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反扒志愿者打死小偷被免于起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5:59:06
http://news.163.com/07/1110/05/3STQ72TI0001124J.html
2007-11-10 05:42:42 来源: 荆楚网(武汉) 

  核心提示:2006年9月24日,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反扒行动。28天后,一名当时被抓获的扒窃嫌疑人突然死亡,一反扒志愿者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武汉硚口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反扒志愿者不起诉。
  
  楚天都市报11月10日消息  备受各界关注的武汉“罐子”事件有了新进展:昨日,硚口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罐子”不起诉。此前,反扒志愿者“罐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羁押7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罐子”是网名,他本人姓冯,今年27岁,本科毕业,是“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成员。去年9月24日,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反扒行动,共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罐子”参与了此次行动。28天后,一名当时被抓获的扒窃嫌疑人突然死亡。去年12月10日,“罐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他被认为在9月24日的行动中,用甩棍打击死者头部,造成包块诱发死者血管爆裂。同月28日“罐子”被批捕。“罐子”事件引起全国对民间反扒活动的关注,也引起湖北省、武汉市政法机关的关注。今年7月24日,“罐子”被取保候审,警方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本报5月23日、7月25日曾报道)。
  
  昨日,硚口区检察院对“罐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一名办案人员透露,“罐子”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排除死者家属向其提出民事索赔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此案尚未完全了结。”
  
  第二份鉴定改变死因定性
  
  去年10月24日,受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11月29日作出结论:死者系因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
  
  此后,“罐子”的辩护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申请进行第二次法医鉴定。
  
  今年5月23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死者生前患有脑血管动静脉畸形疾病,因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死亡前头部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第二份法医鉴定可以说改变了此案定性。”王万雄律师解释:“第二份鉴定则鉴定出死者生前患病,同时也没有认定其死亡前头部损伤就是9月24日所致。另外,侦查机关也没有收集到‘罐子’曾打击死者头部的证据。”
  
  “罐子”:很幸运,以后继续做个好人
  
  昨日下午2时30分,“罐子”在父母及女友陪同下,到硚口区检察院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罐子”剪着短发,精神状态较好,他说:“公正来的晚了点,但也不算太迟。”
  
  记者问:“与反扒联盟还在联系吗?今后是否继续反扒?”“很少联系。”“罐子”说,“经过这件事,我只想说自己很幸运,以后会继续做个好人。”他表示,将申请国家赔偿。
  
  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发起人:汲取教训,重组联盟
  
  在“罐子”被捕后,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停止了反扒活动,大家都在等待案件的最终结果。
  
  昨日,该联盟发起人“刀子”闻讯表示“非常高兴”。他介绍,反扒联盟成立于去年3月,高峰时志愿者高达数百人。在“罐子”事件发生后该联盟已解散。“刀子”说,联盟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今后将重新组建,只吸纳素质较高的人。“今后反扒方式将发生改变,不再直接抓扒手,而是予以警告或驱散。若遇到扒手殴打受害人,反扒人员才挺身而出”。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余皓 吴铭)http://news.163.com/07/1110/05/3STQ72TI0001124J.html
2007-11-10 05:42:42 来源: 荆楚网(武汉) 

  核心提示:2006年9月24日,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反扒行动。28天后,一名当时被抓获的扒窃嫌疑人突然死亡,一反扒志愿者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武汉硚口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反扒志愿者不起诉。
  
  楚天都市报11月10日消息  备受各界关注的武汉“罐子”事件有了新进展:昨日,硚口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罐子”不起诉。此前,反扒志愿者“罐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羁押7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罐子”是网名,他本人姓冯,今年27岁,本科毕业,是“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成员。去年9月24日,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反扒行动,共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罐子”参与了此次行动。28天后,一名当时被抓获的扒窃嫌疑人突然死亡。去年12月10日,“罐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他被认为在9月24日的行动中,用甩棍打击死者头部,造成包块诱发死者血管爆裂。同月28日“罐子”被批捕。“罐子”事件引起全国对民间反扒活动的关注,也引起湖北省、武汉市政法机关的关注。今年7月24日,“罐子”被取保候审,警方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本报5月23日、7月25日曾报道)。
  
  昨日,硚口区检察院对“罐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一名办案人员透露,“罐子”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排除死者家属向其提出民事索赔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此案尚未完全了结。”
  
  第二份鉴定改变死因定性
  
  去年10月24日,受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11月29日作出结论:死者系因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
  
  此后,“罐子”的辩护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申请进行第二次法医鉴定。
  
  今年5月23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死者生前患有脑血管动静脉畸形疾病,因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死亡前头部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第二份法医鉴定可以说改变了此案定性。”王万雄律师解释:“第二份鉴定则鉴定出死者生前患病,同时也没有认定其死亡前头部损伤就是9月24日所致。另外,侦查机关也没有收集到‘罐子’曾打击死者头部的证据。”
  
