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被判刑不劳教,小偷与制度谁更荒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3:35:13
宁被判刑不劳教,小偷与制度谁更荒唐  
2007年08月24日  来源:信息时报

--------------------------------------------------------------------------------

  南昌市的一个小偷,因为偷了两根项链而被有关方面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决定。对此决定,该小偷不仅坚持认为是错误的,更是公然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判他去坐牢。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小偷的诉讼请求,判劳教决定乃适用法规错误,予以撤销,改判其构成盗窃罪。(8月23日《法制日报》)

  表面来看,这个小偷似乎脑子

  搭错了筋。要知道,依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教养其实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被劳教的对象在任何时候再犯罪都不会算作累犯,这对于一般人今后的生活来说显然更为有利。但主审法官对此案的点评,真可谓是一语道破了天机——原来,根据该小偷的盗窃行为,他有可能只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只被拘役几个月,而按照刑法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的规定,该小偷在监狱里可能也呆不了几天。但如果是劳教的话,恐怕最少也要一年,这样对他显然不利。

  应该说,这一案件确实有些出人意料,但同时也令人喜忧参半,发人深思。

  喜的是,本案中有关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及时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罚当其罪、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虽然已有表面上更轻的劳教处罚决定在前,但在小偷坚持要为自己争取一个更为有益的判决之时,有关方面还是认真启动了相关司法程序,认真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不仅在表面上尊重了当事人看似荒唐的要求,更是认真地矫正了已被歪曲了的正义,实现了司法正义的最大化。

  忧的是,当事人宁愿坐牢也不愿被劳教,实际上充分说明,如今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确实已经存在着某些颇为严重的问题。不难发现,虽然劳动教养在名义上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影响比一般刑事处罚也要轻得多,但无论是在受处罚的时间长度上,还是在相关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上,其都呈现出了一些明显让人难以接受和不解的问题。

  比如在时间上,如今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相比之下,如今一些轻微犯罪一般已只需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甚至还有缓刑。在劳教和刑罚的时间差别上如此明显的情况下,还会有谁愿意自己被劳教呢?此外,如今一些地方在劳教时,几乎普遍存在自由裁量度相对过大、过于随意,难以被有效监督等问题,其工作规范程度早已比不上监狱系统,相对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对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各界早就予以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指责。因此,这则小偷宁愿坐牢也不愿被劳教的新闻,虽然有其个案的因素,但确实足以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如今确实需要对我国的劳教制度作更为系统、规范、科学、合理和人性的调整了。(作者:阮占江)宁被判刑不劳教,小偷与制度谁更荒唐  
2007年08月24日  来源:信息时报

--------------------------------------------------------------------------------

  南昌市的一个小偷,因为偷了两根项链而被有关方面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决定。对此决定,该小偷不仅坚持认为是错误的,更是公然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判他去坐牢。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小偷的诉讼请求,判劳教决定乃适用法规错误,予以撤销,改判其构成盗窃罪。(8月23日《法制日报》)

  表面来看,这个小偷似乎脑子

  搭错了筋。要知道,依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教养其实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被劳教的对象在任何时候再犯罪都不会算作累犯,这对于一般人今后的生活来说显然更为有利。但主审法官对此案的点评,真可谓是一语道破了天机——原来,根据该小偷的盗窃行为,他有可能只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只被拘役几个月,而按照刑法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的规定,该小偷在监狱里可能也呆不了几天。但如果是劳教的话,恐怕最少也要一年,这样对他显然不利。

  应该说,这一案件确实有些出人意料,但同时也令人喜忧参半,发人深思。

  喜的是,本案中有关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及时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罚当其罪、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虽然已有表面上更轻的劳教处罚决定在前,但在小偷坚持要为自己争取一个更为有益的判决之时,有关方面还是认真启动了相关司法程序,认真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不仅在表面上尊重了当事人看似荒唐的要求,更是认真地矫正了已被歪曲了的正义,实现了司法正义的最大化。

