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终审获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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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1 11:35:36 来源: 新华社(北京)

核心提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新华网1月21日报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1日上午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周正毅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周正毅均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2007年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这是周正毅第二次被法院宣判有罪,此前他曾因犯其他罪行而服刑3年。

2007年12月10日,周正毅律师向记者确认,他们已正式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将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理。据律师透露,周正毅案的上诉材料中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判决,“对上诉人宣告无罪或改判免除处罚”,以及撤销一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2008-01-21 11:35:36 来源: 新华社(北京)

核心提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新华网1月21日报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1日上午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周正毅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周正毅均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2007年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这是周正毅第二次被法院宣判有罪,此前他曾因犯其他罪行而服刑3年。

2007年12月10日,周正毅律师向记者确认,他们已正式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将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理。据律师透露,周正毅案的上诉材料中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判决,“对上诉人宣告无罪或改判免除处罚”,以及撤销一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
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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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那家伙要跳楼了:D :D
原帖由 happywar 于 2008-1-21 23:01 发表
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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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那家伙要跳楼了:D :D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周正毅是谁?周正龙的哥哥吗?:D
  2008年1月21日上午9时,前“上海首富”周正毅案件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以及“公开宣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此前,周正毅于2007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获刑16年。这个判决已成定局,但围绕周正毅案的种种悬念仍未消除。

  《财经》网络版报道,周正毅被起诉的行贿罪名,涉及到的行贿对象并无政府高官,只包括了三位金融系统人士以及一位监狱系统官员,被诉行贿总金额近三百万元,其中一百万判决时未予以认定。

  而根据周正毅在《上诉状》中的表述,其曾揭发上海市检察院某现任领导家属受贿的“立功事实”,未获公诉人和一审法院的认定,周曾要求对自己因举报而遭打击报复和刑讯逼供进行调查,一审法院也未予任何结论。此后,尽管其检举揭发所涉及的领导被纪检部门请去谈话,但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就此展开司法调查。

  另外,周正毅这次被起诉罪名中量刑最重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案情早在2003年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调查,只是当时检察机关未起诉。至于上海农信社38亿元贷款问题、“东八块”土地问题等等,无一交待。

  此外,香港廉政公署对周正毅的通缉目前仍然有效,周被指控犯有“串谋诈骗”和“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两项罪名。但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目前并无引渡协议,尽管周已在上海受审,但香港方面仍然无法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和被告人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上海市高院方面对二审处理非常低调,开庭前只在法院外的电子公开牌上公示,而未把有关信息公布在上海市高院网站的开庭公告内。此外,周正毅此案一审时聚集在法院外的大批上海拆迁居民,二审时均未现身。

  周正毅案于2007年10月23日至26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闭门”审理。起诉书显示,周正毅一共涉及五项罪名:作为上海农凯集团及其法人代表涉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其个人涉嫌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

  2007年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农凯集团董事长、前上海首富周正毅16年徒刑,处罚金335万元。周正毅案被诉五项罪名成立,其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 10年,个人行贿判3年,挪用资金判6年;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两项,免于对其个人处罚;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其中335万元罚金是针对单位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

  此后,周正毅于2007年12月10日正式提起上诉。其委托律师向上海二中院提交的上诉材料表示,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判决,“对上诉人宣告无罪或改判免除处罚”,以及撤销一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与其一同被列为被告的农凯集团亦在《上诉状》中提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告无罪”,以及撤销对违法所得的追缴。

  从《起诉状》来看,这也是周正毅提起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和部分程序合法性等角度阐述,认为周正毅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其实,这也是一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焦点所在,但律师的辩护意见始终未被法院采纳。
ATM多拿钱的人无期;
白手起家辛苦创业的人16年;
大权在握,鱼肉百姓的人则养尊处优,飞黄腾达.
玩的大有玩的大的好处啊~~~
和被银行玩的那兄弟就不是一个级别啊..

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要玩就玩大的,不然吃亏的是你!!
判了,很多人放心啦!:D
毙了这家伙都应该
二零零一年五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并原则同意《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一九九九-二零二零年)》,明确提出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这个总体规划,看上去花团锦簇,前景美丽,实际上则是要将上海市中心的老百姓通通迁往城市边缘,然后在市中心腾出空地来改造成美轮美奂的高楼大厦。其中有一块地皮,就是在上海的市中心静安区的东北部,东至成都北路、南至北京西路、西至石门二路、北至南苏州路,占地面积达二十六万九千平方米。其中有住户一万二千家。因为这一块地皮在规划上又划分成了八块,因此有了一个古怪的名称,叫做"东八块"。
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颁发的沪建城六十八号文件,"沪建城(二零零一)第零零六八号《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试行办法》"。根据这项文件规定:旧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居民回迁,同时开发商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为零"的政策。当时正值上海开始大规模旧区改造,这一文件也可以解释为是不与民争利,让开发商给受影响居民更多合理补偿。但是这也可以解释为政府把旧房拆迁的麻烦转移到了开发商头上。
因为"土地出让金为零",使得上海滩的冒险家激动得浑身颤抖。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优惠,包括:减免拆除公房补偿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免或免收人防设施结建费;市政、公建设施包于建设等。这种种优惠政策,无疑会吸引像周正毅这样不计后果,敢于冒险之人。
根据这个文件,上海市政府在二零零一和二零零二年两年中,经上海市建委、房地局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共三百零七幅,总土地面积一千三百五十万平方米,都是以"土地出让金为零"的模式出让的。其中地段最好,最有开发前景的就是所谓的"东八块"地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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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们,这个案其实就是个特权案,利益集团案。
其内幕之深,我想大家都知道。
还是不要讨论了。
明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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