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论员: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27:07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7月11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     郑筱萸伏法了!     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又一腐败分子被严惩。多行不义必自毙!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把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变成了换取金钱的手中筹码:受贿649万元,玩忽职守侵蚀了药监“长城”。     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郑筱萸在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政;本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他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句话,郑筱萸的所作所为,后果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的确,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比如郑筱萸之流。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与期望抛在脑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诺抛在脑后,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言抛在脑后……他们背弃了我党执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走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反面。     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风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按照党章的要求,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尽职守,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规定,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要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用完善的制度管权、管钱、管人和管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7月11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     郑筱萸伏法了!     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又一腐败分子被严惩。多行不义必自毙!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把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变成了换取金钱的手中筹码:受贿649万元,玩忽职守侵蚀了药监“长城”。     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郑筱萸在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政;本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他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句话,郑筱萸的所作所为,后果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的确,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比如郑筱萸之流。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与期望抛在脑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诺抛在脑后,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言抛在脑后……他们背弃了我党执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走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反面。     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风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按照党章的要求,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尽职守,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规定,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要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用完善的制度管权、管钱、管人和管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
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的現在中國海里去了!...

8股新聞的東西看看笑笑就好。
一审宣判第二天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就已经是终审判决了,现在这篇是最后的总结。:D
这次和人民群众在一起“好,杀得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还不如说:牵扯太大,尽快灭口呢!!
反正我是看出来了不杀说人家有后台,杀又说要灭口。要不送你府上您养着。
就是感觉好象这个数额是不是太小了点。..黑点的小县城的局长都可以贪到这个数了。.
估摸着后面加个零应该差不多....:D :D
2007年07月11日 06:13新华网
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三位权威专家。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虽有退赃和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赵秉志教授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是由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没有因退赃、坦白等情节,而对郑筱萸从宽量刑,我理解是因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在实事求是地确认其具有这些酌定从宽情节的同时,仍然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判处了死刑,这是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的。
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教训深刻
高铭暄教授说,反腐倡廉是国家的政策,有腐败的地方务必要清除,此案显示了我国在反腐上的决心与信心。郑筱萸案件的审理也说明,不论官有多大,但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的腐败行为,都要依法严惩。
马克昌教授认为,通过对郑筱萸案件的审理昭示了对一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的必要性。郑的犯罪事实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他认为这起案件也揭露了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告诉全社会对渎职犯罪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与之作坚决斗争,特别要注意采取预防措施。郑筱萸作为药监局最高主管,其渎职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药监系统和药品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田雨、崔清新、李薇薇)
2007年07月11日 11:46新华网
2007年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首次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家局实施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情况。以后每月的8日(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顺延)上午10:00,我和我的同事都会在此恭候各位,同时,新闻办也会根据实际需要,请局领导或有关业务司室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
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经国家局2007年6月18日召开局务会研究通过后,于昨天由邵明立局长签发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的形式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药监局副局长吴浈:28号令进一步明确了补充申请的事权划分,在保留了国家局对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外,将大部分补充申请委托省局进行审批,并且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变更,明确了报省局备案的程序。今后还将根据审评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有条件有监控地对审批事项进行委托。>
药监局副局长吴浈:一年批一万种新药,这个说法不准确。准确地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过去曾经一年批准一万多个药品注册的申请事项,不是批一万多种新药。大家讲一万多种引用的数据是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申请数量11086个,所以讲一万个,数据没有问题,但是一万个是不是新药呢?我详细解释一下,一万多个药品申请里面包括新药1113个,改剂药1198个,仿制药是8000多个,这三个数据加起来是一万多个。所以这一万多个的数据是这三个准确概念组合在一起的。>
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当中,我们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以有效控制申报数量,更重要的是提高申报质量。概括起来讲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第一,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第二,缩小新药的范围;第三,新药证书和新药生产批件两者分离。>
药监局副局长吴浈:为了强化药品安全性要求,严把药品上市关,所以在这次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特别强调加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要从制度上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要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中的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安全。第一,强化了申请人对药品研究质量的责任。第二,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强调要强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第三,抽取样品由过去的“静态”改为现在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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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副局长吴浈:7月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报告,反映在上海和广西有几家医院出现白血病患儿使用“甲氨喋呤”以后,出现下肢疼痛、行走困难等不良反应症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这个事情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告知,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注意。同时国家局派出了工作组分别到生产原料的企业、生产制剂的企业和使用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对原料药和上海华联生产的制剂也进行了抽样,同时采取了紧急控制措施,对有不良反应的两批药品进行了暂时控制。>

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关于对申报虚假资料如何处理、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对资料申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弄虚作假的问题,过去有规定,现在更强化。发现申报单位有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怎么办?处罚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经济罚,第二,资格罚。今后我们还要建第三,名誉罚。>
药监局副局长吴浈:药品有化学药、中药、生物药品等多种门类,这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规定适应所有药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所有药品的注册都是适用的,中药同样适用。我们已经考虑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接下来着手起草《中药审评的补充规定》,因为这些个性化的东西,只有通过补充规定来做详细的表述才能真正适合发展。>
2007年07月11日 06:18中国青年报
郑筱萸 国家药监局局长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执行死刑
周航浙 江省药监局局长  受贿折合约400万元    死缓
于庆香 吉林省药监局副局长  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判15年
米养素 陕西省药监局助理巡视员  收受贿赂  立案调查
郝和平 国家药监局司长  受贿款物折合100多万元  一审被判15年
曹文庄 国家药监局司长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一审被判死缓
刘玉辉 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  批捕
卢爱英 国家药监局处长  立案调查
王国荣 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  立案调查
刘永久 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  批捕
赵秉志,高铭暄,马克昌

大老
原帖由 Dick112 于 2007-7-11 11:16 发表
还不如说:牵扯太大,尽快灭口呢!!


郑还真没那个本事,有那个本事也不至于死了。纯属顶缸的。
连赵秉志都出来表态,这民怨可以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