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准备!还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5:50:43
中广网北京3月1日消息 新华社29日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许崇德的署名文章,题为《邓小平理论永放光芒———重读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国两制”的重要论述》。文章全文如下:
  邓小平同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以及他关于“一国两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震古烁今,意义深远。今日重读,更使我感受到这些论述的科学性、现实性和指导实践的无穷力量。“一国两制”是小平同志首创的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这个方针已经由我国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予以法律化,成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多年的实践表明,它是一项富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国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今次重新发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表明了中央有坚强的决心要遵循邓小平开拓的正确道路,把“一国两制”方针贯彻下去,同时,也要求大家认真学习,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 ”的精神实质,共同把它落实得更好。

  邓小平同志曾对“一国两制”的含义作过简明的解释:“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小平同志在这里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清楚地说明:“两制” 必须在一国之内,而不是在一国的范围之外。所以,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两制”存在的大前提。再者,小平同志说,“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既然社会主义是在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陆实行,那么,社会主义当然是主体。“两制”不应等量齐观。这些精神体现在基本法里,就是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所以“一国两制”绝不是两国制,而是在“一国”之内、中央统一领导之下的“两制”。否则,若没有“一国” ,又何来“两制”?没有中央,何来的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社会主义为主体,又哪来香港稳定繁荣?

  在“一国”的前提下,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第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这表明:(一)香港的自治权并不是香港所固有,而是全国人大授予的。这进一步表明:如果没有“一国”,没有中央授权,香港就不可能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但香港有些人却至今不明此理。他们呼喊“还政于民!”就是一例。(二)实行自治必须“依照本法”即依照香港基本法。小平同志说过:“自治不能没有限度”。很明显,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就是自治的“限度”。今天有的港人不想要“ 限度”。比如说,主张香港“政改”要他们“自己决定”,爱国者的标准要由他们另定等,就是此类表现。

  坚持“一国”,是重大原则问题。少数港人从他们的“民主抗共”理念出发,采取“逢中必反”、同中央对立的态度,这同民主是根本背道而行的。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讲民主首先要尊重13亿人民对我国发展道路的选择,拥护代表13 亿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央政府,这才谈得上香港发展民主。其次,任何国家或地区要繁荣稳定,都必须有适合本身情况的民主体制,照搬西方式的民主,除了给香港社会带来混乱外,不能解决香港居民的失业问题,亦不能让普罗大众吃饱肚子,更不用说使香港经济复苏了。真心支持和关爱香港的是祖国嘛!中央不仅授予香港高度自治,而且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中央对香港的利益如此关心,这在中外古今都是罕见的。事实是:当金融风暴袭击时,是中央曾挺身相助;香港经济低迷时,又是中央推出CEPA、放宽内地居民赴港旅游、批准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等有力措施。因此,我们切不可一边背靠祖国而受惠,一边却罔顾“一国”大局,甚至从事有损于“一国”的活动,那是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的。“一国两制”不仅表现在两地的社会经济制度存在根本差异,同时也表现在政治制度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制度,而是实行“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的政权制度。小平同志还为爱国者的界线设置了三条标准,即:“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简要地说,就是要由爱祖国、爱香港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至于爱国者应通过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来治理香港呢?这当然也是邓小平同志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在1987年4月16日曾面聆小平同志的宏论。他在这次讲话中强调:“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他要求“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设计出一个合乎香港实际情况的制度来。正是在小平同志的启发下,才有了目前在香港实行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尽管香港有的人反对行政主导,指责它没有“民主”。但实践证明,这样的政治体制符合香港的具体情况,因而是适宜的。

  这次讲话给我印象极为深刻的就是小平同志对普选的评析。当时,香港基本法正在草拟过程中,而草委会内有个别香港委员带动着社会上的一些政治势力,打着“民主”的旗号,吵着要基本法写明香港的行政长官立即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要求写明立法会的全部议员都立即由直接选举产生。面对这样的情况,小平同志一下就识破了其中的真实用心。他毫不含糊地指出:“对香港来说,普选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比如说,我过去也谈过,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人用普遍投票的方式来选举行吗?我们说,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小平同志的讲话振聋发聩,掷地有声。我深知,凭着小平同志的政治经验和丰富的学识、高度的智慧,是最能洞察选举的实质及其可操控性的。也只有他,才能对香港的普选问题,作出如此坚定而铿锵有力的评析。

