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庭交叉换肾引发法律问题 漏洞需要弥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8:30:42
核心提示

  事件回放   没有血缘交叉换肾
  17岁的何一文与39岁的何志刚来自湖南省常德市两个不同的家庭,身患尿毒症的他们都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是两个家庭的亲人都未能配型成功。正当两个家庭为找不到合适的肾源陷入绝望时,情况出现转机:两个家庭的血液被送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匹配检测后发现,两个家庭的捐肾者如果交换的话,正好都可以匹配成功。

  然而,正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叉换肾”时,广医二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投票以8∶1的票数否决了该手术,手术被叫停。理由是,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两个家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条例要求的配偶与血亲关系。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得知此事后,经研究决定邀请他们到海南进行手术。2008年1月7日,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为何一文、何志刚及他们的两位亲人成功实施了交叉换肾手术。

  没有法律支持难操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科主任陈立中表示,从一个临床医生的角度来说,医院和医生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做了手术,术后出现排斥、并发症、手术失败,甚至死亡,医生比按照正常程序做手术的风险将大很多。“第一,法律没有规定;第二,两家人看似平等的‘交易’,但是实际是不平等的,两个供体肾的质量可能是不同的。”陈立中说,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医院遇到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移植,就谨慎很多。也有专家指出,“交叉换肾”手术建立在交换的前提下,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手术一旦失败,将可能出现3种情况:一是一方索赔;二是收回向对方提供的肾脏;三是找医生算账。

  河南省一家从事器官移植的医院的一位医生也表示,《条例》没有实施以前,他们医院做过不少器官移植的手术,自从《条例》实施以后,这方面的手术做的比较少了,因为亲属之间能配型成功的不多,而用亲属以外的器官又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医院宁可选择不做,也不愿意触及“高压线”。

  交叉换肾合理合法
  律师张磊说,医院对《条例》有误读,该《条例》立法本意是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严厉禁止器官买卖。两个家庭无论从主观意图还是客观事实上,

  都不存在“器官买卖”的行为。如果患者合理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就表明医院对条文的理解有问题,或者是条文本身有漏洞。

  《条例》对肾源的要求是自愿、无偿的,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器官的商品化行为,而交叉换肾是亲人间接的自愿无偿捐献,并不违背《条例》。从程序上讲,海南农垦总局医院进行手术的做法和广州医院拒绝手术的做法都是合法的。双方的行为都是经过了伦理委员会的审批,这是执行《条例》的必要法定程序,因此即使作出的结果有异,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是人的自由、发展、生存,如果没有生存,何来自由、发展、公平、正义?因此,挽救两人的生命,其正当性远胜于遵守法律的合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的做法,既合情,又合法。

  法律漏洞需要弥补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姚黎辉说:交叉捐肾应谨慎行之。他说,实际上,家庭之间交叉捐肾在我国是有先例可循的,2006年4月,武汉就有两对夫妻成功实现了交叉捐肾。2007年5月1日《条例》实施后,武汉同济医院、广州军区第二总医院以及解放军153医院也分别在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5例亲人交换器官移植手术。

  “因帮扶形成亲情关系”如何证明,是这起手术伦理之争的根本点,但国家条例暂无具

  体操作细则,同一条例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理解。根据《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则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本案例中进行的交叉捐肾,由于何一文与何志刚的供体与受体之间既不是配偶,也不是血亲,所以只有证明他们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才能符合移植条件。但是在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帮扶才能形成亲情关系。因此出现了两个医院的不同处理结果。

  从实体上讲,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且《条例》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器官买卖,本案并不存在买卖问题,当然也不构成违法的问题。但也说明其中存在法律不够完善之处,有待修订。尤其对帮扶而形成的亲情关系没有明确细则规定是一个法律漏洞。这个漏洞如果不及时补上,可能扼杀一部分患者的生存希望,对于器官买卖活动者而言,又可能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生命是“最高的法律”
  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就有“紧急时无法律”。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其实也是把生命视作“更高法律”。所以,在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之下,就需要遵循“生命是更高的法律”原则,为挽救生命的行为大开“绿灯”。教师姚梦如是说。