  “罐子”:很幸运,以后继续做个好人
  
  昨日下午2时30分,“罐子”在父母及女友陪同下,到硚口区检察院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罐子”剪着短发,精神状态较好,他说:“公正来的晚了点,但也不算太迟。”
  
  记者问:“与反扒联盟还在联系吗?今后是否继续反扒?”“很少联系。”“罐子”说,“经过这件事,我只想说自己很幸运,以后会继续做个好人。”他表示,将申请国家赔偿。
  
  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发起人:汲取教训,重组联盟
  
  在“罐子”被捕后,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停止了反扒活动,大家都在等待案件的最终结果。
  
  昨日,该联盟发起人“刀子”闻讯表示“非常高兴”。他介绍,反扒联盟成立于去年3月,高峰时志愿者高达数百人。在“罐子”事件发生后该联盟已解散。“刀子”说,联盟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今后将重新组建,只吸纳素质较高的人。“今后反扒方式将发生改变,不再直接抓扒手,而是予以警告或驱散。若遇到扒手殴打受害人,反扒人员才挺身而出”。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余皓 吴铭)
  这是中国民间反扒进程中的一件重大事件。事件重挫了民间反扒的热情。民间反扒是在警方人手不足的情况下,人民行使自卫权利的自发集体自卫行动。集体反扒中如何合理使用武力自卫?委员认为限制民间使用武力自卫,会严重打击人民自卫的积极性和刺激小偷的嚣张气焰。
这个题目起的就有问题,什么叫“打死小偷免于起诉”,看内容法院根本就是认定小偷的死亡和反扒队员无关。
迟来总比不来好,这种事早晚会出,有这么一个先例,对以后的类似情况的判定也会有影响。
反扒搞出人命总是不好的
  还有见义勇为撞死小偷被小偷起诉……这反映了一个社会风气的堕落。小偷敢于起诉见义勇为,说明社会的正气在萎缩。
  小偷服服帖帖就范最好,但是如果不就范,法律应该保障人民的自卫权,社会应该保护反抗小偷的正气。
但是这个事情对于武汉的反扒行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的
那些官老爷脑残
我衷心的希望他们以及他们的家人只要离开机关大院
天天被人偷窃,被人抢劫,被人强奸,被人杀害
“今后反扒方式将发生改变,不再直接抓扒手,而是予以警告或驱散。若遇到扒手殴打受害人,反扒人员才挺身而出”。

如果真是这样,那太可惜了。
同意3L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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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1-10 08:44 发表
  小偷服服帖帖就范最好,但是如果不就范,法律应该保障人民的自卫权,社会应该保护反抗小偷的正气。



实质正义的前提下,必须尊重程序正义。不要以抓小偷的正义性掩盖手段的不正当。
原帖由 不是光棍 于 2007-11-10 08:55 发表
但是这个事情对于武汉的反扒行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的
那些官老爷脑残
我衷心的希望他们以及他们的家人只要离开机关大院
天天被人偷窃,被人抢劫,被人强奸,被人杀害

。。。这样不好。。。但是俺不反对你所说的,甚至偷偷地希望就像你所说的;P
反扒队的存在本身就是个笑话,那个多黑皮为什么还没有民间人士管用.[:a7:]
原帖由 scut_m 于 2007-11-10 13:58 发表

这说明见义勇为者往往不懂法,不懂推卸责任。
正确的陈述应该是打/撞小偷的时候对方仍在进行犯罪过程中,对公共安全仍造成威胁,打死/撞死他是在制止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的过程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意外。
而不 ...


事实的确认并非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你说的不过是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技巧而已。
  现代法治社会非常强调程序正义。可是委员有疑问:法律要求的程序正义,出发点应该是用来,也是执行中能够用来保障社会的正义。结果变成破坏社会的正义,弱化社会的正气,那么就不利于真正的法治了。
  民间的反扒,是专业机关的补充,我们应该认识到民间反扒是人民行使自卫权的表现,从保障基本人权来支持反扒。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1-10 13:45 发表
  委员,不能这么说,毕竟有死人,而且最终的结果是免于起诉,也是不利于小偷的结果。
  其实对付扒窃,并不是因为警力不足的问题,而是有些人不作为,甚至于勾结。

