中共和国家领导人华国锋去世之后,新华社播发了华国锋生平。新华社对四人帮的提法没有变化,而对林彪事件的提法与过去不同,第一次使用了“林彪集团”的中性说法。新华社通稿中有这样一段:“1971年1月,华国锋同志调国务院工作,任国务院业务组副组长,之后列席中央政治局会议。九一三事件中,在周恩来同志的直接领导下,他参与处理林彪集团问题的工作。 ”

过往,中共比较正式的文件、文稿中提到林彪问题,必曰“林彪反革命集团”。直到半年前胡 锦 涛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一百一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表的长篇重要讲话中还沿袭上述提法。胡 锦 涛在讲话中说周恩来在文革中“协助毛泽东同志粉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妄图夺取最高权力的阴谋”。
详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09/0905_17_766224.shtml2008年09月05日 08:54新华网

核心提示:

前中共和国家领导人华国锋去世之后,新华社播发了华国锋生平。新华社对四人帮的提法没有变化,而对林彪事件的提法与过去不同,第一次使用了“林彪集团”的中性说法。新华社通稿中有这样一段:“1971年1月,华国锋同志调国务院工作,任国务院业务组副组长,之后列席中央政治局会议。九一三事件中,在周恩来同志的直接领导下,他参与处理林彪集团问题的工作。 ”

过往,中共比较正式的文件、文稿中提到林彪问题,必曰“林彪反革命集团”。直到半年前胡 锦 涛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一百一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表的长篇重要讲话中还沿袭上述提法。胡 锦 涛在讲话中说周恩来在文革中“协助毛泽东同志粉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妄图夺取最高权力的阴谋”。
详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09/0905_17_766224.shtml
党员们进来研究一下.
我等不明真相的群众打个酱油先.
这个太彪悍了吧?在这么正式的场合使用这种说法。;funk ;funk
林派的人员上台了?
“反革命"这几个字眼不符合科学发展观。。。
原帖由 yghaoren 于 2008-9-5 22:35 发表
“反革命"这几个字眼不符合科学发展观。。。


同一篇生平里,另一个集团被称为“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而不是“四人帮集团”。
阶级斗争新动向????
爱咋咋地吧,我就是出来打酱油的
原帖由 梦回秦汉 于 2008-9-5 22:01 发表
林派的人员上台了?
:L 本朝还有林派?
就是啊,,林派的早没影了。
按说是应该删除“反革命”的,因为98年刑法修改时已经删除“反革命罪”代之“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是对历史上的“反革命”称呼大多没有修改,这次修改不知道为了什么。:L :L :L
现在还有谁称自己为革命分子?
排版的搞漏了?
本来吗,如果571工程师反革命,那么整死国家主席是不是反革命?
原帖由 成都乱 于 2008-9-6 11:21 发表
:L 本朝还有林派?

似乎有不少同情林的人,所以有没有隐藏的林派不可知啊
反革命这个定义在不同时期有调整过吗?
我等不明真相的群众打个酱油先.再顺便做个俯卧撑的
偶也打酱油滴```路过路过```
原帖由 八宝山老妖 于 2008-9-6 13:41 发表
按说是应该删除“反革命”的,因为98年刑法修改时已经删除“反革命罪”代之“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是对历史上的“反革命”称呼大多没有修改,这次修改不知道为了什么。:L :L :L


依法治国,刑法已经用删除了“反革命罪”,“反革命”这种称呼过时了!
"反革命"的罪名过时了,但历史上的称呼应该不会改。法不追溯么。
至于对林彪的提法,这个问题实在是太敏感了,算 了,为了安全,还是打酱油吧
一群打酱油的,鄙视……俺是来叉腰肌的。
对这种历史问题,要翻案的话应该不会毫无精神指示,就直接转变吧。
都在打酱油,看来我只能做俯卧撑了。哎。
成王败寇而已,反个屁革命。
当年要是四人帮掌权,邓小平现在也是“反革命”
林彪的事情到底怎么回事还没解密呢
偶来开房洗个澡……:D
本来就不是反革命。
文革中的毛,还能真实的代表革命、人民、国家和党吗?
可惜林彪集团失败了,否则1971年文革就结束了,很多还没有被整死的老同志都可以放出来工作。国家建设可以早8年恢复正常。
原帖由 月冷 于 2008-9-5 19:28 发表
2008年09月05日 08:54新华网

核心提示:

前中共和国家领导人华国锋去世之后,新华社播发了华国锋生平。新华社对四人帮的提法没有变化,而对林彪事件的提法与过去不同,第一次使用了“林彪集团”的中性说法。新 ...


"他参与处理林彪集团问题的工作"这才是关键,月冷对林彪问题的敏感属于网络历史学的通病
我等小民 酱油为先
原帖由 山人0504 于 2008-9-7 17:19 发表
本来就不是反革命。
文革中的毛,还能真实的代表革命、人民、国家和党吗?
可惜林彪集团失败了,否则1971年文革就结束了,很多还没有被整死的老同志都可以放出来工作。国家建设可以早8年恢复正常。

