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黑窑事件: 公权力何在!法治何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40:39
  中评社香港6月15日电/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黑砖窑虐待民工事件,震惊全国,天怨人怒。大公网报道,内地媒体在刊发大量报导的同时,纷纷发表评论,提出要在查案的同时严肃查处失职的官员,同时希望这一事件能够推动中国劳工保护和法治的进步。

  根除黑窑,务必先治麻木渎职之官

  《新京报》发表社论明确提出:欲治“黑砖窑”务必先治官。文章说,这几天,山西黑砖窑事件震撼了舆论,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常常见到表达愤怒的辞汇,“丧心病狂”、“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罄竹难书”……不过,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现代包身工”并不限于洪洞县曹生村黑砖场一地,山西还存在着大量使用“现代包身工”的黑砖窑。看来,这个庞大的产业,还有着更多黑幕有待深挖。

  社论指出,多年来,“现代包身工”现象在各地一直不断出现,屡屡挑战公众容忍的底线,引发政府部门的查处风暴,但为何至今难以禁绝?难道只是源于暴利驱使和人心沦丧?面对事件的反复重来,面对这次山西出现大范围的、可能涉及上千人的“现代包身工”现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此多的黑砖窑无证经营,大规模拐骗外地人做工,养狼狗、雇打手,营造监狱式工厂,这不可能偷偷摸摸进行,当地政府部门不可能一点不知情。以往的经验表明,黑恶势力之所以能横行一方,就是因为其背后有保护伞。这种保护伞的“痕迹”,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彼彼皆是。看来,黑砖窑的背后,更透露着勾结与合谋。

  社论说,黑恶势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权力对黑恶势力无动于衷,甚至与其狼狈为奸。所以,和治矿先治官一样,根除“黑砖窑”和“现代包身工”的核心,仍然是“治官”,向某些地方官员的惰性、麻木、渎职开刀,向盘根错节的权钱交易网开刀。如此方能使公权力回复公正,建设关怀弱势、保护善良、尊重生命的社会。

  京剧《玉堂春》中,被冤屈的苏三就发生在洪洞县。600年前,当权者没有好好保护柔弱的苏三,600年后,公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成为“现代包身工”的依靠。但不同的是,以前是封建专制社会,现在是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官,对那些手握公权却涉嫌贪渎的官员,绝不能宽容。因此,当清查黑砖窑的风暴即将掀起之时,建议同时启动问责风暴,惟其如此,才能还“包身工”及其家人以慰藉,还人间以公道。

  查黑窑案,必先问责“甩手掌柜”

  湖南“红网”也发表慕毅飞的文章提出,针对黑砖窑案,须问责那些“甩手掌柜”,即当地的官员们。

  文章说,至迟在5月15日,报纸就曾披露临猗县北景乡一个黑砖窑,40多名来自四川等地的农民在这里被强迫劳动达数月。半个月后,更黑暗、更残忍的洪洞县黑砖窑事件被揭发。对这一事件,曹生村的领导是迟钝的,广胜寺镇的领导是迟钝的,洪洞县的领导也是迟钝的。在这些“甩手掌柜”看来,这事就这样大可化小、小可化了了。

  等到中央领导有了亲笔批示,中华全国总工会派员6月13日直抵洪洞,洪洞县的领导这才如梦初醒,确定了由一个副书记办理此案,确定了要向31名受害的农民工正式道歉,确定了由县财政拨出20万元垫付工资,还要给农民工每人发放1000元的慰问金……等等。

  文章质问:事情早就在那里摆着,真有这般诚心,早干吗去了?而且,原先唯恐打发不走的受害农民工,需要联系的时候,却多数联系不上,尤其是遣返的智障人,更是下落不明。向谁道歉?发钱给谁?“甩手掌柜”们自讨了一个没趣。


  文章指出,正是这种对事业无心,对法治无畏,对民生无情的“甩手掌柜”,才治下这样的一方胆敢靠残暴、残忍、残酷生财的恶土。只要为官一任者守土有责,理事有道,治民有方,黑砖窑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问世之机。黑砖窑是没有围墙的,“甩手掌柜”却可以浑然无知;生产了那么久带血的砖头,“甩手掌柜”却可以俨然没事;受害者是被劳务仲介拐卖的,解救时遭遇过当地警员的推诿,“甩手掌柜”却可以长期失察;令人发指的案件大白于天下了,“甩手掌柜”还想一“甩”了之……

  要还世道一个公正,要还人间一个正义,要铲除一切类似山西黑砖窑这等现代奴隶制的土壤,就须问责一切这样的“甩手掌柜”!

