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虎坚称精斑系公安做手脚 证人被公安威胁 南方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5:29:07
南方网4月5日报道 4月4日下午2时,高莺莺之父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在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高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对于这些指控,高天虎选择了自辩,仅以简洁的字眼“那不是事实”来应对。
高天虎被指控伪造证据等罪名


高天虎生于1961年10月5日,系老河口市洪山嘴办事处赵岗村村民,1983年曾因流氓罪入狱服刑4年。


检察机关指控:高莺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坠楼自杀身亡后,其父高天虎于2002年至2005年3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湖北省公安厅写信告状,称高莺莺被人奸杀,要求追究宝石宾馆老板王淑军的刑事责任。其间,高天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向记者提供捏造的事实,导致媒体大量失实报道。


2006年,公安部、省公安厅和襄樊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第二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高天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将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检察机关认为,高天虎除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王淑军、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有违背伦理,将自己的精液弄在自己女儿高莺莺的内裤上,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自辩称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由于高天虎拒绝了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和亲属为其从北京请来的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他自行作无罪辩护,始终否认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面对检方准备充分的大量证据,高天虎显得人单势孤,仅以简洁的字眼“那不是事实”来应对。


昨天,高天虎的妻子陈学荣没有出现在现场,家属们说她出去打工不知所终。


最后,检方公诉人表示,考虑到女儿跳楼这样的家庭悲剧,请法庭考虑对高天虎从轻处罚。


面对最后陈词,高天虎说自己只想说一句话:我说的全部是事实,我也不需要辩解了,认为我有罪就判,正义最终是要战胜邪恶的。


昨晚6时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结果择日宣判。


自辩是因对律师失去信任


昨天一大早,北京律师王才亮赶往襄阳区看守所,试图说服高天虎接受自己为辩护律师。高天虎却十分客气地说:谢谢,我不需要律师,我是清白的,法庭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王才亮说,高天虎当时情绪激动,后来还开始报怨他:我羁押到七个月时,多次向看守所反映要见律师,为什么没看到你们来?为什么没看到你为我写一份辩护词?


此刻,王才亮终于明白高天虎不请律师是对律师失去了信任。他对高天虎说:我们没有接到任何人通知你要见我们。


看守所一名人员告诉王才亮,高天虎提出要见律师的要求后,我们曾两次将这一要求致电办案单位。王才亮表示,办案单位根本没有转达高天虎的要求。


高莺莺


是自杀还是奸杀


检方:公安机关从原宝石宾馆员工曹会柱、王小君、郭雄、郭延静处获得的证言可以证明,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而不是被奸杀。


高天虎:那些证人都是被公安威胁才这么做的,他们原来跟我说的高莺莺是被害死的。


检方:原员工郭延静曾给你写过一个证言,说当天的供词是被老板逼迫才说的。现在她作出的证言是,那份证明是你写好后要她抄写的,在抄写时还将自己的名字郭延静误为“郭艳静”。


高天虎:我没有那样做,那是她自愿写的。


湖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专家(检方证人):在去年此案复核时我们在宝石宾馆现场进行了三次模特坠落实验,两次是从九楼窗口推下来,一次是让模特先坐在窗台上然后轻轻推落,前两次模特都坠落较近,腿搭在三楼洗衣房楼沿上,第三次坠处远一些。三次坠落均衣服崩开,模特损坏严重。


检方:实验证明高莺莺确系死于自杀坠楼。


高天虎:这些实验不准确。人工推的话,就会沿抛物线坠落到洗衣房平台。我女儿身高1.69米,站在九楼窗口根本直不起腰,如果是自己跳下来只会掉落在平台与宝石宾馆主楼之间的过道里,不信让专家自己跳下试试。 (贾云勇)


内裤精斑


是否为高父所留


检方:高莺莺的衣物包括那条重要的内裤一直都是由高天虎保存,经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留下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检方证人):我们将精子的DNA与高天虎口腔试纸进行DNA比照,内裤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检方:为什么要将精斑DNA与高天虎口腔取样做比对?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高天虎口腔试纸是常规取样,我们对结果也是非常意外,又再做了一次比较,结果完全相同。


高天虎:我们夫妻被公安找到后,去年7月22日在北京我妻子被要求体检,公安从我妻子阴道内提取了我的精液,而后在内裤上做了手脚。


检方:陈学荣只进行了体表和尿检,未进行阴道物提取。而且公安部的鉴定7月21日就已做出。(同时问检方证人)内裤精液内是否检测到女性DNA?


