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轿车被破窗盗包 车主开车撞死盗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33:28
2007-07-25 01:33:38 来源: 新快报 网友评论 89 条 进入论坛
  •   核心提示:昨日中午,广州白云区两名男子将一辆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盗走一个公文包,并开摩托车逃走。轿车车主马上开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轿车将其中一名盗贼撞死。据悉,这辆轿车已是第三次遭窃,损失已达10多万。


读者用手机拍下的事故现场。
警方在事发现场调查取证。陈海生/摄
现场示意图 来源:信息时报


新快报7月25日报道  
  
  昨日中午11时40分许,白云区清湖加油站旁一档口来了两位不速之客,他们将摩托车停在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前,将副驾驶位的车窗玻璃砸碎,盗走里面的一个黑色公文包后逃跑。轿车车主发现后立即驾车追赶,在追至106国道望岗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一男子被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男子逃走。事主称,包内3万多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均被盗走。目前,警方已就事主报告的案情展开调查。
  
  两男子破窗盗包
  
  据了解,现代轿车的车主姓李,在清湖加油站旁边开了一家档口。据车主的弟弟介绍,11时40分许,李先生刚收完货款回来。“当时我哥回来不久,突然听到门外传来‘砰’的一声,车上的报警系统就响了。他出来时看到有两个人骑着摩托车,砸碎了他的车玻璃,从里面拿走了一个公文包加速逃跑。那里面是刚收回来的货款,有3万多元现金,还有银行卡、身份证和一些票据。”看到自己东西被抢,李先生赶紧开车追赶。“当时那两个人逃得很快,我哥边追边让他们停车,他们不但不听,反而逃得更快。”
  
  两车碰撞一人死亡
  
  中午11时50分许,当李先生驾车追赶摩托车行至106国道望岗公交站附近时,两车发生碰撞。据目击者廖先生称,当时李先生的轿车行驶在中间车道上,前面是一辆黄色的泥头车,摩托车则行驶在左边的超车道上。“当时那辆现代车的速度还是挺快的,可能是想超车的缘故,司机突然变道到左边的超车道,随后就听到‘砰’的一声,我看到现代车和摩托车碰到了一起。”
廖先生说,摩托车的车头随即被撞上了路中间的花基上,车上两名子被撞倒在地,“摩托车司机的腿搭在花基上,应该是头部先着地,流了很多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过了两三分钟后,才看到他的手微微动了一下。”随后,从现代轿车上下来一男子赶紧报警,“奇怪的是那个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可能是伤得不重,看到开轿车的人下车后他就不知跑到哪里去了。”随后,轿车上的男子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
  昨天下午3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一辆车牌号为粤AMU1××的北京现代小轿车停在最左边的车道上,车头左边有两个大小不一的凹痕,副驾驶位旁的烂车窗被丢在一旁的花基上,副驾驶位上还有很多玻璃碎片。在小轿车后不远处,一辆车牌号为粤UH0632的红色摩托车躺在花基中,反光镜不见踪影,一旁的草皮上,放着一黄一灰两个头盔。其中黄色的头盔已摔碎。靠近花基的车道上,一大摊红色的血迹触目惊心。在旁边两条车道上还隐约能看到干涸的血迹。
  被撞伤的摩托车司机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伤者因脑部破裂,送到医院3分钟后就死亡了。”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的黎医生说。
  
  据称该车曾多次被盗
  
  据李先生的弟弟称,当李先生快追上摩托车时,摩托车后座的男子赶紧将包内的钱物往身上装,“他把钱和银行卡之类的东西装好后,就把包扔了,那些票据飞了满地。损失可不小啊!”据他称,这是李先生的小轿车第三次遭窃,“前两次就被偷了好几万,加上这次,损失都有十多万了。以后贵重的东西肯定不能再放到车里了。”
  目前,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中。

本文来源:新快报 作者:陈海生
2007-07-25 01:33:38 来源: 新快报 网友评论 89 条 进入论坛
  •   核心提示:昨日中午,广州白云区两名男子将一辆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盗走一个公文包,并开摩托车逃走。轿车车主马上开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轿车将其中一名盗贼撞死。据悉,这辆轿车已是第三次遭窃,损失已达10多万。


