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63人失踪”造谣者自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48:55
厦门“63人失踪”造谣者自首


(2007-08-22 5:30 pm)




  (北京讯)大公网报道,中国厦门市公安局21日发布消息,在互联网上恶意制造和散布关于厦门因台风“圣帕”造成网络公司员工集体失踪谣言的相关人员,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正对相关人员和网站进行严厉查处。

  据中广网消息,近日厦门一名为“得得网”的网站论坛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台风“圣帕”袭击福建厦门,一大型网络公司63名员工集体失踪!》的帖文。帖文称,截至19日11时,厦门已确认死亡20人,69人失踪,其中某网络公司63人集体失踪;并配有失踪人员的集体照片和抢救现场等照片。帖文被中国国内部分网络论坛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厦门市公安局网安部门调查表明,这出闹剧是“得得网”网站恶意策划所为。“得得网”是一家在线交友网站,注册公司是得得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从今年2月起,该公司市场部副经理苏某徵得公司法律代表余某同意,先后多次在中国国内知名网站、论坛上张贴炒作该网站的帖文。

  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删除该帖并刊登辟谣声明的通知后,公司法律代表余某、网络负责人、技术总监陈某等人故意毁灭、篡改了网络运行日志,并编造谎言,制造假像。余某、苏某两人在毁灭证据后逃匿。

  21日17时许,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联合早报网 
(编辑:黄爱莲)厦门“63人失踪”造谣者自首


(2007-08-22 5:30 pm)




  (北京讯)大公网报道,中国厦门市公安局21日发布消息,在互联网上恶意制造和散布关于厦门因台风“圣帕”造成网络公司员工集体失踪谣言的相关人员,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正对相关人员和网站进行严厉查处。

  据中广网消息,近日厦门一名为“得得网”的网站论坛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台风“圣帕”袭击福建厦门,一大型网络公司63名员工集体失踪!》的帖文。帖文称,截至19日11时,厦门已确认死亡20人,69人失踪,其中某网络公司63人集体失踪;并配有失踪人员的集体照片和抢救现场等照片。帖文被中国国内部分网络论坛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厦门市公安局网安部门调查表明,这出闹剧是“得得网”网站恶意策划所为。“得得网”是一家在线交友网站,注册公司是得得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从今年2月起,该公司市场部副经理苏某徵得公司法律代表余某同意,先后多次在中国国内知名网站、论坛上张贴炒作该网站的帖文。

  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删除该帖并刊登辟谣声明的通知后,公司法律代表余某、网络负责人、技术总监陈某等人故意毁灭、篡改了网络运行日志,并编造谎言,制造假像。余某、苏某两人在毁灭证据后逃匿。

  21日17时许,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联合早报网 
(编辑:黄爱莲)
QJJ的干活
有些时候玩笑开得太大了也不好
怎么没人出来说这是侵犯“言论柿油”?
我倒没听说,我厦门亲戚很多
在没给社会造成确实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言者无罪,什么“造成恶劣影响”不能成为逮捕的理由。都21世纪了还搞封建的“因言治罪”。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09:04 发表


官方媒体在政府授意下集体撒谎的还少么,SARS是就因为隐瞒疫情造成多大损失,还有最近的猪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还是主张在没给社会造成确实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言者无罪,什么“造成恶劣影响”不能 ...


  那么因为“蕉癌”的谣言饱受损失的农民只能干坐着叫苦连天?制造这些谣言的人必须受到惩罚!言论自由不能够用来作为随便传播虚假信息的借口!
]]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09:04 发表


官方媒体在政府授意下集体撒谎的还少么,SARS是就因为隐瞒疫情造成多大损失,还有最近的猪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还是主张在没给社会造成确实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言者无罪,什么“造成恶劣影响”不能 ...



不仅要考虑经济,你还要考虑社会影响等
就象恶意的毁谤也不一定造成经济损失
但你能忍受么?
原帖由 不懂语法 于 2007-8-23 09:25 发表



不仅要考虑经济,你还要考虑社会影响等
就象恶意的毁谤也不一定造成经济损失
但你能忍受么?

反过来考虑,如何保护那些揭露官方隐瞒的事情真相的人不被秋后算帐呢。如何既保障言论自由,又不放过真正意义上的诽谤者方面显然是我国法制急待改进的地方。
如果你有足够滴实力~
你不但可以造谣~
还可以指着自己滴鼻子说
俺——就是法律~~
;P ;P :P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09:47 发表

反过来考虑,如何保护那些揭露官方隐瞒的事情真相的人不被秋后算帐呢。如何既保障言论自由,又不放过真正意义上的诽谤者方面显然是我国法制急待改进的地方。

      你前面那个是证人或者举报人保护制度。
       自然灾害超级台风,大家从上到下都在抗灾减灾,除了抗灾措施外,最重要的是人心稳定不能慌乱,你制造这样的谣言会形成社会恐慌,是有前提的。
因言治罪何时休?