  一位叫王文琦的读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也就是说,法律与伦理人情之间,本质上是相通的,只不过,个人的“人情”带有因人而异的个性特征,夹杂着个人的性格和情绪,而法律所认可的人情是一般社会公众所共同认可的“人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而,从立法的本意看,法律一定是尽最大可能救人的,不可能去规定一些情形让人有病难医,求生不得。这正如海南农垦总局医院院长在被问及为什么决定做手术时所说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救人第一’。”他的这句朴素的表达,某种意义上道出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其实,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器官移植专家也曾经指出过,《条例》中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为一些情况特殊的器官捐献

  例如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叉捐献留出操作的“余地”。

  某网以“两家庭交叉捐肾广州受阻后在海南成功手术,你如何看待此事”进行了调查,共有7972人参加,其中7570人支持,表示医院应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尽量满足病患需求。211人表示反对,认为不同的家庭交叉换肾违背伦理及《条例》,还有191人表示不好说。

  网友:到底是医院所谓的伦理重要,还是人命重要呢?

  网友:生命可贵啊,为了生存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去争取,何况是可医治的病。

  网友:8个人就可以决定全国性救命之事,是否无稽之谈?

  网友:救人要紧!两个病人都出具了证明表明他们双方是自愿的,不是受胁迫的,那个伦理委员会怎么还要死守那个所谓的《条例》呢?难道救死扶伤不是医院的天职吗?

  专家观点   法律存在漏洞
  针对交叉换肾事件,国内医疗界首位“长江学者”、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指出,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法律漏洞。他更强调,对于尿毒症患者来说,活体肾移植“既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器官移植不能打活人、健康人的主意。”他表示,应该推广公民自愿在死后捐献器官,而非制造出更多的“孤肾人”。

  相关链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常德市两个尿毒症患者,因为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不能配型,却与对方匹配,于是达成“交叉换肾”协议,然而因与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相违背,被广州的医院拒绝手术,最终他们在海南一医院顺利进行了肾移植手术。虽然手术经过辗转终于尘埃落定,但同时也留给了人们对生命、伦理以及法律的思考。

  
  
稿源: 大河网-今日安报   编辑: 邵婷核心提示

  事件回放   没有血缘交叉换肾
  17岁的何一文与39岁的何志刚来自湖南省常德市两个不同的家庭,身患尿毒症的他们都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是两个家庭的亲人都未能配型成功。正当两个家庭为找不到合适的肾源陷入绝望时,情况出现转机:两个家庭的血液被送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匹配检测后发现,两个家庭的捐肾者如果交换的话,正好都可以匹配成功。

  然而,正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叉换肾”时,广医二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投票以8∶1的票数否决了该手术,手术被叫停。理由是,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两个家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条例要求的配偶与血亲关系。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得知此事后,经研究决定邀请他们到海南进行手术。2008年1月7日,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为何一文、何志刚及他们的两位亲人成功实施了交叉换肾手术。

  没有法律支持难操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科主任陈立中表示,从一个临床医生的角度来说,医院和医生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做了手术,术后出现排斥、并发症、手术失败,甚至死亡,医生比按照正常程序做手术的风险将大很多。“第一,法律没有规定;第二,两家人看似平等的‘交易’,但是实际是不平等的,两个供体肾的质量可能是不同的。”陈立中说,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医院遇到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移植,就谨慎很多。也有专家指出,“交叉换肾”手术建立在交换的前提下,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手术一旦失败,将可能出现3种情况:一是一方索赔;二是收回向对方提供的肾脏;三是找医生算账。

  河南省一家从事器官移植的医院的一位医生也表示,《条例》没有实施以前,他们医院做过不少器官移植的手术,自从《条例》实施以后,这方面的手术做的比较少了,因为亲属之间能配型成功的不多,而用亲属以外的器官又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医院宁可选择不做,也不愿意触及“高压线”。

  交叉换肾合理合法
  律师张磊说,医院对《条例》有误读,该《条例》立法本意是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严厉禁止器官买卖。两个家庭无论从主观意图还是客观事实上,

  都不存在“器官买卖”的行为。如果患者合理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就表明医院对条文的理解有问题,或者是条文本身有漏洞。

