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宽容媒体“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8:41:25
时评:宽容媒体“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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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7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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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5月6日《京华时报》)

  “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为什么?判决没有作出充分的阐释。从网上的评论来看,此判决并没有得到网友的普遍认同。

  

  我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央视没有侵害海龙负责人名誉的动机和故意;至少,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再者,新闻节目是针对“毛巾”这种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而不是针对某个人的,其所造成的影响也与公民的人格权没有多大的关系。

  其次,报道虽然有失误之处,但主要事实基本属实,即海龙棉织厂的毛巾确实不合格。至于该厂毛巾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那只是“不合格”的一方面指标。虽然后来证明这一指标并不存在,但并没有推翻“不合格”这一核心结论。

  的确,新闻必须客观真实,但客观真实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的真实并不存在,记者只能在持续的关注中不断地逼近真相。记者的视野是有限的,采访的手段也是有限的,加之新闻讲求时效性,记者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判断,因此,报道出现不准确甚至失实在所难免。此外,记者的生活阅历和执业经验都可能影响判断的准确性……所有这些,都是新闻规律所决定的。

  更重要的是,新闻是动态的,它本身拥有自我矫正的机制。只要记者把自己的发现如实记录并告诉了公众,那么总的来说新闻就是真实的,不能因为昨天的“失误”就认为新闻失实。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不等完全弄清真相后才报道呢?殊不知,谁也无法确定何时获取的信息才是真相。从理论上说,昨天的发现是否“失误”也不能完全确定,因为随着采访的进一步深入,还有其他可能。因此,当发现“海龙厂”及强致癌物质张冠李戴之后,央视应该以追踪报道或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但不能据此认为报道是失实的甚至上升到侵害名誉权的高度。

  1960年,美国《纽约时报》的一则广告有多处不准确的地方,被蒙哥马利市警方负责人沙利文告上法庭。但联邦最高法院最后驳回了沙利文的控告。最高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内容有假即存在“实际的恶意”,而且“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那是不可能的事”。而不因个别细节失实而制裁,“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新闻报道是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形式。媒体及记者就像是社会和公众的“眼睛”一样,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因为偶尔“走眼”,就制裁这双“眼睛”,那就可能导致眼睛很少睁开甚至失明。因此,对媒体的“失误”应该给以最大的宽容,就像是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只要基本事实存在而且没有“实际的恶意”,那么媒体及记者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盛大林(河南职员)时评:宽容媒体“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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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7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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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关注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5月6日《京华时报》)

  “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为什么?判决没有作出充分的阐释。从网上的评论来看,此判决并没有得到网友的普遍认同。

  

  我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央视没有侵害海龙负责人名誉的动机和故意;至少,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再者,新闻节目是针对“毛巾”这种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而不是针对某个人的,其所造成的影响也与公民的人格权没有多大的关系。

  其次,报道虽然有失误之处,但主要事实基本属实,即海龙棉织厂的毛巾确实不合格。至于该厂毛巾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那只是“不合格”的一方面指标。虽然后来证明这一指标并不存在,但并没有推翻“不合格”这一核心结论。

  的确,新闻必须客观真实,但客观真实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的真实并不存在,记者只能在持续的关注中不断地逼近真相。记者的视野是有限的,采访的手段也是有限的,加之新闻讲求时效性,记者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判断,因此,报道出现不准确甚至失实在所难免。此外,记者的生活阅历和执业经验都可能影响判断的准确性……所有这些,都是新闻规律所决定的。

  更重要的是,新闻是动态的,它本身拥有自我矫正的机制。只要记者把自己的发现如实记录并告诉了公众,那么总的来说新闻就是真实的,不能因为昨天的“失误”就认为新闻失实。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不等完全弄清真相后才报道呢?殊不知,谁也无法确定何时获取的信息才是真相。从理论上说,昨天的发现是否“失误”也不能完全确定,因为随着采访的进一步深入,还有其他可能。因此,当发现“海龙厂”及强致癌物质张冠李戴之后,央视应该以追踪报道或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但不能据此认为报道是失实的甚至上升到侵害名誉权的高度。