多SB呀 你个乡下人,连北京的路都不会走,你对文革知道个P
说句违禁的话,这叫“去毛化”
反革命罪
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
   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一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个罪名,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这个法律在打击当时猖狂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革命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同反革命罪作斗争,1934年就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在总结镇压反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 1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一规定指明了中国刑法上反革命罪的实质,划清了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原则界限。
 中国刑法上的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革命罪的客体的重要性,决定了反革命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反革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也就是中国《刑法》 第91~102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的行为。
 反革命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国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等)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能构成反革命罪。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
 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包括以下几种:
 背叛祖国罪 作为本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勾结外国,是指勾结外国政府,而不是勾结任何一个普通外国人。阴谋是指与外国相勾结,共同策划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策划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出卖和夺取中国领土,或对中国进行其他颠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要是窃据了党和政府重要权力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投靠外国,充当外国间谍,为外国窃取、刺探本国情报的,构成间谍罪,不定背叛祖国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阴谋颠覆政府罪的客观方面,是密谋策划以公开的和秘密的、合法的和非法的、和平的和暴力的方法,推翻人民政府,或改变政府的性质,把政府权力篡夺到自己手里。阴谋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阴谋策划发动反革命政变,割据一方,公开与中央人民政府相对抗。以上犯罪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要是混进党里、政府里和军队里的野心家、阴谋家)。
 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策动的手段有暴力威胁、物质收买、女色勾引、灌输反动思想等。本罪策动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民警、民兵等特定的人员,策动的目标只限于使上述人员投敌叛变或者进行反革命叛乱。唆使上述人员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唆使上述人员以外的人进行反革命活动,均不构成本罪,只能作为有关犯罪的教唆犯处理。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投敌叛变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靠国内外敌人营垒,叛变革命。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为了投靠敌人进行反革命活动,秘密脱离革命队伍,投奔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控制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持械聚众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械聚众叛乱。持械不仅指持有枪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种凶器。聚众是指多人纠集一起,共同进行叛乱,单人不可能构成本罪。叛乱即公开暴乱,通常表现为杀人,放火,袭击党政机关,抢夺武器弹药、粮食、牲畜或其他财物等,往往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在发生叛乱时,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胁的群众参加,要把他们同反革命叛乱分子区别开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中,着重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恶重大的和积极参加的分子。
 聚众劫狱罪 狱外的人结伙使用暴力,劫夺在押罪犯的行为。暴力指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捣毁监门,夺取警卫人员的武器等强力行动。在押罪犯指已被逮捕、关押的各种罪犯。聚众指多人纠集共同实施犯罪,单个人不可能构成本罪。
 组织越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在押罪犯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越狱;单个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而按脱逃罪处理。组织越狱,一般多采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砸破监门等。本罪的主体,是在押罪犯,至于他们原来犯有何种罪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押罪犯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而脱逃的,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脱逃罪处理。
 间谍、特务罪 参加国外的间谍组织或国内外敌人的特务组织,或者接受敌人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敌人的间谍、特务组织而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本国情报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间谍和特务都是敌人进行侵略、颠覆和破坏的重要工具,二者本质是一样的。间谍的任务主要是采取各种秘密方法,包括打入本国国家机关和军队内部,搜集各种情报;特务除搜集情报外,还进行杀人、 放火、 爆炸等破坏活动。“间谍”一词限指国家之间的情报破坏活动;“特务”一词则无此限制。
 资敌罪 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敌人营垒,而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反革命分子。构成本罪,只限于用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如粮食、被服等)资助敌人。用提供情报或指示轰击目标等方法资助敌人的,分别构成间谍、特务罪和反革命破坏罪,不构成资敌罪。
 反革命集团罪 反革命集团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结合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这种集团同普通共同犯罪形式不同,参加者都在3人以上。有的反革命集团还有名称、纲领和反革命活动计划,组织比较严密,一般都是为了长期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种行为:一种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破坏革命和建设;另一种是组织、利用会道门(被人民政府取缔的反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九宫道等)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秘密串连,发展道徒,恢复会道门活动,以会道门为据点,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者密谋策划,阴谋暴乱等。只要有以上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反革命破坏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各种破坏行为:①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②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③劫持船舰、 飞机、 火车、电车、汽车的;④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⑤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否则就只能按其他有关的刑事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杀人或者伤害他人健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同一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样,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等方法进行以反革命为内容的宣传煽动。这种宣传煽动,一般不是面向个别人而是面向广大群众实施的,同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如教唆他人去杀人)是显然不同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同少数人的落后言行以及由于疏忽大意写错标语、喊错口号等等之间具有严格区别。
林彪就是毛泽东的打手而已,毛泽东借他的手除掉不少人。
他最大失误是优柔寡断,到后期决裂的时候很明显,既不肯对毛妥协,又无法下决心干掉毛。
逃跑时候也是,是走是留自己都没主见,最终仓皇出逃,油都没带够。
站在他的立场上,有4条路:
上策是政变,自己做皇帝,但他没这个胆量。
中策是任个错,继续装孙子,但他已经装了多年孙子了,没这个耐心了。
下策是跟其他老帅一样,等着被毛整死,毛死后他或许能平反留个好名声。
下下策是出逃,即使成功降落也没好下场,既丢了皇位又丢了名声。可惜他真的选了这条路
没有“革命”,也就无所谓“反革命”了
这些人哪一个革命?
呵呵,研究历史也要与时俱进。
如果林是反革命的话,那么当今ZG高层也都是反革命
全民健身,重在参合。切JJ,弹JJ的飘过~
唉,我不是打酱油的,我是打菜籽油的.
毛在文革中做的才是真正的"反革命".
原帖由 深蓝色的垃圾 于 2008-9-7 12:58 发表
成王败寇而已,反个屁革命。
当年要是四人帮掌权,邓小平现在也是“反革命”
他们?文不能治国,武不能安邦,掌权也是等人家来满门抄斩的命,毛一伸腿他们算个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