读者用手机拍下的事故现场。警方在事发现场调查取证。陈海生/摄
现场示意图 来源:信息时报

新快报7月25日报道      昨日中午11时40分许,白云区清湖加油站旁一档口来了两位不速之客,他们将摩托车停在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前,将副驾驶位的车窗玻璃砸碎,盗走里面的一个黑色公文包后逃跑。轿车车主发现后立即驾车追赶,在追至106国道望岗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一男子被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男子逃走。事主称,包内3万多元现金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均被盗走。目前,警方已就事主报告的案情展开调查。
    两男子破窗盗包
    据了解,现代轿车的车主姓李,在清湖加油站旁边开了一家档口。据车主的弟弟介绍,11时40分许,李先生刚收完货款回来。“当时我哥回来不久,突然听到门外传来‘砰’的一声,车上的报警系统就响了。他出来时看到有两个人骑着摩托车,砸碎了他的车玻璃,从里面拿走了一个公文包加速逃跑。那里面是刚收回来的货款,有3万多元现金,还有银行卡、身份证和一些票据。”看到自己东西被抢,李先生赶紧开车追赶。“当时那两个人逃得很快,我哥边追边让他们停车,他们不但不听,反而逃得更快。”
    两车碰撞一人死亡
    中午11时50分许,当李先生驾车追赶摩托车行至106国道望岗公交站附近时,两车发生碰撞。据目击者廖先生称,当时李先生的轿车行驶在中间车道上,前面是一辆黄色的泥头车,摩托车则行驶在左边的超车道上。“当时那辆现代车的速度还是挺快的,可能是想超车的缘故,司机突然变道到左边的超车道,随后就听到‘砰’的一声,我看到现代车和摩托车碰到了一起。”
廖先生说,摩托车的车头随即被撞上了路中间的花基上,车上两名子被撞倒在地,“摩托车司机的腿搭在花基上,应该是头部先着地,流了很多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过了两三分钟后,才看到他的手微微动了一下。”随后,从现代轿车上下来一男子赶紧报警,“奇怪的是那个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可能是伤得不重,看到开轿车的人下车后他就不知跑到哪里去了。”随后,轿车上的男子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
  昨天下午3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一辆车牌号为粤AMU1××的北京现代小轿车停在最左边的车道上,车头左边有两个大小不一的凹痕,副驾驶位旁的烂车窗被丢在一旁的花基上,副驾驶位上还有很多玻璃碎片。在小轿车后不远处,一辆车牌号为粤UH0632的红色摩托车躺在花基中,反光镜不见踪影,一旁的草皮上,放着一黄一灰两个头盔。其中黄色的头盔已摔碎。靠近花基的车道上,一大摊红色的血迹触目惊心。在旁边两条车道上还隐约能看到干涸的血迹。
  被撞伤的摩托车司机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伤者因脑部破裂,送到医院3分钟后就死亡了。”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的黎医生说。
    据称该车曾多次被盗
    据李先生的弟弟称,当李先生快追上摩托车时,摩托车后座的男子赶紧将包内的钱物往身上装,“他把钱和银行卡之类的东西装好后,就把包扔了,那些票据飞了满地。损失可不小啊!”据他称,这是李先生的小轿车第三次遭窃,“前两次就被偷了好几万,加上这次,损失都有十多万了。以后贵重的东西肯定不能再放到车里了。”
  目前,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中。

本文来源:新快报 作者:陈海生
干吗不将还有一个给抓住再报警,或者直接撞上去得了。看了新闻真解气啊!小偷死有余辜~~~~~~~~
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还是定性交通违章事故比较得当,再考虑死者的犯罪情节,给予事主从宽处理,而且一个子都不要出。
撞的好!精神上支持!
原帖由 紫气东来 于 2007-7-25 08:48 发表
还是定性交通违章事故比较得当,再考虑死者的犯罪情节,给予事主从宽处理,而且一个子都不要出。

失主一定要死口咬定自己只是为了阻止盗贼逃跑,追回财物,撞死人只是制止犯罪中的意外,而不是蓄意报复。:D :D :D
应该是两车相撞,骑车人摔出受重伤不治身亡。
大快人心,可是估计还要罚些钱的,因为以后这也不好控制,总不能天天上演追车撞人吧
撞死了好,精神上支持车主:D
很难证明有主观故意,这个案子真是够难为法院的。
这个案子比较麻烦,法院不知会怎样
私下里支持车主:victory:
这个案子已经不能算正当防卫了,我个人观念要么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上考虑其起因可从轻或者判缓刑.要么为意外事故,不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释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亲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 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 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二、审理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 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 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坝uRdll失杀人。     

    (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 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 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 事故致人死亡的。                                                

    (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倾向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恨小偷是一回事,依法处罚是另一回事,如果这种行为不定罪,将向社会传达错误的信息.
广州是禁摩的,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摩托车违章上路交通事故?
逃逸过程中,犯罪并未中止!

成都有类似案例,结果为正当防卫!
原帖由 jiangpub 于 2007-7-25 11:08 发表

摩托车违章上路,负全责,

包赔汽车损失,含误工费

违章就该被撞死???
原帖由 clift 于 2007-7-25 11:07 发表
逃逸过程中,犯罪并未中止!