公安部物证鉴定专家:没有检测到。


检方:这说明内裤精斑并非从陈学荣阴道内提取。


高天虎: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我的。鉴定机构没有对衣物进行全面检测,而只对内裤上的几个点进行取样,结果不全面。作者:贾云勇南方网4月5日报道 4月4日下午2时,高莺莺之父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在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高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对于这些指控,高天虎选择了自辩,仅以简洁的字眼“那不是事实”来应对。
高天虎被指控伪造证据等罪名


高天虎生于1961年10月5日,系老河口市洪山嘴办事处赵岗村村民,1983年曾因流氓罪入狱服刑4年。


检察机关指控:高莺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坠楼自杀身亡后,其父高天虎于2002年至2005年3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湖北省公安厅写信告状,称高莺莺被人奸杀,要求追究宝石宾馆老板王淑军的刑事责任。其间,高天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向记者提供捏造的事实,导致媒体大量失实报道。


2006年,公安部、省公安厅和襄樊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第二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高天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将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检察机关认为,高天虎除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王淑军、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有违背伦理,将自己的精液弄在自己女儿高莺莺的内裤上,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自辩称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由于高天虎拒绝了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和亲属为其从北京请来的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他自行作无罪辩护,始终否认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面对检方准备充分的大量证据,高天虎显得人单势孤,仅以简洁的字眼“那不是事实”来应对。


昨天,高天虎的妻子陈学荣没有出现在现场,家属们说她出去打工不知所终。


最后,检方公诉人表示,考虑到女儿跳楼这样的家庭悲剧,请法庭考虑对高天虎从轻处罚。


面对最后陈词,高天虎说自己只想说一句话:我说的全部是事实,我也不需要辩解了,认为我有罪就判,正义最终是要战胜邪恶的。


昨晚6时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结果择日宣判。


自辩是因对律师失去信任


昨天一大早,北京律师王才亮赶往襄阳区看守所,试图说服高天虎接受自己为辩护律师。高天虎却十分客气地说:谢谢,我不需要律师,我是清白的,法庭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王才亮说,高天虎当时情绪激动,后来还开始报怨他:我羁押到七个月时,多次向看守所反映要见律师,为什么没看到你们来?为什么没看到你为我写一份辩护词?


此刻,王才亮终于明白高天虎不请律师是对律师失去了信任。他对高天虎说:我们没有接到任何人通知你要见我们。


看守所一名人员告诉王才亮,高天虎提出要见律师的要求后,我们曾两次将这一要求致电办案单位。王才亮表示,办案单位根本没有转达高天虎的要求。


高莺莺


是自杀还是奸杀


检方:公安机关从原宝石宾馆员工曹会柱、王小君、郭雄、郭延静处获得的证言可以证明,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而不是被奸杀。


高天虎:那些证人都是被公安威胁才这么做的,他们原来跟我说的高莺莺是被害死的。


检方:原员工郭延静曾给你写过一个证言,说当天的供词是被老板逼迫才说的。现在她作出的证言是,那份证明是你写好后要她抄写的,在抄写时还将自己的名字郭延静误为“郭艳静”。


高天虎:我没有那样做,那是她自愿写的。


湖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专家(检方证人):在去年此案复核时我们在宝石宾馆现场进行了三次模特坠落实验,两次是从九楼窗口推下来,一次是让模特先坐在窗台上然后轻轻推落,前两次模特都坠落较近,腿搭在三楼洗衣房楼沿上,第三次坠处远一些。三次坠落均衣服崩开,模特损坏严重。