  童奴事件,能否推动中国法治车轮

  《北京青年报》发表舒圣祥的文章发问:童奴事件能否推动中国笨重的法治车轮。文章说,发生在山西黑砖窑里的一切,只能用惨绝人寰来形容。他们的“悲惨世界”在“世界无童工日”(6月12日)左右被媒体披露,也许纯粹是一个巧合,却“巧合”得让人如此心痛。

  文章指出,解救那些可怜的孩子,给他们应得的赔偿;惩治那些胡作非为的官员,追究他们责任,这些当然是眼下最重要的工作。公众必须看到乌纱帽落地,必须看到有人被送进监牢,必须看到法律作用在每一个罪犯身上的正义。但是,仅仅有这些就够了吗?

  毋庸讳言,山西黑砖窑案注定会和孙志刚案一样成为中国法治史的奇耻大辱。后者稍许让人欣慰的是,它直接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血的代价总算换来了法治车轮的进步;那么山西黑砖窑案呢?不可谓不残忍至极的这一血泪事件,能给中国法治进步带来什么?它能推动笨重的法治车轮哪怕非常微小的一点前进吗?

  所有的民工故事都可以证明一点,那就是《劳动法》对弱者的保护无比脆弱。当《劳动法》所保护的对象被人当奴隶一样买卖,而且早已不是“个案”而成为一种“现象”时,我们就应该考虑《劳动法》的保护力度是否太弱,对执行《劳动法》的部门责任是否规定的太少太轻?当一部法律在现实中的落实被大打折扣,甚至形同废纸,那么这部法律本身就必然值得反思。

  文章又说,山西黑砖窑案还揭露了一个可怕的执法现象:本地执法部门只保护本地人利益。比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比如当地员警,在面对不远万里赶来的孩子父母时,是无比冷漠的,甚至奉劝他们“应该回河南报案”。以至于河南省警方只有紧急上报公安部,请求其督促山西警方采取解救行动。显然,执法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广泛存在的,这不仅大大削弱了整体的执法力度,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执法公平。中评社香港6月15日电/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黑砖窑虐待民工事件,震惊全国,天怨人怒。大公网报道,内地媒体在刊发大量报导的同时,纷纷发表评论,提出要在查案的同时严肃查处失职的官员,同时希望这一事件能够推动中国劳工保护和法治的进步。

  根除黑窑,务必先治麻木渎职之官

  《新京报》发表社论明确提出:欲治“黑砖窑”务必先治官。文章说,这几天,山西黑砖窑事件震撼了舆论,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常常见到表达愤怒的辞汇,“丧心病狂”、“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罄竹难书”……不过,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现代包身工”并不限于洪洞县曹生村黑砖场一地,山西还存在着大量使用“现代包身工”的黑砖窑。看来,这个庞大的产业,还有着更多黑幕有待深挖。

  社论指出,多年来,“现代包身工”现象在各地一直不断出现,屡屡挑战公众容忍的底线,引发政府部门的查处风暴,但为何至今难以禁绝?难道只是源于暴利驱使和人心沦丧?面对事件的反复重来,面对这次山西出现大范围的、可能涉及上千人的“现代包身工”现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此多的黑砖窑无证经营,大规模拐骗外地人做工,养狼狗、雇打手,营造监狱式工厂,这不可能偷偷摸摸进行,当地政府部门不可能一点不知情。以往的经验表明,黑恶势力之所以能横行一方,就是因为其背后有保护伞。这种保护伞的“痕迹”,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彼彼皆是。看来,黑砖窑的背后,更透露着勾结与合谋。

  社论说,黑恶势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权力对黑恶势力无动于衷,甚至与其狼狈为奸。所以,和治矿先治官一样,根除“黑砖窑”和“现代包身工”的核心,仍然是“治官”,向某些地方官员的惰性、麻木、渎职开刀,向盘根错节的权钱交易网开刀。如此方能使公权力回复公正,建设关怀弱势、保护善良、尊重生命的社会。