成都有类似案例,结果为正当防卫!

能否将此案例贴上来?个人认为定正当防卫不当,即使是防卫,其防卫行为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且其防卫针对的犯罪行为是盗窃,不属于无限度防卫范围内的犯罪.成都一案,是否是针对的抢劫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如何确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确定其范围,是适用该条法律的前提。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并非以定义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归纳的方式。
原帖由 你死我活 于 2007-7-25 10:48 发表
倾向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恨小偷是一回事,依法处罚是另一回事,如果这种行为不定罪,将向社会传达错误的信息.

正当防卫,没有问题。
这里正当防卫是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没有刑事可罚性。

至于,行政,民事责任,那是另一会事。
原帖由 jiangpub 于 2007-7-25 11:19 发表

当然不是,
但是出了事故,违章要承担责任.
嘻嘻

责任有很多种,刑事,民事,行政。。。

本案,没有刑事责任,其他另说。。。
广州的治安有点寒
本案有刑事责任,即便是定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原帖由 你死我活 于 2007-7-25 11:34 发表
本案有刑事责任,即便是定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正当防卫,还要负刑事责任?

哪本教科书写的??

哈哈哈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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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0条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分割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从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是具有正义、合法性、无论是本人还是第三者,作为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我、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于社会;第二是目的的具有正当性。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所以正防卫行为在其外观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些其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人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具体来说,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度明显地超过了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从而造成重大危害。它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的基础上(四个要件为: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由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

  二、必要限度的概念的特征

  (一)有关必要限度的三种不同学说

  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针对必要限度有过“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的学说。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适应(不是完全相适应),才能成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

  “必要说”主张以制止任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否则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需要说”则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施什么行为,造成什么后果,都是正当的。

  修改后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旧刑法把“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防卫人的保护,修计后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防卫行为的力度可以大于侵害行为。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必要说”是科学的,“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需要说”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规定的精神不相符,因而很难成立。

  (二)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既是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又是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可见正确理解和掌握必要限度问题是确定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所在,但必要限度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要想正确把握这一问题,必须对必要限度的概念和特征作科学界定。有学者对必要限度做如下定义:“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刑法所规定的,为保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予遵守的界限。”这一定义比较准确、完整,是可取的,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必要限度是由刑法所规定的。无论是新刑法还是旧刑法,都分别以对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禁止性规定,要求正当防卫应当保必要限度。因此,必要限度的根本依据,来自于刑事法的明确规定。第二、必要限度是保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的必要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即属于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由于明显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已经使防卫的合法性质发生了变化,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保持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成立所不可或缺的。第三、必要限度是防卫损害之轻重应予遵守的界限。所谓防卫损害,是指防卫对法侵害的人的人身、财产等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对于防卫损害而言,要其遵守一定的界限,不仅意味着在一定范围之内的防卫损害所具有的合法性质,而且同时也意味着逾越一定范围,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便不可避免地具有违法性。

  (三)必要限度的三个特征

  1、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众所周知,人的行为及其性质,是受自已的目的行为及支配、制约的,不同的行为是受不同的目的支配、制约的。因此,不同的目的也是区分不同性质的重要标志。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我们在分析、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首先应当认真查明、掌握这一特征。

  2、防卫强度以制止任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为限度,它是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中派生出来的一个特征。其主要表现为:一是防卫行为的被迫性。就是说,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是由不法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并且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继续侵害所进行的防卫。二是防卫强度具有约束性。防卫行为始终以制止不法侵害相约束,而不能是出于报复目的报复活动,始终是以不法侵害的强度(包括行为、性质、方法、手段、工具、作用力量的强度、作用部位以及行为人的特点等),来约束防卫行为的强度,使之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正因为防卫行为既要制止其不法侵害,而又不能明超过侵害的限度的强度,所以正当防卫行为首先是可以用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应该以较小的强度去制止,然而当不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可以采取强度较大的行为去制止其侵害。也就是说,防卫强度的约束性,不是机械地与具体的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单纯片面要求防卫只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侵害,而应把握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性质、来控制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强度,这也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标志。三是这种防卫行为还应具有随时随地的彻底终止性。防卫行为在制止任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侵害之后,应立即彻底终止防卫行为。如果在制止任不法侵害以后,仍去加害于不法行为人,甚至将其致死,显然是防卫行为的强度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

  3、防卫行为的合法性。由于防一是出于不法行为的侵害,而且其防卫的强度又必须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为限度,所以这种防卫行为无疑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支的行为,总之,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的限度性、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互为制约的三个主要特征。防卫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主要特征,才能说明它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的行为,否则便是防卫 的行为。因此,对表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这三个特征,不能顾此失彼,特别是应当注意防止片面强调受害者给加害者所造成的伤害,而忽视、否认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合法性;或者片面地强调后果严重,忽视或否认行为强度的必要性,从而将某些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当作防卫过当,所以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必须依据标明这一限度的特点,进行全百的分析和综合的判断。