检方:实验证明高莺莺确系死于自杀坠楼。


高天虎:这些实验不准确。人工推的话,就会沿抛物线坠落到洗衣房平台。我女儿身高1.69米,站在九楼窗口根本直不起腰,如果是自己跳下来只会掉落在平台与宝石宾馆主楼之间的过道里,不信让专家自己跳下试试。 (贾云勇)


内裤精斑


是否为高父所留


检方:高莺莺的衣物包括那条重要的内裤一直都是由高天虎保存,经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留下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检方证人):我们将精子的DNA与高天虎口腔试纸进行DNA比照,内裤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检方:为什么要将精斑DNA与高天虎口腔取样做比对?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高天虎口腔试纸是常规取样,我们对结果也是非常意外,又再做了一次比较,结果完全相同。


高天虎:我们夫妻被公安找到后,去年7月22日在北京我妻子被要求体检,公安从我妻子阴道内提取了我的精液,而后在内裤上做了手脚。


检方:陈学荣只进行了体表和尿检,未进行阴道物提取。而且公安部的鉴定7月21日就已做出。(同时问检方证人)内裤精液内是否检测到女性DNA?


公安部物证鉴定专家:没有检测到。


检方:这说明内裤精斑并非从陈学荣阴道内提取。


高天虎: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我的。鉴定机构没有对衣物进行全面检测,而只对内裤上的几个点进行取样,结果不全面。作者:贾云勇
1983年曾因流氓罪入狱服刑4年。
  高天虎是流氓出身,那么把精液涂抹在女儿内裤上就不奇怪了。
]]
1983年,流氓罪,是不是严打的时候啊???
我已经完全不相信政府会有所谓的正义和公正了:Q
真不知道有多少人和我有一样的想法:')
至少在这个案子上,我有和你相同的感觉!

很难令人相信这个高天虎会愚蠢到这样的地步:那自己精液也冒充别人的,而不知道这是可以被轻易的检验出来的!

之所以很难令人相信,是因为,高天虎始终保留着这个物证、并且把它提供给法庭,就是认为这个物证可以作为鉴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有力证据,由此推断,高天虎显然是知道现代DNA检测的威力的!在此情况下怎么可能以自己的精液去作假?!而且还主动提供出来作为证据?!活腻味了吗?!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4-5 11:42 发表
高天虎生于1961年10月5日,系老河口市洪山嘴办事处赵岗村村民,1983年曾因流氓罪入狱服刑4年。
  高天虎是流氓出身那么把精液涂抹在女儿内裤上就不奇怪了



委员的这个说法令人十分遗憾。

高天虎即使真的犯有什么什么罪,也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罚,不需要一辈子被歧视甚至惩罚,更不能因此而获得一个“流氓出身”!

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也有诉讼和做证的权利,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法庭也不会因为其是罪犯就不采信的证言、证词,因此,不应该以高天虎曾经是个罪犯而怀疑去他在这个案件上是在撒谎。

这让我想起了印度电影《流浪者》里面那场著名的法庭辩论——拉兹的自我辩护中说的: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小偷的儿子永远是小偷。。。。。
要是警察做的手脚,那么高天虎的精斑是如何搞到的?
曾经的老流氓,可能不知道DNA。在他坐牢的年代有精斑就可以作证据鸟:D :D :D
老牛居和委员都是我从JC时代就敬重的IP,但是在这个案例里对高天虎的态度实在令人遗憾。
呵,我也觉得委员同志近来在某些贴子里的观点不太令人信服,不知是不是因为事务繁忙,没有时间仔细思考造成的?:D
为什么证据要从高莺莺的衣物上取?为什么当初不从遗体上取???!
高莺莺死了是事实,为什么会死?现在不去查原因却去节外生枝!
169的一个女孩,她本该有多美好的人生啊,就这么去了!
某些人的感性又被绑架了……
原帖由 问题一箩筐 于 2007-4-5 16:22 发表
老牛居和委员都是我从JC时代就敬重的IP,但是在这个案例里对高天虎的态度实在令人遗憾。

  你可能没有办案经验。老牛和委员的怀疑不是没有道理的……就是今天农村还有很多人不知道DNA检测的威力。你没有经常下乡办案,不知道科盲还很多。
赞成楼上的解释,知道DNA为何的国人又有多少?!对某些人根本不需要仁慈!
原帖由 问题一箩筐 于 2007-4-5 14:17 发表



委员的这个说法令人十分遗憾。

高天虎即使真的犯有什么什么罪,也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罚,不需要一辈子被歧视甚至惩罚,更不能因此而获得一个“流氓出身”!