  最终的结果是不利于小偷,也不利于反扒……事实是反扒队伍解散了一段时间,小偷猖獗了一段时间。重建以后的反扒队伍,胆小了,气泻了,做事也软弱了。
  对付扒窃,有些情况下是因为官匪勾结,比如某火车站派出所集体收取小偷保护费;某些情况是因为警力不足。
  黄沙兄,我相信你不被收买,我给你五个干警编制,十个联防队员编制(法律上他们也相当于民间反扒队,都是民,不是警),给你组建一个派出所。这么少的编制,你也控制不了局面。这时候怎么办呢?这就是体制决定你没有办法追加编制。
  一年、二年、三年,管理不了以后,你也会泄气。如果周边的匪徒太多,太猖狂,你也可能回避办案,甚至选择官匪勾结。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7-11-10 15:02 发表
  反扒队的存在本身就是个笑话,那个多黑皮为什么还没有民间人士管用.[:a7:]

  还有学者说中国大陆目前财政供养人口比例全球前列呢:Q
  可是这么多财政供养人口,警力还非常紧张,我觉得有问题,你呢?
  关键的是真正办事的人编制少,而一些无关紧要的党群口编制很多。
原帖由 scut_m 于 2007-11-10 13:58 发表
  这说明见义勇为者往往不懂法,不懂推卸责任。
  正确的陈述应该是打/撞小偷的时候对方仍在进行犯罪过程中,对公共安全仍造成威胁,打死/撞死他是在制止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的过程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意外。而不 ...

  有道理。我补充:法律也有不足。怎么说法律不足?法律应该把逃跑当作犯罪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追击、撞击都是合法的行为。
委员,不管怎么样,打击不法行为,本身也不能用非法手段。
象有的地方,捉住小偷,就当众捆起来暴打,甚至于都打出问题来,
这很难说就是社会正义。不法之人要受到处罚,但不少人都罪不至死。
那些小偷被抓了也就是关几天,出来再继续偷
黑猫对他们是根本没办法。
如果出个法律,小偷抓10次就枪毙,你看市面上还有多少小偷,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11-10 17:27 发表
  委员,不管怎么样,打击不法行为,本身也不能用非法手段。
  象有的地方,捉住小偷,就当众捆起来暴打,甚至于都打出问题来,这很难说就是社会正义。不法之人要受到处罚,但不少人都罪不至死。

  所以对于打小偷致死,都应该从轻处理。我们要注意社会总体上的公正、公平。
  关于反扒队,一方面是警察人手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有重大的意义: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让警察编制太多。这时候,警察就需要群众的配合。专业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很重要。如果群众肯发动起来,形成时时刻刻群防群治的局面,那么治安情况会改善很多。群众激动之中,打小偷一顿,应该从保障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不然抓的人没有气势,被抓的人反而有气势了。
  黄沙,你有没有发现现代社会没有正义的气势了?
反正我是随身带着甩棍,还有OC胶水~~~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1-10 17:03 发表

  有道理。我补充:法律也有不足。怎么说法律不足?法律应该把逃跑当作犯罪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追击、撞击都是合法的行为。

根据最新刑法理论,在未完全脱离犯罪行为情况下,如未完全脱离控制的脱逃途中,抗拒抓捕,会转换为抢劫,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委员的观点已经由前卫向实务开始过度了。。。:victory: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1-10 17:33 发表

  所以对于打小偷致死,都应该从轻处理。我们要注意社会总体上的公正、公平。
  关于反扒队,一方面是警察人手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有重大的意义: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让警察编制太多。这时候,警察就需要群众 ...

这等于公开鼓励私刑!!
委员经常支持一些以正义的旗号做非法的事情啊
昨日,硚口区检察院对“罐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对了,文中所言是检察院存疑不起诉,而不是“免于起诉”。。。在理论进入实务的滞后期里,大家还是先自保为上。。。。:L :L :L
要看怎么说了,小偷要是在被抓的时候负隅顽抗,使用凶器,那变性了,不是小偷了,这种情况下群众有权使用自卫权,失手打死理应从轻甚至不判.

但要是小偷束手就擒,出于义愤,打几下,骂几句,人之常情,谁也不会追究,非要在小偷已经伏罪不抵抗的情况下往死里打,那是假借社会公理的外衣下滥用暴力.
小偷敢于起诉见义勇为,说明社会的正气在萎缩。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1-10 16:50 发表
  现代法治社会非常强调程序正义。可是委员有疑问:法律要求的程序正义,出发点应该是用来,也是执行中能够用来保障社会的正义。结果变成破坏社会的正义,弱化社会的正气,那么就不利于真正的法治了。
  民间的 ...



替天行道是一切私刑的辩词。公法不倡,私刑泛滥。

至于人民嘛,委员应该读一下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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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1-10 16:50 发表
  现代法治社会非常强调程序正义。可是委员有疑问:法律要求的程序正义,出发点应该是用来,也是执行中能够用来保障社会的正义。结果变成破坏社会的正义,弱化社会的正气,那么就不利于真正的法治了。
  民间的 ...