  《条例》对肾源的要求是自愿、无偿的,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器官的商品化行为,而交叉换肾是亲人间接的自愿无偿捐献,并不违背《条例》。从程序上讲,海南农垦总局医院进行手术的做法和广州医院拒绝手术的做法都是合法的。双方的行为都是经过了伦理委员会的审批,这是执行《条例》的必要法定程序,因此即使作出的结果有异,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是人的自由、发展、生存,如果没有生存,何来自由、发展、公平、正义?因此,挽救两人的生命,其正当性远胜于遵守法律的合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的做法,既合情,又合法。

  法律漏洞需要弥补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姚黎辉说:交叉捐肾应谨慎行之。他说,实际上,家庭之间交叉捐肾在我国是有先例可循的,2006年4月,武汉就有两对夫妻成功实现了交叉捐肾。2007年5月1日《条例》实施后,武汉同济医院、广州军区第二总医院以及解放军153医院也分别在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5例亲人交换器官移植手术。

  “因帮扶形成亲情关系”如何证明,是这起手术伦理之争的根本点,但国家条例暂无具

  体操作细则,同一条例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理解。根据《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则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本案例中进行的交叉捐肾,由于何一文与何志刚的供体与受体之间既不是配偶,也不是血亲,所以只有证明他们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才能符合移植条件。但是在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帮扶才能形成亲情关系。因此出现了两个医院的不同处理结果。

  从实体上讲,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且《条例》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器官买卖,本案并不存在买卖问题,当然也不构成违法的问题。但也说明其中存在法律不够完善之处,有待修订。尤其对帮扶而形成的亲情关系没有明确细则规定是一个法律漏洞。这个漏洞如果不及时补上,可能扼杀一部分患者的生存希望,对于器官买卖活动者而言,又可能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生命是“最高的法律”
  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就有“紧急时无法律”。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其实也是把生命视作“更高法律”。所以,在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之下,就需要遵循“生命是更高的法律”原则,为挽救生命的行为大开“绿灯”。教师姚梦如是说。

  一位叫王文琦的读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也就是说,法律与伦理人情之间,本质上是相通的,只不过,个人的“人情”带有因人而异的个性特征,夹杂着个人的性格和情绪,而法律所认可的人情是一般社会公众所共同认可的“人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而,从立法的本意看,法律一定是尽最大可能救人的,不可能去规定一些情形让人有病难医,求生不得。这正如海南农垦总局医院院长在被问及为什么决定做手术时所说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救人第一’。”他的这句朴素的表达,某种意义上道出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其实,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器官移植专家也曾经指出过,《条例》中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为一些情况特殊的器官捐献

  例如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叉捐献留出操作的“余地”。

  某网以“两家庭交叉捐肾广州受阻后在海南成功手术,你如何看待此事”进行了调查,共有7972人参加,其中7570人支持,表示医院应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尽量满足病患需求。211人表示反对,认为不同的家庭交叉换肾违背伦理及《条例》,还有191人表示不好说。

  网友:到底是医院所谓的伦理重要,还是人命重要呢?

  网友:生命可贵啊,为了生存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去争取,何况是可医治的病。

  网友:8个人就可以决定全国性救命之事,是否无稽之谈?

  网友:救人要紧!两个病人都出具了证明表明他们双方是自愿的,不是受胁迫的,那个伦理委员会怎么还要死守那个所谓的《条例》呢?难道救死扶伤不是医院的天职吗?

  专家观点   法律存在漏洞
  针对交叉换肾事件,国内医疗界首位“长江学者”、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指出,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法律漏洞。他更强调,对于尿毒症患者来说,活体肾移植“既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器官移植不能打活人、健康人的主意。”他表示,应该推广公民自愿在死后捐献器官,而非制造出更多的“孤肾人”。

  相关链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常德市两个尿毒症患者,因为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不能配型,却与对方匹配,于是达成“交叉换肾”协议,然而因与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相违背,被广州的医院拒绝手术,最终他们在海南一医院顺利进行了肾移植手术。虽然手术经过辗转终于尘埃落定,但同时也留给了人们对生命、伦理以及法律的思考。

  
  
稿源: 大河网-今日安报   编辑: 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