一个23岁的普通网名叫“红钻帝国”的姑娘,因为为那些济南雨灾中的可能受难者在网上随便说了几句话,便被当地警方以“恶意散布谣言、意图在群众中制造恐慌气氛”为由拘捕。这无疑是今年又一起势必引起国人关注的重大事件。在这个宣称提倡“民主”的“共和国”里,光天化日之下居然发生这种违背现代人权常识的事件,无疑是这个国家的耻辱,也是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民众的耻辱。因言论治民罪,这当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今天中国似乎已经发展到“民主是个好东西”阶段,还这样凭一句网上回帖时所写的话将一个普通百姓抓起来是不是显得太不“和谐”了呢?


在中国,曾经在很长时间里,因言治罪成为这个国家中的常态现象,随便对某些荒唐的现实发泄一下马上就有可能判处大刑,甚至根本就是无意的举动却被他人认为是“恶意”攻击伟大领袖,一夜之间突然变成“现行反革命”。当然,今天的中国在这方面已经比早先要进步一点。但是,因言治罪的现象并没有消失,实际利益集团取代“伟大领袖”,只要侵害到某些政界商界有权势人物或集团的利益,那么,便有可能因言获罪。“红钻帝国事件”即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济南警方拘捕“红钻帝国”的罪名是“恶意散布谣言,意图在群众中制造恐慌气氛”,然而,何谓“恶意”,不能仅仅以某些利益相关者的感觉为依据,警方要在起诉前要拿出充分的证据。她真的想“在群众中制造恐慌气氛”吗?你们的证据呢?你们打算如何证明这个姑娘是“恶意”散布谣言呢?在乐之看来,这位有良知的姑娘最多是在同情民众而已,最多因为此事而对有关部门与利益机构不满,这构成了什么罪名?她究竟是妨碍了谁的利益?公共利益吗?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那么凭什么济南警方要以“公共暴力机构”的权力去对付一个只对某些利益部门发表不满言论的弱女子?这不是滥用公权是什么?济南公安局与银座高层究竟是什么关系? “公安局”是代表“公众”用来维护“公共安全”的暴力机构,然而,今天,这种暴力机构居然成为压迫一个手无寸铁的弱女子的工具,这究竟是“人民专政”还是 “专政人民”呢?

当然,抓人者可能会说红钻在网上发表的那一点言论属于“不真实”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因此是“谣言”。然而,一个普通百姓难道要说每一句说前都要保证她自己的信息是“真实无误”的吗?时局紧张之时,往往是谣言满天飞的时候,谣言其实就也表达了大家对时局的担心,其本质也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但是,不是所有相信或传播这些谣言的人都犯了罪,在SARS流行的时候,街上到处都是有关哪里死人的未必确实的消息,是不是要把当时传播这种消息散布这种信息的人都抓起来呢?这样的话,恐怕全中国的监狱再多造十倍也不够吧。灾难发生之时,不确定的信息的流传是必然的,只要这种流传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便应该容忍其存在,如果这种未必确定的信息只是对某些利益者不利,那么不能因此就开始大捕特捕。

对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常常是无法去证明哪些信息是绝对真实的,哪些信息是相对不实的,但是不能因为这点就剥夺他们说话听话传话的自由。最近一些好像特别强调要管理“虚假信息”发布,问题是,信息的真实性是不容易去判定的,如果要求每个发表意见的人都要保证他们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词都是“真实”的,那么,这无疑等于叫大家把嘴巴全部贴上封条。信息有错误,这是正常的事情,只要不是明知信息有错误而有意去以此错误信息误导他人达到某种“恶意”的目的,那么,传播错误信息并不触犯法律。作为一个政府,它要做的不是去拿着这种“错误信息”做证据来惩罚民众,而是应该尽责任在谣言满天飞的时候出来澄清事实,用强有力的证据来将事实展现给大众看,它有责任安排所有的当事人上电视面对大众作详细的解释工作,它有责任保证事件发生之时不能让某些利益集团因私利而损害公众的利益,它有责任去代表公众对事件中的相关利益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与审查,它有责任去调查整个不幸事件的整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但是,我们在济南此次雨灾中,完全没有看到当局在做它应该做的事情,反而是在做一些它绝对不应该做的事情,它凭什么去追查普通公民的上网IP地址并循此抓捕普通公民呢?这是谁给他们的权力?动用暴力抓捕一个只是随便发表了自己一点点看法的弱女子,这算是什么维护什么“公共秩序”呢?