    自卫权是和受到的侵害相对应的。遭到抢劫,刑罚就规定了无限自卫权,因为抢劫本身就是对被侵害人生命的威胁。
     但是盗窃不一样,在盗窃分子行使暴力之前,其行为都紧紧是对被侵害人财产权的侵犯。这种情况下将其制服是见义勇为,但是对其进行伤害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纵容权力滥用,对于法制的危害同样巨大。所以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原帖由 sony305 于 2007-11-11 01:18 发表
一、《天有眼》
  天有眼。此三字和“替天行道”相若,多能蛊惑下层无权去势之草根。
  有法有治,冤屈有伸之处,便没有子虚乌有之天了。天的市场就是这样出来的,这个世界有能量守衡定律,也有市场守衡定律 ...

别拿私刑的说法来为小偷开脱,我们讨论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时打死算意外。企图负隅顽抗或是逃离现场的小偷,无疑是属于进行犯罪过程。
如果全国的小偷被发现后都老老实实的束手就擒,那时候你再来讨论保护小偷的人身安全也不迟。
原帖由 scut_m 于 2007-11-11 02:42 发表

别拿私刑的说法来为小偷开脱,我们讨论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时打死算意外。企图负隅顽抗或是逃离现场的小偷,无疑是属于进行犯罪过程。
如果全国的小偷被发现后都老老实实的束手就擒,那时候你再来讨论保护 ...

如果小偷在被抓时候还负隅顽抗,甚至使用凶器,人民有自卫权.
问题是全国小偷不都老老实实就擒,也并非全都负隅顽抗
原帖由 xbill 于 2007-11-11 02:22 发表

    自卫权是和受到的侵害相对应的。遭到抢劫,刑罚就规定了无限自卫权,因为抢劫本身就是对被侵害人生命的威胁。
     但是盗窃不一样,在盗窃分子行使暴力之前,其行为都紧紧是对被侵害人财产权的侵犯。这种情况 ...

这段大白话意思就是

小偷敢偷你钱,把他制服,他要敢使用暴力,就揍他,他要敢亮刀子,就灭了他.
原帖由 中国sunyan 于 2007-11-11 08:05 发表

如果小偷在被抓时候还负隅顽抗,甚至使用凶器,人民有自卫权.
问题是全国小偷不都老老实实就擒,也并非全都负隅顽抗

有很多小偷的顽抗
是被抓小偷的人动手引起来的
要是一被抓就吓得不得了,最后肯定是被打得更厉害

这些东西本来就说不清楚
所以为了社会稳定,最好还是来个一刀切
大大的提高犯罪成本,只要是在犯罪,不论大小,就往死里打
原帖由 不是光棍 于 2007-11-11 08:10 发表

有很多小偷的顽抗
是被抓小偷的人动手引起来的
要是一被抓就吓得不得了,最后肯定是被打得更厉害

这些东西本来就说不清楚
所以为了社会稳定,最好还是来个一刀切
大大的提高犯罪成本,只要是在犯罪,不论大 ...

中国法制很不健全,小心兄弟你走大马路上被人诬陷.

既然咱们要建立法制社会,不妨从我做起.一遇到这种事情就按情绪办事.那法制社会哪年才能建立起来.不过你说的有一些道理,有些事情说不清楚.从情感上,我也觉得打死一小偷不该判刑.但至少决不能提倡这种犯罪了就打死的行为.一个十五六岁小孩什么都不懂,犯罪了就一下打死?一个小偷,偷了点电线被人发现了就打死?

道歉如果有用,要警察干吗?的确是有道理,但一犯罪就打死,那要法庭做什么?
原帖由 中国sunyan 于 2007-11-11 08:14 发表

中国法制很不健全,小心兄弟你走大马路上被人诬陷.

既然咱们要建立法制社会,不妨从我做起.一遇到这种事情就按情绪办事.那法制社会哪年才能建立起来.不过你说的有一些道理,有些事情说不清楚.从情感上,我也觉得打 ...

混沌理论是到处存在的
其实也无法保证那些不反抗的小偷的权益
有时候致人死地只是脑袋里百分之一秒化学反应后的事情

人生无常啊
原帖由 不是光棍 于 2007-11-11 08:16 发表

混沌理论是到处存在的
其实也无法保证那些不反抗的小偷的权益
有时候致人死地只是脑袋里百分之一秒化学反应后的事情

人生无常啊

那些小偷,谈权益的确对他们太奢侈.但为了小偷一个好人自毁前程,不应该.
原帖由 中国sunyan 于 2007-11-11 08:20 发表

那些小偷,谈权益的确对他们太奢侈.但为了小偷一个好人自毁前程,不应该.

西方也都有私刑时期的
当私刑将犯罪成本上升到最大
而激发起市民们更多保卫自己权利的大意识后再来规范和限制
不是一个很差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