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也有诉讼和做 ...

  
  你冷静下来想想看,你为什么会怀疑高天虎清白而鉴证结果荒唐?是因为办案机关缺乏公众信用,换句话说,也是怀疑办案机关不廉洁、“流氓出身”,对不对?
  我们的司法腐败是非常严重的。可是也不能够因此就不让它有参与诉讼、作证。对不对?
  关键看证据。
  本案得到了上级的重视。本案中,鉴定机关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高天虎是在公安部、省公安厅和襄樊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第二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以后,高天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将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本案中,最重要的物证证实精液是高天虎所有。
高天虎的精液也能弄到?
我看把精液提交外国检验,如果是他的话,严判十年!
如果不是,严判检验的十年!
  不要说农村,就是我们城市中,不知道DNA检验的,也很多啊。高父有此举不足为奇。
]]
就算是精班是高天虎的 也要搞清除高莺莺到底是怎么死的  这个才是我们应该关心的
原帖由 francois 于 2007-4-5 16:47 发表
为什么证据要从高莺莺的衣物上取?为什么当初不从遗体上取???!
高莺莺死了是事实,为什么会死?现在不去查原因却去节外生枝!
169的一个女孩,她本该有多美好的人生啊,就这么去了!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委员所说的“本案”是指的哪一案?是指高天虎伪证案?还是高莺莺不明原因坠楼致死案?

高天虎的被鉴定为带有他的DNA特征的物证是在什么情况下、由谁交给公安部的检测机关的?中间经过了哪些环节?

我们知道DNA检测是通过与已知的样本进行比对来得出结论的,按照通常办案的逻辑,应该拿物证与被诉方怀疑的嫌疑人的DNA去比对,很难想象有人会拿被害人的父亲去比对,而且是精液这样的样本!

高天虎最后对律师失望,不相信律师,而采用自我辩护,这是为什么?为什么看守所说2次发出了高天虎要见律师的申请,而律师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这是为什么?什么环节除了问题?

还有为什么不从遗体中提取的问题,因为遗体早早的就被火化了,案件没有侦结,为什么那么快的火化遗体?

最根本的问题还是高莺莺为什么跳楼?审判结论是“确系自杀”,也就是说高莺莺是自己跳下去的,那么她为什么要跳下去?她轻生跳下去的那个窗子是她的宿舍吗?她为什么选择这样的地方轻生?可曾有过这样的轻生的案例?她跳下去的时候屋子里有没有人?那些人在干什么?

为什么就没有人关心这些问题?难道就因为高天虎是个“流氓出身”的“老流氓”?!
高是怎么死的和本案完全无关,现在就是DNA检查结果的问题。

如果检查结果无误,那就是伪证;如果认为检查结果存在技术错误或者故意作弊,那就要进一步提出证据。
支持一箩筐,即使高天虎伪证成立也不能证明高莺莺是否自杀。
再说了,83年的流氓罪才判四年,要真是猥亵甚或强奸早就毙了,估计就是打架伤人的事。
伪证罪和跳楼案件没有一起处理吧?证明了作伪证,也并没有说跳楼就不成立吧?
问题是精液是怎么来的
原帖由 问题一箩筐 于 2007-4-6 10:35 发表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委员所说的“本案”是指的哪一案?是指高天虎伪证案?还是高莺莺不明原因坠楼致死案?

高天虎的被鉴定为带有他的DNA特征的物证是在什么情况下、由谁交给公安部的检测机关的?中 ...


