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大家讨论,不当得利or盗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43:30
http://news.163.com/07/1217/01/3VSLHQ4E00011229.html

核心提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以我考公务员之前学习了一个星期的法律来看,应该是不当得利吧,怎么搞成个盗窃呢?小二等法律方面的大大们指点一下吧。http://news.163.com/07/1217/01/3VSLHQ4E00011229.html

核心提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以我考公务员之前学习了一个星期的法律来看,应该是不当得利吧,怎么搞成个盗窃呢?小二等法律方面的大大们指点一下吧。
我始终认为,钻规则的空子是对规则的最大尊重。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该构成盗窃。
除非是当事人无意识的行为。从他的表现看,肯定是故意的。
不当得利的一方主观上没有恶意。
不过判的有点重。
盗窃
就算我家门开着也不等于你就可以进去拿东西
还拿了100多次:D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2-17 11:47 发表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该构成盗窃。
除非是当事人无意识的行为。从他的表现看,肯定是故意的。
不当得利的一方主观上没有恶意。
不过判的有点重。

第一次应该算不当得利,后面就是盗窃了:D
原帖由 来而往 于 2007-12-17 11:52 发表
盗窃
就算我家门开着也不等于你就可以进去拿东西
还拿了100多次:D

    这个不一样吧。ATM的功能就是提款,此人进行的是正常的ATM操作。你家不是用来提取物件的,就算开着门,别人走进去也是不正常操作。
非法侵占这个罪名太有趣了,举个例子:
    长期炒汇的可能都碰到过银行报错价的情况,本来美元兑人民币1:7.50,银行一不小心报了个1:7.40,精神正常的人在这个时候都会毫不犹豫地大量买进----非法侵占了。
    银行第二次报错价,大家买的更多了,于是有了主观故意,坐在大厅里面炒汇的就可以直接送去派出所了...
生活中还真是处处充满危险啊...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2-17 11:47 发表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该构成盗窃。
除非是当事人无意识的行为。从他的表现看,肯定是故意的。
不当得利的一方主观上没有恶意。
不过判的有点重。

这样看来我觉得是不当得利应该有点强盗逻辑了
盗窃罪无疑阿。
太重啊
银行出错怎么不抓几个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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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欺侮人,你出的错,凭什么要我判断。

为什么我一定要知道是错误而不是银行故意给我钱吗?

我早就注意到,凡是占银行便宜的,都判的非常重。

中国的银行,就是几堆狗屎。
不过换个思维想想,每当银行出错的时候(比如客户的钱没了),你想有个说法,看电视上报道,基本很难(少说也要跑断你的腿)。银行总有理。
呵呵
以前还有多次炒股或是炒黄金,系统出错,賺到一大笔钱的,最后都判得很重。
     总觉得明明是系统不完善造成的,最后却用严厉判罚的方法去惩罚投机者,以做威慑
原帖由 tulipe 于 2007-12-17 12:49 发表
如果只有一次,那还无法证明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恶性。但是,他做了100多次,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是在发现ATM的故障后利用这一故障偷取银行的钱财。符合盗窃罪的定义了。刑法里面的关联罪行是可以转化的、行为和罪 ...

因该是储户的钱,三角关系,比如三角诈骗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7-12-17 19:52 发表
明显是欺侮人,你出的错,凭什么要我判断。

为什么我一定要知道是错误而不是银行故意给我钱吗?

我早就注意到,凡是占银行便宜的,都判的非常重。

中国的银行,就是几堆狗屎。

凡是牵涉金融基本都不是轻罪,这那国内国外都一样
第一次应该算不当得利,后面就是盗窃了

======支持这观点。
凡是牵涉金融基本都不是轻罪,这那国内国外都一样======================================周正毅,是甚么样的醉,有金融有关吗,他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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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zh106 于 2007-12-17 21:55 发表
凡是牵涉金融基本都不是轻罪,这那国内国外都一样======================================周正毅,是甚么样的醉,有金融有关吗,他15年

一个是盗窃
一个是农凯集团及其原法人代表周正毅的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虚开增值税发票三项罪名及周正毅个人行贿、挪用资金两项罪名。

当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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窍钩者诛,窃国者候罢了,无期呀,如果这位兄台不幸在牢中挂了,记得来生要当官(要有点权利的),不合理的搞点钱,那不叫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是以亿为单位的。无期都很少,普通也就十多年,搞不好几年就保外看病了。
原帖由 风与风吹 于 2007-12-17 20:09 发表
以前还有多次炒股或是炒黄金,系统出错,賺到一大笔钱的,最后都判得很重。
     总觉得明明是系统不完善造成的,最后却用严厉判罚的方法去惩罚投机者,以做威慑

银行炒黄金那个案子我总觉得是银行内部有人在搞鬼,被那两个小子搭了顺风车.
原帖由 爱情是什么 于 2007-12-17 23:03 发表
银行系统出错就像一个SB把一手提箱钱扔大马路上,拾到不还的人给捉了无期,NB呀,银行这个SB还知道告诉客户钱财点清,离开柜台一概不负责任,自己无敌了,有些客户的帐户出了问题,解决起来那叫一个麻烦,腿跑断了,还 ...


