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送全国人大 或改为三审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29:54
【星岛网讯】据消息人士透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前传闻的民事案件二审制有望改成三审制。此外,草案同时规定,法院也不可拒绝受理某类案件。

  香港媒体报道,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涉及“再审程序”和“立案程序”等内容。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程序”是在终审判决后,因发现诉讼过程中有错误而规定的补救程序。

  而“立案程序”的修改主要是针对现行的“立案审查”来进行,修改后的法律将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后,法院就应立案登记,再不能因起诉内容而拒绝受理立案。

  此前便有专家认为,中国应采用“三审终审制”来取代现有的“再审程序”,从而提高法院的诉讼水平。对于中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和弊端,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中就有明确的阐述。这项旨在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调研报告认为,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

  有专家如此描述中国现行的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因此,修正案草案提出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

  中国学术界专家反映,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现在其滞后性日渐突出,还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民诉法典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受到严重损害。不过专家也强调,审级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重构现行的再审制度,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条件和范围,限制再审的次数,切实防止司法裁决缺乏权威,损害司法效率和公正的现象。【星岛网讯】据消息人士透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前传闻的民事案件二审制有望改成三审制。此外,草案同时规定,法院也不可拒绝受理某类案件。

  香港媒体报道,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涉及“再审程序”和“立案程序”等内容。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程序”是在终审判决后,因发现诉讼过程中有错误而规定的补救程序。

  而“立案程序”的修改主要是针对现行的“立案审查”来进行,修改后的法律将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后,法院就应立案登记,再不能因起诉内容而拒绝受理立案。

  此前便有专家认为,中国应采用“三审终审制”来取代现有的“再审程序”,从而提高法院的诉讼水平。对于中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和弊端,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中就有明确的阐述。这项旨在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调研报告认为,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

  有专家如此描述中国现行的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因此,修正案草案提出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

  中国学术界专家反映,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现在其滞后性日渐突出,还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民诉法典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受到严重损害。不过专家也强调,审级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重构现行的再审制度,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条件和范围,限制再审的次数,切实防止司法裁决缺乏权威,损害司法效率和公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