  有人认为十多年前的话,今天不适合了,但是,邓小平理论永放光芒,真理决不是短暂的,且看香港有几位议员,或是身兼“支联会”的领导,或是周游列国唱衰香港,或是心怀叵测发表支持“台独”的言论。他们除了呼风唤雨,愚弄市民外,从没有给香港的稳定繁荣做过数得上的好事。而他们正是通过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出来的人物。今天,他们还在打“民意”牌,呼唤全面普选,使更多的伙伴齐来入座,以取消“爱国者管理香港”的原则。这样的事实完全验证了小平同志评析的无比准确性。当然,真正的民主,应该欢迎。但我们一定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严格地按照基本法办事,要从香港的实际出发,要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的贯彻落实。中广网北京3月1日消息 新华社29日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许崇德的署名文章,题为《邓小平理论永放光芒———重读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国两制”的重要论述》。文章全文如下:
  邓小平同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以及他关于“一国两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震古烁今,意义深远。今日重读,更使我感受到这些论述的科学性、现实性和指导实践的无穷力量。“一国两制”是小平同志首创的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这个方针已经由我国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予以法律化,成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多年的实践表明,它是一项富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国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今次重新发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表明了中央有坚强的决心要遵循邓小平开拓的正确道路,把“一国两制”方针贯彻下去,同时,也要求大家认真学习,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 ”的精神实质,共同把它落实得更好。

  邓小平同志曾对“一国两制”的含义作过简明的解释:“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小平同志在这里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清楚地说明:“两制” 必须在一国之内,而不是在一国的范围之外。所以,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两制”存在的大前提。再者,小平同志说,“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既然社会主义是在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陆实行,那么,社会主义当然是主体。“两制”不应等量齐观。这些精神体现在基本法里,就是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所以“一国两制”绝不是两国制,而是在“一国”之内、中央统一领导之下的“两制”。否则,若没有“一国” ,又何来“两制”?没有中央,何来的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社会主义为主体,又哪来香港稳定繁荣?

  在“一国”的前提下,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第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这表明:(一)香港的自治权并不是香港所固有,而是全国人大授予的。这进一步表明:如果没有“一国”,没有中央授权,香港就不可能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但香港有些人却至今不明此理。他们呼喊“还政于民!”就是一例。(二)实行自治必须“依照本法”即依照香港基本法。小平同志说过:“自治不能没有限度”。很明显,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就是自治的“限度”。今天有的港人不想要“ 限度”。比如说,主张香港“政改”要他们“自己决定”,爱国者的标准要由他们另定等,就是此类表现。

  坚持“一国”,是重大原则问题。少数港人从他们的“民主抗共”理念出发,采取“逢中必反”、同中央对立的态度,这同民主是根本背道而行的。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讲民主首先要尊重13亿人民对我国发展道路的选择,拥护代表13 亿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央政府,这才谈得上香港发展民主。其次,任何国家或地区要繁荣稳定,都必须有适合本身情况的民主体制,照搬西方式的民主,除了给香港社会带来混乱外,不能解决香港居民的失业问题,亦不能让普罗大众吃饱肚子,更不用说使香港经济复苏了。真心支持和关爱香港的是祖国嘛!中央不仅授予香港高度自治,而且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中央对香港的利益如此关心,这在中外古今都是罕见的。事实是:当金融风暴袭击时,是中央曾挺身相助;香港经济低迷时,又是中央推出CEPA、放宽内地居民赴港旅游、批准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等有力措施。因此,我们切不可一边背靠祖国而受惠,一边却罔顾“一国”大局,甚至从事有损于“一国”的活动,那是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的。“一国两制”不仅表现在两地的社会经济制度存在根本差异,同时也表现在政治制度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制度,而是实行“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的政权制度。小平同志还为爱国者的界线设置了三条标准,即:“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简要地说,就是要由爱祖国、爱香港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至于爱国者应通过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来治理香港呢?这当然也是邓小平同志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在1987年4月16日曾面聆小平同志的宏论。他在这次讲话中强调:“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他要求“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设计出一个合乎香港实际情况的制度来。正是在小平同志的启发下,才有了目前在香港实行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尽管香港有的人反对行政主导,指责它没有“民主”。但实践证明,这样的政治体制符合香港的具体情况,因而是适宜的。