言论自由就是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这其中既包括正确的信息也包括错误的信息。在中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批评者都不是蓄意反社会反国家反人民的,他们的批评,无论其信息是否有误,但是基本上都没有恶意,反过来,他们的意见其实反映了他们对这个国家,对社会,对公共利益,对人民福利的关注,这不恰恰证明他们是真正有责任心的“公民”吗?!把批评者、异见者当成是“政权敌人”,无疑是极为弱智的政治治理办法。爱民有罪,殃民有理!这算哪门子道理呢?!中国古代政治家几千年就明白了这个道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因此不要冒然防民之口。马克思也承认因言治罪会对对人民心理及民族性格造成强烈消极影响。他在批判普鲁士政府的出版检查制度时说“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拥护这种自我欺骗。至于人民本身,他们不是在政治上陷于迷信,就是什么都不信并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管私人生活的人。”我想,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当局应该不想看到这个国家的百姓都变成“一群只管私人生活的人”吧!

其实,在今天的世界上,稍为正常一点的政权都懂得要保护民众的“言论自由”,百姓可以在媒体上随意批评政府,痛骂官吏,当官的看着不高兴想告倒媒体,就必须证明其报导存在“主观上恶意”的原则。只要没有恶意,对政治人物以及政府的批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这种批评的信息是否能百分百地真实。1923年,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在审理《芝加哥论坛报》因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新闻内容失实一案时,曾在最终宣布《芝加哥论坛报》无罪的判决书中写道:“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当然,“红钻帝国”在网上所说的那些话,究竟是符合事实还是不符合事实,她是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与条件举证的。应该提出证伪依据的是济南市政府以及银座公司。红钻不是说根据她的信息渠道银座肯定死了人吗?商家如果认为是造谣,那么他们应该做的是尽一切力量,拿出一切能够证伪这条消息的事实来!而不是利用自己的政商关系欺负一个弱女子。不知道怎么做吗?很简单,你们这家据说在当地很有地位的商场难道没有在大门口安装监控器吗?你们为什么不将监控记录在当地电视上公布,并在电视上当着全体济南市民的面数清楚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进了你们的商场,有多少人在灾难到来之前离开了你们的商场,告诉市民事发时商场中究竟有多少顾客,然后又有多少顾客安全撤离,如果你们能够数清楚在你们商场的每一个顾客都没有出事,那么,还有谁会怀疑你们呢?这难道很麻烦吗?这难道做不到吗?如果你们那天没有开监控,那么,另一个办法也可以证明你们的清白,就是将商场清理的整个过程的录相全部在电视上公布,让市民看着你们将地下商场的全部积水排空,然后让市民看清楚里面有什么东西,每一个角落,每一点空间都不要错过,这种电视直播不是最能证明你们商场被水淹但没有死人吗?这个办法如果还做不到,那也很简单,你们应该拿出一点钱来,在当地报纸电视广播中刊登“寻人启事”,让所有当天到过你们商场的人出来为你们作证,同时也寻找那些有可能在你们商场遭灾后失踪的人。济南市政府也应该数一数在你们这个城市里的人,看看下雨前有多少活人,下雨后还剩下多少活人,将情形在电视中向市民报告,如果这样做的话,难道还有人怀疑你们在死亡人数上面造假吗?

可是,这一切本来可以做的事情似乎都没有去做,一切都搞得那么神秘,封锁现场,不及时通报可靠信息给市民,没有利用现代化的媒体手段去寻找那些可能的遇难者………。既然这一切都没有去做,那么,谣言自然要产生了,没有可靠的信息,你叫老百姓去相信什么?谣言的制造者其实就是不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的当局。而济南当局不是去设法取得市民的公信,反而逆其道而行之,采取封堵民口的办法来禁止那些不高兴听到的话,这难道不是非常弱智的政治治理办法吗?!