  京剧《玉堂春》中,被冤屈的苏三就发生在洪洞县。600年前,当权者没有好好保护柔弱的苏三,600年后,公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成为“现代包身工”的依靠。但不同的是,以前是封建专制社会,现在是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官,对那些手握公权却涉嫌贪渎的官员,绝不能宽容。因此,当清查黑砖窑的风暴即将掀起之时,建议同时启动问责风暴,惟其如此,才能还“包身工”及其家人以慰藉,还人间以公道。

  查黑窑案,必先问责“甩手掌柜”

  湖南“红网”也发表慕毅飞的文章提出,针对黑砖窑案,须问责那些“甩手掌柜”,即当地的官员们。

  文章说,至迟在5月15日,报纸就曾披露临猗县北景乡一个黑砖窑,40多名来自四川等地的农民在这里被强迫劳动达数月。半个月后,更黑暗、更残忍的洪洞县黑砖窑事件被揭发。对这一事件,曹生村的领导是迟钝的,广胜寺镇的领导是迟钝的,洪洞县的领导也是迟钝的。在这些“甩手掌柜”看来,这事就这样大可化小、小可化了了。

  等到中央领导有了亲笔批示,中华全国总工会派员6月13日直抵洪洞,洪洞县的领导这才如梦初醒,确定了由一个副书记办理此案,确定了要向31名受害的农民工正式道歉,确定了由县财政拨出20万元垫付工资,还要给农民工每人发放1000元的慰问金……等等。

  文章质问:事情早就在那里摆着,真有这般诚心,早干吗去了?而且,原先唯恐打发不走的受害农民工,需要联系的时候,却多数联系不上,尤其是遣返的智障人,更是下落不明。向谁道歉?发钱给谁?“甩手掌柜”们自讨了一个没趣。


  文章指出,正是这种对事业无心,对法治无畏,对民生无情的“甩手掌柜”,才治下这样的一方胆敢靠残暴、残忍、残酷生财的恶土。只要为官一任者守土有责,理事有道,治民有方,黑砖窑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问世之机。黑砖窑是没有围墙的,“甩手掌柜”却可以浑然无知;生产了那么久带血的砖头,“甩手掌柜”却可以俨然没事;受害者是被劳务仲介拐卖的,解救时遭遇过当地警员的推诿,“甩手掌柜”却可以长期失察;令人发指的案件大白于天下了,“甩手掌柜”还想一“甩”了之……

  要还世道一个公正,要还人间一个正义,要铲除一切类似山西黑砖窑这等现代奴隶制的土壤,就须问责一切这样的“甩手掌柜”!

  童奴事件,能否推动中国法治车轮

  《北京青年报》发表舒圣祥的文章发问:童奴事件能否推动中国笨重的法治车轮。文章说,发生在山西黑砖窑里的一切,只能用惨绝人寰来形容。他们的“悲惨世界”在“世界无童工日”(6月12日)左右被媒体披露,也许纯粹是一个巧合,却“巧合”得让人如此心痛。

  文章指出,解救那些可怜的孩子,给他们应得的赔偿;惩治那些胡作非为的官员,追究他们责任,这些当然是眼下最重要的工作。公众必须看到乌纱帽落地,必须看到有人被送进监牢,必须看到法律作用在每一个罪犯身上的正义。但是,仅仅有这些就够了吗?

  毋庸讳言,山西黑砖窑案注定会和孙志刚案一样成为中国法治史的奇耻大辱。后者稍许让人欣慰的是,它直接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血的代价总算换来了法治车轮的进步;那么山西黑砖窑案呢?不可谓不残忍至极的这一血泪事件,能给中国法治进步带来什么?它能推动笨重的法治车轮哪怕非常微小的一点前进吗?

  所有的民工故事都可以证明一点,那就是《劳动法》对弱者的保护无比脆弱。当《劳动法》所保护的对象被人当奴隶一样买卖,而且早已不是“个案”而成为一种“现象”时,我们就应该考虑《劳动法》的保护力度是否太弱,对执行《劳动法》的部门责任是否规定的太少太轻?当一部法律在现实中的落实被大打折扣,甚至形同废纸,那么这部法律本身就必然值得反思。

  文章又说,山西黑砖窑案还揭露了一个可怕的执法现象:本地执法部门只保护本地人利益。比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比如当地员警,在面对不远万里赶来的孩子父母时,是无比冷漠的,甚至奉劝他们“应该回河南报案”。以至于河南省警方只有紧急上报公安部,请求其督促山西警方采取解救行动。显然,执法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广泛存在的,这不仅大大削弱了整体的执法力度,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执法公平。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另外必须要在问责制上有明确规定
应借这个机会打击一下地方山头主义.杀几个,关一批,挽回民心,避免类似的事再次发生.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6-15 20:14 发表
应借这个机会打击一下地方山头主义.杀几个,关一批,挽回民心,避免类似的事再次发生.