  这次讲话给我印象极为深刻的就是小平同志对普选的评析。当时,香港基本法正在草拟过程中,而草委会内有个别香港委员带动着社会上的一些政治势力,打着“民主”的旗号,吵着要基本法写明香港的行政长官立即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要求写明立法会的全部议员都立即由直接选举产生。面对这样的情况,小平同志一下就识破了其中的真实用心。他毫不含糊地指出:“对香港来说,普选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比如说,我过去也谈过,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人用普遍投票的方式来选举行吗?我们说,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小平同志的讲话振聋发聩,掷地有声。我深知,凭着小平同志的政治经验和丰富的学识、高度的智慧,是最能洞察选举的实质及其可操控性的。也只有他,才能对香港的普选问题,作出如此坚定而铿锵有力的评析。

  有人认为十多年前的话,今天不适合了,但是,邓小平理论永放光芒,真理决不是短暂的,且看香港有几位议员,或是身兼“支联会”的领导,或是周游列国唱衰香港,或是心怀叵测发表支持“台独”的言论。他们除了呼风唤雨,愚弄市民外,从没有给香港的稳定繁荣做过数得上的好事。而他们正是通过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出来的人物。今天,他们还在打“民意”牌,呼唤全面普选,使更多的伙伴齐来入座,以取消“爱国者管理香港”的原则。这样的事实完全验证了小平同志评析的无比准确性。当然,真正的民主,应该欢迎。但我们一定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严格地按照基本法办事,要从香港的实际出发,要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的贯彻落实。
社会主义改造!!!!
我就有点不明白,当初制定《香港基本法》时,为什么不象《澳门基本法》一样,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及各级法院法官同时应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说《基本法》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但每一个中国公民包括香港人忠于祖国是理所应当的义务。对于肩负国家与民族重大使命的香港高官、议员和司法官员尤其应在就职时特别强调这一义务。建议在以后修改《香港基本法》时在誓词中增加这一内容。
以下是引用mpmpmp在2004-3-1 17:31:00的发言:
社会主义改造!!!!

严重同意
可能还是维持现状吧。香港不是打下来的不好改啊
不合时宜吧
以下是引用天策府在2004-3-1 17:55:00的发言:
我就有点不明白,当初制定《香港基本法》时,为什么不象《澳门基本法》一样,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及各级法院法官同时应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说《基本法》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但每一个中国公民包括香港人忠于祖国是理所应当的义务。对于肩负国家与民族重大使命的香港高官、议员和司法官员尤其应在就职时特别强调这一义务。建议在以后修改《香港基本法》时在誓词中增加这一内容。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的时候你是不是在睡觉啊???
你没看到董特首和立法会,法官等等的人宣誓就职的时候的内容吗?
不懂就不要想当然
很难办哦!
还社会主义改造?我们早改成权贵专制资本主义了
以下是引用虎爸爸在2004-3-1 21:23:00的发言:
还社会主义改造?我们早改成权贵专制资本主义了




第一铁就这么猛!有很多牢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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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的时候你是不是在睡觉啊???
你没看到董特首和立法会,法官等等的人宣誓就职的时候的内容吗?
不懂就不要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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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得多那很好,不过在发言前先把别人的话看清楚好吗,否则就驴唇不对马嘴了?我的发言不长,也很明确,是专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有关内容的不足(当然这只是我的看法而已)。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里没有规定上述人员应同时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102条的规定略有不同。
以下是引用天策府在2004-3-2 9:07:00的发言: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的时候你是不是在睡觉啊???
  你没看到董特首和立法会,法官等等的人宣誓就职的时候的内容吗?
  不懂就不要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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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得多那很好,不过在发言前先把别人的话看清楚好吗,否则就驴唇不对马嘴了?我的发言不长,也很明确,是专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有关内容的不足(当然这只是我的看法而已)。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里没有规定上述人员应同时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102条的规定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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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比香港基本法晚定几年,人大才刚刚反应过来
以下是引用虎爸爸在2004-3-1 21:23:00的发言:
还社会主义改造?我们早改成权贵专制资本主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