对济南所发生的这起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事件,国内稍有良知的媒体与学者都应该起来表达抗议,有良知的律师应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状告济南当局违宪违法,侵犯公民身体自由与言论自由,要求给“红钻帝国”国家赔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其他地方当局必然会起而效仿,甚至形成一部荒唐的禁止民众散布传播“谣言” 的法律条例,到那时,中国所有的进步与发展都将沦为泡沫。因为没有言论自由,人民必不能从这些“进步”与“发展”中得到实际的利益,国家也会成为官商勾结集团横行霸道的天堂。
“红钻帝国”引起什么,活该,是违法,是治安处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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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就规定造谣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00 发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大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

那就要一部宪法好了,宪法里怎么说言论自由的,给我找出来看看,有没有定义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8-23 11:03 发表
宪法就规定造谣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说人家是造谣诽谤要有证据!你说造谣就造谣?想抓人就抓人?百姓权利怎么保障?现在往往是证据都没有先抓了再说。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11 发表

说人家是造谣诽谤要有证据!你说造谣就造谣?想抓人就抓人?百姓权利怎么保障?现在往往是证据都没有先抓了再说。

她自己在网上发了几百个帖子说死了多少多少人,人都被怎么怎么装着运走,压根她就没去现场看过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8-23 11:05 发表

那就要一部宪法好了,宪法里怎么说言论自由的,给我找出来看看,有没有定义

宪法还保障结社自由呢,1949年到现在国内有成立新党派吗?真的是没人想成立吗?中国的宪法里很多什么自由不自由的条款,都是唬唬人的,从没被认真执行过。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20 发表

宪法还保障结社自由呢,1949年到现在国内有成立新党派吗?真的是没人想成立吗?中国的宪法里很多什么自由不自由的条款,都是唬唬人的,从没被认真执行过。

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门登记。

组建新党要登记并且得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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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31 发表

那为什么从49年到现在民政部一个都不批准?这算哪门子“结社自由”?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党禁”算不算违反宪法?

哈哈哈
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多了去了。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31 发表

那为什么从49年到现在民政部一个都不批准?这算哪门子“结社自由”?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党禁”算不算违反宪法?

八个民主党自己算,都是什么时候的。

不服,废了宪法重新来过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8-23 11:48 发表

八个民主党自己算,都是什么时候的。

不服,废了宪法重新来过

8个民主党派全都是49年前成立的,不会这都不知道吧。23楼说的社团是指中国足协之类的吗?你还没明白之前在讨论什么吧。
不用废了宪法重新来过,你们明白宪法某些条款是骗人的就可以了。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59 发表

8个民主党派全都是49年前成立的,不会这都不知道吧。23楼说的社团是指中国足协之类的吗?你还没明白之前在讨论什么吧。
不用废了宪法重新来过,你们明白宪法某些条款是骗人的就可以了。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建国后成立的。

宪法本来就是给联合国看得,又不是今年才知道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8-23 12:05 发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建国后成立的。

宪法本来就是给联合国看得,又不是今年才知道

Bingo!
:handshake :D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00 发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大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


  宪法有赋予公民违反法律的权力么?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11 发表

说人家是造谣诽谤要有证据!你说造谣就造谣?想抓人就抓人?百姓权利怎么保障?现在往往是证据都没有先抓了再说。


  证据?泉城广场每天上千围观群众难道不是证据么?论坛上和他辩论的那么多人不是证据么?银广逃生出来的人们难道不是证据么?何况连当事人自己都承认了:她没有一个什么什么朋友的父亲知道内幕,所有都是胡编,这些难道还不够么?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31 发表

那为什么从49年到现在民政部一个都不批准?这算哪门子“结社自由”?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党禁”算不算违反宪法?


  你连“结社”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啊?结社指的是组建“社会团体”,这样的团体多了去了,遍地都是,俺以前领导过的组织还是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呢,还“49年到现在民政部一个都不批准”,太搞笑了吧?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1:59 发表

8个民主党派全都是49年前成立的,不会这都不知道吧。23楼说的社团是指中国足协之类的吗?你还没明白之前在讨论什么吧。
不用废了宪法重新来过,你们明白宪法某些条款是骗人的就可以了。


  明确的告诉你:中国宪法赋予人民言论、结社、散步、示威的权利,但是没有赋予组建新的政党的权利,你最好把“结党”和“结社”两个最起码的概念区分清楚。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8-23 12:52 发表


  明确的告诉你:中国宪法赋予人民言论、结社、散步、示威的权利,但是没有赋予组建新的政党的权利,你最好把“结党”和“结社”两个最起码的概念区分清楚。

超大一共有几只猴子?你们月薪多少啊?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3:33 发表

超大一共有几只猴子?你们月薪多少啊?

有病,抱着这样的思维就别来超大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13:33 发表

超大一共有几只猴子?你们月薪多少啊?


反胃了,早知道这样不该回帖的
原帖由 erage 于 2007-8-23 09:04 发表


官方媒体在政府授意下集体撒谎的还少么,SARS是就因为隐瞒疫情造成多大损失,还有最近的猪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还是主张在没给社会造成确实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言者无罪,什么“造成恶劣影响”不能 ...

你是那个星球的?地球上不存在造谣无罪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