替罪羊肯定会出现几个的.但是是多大的鱼就不知道了
我不是说替罪羊,而是说中央应利用这个机会真正整治一下地方分权.现在的民意,说不定正是破除以往不能突破的瓶颈的最好工具.
警察就是法!官员就是权!
谁敢说换一批人就不会继续有这样的事情???
体制问题,永远不要相信人,没有好的制度,再好的人坐那个位置也会腐败.现在的反腐败都是亡羊补牢
把任何一个具体的事情都往体制上扯,那才是真没有解决问题的希望了
山西好人少,从上到下,全都收拾!
原帖由 basin 于 2007-6-16 11:21 发表
把任何一个具体的事情都往体制上扯,那才是真没有解决问题的希望了


把任何一个具体的事情都寄托在救世主上,那才是真没有解决问题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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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errygen 于 2007-6-16 11:24 发表
山西好人少,从上到下,全都收拾!

你在山西待过几年,去过几个地方,不要说话不经过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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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asin 于 2007-6-16 11:21 发表
把任何一个具体的事情都往体制上扯,那才是真没有解决问题的希望了

这种事情你说不是公检法的体制问题还是什么问题
这关法律什么事?法是不告不理的。

这是政府官员渎职行为,别扯到法律,法律有足够的条款治这些罪行。

质疑执法部门保护本地人利益,这句话对提倡民主法制的人来讲,本来就是挺讽刺的,按照当今民主典范,本地执法部门只向本地负责,中央、外地人是管不着的。也只有中央集权国家,才可以干预地方主义。直接说违法就是了,违了法,谁都可以指责它。
中央指示:山西省领导一定要严办!
    山西指示:运城市领导一定要严办!
    运城指示:运城县领导一定要严办!
    县委指示:乡镇一把手一定要严办!
    乡镇指示:各村大领导一定要严办!
    村委指示:各黑砖窑厂一定要严办!
    窑厂指示:各包工头--一定要严办!!!!!!!
    
    
    包工头批示:通风报信者一定要严办!!!!!!!
原帖由 yewenyewu 于 2007-6-16 17:36 发表
这关法律什么事?法是不告不理的。

这是政府官员渎职行为,别扯到法律,法律有足够的条款治这些罪行。

质疑执法部门保护本地人利益,这句话对提倡民主法制的人来讲,本来就是挺讽刺的,按照当今民主典范, ...

不关法律的事?检察院是干白吃的?渎职难道不是违法?切!
严查严办,杀鸡警猴
原帖由 yewenyewu 于 2007-6-16 17:36 发表
这关法律什么事?法是不告不理的。

这是政府官员渎职行为,别扯到法律,法律有足够的条款治这些罪行。

质疑执法部门保护本地人利益,这句话对提倡民主法制的人来讲,本来就是挺讽刺的,按照当今民主典范, ...

体制要是没问题,山西省的煤吃人、砖奴隶能存在这样久?居然没事,扫了一批,一批又起来。官员商人上下勾结,无法无天。为什么他们可以这样干还能长期逍遥法外?
长此下去,民心尽失,真担心国将不国
这种事还用得着扯上公权力?
从张宝顺,于幼军这二位以下,良心都TNND大大的坏了!坏透了!
原帖由 2000wcw 于 2007-6-15 21:29 发表
谁敢说换一批人就不会继续有这样的事情???


按你的说法就不换了?!让他们接着胡作非为,让他们撑死了就不会再为害一方了??!!___什么狗屁论!!!:@ :@
原帖由 meiyuzhixi 于 2007-6-16 18:02 发表
中央指示:山西省领导一定要严办!
    山西指示:运城市领导一定要严办!
    运城指示:运城县领导一定要严办!
    县委指示:乡镇一把手一定要严办!
    乡镇指示:各村大领导一定要严办!
   ...