  忧的是,当事人宁愿坐牢也不愿被劳教,实际上充分说明,如今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确实已经存在着某些颇为严重的问题。不难发现,虽然劳动教养在名义上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影响比一般刑事处罚也要轻得多,但无论是在受处罚的时间长度上,还是在相关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上,其都呈现出了一些明显让人难以接受和不解的问题。

  比如在时间上,如今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相比之下,如今一些轻微犯罪一般已只需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甚至还有缓刑。在劳教和刑罚的时间差别上如此明显的情况下,还会有谁愿意自己被劳教呢?此外,如今一些地方在劳教时,几乎普遍存在自由裁量度相对过大、过于随意,难以被有效监督等问题,其工作规范程度早已比不上监狱系统,相对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对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各界早就予以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指责。因此,这则小偷宁愿坐牢也不愿被劳教的新闻,虽然有其个案的因素,但确实足以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如今确实需要对我国的劳教制度作更为系统、规范、科学、合理和人性的调整了。(作者:阮占江)
前2天聽老頭講現在的小偷小摸警察基本不會再抓再關了(特別是那些為了活命生存的)。
劳教听说公安局就可以判决,不需要通过法院,真的吗?????
劳动教养虽然违反人权,但在当前治安环境日益恶化下还有存在的价值。劳动教养对一些打搽边球的犯罪分子还是很有震慑作用的,在刑法没有相应措施之前还不能贸然取消。

劳动教养对付的群体是那些犯小偷小摸屡教不改的;多次违反治安法而被拘留仍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而治安拘留又明显偏轻不足以惩戒犯罪的。

取消劳动教养的前提是把劳动教养所规定处罚的犯罪行为归入刑事处罚,这样才能使治安管理与处罚不至于出现真空地带。
原帖由 请你喝茶1 于 2007-8-24 23:26 发表
劳教听说公安局就可以判决,不需要通过法院,真的吗?????



劳动教养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 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准。
有很多惯偷,熟知法律法规,经常打檫边球。判处有期徒刑不够,治安拘留又明显偏轻,不足以惩戒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劳动教养,如果贸然取消了劳动教养而后续法律法规又没跟上那后果不用说大家也知道的。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8-24 23:39 发表
有很多惯偷,熟知法律法规,经常打檫边球。判处有期徒刑不够,治安拘留又明显偏轻,不足以惩戒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劳动教养,如果贸然取消了劳动教养而后续法律法规又没跟上那后果不用说大家也知道的。

不过从新闻来看,有不少上访的人和得罪公安的人就是以各种借口被劳教,这笔账也不能不算啊
  劳动教养对一些小偷小摸、流氓惯犯还是很有威慑力。劳教一个决定依据就是“屡教不改”,也就是可以小案积累起来决定劳教。劳教是对付流氓的有效武器。现实中,劳教也有滥用,但是不要废除,一旦废除劳教,我们社会治安更是麻烦。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8-24 23:36 发表



劳动教养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 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准。



当时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的批准.应该是本级政府决定,同级公安机关审核执行.但一般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时往往是同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可以说代表同级ZF的意志,所以可以理解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实施.......
所以我说劳动教养是与现行社会相脱节的,但在刑法没有相关法条添补漏洞的情况下劳动教养还不能贸然取消。
原帖由 请你喝茶1 于 2007-8-24 23:53 发表

不过从新闻来看,有不少上访的人和得罪公安的人就是以各种借口被劳教,这笔账也不能不算啊




这就在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督、审核的放任。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8-25 00:18 发表
  劳动教养对一些小偷小摸、流氓惯犯还是很有威慑力。劳教一个决定依据就是“屡教不改”,也就是可以小案积累起来决定劳教。劳教是对付流氓的有效武器。现实中,劳教也有滥用,但是不要废除,一旦废除劳教,我 ...



取消可以,但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填补漏洞。
到底劳教算什么回事?
我到现在还搞不清楚
有点历史遗留问题的感觉
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弊端很多但目前还没有取消后又保持平衡的办法。
  我觉得这个权力不能够从公安局手中收走……而是如何完善这一处理手段,劳教对于小偷小摸和流氓惯犯很有威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