这个东西法学界一直有争论。当年学刑法的时候我们老师(算是刑法学界的权威了)也提到过这个问题。至少他认为贪污罪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要远大于盗窃,另外,他还主张取消行贿罪以更好的打击受贿。
银行应该都有“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吧。这个可不可以看作一个合同呢?
作为一个没有明确主语的合同条款,自然可以理解为双向的。所以,银行给少了钱,储户当时没发现就无权追讨;同理,银行给多了钱,自己没发现,过后也应该无权追讨。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18 09:17 发表
银行应该都有“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吧。这个可不可以看作一个合同呢?
作为一个没有明确主语的合同条款,自然可以理解为双向的。所以,银行给少了钱,储户当时没发现就无权追讨;同理,银行给多 ...

上次好像就有个例子,银行多找钱了(好像就是千把块),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后来储户说的很简单,既然你的标语上说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我当然没有义务给你。你要是觉得不爽就去告吧。我觉得这个储户很有性格。虽然事后银行赢了,但我非常支持储户的这种行为,凭什么义务是单方面的?
我也支持那个储户,银行就是牛大发。
在我国个人和一个银行系统比个人始终是处于下风,,没有那么多精力和金钱和那么大的财团打官司,,,就欺负我们小老百姓,这种法律上的不平等到处都是,,中国法律健全还有好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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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2-18 11:37 发表

上次好像就有个例子,银行多找钱了(好像就是千把块),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后来储户说的很简单,既然你的标语上说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我当然没有义务给你。你要是觉得不爽就去告吧。我觉得这个储户很有性 ...

    以后进银行之前,现在自己脖子上挂个牌子“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既然银行可以通过这样的声明免责,储户自然也可以。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2-19 07:25 发表

    以后进银行之前,现在自己脖子上挂个牌子“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既然银行可以通过这样的声明免责,储户自然也可以。

所以我单位的窗口不挂"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这几个字.
还是银行的朋友教的.
抢劫不死人的话,加上个认罪态度好,死缓判下来不也就是个无期么!
原帖由 mar0ram 于 2007-12-19 07:35 发表
抢劫不死人的话,加上个认罪态度好,死缓判下来不也就是个无期么!

    抢劫哪有那么严重。单纯的抢劫,虽然起点就是1年有期(就算是喊了“抢劫”之后瞬间被制服也是一年),但是除非是抢了银行什么的,否则也距离死缓比较遥远。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7-12-19 07:34 发表

所以我单位的窗口不挂"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这几个字.
还是银行的朋友教的.

    银行和医院贴这种告示还是好处多一些吧,毕竟可以避免很多无法查明真相的纠纷。而且银行多给钱的情况应该还是很罕见,就算出了,也是teller自己不能平帐,让其个人负责就好了。
关键是171次取款——这个次数明显证明了主观故意。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7-12-19 09:09 发表
关键是171次取款——这个次数明显证明了主观故意。

    问题是利用系统的漏洞牟利(而且还是100%的对ATM的正常操作,没有进行任何的破坏和攻击)是不是可以被作为盗窃处理。
主要其实是判得太重了,还钱再判个2 ,3年其实就可以了
TG的工作人员,一般是该执法严格的玩人情味,该有人情味的地方执法严格。:L :L :L
  这种行为并非不当得利,而是真正的盗窃,理由如下:

  第一:许某等人的行为是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主动地、积极的取得银行的存款--毫无疑问这些钱不是他的--这就有一个最恰当的比方:如果邻居不在家,有人不小心把它玻璃给砸破了,你利用这个玻璃钻进去拿东西,算“盗窃”还是“不当得利”?许某“直接故意”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

  第二:不当得利中,当事人不应当有主动地行为,同时得利过程本身的过错方不应当是当事人本人,而应当是对方当事人--比如你去银行存款,银行收银员不小心把存折给你打错了,你存300.00给你打上30000,这时候如果你不提出并退回的话,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而本案中,银行的漏洞之一个原因,但是在许某得知漏洞的情况下反而利用这一漏洞提取金钱,也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两点:本案应当是“盗窃”而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