你你.......真是太有才了!!!!!!!!!!!!!!!!!!!!!!!!!!!!!!!!!!!!!!!!!!!!!!!!!!!!!!!!!!!!!!!!!!!!!!!!!!!!!!!!!!!!!!!!!!!!!!!!!!!!!!!!!!!!!!!!!!!!!!!!!!!!!!!!!!!!!!!!!!!!!!!!!!!!!!!!!!!!!!!!!!!!!!!!!!!!!!!!!!!!!!!!!!!!!!!!!!!!!!!!!!!!!!!!!!!!!!!!!!!!!!!!!!!!!!!!!!!!!!!!!!!!!!!!!!!!!!!!!!!!!!!!!!!!!!!!!!!!!!!!!!!!!!!!!!!!!!!!!!!!!!!!!!!!!!!!!!!!!!!!!!!!!!!!!!!!!!!!!!!!!!!!!!!!!!!!!!!!!!!!!!!!!!!!!!!!!!!!!!!!!!!!!!!!!!!!!!!!!!!!!!!!!!!!!!!!!!!!!!!!!!!!!!!!!!!!!!!!!!!!!!!!!!!!!!!!!!!!!!!!!!!!!!!!!!!!!!!!!!!!!!!!!!!!!!!!!!!!!!!!!!!!!!!!!!!!!!!!!!!!!!!!!!!!!!!!!!!!!!!!!!!!!!!!!!!!!!!!!!!!!!!!!!!!!!!!!!!!!!!!!!!!!!!!!!!!!!!!!!
原帖由 zking675918 于 2007-6-16 20:54 发表

不关法律的事?检察院是干白吃的?渎职难道不是违法?切!

检察院不是执法单位,检察院也要通过执法人员才能起作用,执法可是官员的事情,法律是有足够的条款治罪的,问题是执法者不执法,这就不是法律的事情了,而是官员犯罪,所以这不是法律出了问题,而是人出了问题。
原帖由 seacat 于 2007-6-16 22:00 发表

体制要是没问题,山西省的煤吃人、砖奴隶能存在这样久?居然没事,扫了一批,一批又起来。官员商人上下勾结,无法无天。为什么他们可以这样干还能长期逍遥法外?

村民是自治的,也就是说是按最民主的程序进行管理的,村民都不告,那么关体制什么事?这是人的问题。监督靠外来力量,这可是体制的作用,一个命令下去,就雷厉风行,如果真靠打官司,这样的舆论审判,早就被人用来当作辩护的理由了。

官商勾结本来就是前任政府留给我们的东西,大力搞国退民进,才有现在的奸商存在。

村集体收入靠出租土地换来的租金,如果土地没收入了,村民也许就得自己出去做包身工了,利益的衡量,估计就是长期逍遥法外的原因了之一了。当然不否认也有可能是不想惹事。
到时调查结果报告会说,我们基层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有问题的只是极少数个别:D
原帖由 yewenyewu 于 2007-6-17 18:41 发表

检察院不是执法单位,检察院也要通过执法人员才能起作用,执法可是官员的事情,法律是有足够的条款治罪的,问题是执法者不执法,这就不是法律的事情了,而是官员犯罪,所以这不是法律出了问题,而是人出了问题。


  检查员不是执法单位?哇哈哈哈哈。
原帖由 zking675918 于 2007-6-16 20:54 发表

不关法律的事?检察院是干白吃的?渎职难道不是违法?切!


  刑法中有“渎职罪”的法条,但是渎职罪是比较轻的罪名,一般如果收了钱就算受贿或者其他的罪名,渎职罪很少单独出现。
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虽然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但它不是执法机关,而是监督机关。
应该就此事对党内进行一次清洗,清洗的力度应该允许达到反右的水平。历史证明,中国人民是可以接受一个仅仅针对精英的清洗的。

通过对党内的清洗,处决一批人员,达到纠正执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的目的,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哪怕是处死一百万左右的公务员,他们的生命跟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即便杀错了,以后还可以进行平反,但是现在必须要进行

这是一个机会。

我现在可以理解为什么斯大林要进行大清洗了。
楼上乱扯!
苏联的奴工现像就是在大清洗中才出现的!
俺早替PARTY说了,俺们的干部绝大部分是好的,不好的只是极少数个别的,俺们还要把表扬先进人物的活动轰轰烈烈的搞下去,楼主,你就死心吧:D
转:

如此大范围和旷日持久的“非法用工”存在于我们法律越来越完善,各级政府部门的不停的带表不停的学习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以说至少在那个洪洞县我们的政权已经失控,如果那个河南记者的报道是真实的话:1000童工,近10000窑工没有报酬吃的是猪狗食,住的是猪窝,最开始两天的报道还有被强迫的窑妓,你到底说山西是什么主义的社会?!所以说这绝不是什么非法用工,是人道主义灾难,这是中华民族的耻辱!你与我一样因生在这个时代而被钉在耻辱柱上!
到6月份都要建
立起农民工维权中心。(记者郭小安)
山西黑砖窑近几天成了全国人民痛恨唾骂的对象。成年、未成年的农民工在这里像牲口一样被黑心的窑主和工头迫害和压榨着。他们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超负荷地劳动,失去人身自由,生命没有保障,有人被打死,有人被逼疯,所有的人从肉体到内心都伤痕累累。     全国人民十万分愤怒。这简直是当代奴隶制,21世纪的中国还有这样令人发指、毫无人性的奴役现象存在,这是文明社会的奇耻大辱,对泯灭良知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一定要依法严惩不贷。     其实,列位看官有所不知。第一,此类黑砖窑现象在我国各地已存在多年,且时常被媒体揭露;第二,被拿下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也基本依法受到了惩罚。     但是,在网上简单检索一下便会发现,黑窑主和黑工头们受到的惩罚实在是太轻,让人感觉我们的法律对这些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2006年9月至11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名打工人员被骗至河南中牟县一砖窑场,成为一群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包身工”,每天至少要工作20小时,吃饭不准超过20分钟,上厕所不准超过3分钟,即使如此仍被包工头用棍夯、用锨打。2007年5月,中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监工操建军、张有华、马建超、孔海新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大河报》报道)     ——2006年11月21日,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对一家窑场的5名包工头作出宣判,以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王书华等5人从一年半到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00元。(据《大河报》报道)     ——安徽籍的李更新承包山东文登市东泉建材厂(原姜家窑窑场),与被告人于永芳共同管理该厂,2006年2月份他们通过中介公司招收了一批外来民工,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进行劳动。2006年11月1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于永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会亮、张涛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东方法眼网报道)     ——2006年2月5日,河南人衡生承包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罗义村的砖窑。衡生以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行留下工人,强迫其劳动,还曾指使袁某、刘某等人对欲逃跑的农民工进行殴打。2006年9月13日,盐湖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衡生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据《山西晚报》报道)     ——2004年12月,安徽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件,以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毕某等6人两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到2000元。吴某等人先后将外省籍民工罗某等5人招聘到涡阳县耿皇乡王楼的窑厂打工,并指使他人殴打、监禁罗某等民工,以强迫他们继续劳动。(据《安徽市场报》报道)     ……     这些旧闻每一条都凝结着一段农民工“奴隶”的血泪史,但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窑主和监工门根本不需要将牢底坐穿。此时,这些被依法惩处过的当代“奴隶主”中的很多人早已重获自由,也许已经在某个角落的窑场里开始役使新一批农民工“奴隶”了。     我们的法律怎么了?在平等、自由理念已经如此深入人心的21世纪,关起门来搞奴隶劳动,剥夺公民自由,践踏公民尊严,危害公民生命,对这样公然藐视和挑战人类最基本社会价值观的倒行逆施,法律却只能开出几个月徒刑、一小笔罚金的轻飘飘判决。与其罪行严重不对称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简直就是在鼓励和纵容当代“奴隶主”以零道德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成本,追逐超额利润。这也就难怪黑窑场屡打不绝,愈演愈烈。     但这些判例确实于法有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一条本意在于落实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新增条款,实际上却为当代“奴隶主”们打开了逃辟应得惩罚的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和历年来的判例推演,如果有一帮恶棍办了一个特大号的黑窑场,把全中国人民都放进去奴役起来,案发后,法院也只能判他们个把月,罚他们几千几万块钱了事。     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实际上,稍微认真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出,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这一条处罚规定只能适用于合法机构偶尔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黑窑场这样有计划有预谋大规模奴役公民的“当代集中营”,绝对不应该适用刑法第244条,“私人集中营”与“单位”根本不是一回事,“奴隶”与“职工”怎么能同日而语。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于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快到清洗的时候了,要不了多久了,等着瞧吧
快到清洗的时候了,要不了多久了,等着瞧吧
以前一直不理解为什么会有文革,
现在总算明白一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