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刑责 学者称管的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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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ohu.com/20080827/n259220342.shtml


2008年08月27日01:22 [我来说两句
]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人肉搜索”会被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但有学者称若被采纳“刑法管的就太宽了”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朱小勇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前日的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
  追究“人肉搜索”
  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
  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还有偷窃行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陈雪:
  收集信息怎可能会触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人肉搜索”
  多针对百姓
  或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
  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隐私权:
  个人情况不愿为外界所知属隐私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 根据民法精神,王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宁权:
  扰乱他人生活可能被治安处罚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奥运冠军寻父
  在郭文珺获得北京奥运会(搜狐联想2008奥运联想官网)女子气手枪金牌之后,一则“郭文珺拿金牌寻父”的消息便迅速走红于媒体和网络上。24岁的陕西姑娘郭文珺向人们吐露了她的秘密:她要用金牌作为寻人启事,寻找离别9年的爸爸。 得知这一消息,热心网友决心发动人肉搜索,帮助奥运冠军找爸爸。
  其实,这个消息并不是郭文珺提出或授权的,也不是其家庭和家族内部对外宣布的。8月13日在郭文珺亲属聚会时,其母亲和姑妈告诉记者,希望该话题可以终止。因为误读不但使得郭文珺及其两方长辈和亲友陷入巨大尴尬,也令家人的那份痛再次加剧,昨日郭文珺的母亲和不少网友都通过各种方式表示,希望广大网友停止这种“人肉搜索”。
  “谭静案”
  搜凶
  今年4月5日清晨7时,广州市东风广场,一具仅着内衣的女尸被发现悬挂在半空。事发之初,多家媒体仅发表了一则简短的消息。4月13日,ID为“梦龙教授”的网友在天涯论坛上发起人肉搜索,同日,3名涉案韩国人的姓名、职业、联系方式等被网友公示,到天涯论坛迅速关闭该帖时,跟帖数已超过4页。
  “死亡博客”
  2007年底,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
  王菲由于不堪压力,起诉相关的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家被告网站则认为,相关个人信息由网民发布,网站不应担责,拒绝赔偿。
(责任编辑:梅智敏)
http://news.sohu.com/20080827/n259220342.shtml


2008年08月27日01:22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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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人肉搜索”会被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但有学者称若被采纳“刑法管的就太宽了”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朱小勇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前日的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
  追究“人肉搜索”
  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
  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还有偷窃行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陈雪:
  收集信息怎可能会触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人肉搜索”
  多针对百姓
  或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
  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隐私权:
  个人情况不愿为外界所知属隐私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 根据民法精神,王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宁权:
  扰乱他人生活可能被治安处罚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奥运冠军寻父
  在郭文珺获得北京奥运会(搜狐联想2008奥运联想官网)女子气手枪金牌之后,一则“郭文珺拿金牌寻父”的消息便迅速走红于媒体和网络上。24岁的陕西姑娘郭文珺向人们吐露了她的秘密:她要用金牌作为寻人启事,寻找离别9年的爸爸。 得知这一消息,热心网友决心发动人肉搜索,帮助奥运冠军找爸爸。
  其实,这个消息并不是郭文珺提出或授权的,也不是其家庭和家族内部对外宣布的。8月13日在郭文珺亲属聚会时,其母亲和姑妈告诉记者,希望该话题可以终止。因为误读不但使得郭文珺及其两方长辈和亲友陷入巨大尴尬,也令家人的那份痛再次加剧,昨日郭文珺的母亲和不少网友都通过各种方式表示,希望广大网友停止这种“人肉搜索”。
  “谭静案”
  搜凶
  今年4月5日清晨7时,广州市东风广场,一具仅着内衣的女尸被发现悬挂在半空。事发之初,多家媒体仅发表了一则简短的消息。4月13日,ID为“梦龙教授”的网友在天涯论坛上发起人肉搜索,同日,3名涉案韩国人的姓名、职业、联系方式等被网友公示,到天涯论坛迅速关闭该帖时,跟帖数已超过4页。
  “死亡博客”
  2007年底,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
  王菲由于不堪压力,起诉相关的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家被告网站则认为,相关个人信息由网民发布,网站不应担责,拒绝赔偿。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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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要少做秀,多做实事。。
MD,网络的事情由网络来解决:@ :@
公安不执法,难道还不准老百姓自己查?
很感兴趣他们会把人肉搜索放到哪个邢目下面,如果真的人肉搜索发生了侵害行为貌似现有法律已经有了相应的法条,真有相关的告诉无法决断的,让最高法出个司法解释就是了。现在对于人肉搜索造成的侵害隐私、损害名誉权等问题并不是缺乏立法依据而是缺乏可操作的防止侵害、处罚侵害人的手段。这种情况居然要修订刑法,真不知道我们这些所谓“立法者”到底懂不懂怎么立法。。。。。怕只怕,所谓立法防止人肉搜索的侵害,不过是加强网络管制、钳制网络言论的幌子罢了。
人肉引擎出道以来干的好的不少,干的坏的也不少,更兼有被人利用来泻私愤的,还是该加以规范.比如设个"社会影响恶劣"的红线.
这几个人大代表
代表的是愚蠢
是非不明,善恶不分,法理不容!取消他们的资格
]]
原帖由 2000wcw 于 2008-8-27 11:15 发表
公安不执法,难道还不准老百姓自己查?


人肉干的很多都是公安没有权限管的事,所以你这说不恰当.
很可悲
终于知道为什么我们的法制总是进展缓慢
原来立法的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
该立怎样的法?
怎样去通过法建设社会?
如何去保障人权?而不是粗暴干涉民众
叫人贻笑大方。。。
不过是加强网络管制、钳制网络言论的幌子罢了

现在只要是针对网络的管理,就有人抬出"不过是加强网络管制、钳制网络言论的幌子",这种担心是有必要,但却不要过分夸大其可能性.若因此而片面忽略网络不法行为存在的客观性和发展的迅速就不好了
原帖由 啸龙风行 于 2008-8-27 11:29 发表
很可悲
终于知道为什么我们的法制总是进展缓慢
原来立法的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
该立怎样的法?
怎样去通过法建设社会?
如何去保障人权?而不是粗暴干涉民众
叫人贻笑大方。。。


其实说到底就是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没有必要专门设罪名,不过说到"粗暴干涉民众",我倒认为不对.因为就其出发点来说正是针对利用网络"粗暴干涉民众"这一现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