  此外,对于防卫行为是必要还是不必要,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察。必须查明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的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事的分判断。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发生,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真实意图和危害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很难预料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提出过严的要求,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特征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本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有:

  1、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地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地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工具、后果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的影响是很难大的,但它不是全部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它不能脱离整个行为事实、行为过程而独立存在,甚至于在防卫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是要受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特点、作用力量的程度以及作用的部位等因素制约的,因此 ,我们在确认防卫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一定要坚持全面分析、结合判断。一切单纯、孤立的以防卫的方法、手段、工具或者后果,机械地与不法侵害的方法、手段、工具或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仅片面,而且它也与以事实为根据的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很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泥坑中。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是否也随时终止,这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受到控制或约束的一个表现。当不法侵害止以后,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2、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防卫、过当不仅是行为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认为防卫过当只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罪过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人的思想意识支配行为,因而不仅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同的思想意识的表现,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如防卫过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当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性所造成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一般地说,不是行为人直接故意的表现,而是意接故意或者过失的结果。因为违反防卫强度自我约束性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所造成的过当,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但不是希望或追求防卫的强度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有时这种行为是明知,但对后果也仅仅是放任;有时这种行为虽然是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由此可见,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的情况下所造成的防卫过当,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反应。3

  3、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无限防卫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特定情况下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状态。刑法鉴于目前社会治安的实际善和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确立了无限防卫原则。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保户自身的合权益,维护社会治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内容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为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7-25 11:37 发表

正当防卫,还要负刑事责任?

哪本教科书写的??

哈哈哈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记得以前中央台中午的今日说法好像就报道过类似案件,是一个见义勇为的人开车追赶抢劫犯发生车祸,罪犯一死一伤.死者家属把见义勇为者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宣判被告无罪...
原帖由 你死我活 于 2007-7-25 11:43 发表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你还是好好看书吧。。。

”心中充满正义,目光往来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其间搭起罪刑均衡的桥梁“
而不是,”目光往来与法条与字典之间“

我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你:正当防卫,没有刑事责任!
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者是有意的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
原帖由 朱宇 于 2007-7-25 11:49 发表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受害人追击属于制止非法侵害的过程,不属于防卫过当。

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者是有意的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

受害人追击属于制止非法侵害的过程,为何" 不属于防卫过当"??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7-25 11:48 发表

你还是好好看书吧。。。

”心中充满正义,目光往来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其间搭起罪刑均衡的桥梁“
而不是,”目光往来与法条与字典之间“

我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你:正当防卫,没有刑事责任!

虽然你可以明确告诉我,但你的告诉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查找了有关法律条文和解释,证明我至少看过书,你如何证明你看过有关书呢?连正当防卫超过限度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都说书中没写,你我争论的基础又何在呢??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7-25 11:54 发表

受害人追击属于制止非法侵害的过程,为何" 不属于防卫过当"??

你要证明你的观点,最好贴出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不能单凭自己的感觉,我们争论的是法律问题,不是各人感受.争论的基础是刑法的有关规定.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有人身侵害的危险,此案盗窃者明显没有危险到失主的人身安全。失主属于制止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
老兄,你自己看看
在绝大多数的刑法学教科书中,
”正当防卫是列在“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章节中来讲述的。是不是??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的事由”,连犯罪都不是,为什么要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正当防卫”,在我国也没有“防卫过当罪”阿!

所以,我请你搞清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

再说一次,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的事由”,连犯罪都不是,没有刑事责任。
原帖由 zh020 于 2007-7-25 12:15 发表
老兄,你自己看看
在绝大多数的刑法学教科书中,
”正当防卫是列在“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章节中来讲述的。是不是??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的事由”,连犯罪都不是,为什么要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

你在此要讨论的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本案是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前者,我看不必;如果是后者,请先证明本案是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必在此玩白马非马的游戏.
]]
撞的好!精神和道义上都支持!
威胁到了自已的人身安全.
三罪并罚

:D 受害人是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不具有可罚性。。。:D
现在做强盗也不容易啊!
原帖由 jiangpub 于 2007-7-25 13:16 发表

当然威胁到失主的人身安全,不威胁怎么出了车祸? 如果失主是骑自行车的,那死的不就是失主吗?
劫匪不但威胁到了失主的人身安全,还威胁到了路人的人身安全,还威胁到了自已的人身安全.
三罪并罚

你狠,我对你佩服得哑口无言,五体投地,景仰之情如同黄河之水天上来,泛滥得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