  1960年,美国《纽约时报》的一则广告有多处不准确的地方,被蒙哥马利市警方负责人沙利文告上法庭。但联邦最高法院最后驳回了沙利文的控告。最高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内容有假即存在“实际的恶意”,而且“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那是不可能的事”。而不因个别细节失实而制裁,“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新闻报道是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形式。媒体及记者就像是社会和公众的“眼睛”一样,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因为偶尔“走眼”,就制裁这双“眼睛”,那就可能导致眼睛很少睁开甚至失明。因此,对媒体的“失误”应该给以最大的宽容,就像是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只要基本事实存在而且没有“实际的恶意”,那么媒体及记者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盛大林(河南职员)
河北棉织厂不服“容忍央视”判决 欲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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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7日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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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提示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晋州“毒毛巾”案件的判决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议论,这份判决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了晋州海龙棉织厂对央视报道的上诉。记者发稿时获悉,海龙棉织厂正准备提请法院再审。

  案情回放:棉织厂在央视报道后倒闭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新闻节目。报道中,央视记者在河北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陈家庄的一家“源泉”染厂调查,染厂一名技术人员拿出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厂”生产的。之后,央视报道说,记者从暗访的两家厂子里抽取11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

  央视的报道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节目播出后,晋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了海龙棉织厂生产的毛巾。同年4月5日,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海龙棉织厂也因此倒闭。

  事发后,海龙棉织厂负责人孟林茂找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证明自己厂生产的毛巾并不含致癌物质,于是以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理由,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央视名誉侵权,败诉后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孟林茂称,央视的上述报道失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央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驳回诉求:北京一中院作出“容忍判决”

  据了解,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中国检察日报社发起,正义网、《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专栏联盟、《法治新闻传播》杂志、《法学院》专刊等媒体联合编制的《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将“毒毛巾”事件收录并进行了如实披露,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发表点评,认为“‘北京纸馅包子’事件、‘海龙毒毛巾’事件都是假新闻”。所以,“毒毛巾”案件的开庭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据此,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孟林茂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棉织厂准备申请再审

  这个“容忍判决”引起网络上的广泛评论和争议。晋州海龙棉织厂的诉讼代理人———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苏跃龙律师和陈有林律师告诉记者,他们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有问题,已经写好再审申请书,准备申诉。

  两位代理人提出,保护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与规范舆论的监督行为之间,要有一个正确的平衡,如果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批评,或者涉及到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批评,在理论界认为,即便是有一些失实,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但是,涉及到企业和公民个人,则不应当有什么宽容可言,只要基本事实失实,导致企业和公民个人名誉受损,媒体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他们认为,央视的报道从基本事实上是失实的,构成了严重侵权,而且导致当事棉织厂倒闭破产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影响到毛巾产业的发展,在报道既没有任何质量鉴定,也没有提交对染料的质量报告,缺乏基本证据,如果法律对这样的报道宽容,将不利于促进舆论监督按照客观公正的媒体运作规律去运行,会对以后的舆论监督产生误导。

  随后,记者试图电话采访“毒毛巾”案中的央视代理人,但其同事称已经出差。

  ◎相关链接

  “容忍判决”引发网民交锋

  -央视有错就要道歉

  既要继续监督,有错也要道歉。———河南信阳网友

  媒体应该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夸大事实以及回避真相都是缺乏职业道德的。———长治网友gexiner

  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有错就要道歉,部分错的要对错的部分道歉。———南昌网友

  CCTV报道失实,理应受罚,别人犯了什么错误就是什么错误,到了什么程度就是什么程度,CCTV说错话了,而且影响特大。 ———广东肇庆网友

  媒体依法享有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要理直气壮地揭露假冒伪劣产品,但决不能信口开河!报道失实就应该郑重其事地向当事人道歉。……央视应该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做到闻过则喜,有过则改!———贵阳网友

  -央视不应该道歉

  矫枉难免过正,敢于爆料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可别像现在的学校一样,为了免除责任,连课外活动都禁止,怎能让学生锻炼身体! ———陕西西安网友

  坚决支持央视的正常舆论监督。———泰安网友

  质量不合格就应该让他倾家荡产!这次支持央视。 ———济南网友

  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最重要,高于一切!央视在这一特殊报道中如有略微失实之处,在日后报道中改一下是完全可以的,也有必要,道歉不重要。———江苏徐州网友flh100s

  揭露得好,保护人民健康是首位的,我们的舆论监督力量还要加强。———英国网友(记者 吴艳霞)
宣扬的不过是几十年前美国人发明的判断新闻媒体是否有罪的三原则。

咋不说说新闻媒体应当自律呢??
那也叫是央视,换了南都呢.怕是死得难看了.
宽容媒体失误不代表就可以容忍媒体在不了解真实情况或者只凭单方面的说法就在胡说八道
哈哈哈,如果是指着谋党的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