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跪的自由与卖身为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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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的自由与卖身为奴的自由
2008年02月26日 09:18早报

读早报2月19日西风的文章《本山弟子下跪,为何很多人不舒服》,深有感触。看来,国人的下跪情结实难摆脱。

在传统社会,人们把下跪行为视为天经地义,自然无须为其正当性进行辩解;而在现代文明的基本规范中,下跪显然为人所不齿;然而诡异的是,在现代文明的自由名义之下,下跪行为却似乎还有其正当性的辩护———依据自由的基本定义,人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只要不伤及、侵犯他人的利益即可。既是如此,有人愿向“恩师”下跪,这并没有冒犯公众利益,有何不可?仅从形式上来看,这样的辩解似乎无懈可击。

但要知道,在人类生活中,下跪决不只是一种身体姿态,而是一种文化符号:向在上者表示臣服,因而表现出的是一种人格的不平等。因此,下跪相当于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这与出卖自己的人身自由并无本质不同。如此说来,这一争执并不新鲜,因为早就有人提出过这样的命题:当个人拥有自由的权利之后,他是否有卖身为奴的自由?

这看似一个悖论。当人拥有自由之后,他就可以 “自由地”回到奴隶状态,从而失去这份自由;但若人不能“自由地”回到奴隶状态,那他的自由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障?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更深入地考察什么是“自由”。自由有其底线:在不伤及他人利益的限度内,自由从事自己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然而,这一底线仅仅是出于保障自由这一操作层面而言的。自由其实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康德的命题是对自由的最好注解: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人类全部的高贵和尊严即体现于此。之所以为自由划定最低标准,只是为了自由的这一内涵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然而,当有人运用这一标准来背叛自由的实质时,显然,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最大羞辱和侵犯。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是在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中得到牢固确立,并深入人心的。不得不承认,中国人有“自由”的观念,还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作为一种外来价值观,它还曾蒙受过种种不实之词的扭曲,比如把“自由”等同于“散漫随意”。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自由”概念的正面引介,自由似乎又在蒙受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扭曲,这就是仅仅把它等同于程序意义上的自由,以致滥用自由概念,为一再出现的下跪事件进行辩护。

也许,对于一个向来缺少自由理念的民族来说,强调自由的最低底线实属必要。因为我们离这样一个特殊年代其实并不远:那时居委会大妈随时可以“革命”的名义来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至于那些“非我族类”的阶级异己分子,更是无所谓“隐私”可言,以致有人把那一时期称之为“不挂窗帘的日子”;其后遗症或许正表现为早报吴琦幸最近在早报刊发的文章《我的朋友怕“裸聊”》中所谈到的“裸聊”,直至今天,社会成员之间仍然可随意打听对方的私密消息,人与人之间如此透明的代价却是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因为人即使在小范围之内,也须提防着人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有必要强调自由的底线,即不伤害他人利益情况之下做自己所愿之事。

然而,这决不意味着在自由的名义之下可以阉割自由的实质。在某种意义上,确立自由的底线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要向社会成员普及自由丰富的内涵价值,似乎更难。在外资企业工作的白领们,大多更为中意西方企业的文化环境,这就说明,自由理念要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中真正扎下根来,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们承认世间有普世价值,并且承认如自由和民主这样的理念即为普世价值的核心内容,那么,追求自由以及平等就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人生而自由,这理应包括东方人在内。即便对于“下跪”这样的国粹,我们的先人早有这样的古训:男儿膝下有黄金。人格尊严岂可随意践踏?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如今反倒有人以自由的名义甘愿出卖“男儿膝下的黄金”,这岂不令古人都要为之难堪?
下跪的自由与卖身为奴的自由
2008年02月26日 09:18早报

读早报2月19日西风的文章《本山弟子下跪,为何很多人不舒服》,深有感触。看来,国人的下跪情结实难摆脱。

在传统社会,人们把下跪行为视为天经地义,自然无须为其正当性进行辩解;而在现代文明的基本规范中,下跪显然为人所不齿;然而诡异的是,在现代文明的自由名义之下,下跪行为却似乎还有其正当性的辩护———依据自由的基本定义,人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只要不伤及、侵犯他人的利益即可。既是如此,有人愿向“恩师”下跪,这并没有冒犯公众利益,有何不可?仅从形式上来看,这样的辩解似乎无懈可击。

但要知道,在人类生活中,下跪决不只是一种身体姿态,而是一种文化符号:向在上者表示臣服,因而表现出的是一种人格的不平等。因此,下跪相当于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这与出卖自己的人身自由并无本质不同。如此说来,这一争执并不新鲜,因为早就有人提出过这样的命题:当个人拥有自由的权利之后,他是否有卖身为奴的自由?

这看似一个悖论。当人拥有自由之后,他就可以 “自由地”回到奴隶状态,从而失去这份自由;但若人不能“自由地”回到奴隶状态,那他的自由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障?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更深入地考察什么是“自由”。自由有其底线:在不伤及他人利益的限度内,自由从事自己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然而,这一底线仅仅是出于保障自由这一操作层面而言的。自由其实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康德的命题是对自由的最好注解: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人类全部的高贵和尊严即体现于此。之所以为自由划定最低标准,只是为了自由的这一内涵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然而,当有人运用这一标准来背叛自由的实质时,显然,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最大羞辱和侵犯。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是在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中得到牢固确立,并深入人心的。不得不承认,中国人有“自由”的观念,还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作为一种外来价值观,它还曾蒙受过种种不实之词的扭曲,比如把“自由”等同于“散漫随意”。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自由”概念的正面引介,自由似乎又在蒙受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扭曲,这就是仅仅把它等同于程序意义上的自由,以致滥用自由概念,为一再出现的下跪事件进行辩护。

也许,对于一个向来缺少自由理念的民族来说,强调自由的最低底线实属必要。因为我们离这样一个特殊年代其实并不远:那时居委会大妈随时可以“革命”的名义来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至于那些“非我族类”的阶级异己分子,更是无所谓“隐私”可言,以致有人把那一时期称之为“不挂窗帘的日子”;其后遗症或许正表现为早报吴琦幸最近在早报刊发的文章《我的朋友怕“裸聊”》中所谈到的“裸聊”,直至今天,社会成员之间仍然可随意打听对方的私密消息,人与人之间如此透明的代价却是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因为人即使在小范围之内,也须提防着人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有必要强调自由的底线,即不伤害他人利益情况之下做自己所愿之事。

然而,这决不意味着在自由的名义之下可以阉割自由的实质。在某种意义上,确立自由的底线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要向社会成员普及自由丰富的内涵价值,似乎更难。在外资企业工作的白领们,大多更为中意西方企业的文化环境,这就说明,自由理念要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中真正扎下根来,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们承认世间有普世价值,并且承认如自由和民主这样的理念即为普世价值的核心内容,那么,追求自由以及平等就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人生而自由,这理应包括东方人在内。即便对于“下跪”这样的国粹,我们的先人早有这样的古训:男儿膝下有黄金。人格尊严岂可随意践踏?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如今反倒有人以自由的名义甘愿出卖“男儿膝下的黄金”,这岂不令古人都要为之难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