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收来电显示费成被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28:07
为法律硕士,认为被侵犯知情权,索赔200元 移动公司认为服务可自主选择,没有侵权

  “来电显示费”到底该不该收?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向某起诉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认为每月收取6元来电显示费不合理,侵犯了其知情权,昨日上午,此案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

  向某要求移动公司停止继续收取“来电显示费”,并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话费215.2元。法庭上,移动公司代理人认为,收取“来电显示费”是用户自主选择的,购买人在使用之后认为不需要该服务,可以到营业厅去取消该服务。

  双方主要围绕“来电显示费”到底该不该收、是否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等焦点展开辩论,因双方分歧较大,都不同意当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告:

  来电显示,凭什么收费?

  向某诉称,2006年6月,他买了中国移动的手机号码,每月20元送400条短信的套餐,使用后发现,每月手机费都被莫名扣走,后来他询问得知,移动每月都收取了6元的“来电显示费”。

  向某认为,手机和固定电话本应具备显示对方电话号码的功能,而通信运营商却把它拆开来再次收费,属重复收费。这就好像乘坐公共汽车,收了车费后,还要收取座位费。

  向某称,他从未申请该项业务,移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条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与财产权,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

  昨日,向某当庭提出4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继续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其收取“来电显示费”;被告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话费215.2元;被告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应取消客户只能查询最近5个月的通话清单的时间限制;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

  用户购买号码可以自主选择

  移动公司武汉分公司代理人称,原告向某所提供的身份证与入网时的身份证有多处不同之处,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此外,来电显示的服务是收费的项目,所有签约用户可以自主进行选择,这更加证明了原告并不是移动公司的合法使用用户。

  代理人称,他们并没有多收费用的情况,是按国家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的收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移动运营商有关人士称,手机确实是具备来电显示功能,但它必须通过网络应用方提供充值服务完成。他们收取的来电显示费是用于建网和充值业务费。

  法律专家

  是否重复收费应由信息产业部确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勇认为,消费者购买号码,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对于具体的话费业务和功能,运营商应该明确告知和提示,经消费者同意后双方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运营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或者隐瞒部分收费业务。

  如运营商没有告知和提示收费业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后使用,就没有尽到告知和提示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来电显示到底该不该收费”?黄勇认为,来电显示费到底属于规定的“其他增值服务”还是重复收取的费用,这应该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来确认。

  观点碰撞

  原告

  ●手机和固定电话本应具备显示对方电话号码的功能,而通信运营商却把它拆开来再次收费,属重复收费。

  ●原告从未申请该项业务,移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条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与财产权,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

  被告

  ●来电显示的服务是收费的项目,所有签约用户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手机确实是具备来电显示功能,但它必须通过网络应用方提供充值服务完成。他们收取的来电显示费是用于建网和充值业务费。

  「人物介绍」

  向某,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28岁。他曾经打过多起官司,包括春运涨价胜诉的官司。为法律硕士,认为被侵犯知情权,索赔200元 移动公司认为服务可自主选择,没有侵权

  “来电显示费”到底该不该收?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向某起诉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认为每月收取6元来电显示费不合理,侵犯了其知情权,昨日上午,此案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

  向某要求移动公司停止继续收取“来电显示费”,并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话费215.2元。法庭上,移动公司代理人认为,收取“来电显示费”是用户自主选择的,购买人在使用之后认为不需要该服务,可以到营业厅去取消该服务。

  双方主要围绕“来电显示费”到底该不该收、是否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等焦点展开辩论,因双方分歧较大,都不同意当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告:

  来电显示,凭什么收费?

  向某诉称,2006年6月,他买了中国移动的手机号码,每月20元送400条短信的套餐,使用后发现,每月手机费都被莫名扣走,后来他询问得知,移动每月都收取了6元的“来电显示费”。

  向某认为,手机和固定电话本应具备显示对方电话号码的功能,而通信运营商却把它拆开来再次收费,属重复收费。这就好像乘坐公共汽车,收了车费后,还要收取座位费。

  向某称,他从未申请该项业务,移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条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与财产权,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

  昨日,向某当庭提出4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继续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其收取“来电显示费”;被告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话费215.2元;被告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应取消客户只能查询最近5个月的通话清单的时间限制;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

  用户购买号码可以自主选择

  移动公司武汉分公司代理人称,原告向某所提供的身份证与入网时的身份证有多处不同之处,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此外,来电显示的服务是收费的项目,所有签约用户可以自主进行选择,这更加证明了原告并不是移动公司的合法使用用户。

  代理人称,他们并没有多收费用的情况,是按国家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的收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移动运营商有关人士称,手机确实是具备来电显示功能,但它必须通过网络应用方提供充值服务完成。他们收取的来电显示费是用于建网和充值业务费。

  法律专家

  是否重复收费应由信息产业部确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勇认为,消费者购买号码,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对于具体的话费业务和功能,运营商应该明确告知和提示,经消费者同意后双方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运营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或者隐瞒部分收费业务。

  如运营商没有告知和提示收费业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后使用,就没有尽到告知和提示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来电显示到底该不该收费”?黄勇认为,来电显示费到底属于规定的“其他增值服务”还是重复收取的费用,这应该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来确认。

  观点碰撞

  原告

  ●手机和固定电话本应具备显示对方电话号码的功能,而通信运营商却把它拆开来再次收费,属重复收费。

  ●原告从未申请该项业务,移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条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与财产权,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

  被告

  ●来电显示的服务是收费的项目,所有签约用户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手机确实是具备来电显示功能,但它必须通过网络应用方提供充值服务完成。他们收取的来电显示费是用于建网和充值业务费。

  「人物介绍」

  向某,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28岁。他曾经打过多起官司,包括春运涨价胜诉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