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京周記﹕司法判決的政治干預與不干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8:05:34
(明報) 05月 07日 星期一 05:10AM
【明報專訊】重慶「釘子戶」事件終於和解告終,表面上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唯獨欠缺了一個對剛通過的《物權法》考驗的司法案例。不過,即使釘子戶事件再上法庭(原來判決是為了公共利益,釘子戶要搬走),結果也可能會受到政治干預。下面是北京    一個案例,經過漫長訴訟,仍得不到公正審判,且看當中有沒有政治干預。

華新民10年前開始保護北京胡同,但她沒想到自己家的祖宅竟也在兩年前被強拆。2005年1月,因為金寶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範圍包括了她家位於無量大人胡同(今紅星胡同)18、19、20號院,她控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及發展商華富金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過無數次判決、上訴、行政覆核,其中還有拒絕開庭審理的情形。上月底北京市高級法院裁定駁回華新民代理其父、產權人華攬洪的起訴權,理由是「證據只能證明北京市東城區無量大人胡同18號19號20號房屋產權的歷史狀。華攬洪未能提交其對相關房屋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目前她繼續申訴到北京市高級法院,要求重審。

按照華新民提供的證據,上述宅院是由她的祖父、上世紀初從法國    回國的土木工程師華南圭購地興建,這個宅院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抗戰期間被日本    間諜川島芳子霸佔。華南圭曾任北平市工務局長,中共建政後擔任過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總工程師及市人大代表。

歷史證明≠擁有產權

1951年4月北京市政府地政局依據華南圭在民國時的房地契向他換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房地產所有證,1958年華宅出租部分的19和20號宅的管理權被動員交給北京市房管局「經租」,華家自此收取租金的三分之一,華家自住的18號宅則於1964年搬出修葺,至文革時全部被充公。18號宅後被拆卸,由於華家當時不知道文革期間國家有過落實歸還華僑自住物業的政策,便收下賠償2107元。對於「經租」的19和20宅,由於近年在南方都已清退給華僑,所以不擔心其命運,結果遲到2005年被賣掉及拆卸後才開始興訟。

華新民對本報記者表示,法院的裁定說證據只能證明華家對物業的「歷史狀」而不能證明「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權」,這令她對司法公正感到失望。按照這個意思,任何業主昨天登記過的房產今天都只能證明產權的「歷史狀」,不能「仍享有」,豈不可笑!

法院偏袒已成定勢

內地法院在審理商業民事訴訟時,遇到本地與外地矛盾就會偏袒本地商人;大財團(也是本地納稅大戶)與小商人或個人矛盾,就會偏袒大財團;國企與民企矛盾,就會偏袒國企。結構性偏袒已成定勢,根本毋須什麼政治干預,都會這樣做,更何政法委書記一個電話,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就會照官員的命令判決。

重慶釘子戶事件經媒體報道後,仕途正處於上升軌道的市委書記汪洋立刻上報中央,中央給過什麼指示不得而知,但自此重慶市政府十分重視傳媒的報道,力中間協調,最終達成和解,可以說是政治干預的結果。

政府宜協調保護弱小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北京市政府就華攬洪案對法院作過政治干預,但一方面承認業主對物業的產權擁有歷史證明,又在沒有其他新的權利人出現的情形下表示其不再享有產權,是難以服眾的。要求司法獨立是長遠的目標,但面對這樣的案子,如果要求政府干預當然是對司法的踐踏,但如果政府願意提前協調,可能是保護小商人和小市民的最有效辦法,問題是政府是否願意這樣做。

【本欄逢周一刊出】

明報駐京記者 阮紀宏(明報) 05月 07日 星期一 05:10AM
【明報專訊】重慶「釘子戶」事件終於和解告終,表面上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唯獨欠缺了一個對剛通過的《物權法》考驗的司法案例。不過,即使釘子戶事件再上法庭(原來判決是為了公共利益,釘子戶要搬走),結果也可能會受到政治干預。下面是北京    一個案例,經過漫長訴訟,仍得不到公正審判,且看當中有沒有政治干預。

華新民10年前開始保護北京胡同,但她沒想到自己家的祖宅竟也在兩年前被強拆。2005年1月,因為金寶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範圍包括了她家位於無量大人胡同(今紅星胡同)18、19、20號院,她控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及發展商華富金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過無數次判決、上訴、行政覆核,其中還有拒絕開庭審理的情形。上月底北京市高級法院裁定駁回華新民代理其父、產權人華攬洪的起訴權,理由是「證據只能證明北京市東城區無量大人胡同18號19號20號房屋產權的歷史狀。華攬洪未能提交其對相關房屋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目前她繼續申訴到北京市高級法院,要求重審。

按照華新民提供的證據,上述宅院是由她的祖父、上世紀初從法國    回國的土木工程師華南圭購地興建,這個宅院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抗戰期間被日本    間諜川島芳子霸佔。華南圭曾任北平市工務局長,中共建政後擔任過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總工程師及市人大代表。

歷史證明≠擁有產權

1951年4月北京市政府地政局依據華南圭在民國時的房地契向他換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房地產所有證,1958年華宅出租部分的19和20號宅的管理權被動員交給北京市房管局「經租」,華家自此收取租金的三分之一,華家自住的18號宅則於1964年搬出修葺,至文革時全部被充公。18號宅後被拆卸,由於華家當時不知道文革期間國家有過落實歸還華僑自住物業的政策,便收下賠償2107元。對於「經租」的19和20宅,由於近年在南方都已清退給華僑,所以不擔心其命運,結果遲到2005年被賣掉及拆卸後才開始興訟。

華新民對本報記者表示,法院的裁定說證據只能證明華家對物業的「歷史狀」而不能證明「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權」,這令她對司法公正感到失望。按照這個意思,任何業主昨天登記過的房產今天都只能證明產權的「歷史狀」,不能「仍享有」,豈不可笑!

法院偏袒已成定勢

內地法院在審理商業民事訴訟時,遇到本地與外地矛盾就會偏袒本地商人;大財團(也是本地納稅大戶)與小商人或個人矛盾,就會偏袒大財團;國企與民企矛盾,就會偏袒國企。結構性偏袒已成定勢,根本毋須什麼政治干預,都會這樣做,更何政法委書記一個電話,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就會照官員的命令判決。

重慶釘子戶事件經媒體報道後,仕途正處於上升軌道的市委書記汪洋立刻上報中央,中央給過什麼指示不得而知,但自此重慶市政府十分重視傳媒的報道,力中間協調,最終達成和解,可以說是政治干預的結果。

政府宜協調保護弱小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北京市政府就華攬洪案對法院作過政治干預,但一方面承認業主對物業的產權擁有歷史證明,又在沒有其他新的權利人出現的情形下表示其不再享有產權,是難以服眾的。要求司法獨立是長遠的目標,但面對這樣的案子,如果要求政府干預當然是對司法的踐踏,但如果政府願意提前協調,可能是保護小商人和小市民的最有效辦法,問題是政府是否願意這樣做。

【本欄逢周一刊出】

明報駐京記者 阮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