  看来你不知道现在大家讨论的是什么案件,是高天虎伪证案!本案中证物是高天虎提供的,而物证上就是高天虎的精液。证物是在联合调查组和高天虎一起提交的。精液DNA检测的结果就是高天虎自己的。就是换了别人的精液,也不可能是如此近似。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6 11:43 发表
问题是精液是怎么来的

  高天虎自己弄上去的。
原帖由 朱宇 于 2007-4-6 11:32 发表

伪证罪和跳楼案件没有一起处理吧?证明了作伪证,也并没有说跳楼就不成立吧?

请看楼主的首贴,里面有双方关于高莺莺落楼原因的对话,请问审理伪证案是否有必要一同审理高莺莺落楼原因?是否决定两案合并了?是否会在判决书中就高莺莺死因出结论?
scut_m:
  本贴开始,我最关心的就是精液何人所有。物证是高天虎自己保管的,在联合调查组成立以后才移交鉴定中心。证据指向高天虎造假。至于你所说的仿冒多份物证,把真实的物证放在其中,反而给了造假的可能。
  
问题一箩筐:
  
  委员所说的“本案”是指高天虎伪证案件。高莺莺不明原因坠楼致死案,其中还有疑点,比如为何尸体被强行火化而不是冰冻保存?
  高天虎的被鉴定为带有他的DNA特征的物证是在联合调查组建立以后,由高天虎自己交给公安部的检测机关的。中间没有环节。
  精液DNA检测是通过与已知的样本进行比对来得出结论的。按照通常办案的逻辑,应该拿物证与被诉方怀疑的嫌疑人的DNA去比对,这次复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所留精斑进行了检验,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包括传说中嫖娼不成害死她的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之子的血样。比如此案中,物证是高天虎保存的,又有流氓犯罪前科,所以拿去对比,因为怀疑作伪证。而检验结果证实是高天虎的。
  
  高天虎在看守所说2次发出了高天虎要见律师的申请,而律师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这是高天虎的说法,但是此说法值得怀疑……因为他不相信律师,拒绝律师辩护。
  
  不从遗体中提取阴道内液,因为遗体早早的就被火化了,案件没有侦结,如此快地火化遗体,这才是最可疑的地方!那么此宾馆背后有没有什么恶势力呢?高天虎怀疑原来的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之子加害之,所以就很可以解释为何尸体被强行火化。
  
  最根本的问题还是高莺莺为什么跳楼?审判结论是“确系自杀”,也就是说高莺莺是自己跳下去的,那么她为什么要跳下去?这需要大量的举证来验证动机,以前的报道中有高莺莺精神病辍学,有搜查到她的字迹说“不活了”。她轻生跳下去的那个窗子并非她的宿舍。曾有过这样的古怪的轻生案例,轻生者不一定就在自己宿舍跳楼,正常。她在九楼至十楼楼梯转弯处窗口坠楼,是一个没有目击证人的场所。至于跳楼会不会脱裤子?会,委员就在网络上见过跳楼的女人紧身牛仔裤都甩出大半个屁股。
  但是高莺莺是有精神病前科,辍学。这是事实。高天虎也不敢否认。
  
  我最关心的是精液何人所有,因为很多人不相信精液是高天虎的。
  
  本案中,我对高莺莺之父高天虎造假没有怀疑,但是我对高莺莺是否遭到性侵犯仍然有所怀疑。性侵犯不一定就是留下了精液,因为强奸未遂,或者阴茎接触到阴部(法律上构成既遂),或者强迫口交或乳交,都不会在阴道内留有精液。高莺莺会不会因为被侵犯,引发精神异常跳楼?
  
  既然涉及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之子,调查组应该更加公开透明整个案件的证据链。
想要襄樊的官场公开什么...呵呵
委员可能不知道
襄樊原来那个倒台的长官在警察去他家抓他的时候
还敢放狼狗去和警察对峙呢

如果现在有强有力的人民专政就好了
遇到这样的事情就是契机
先消灭三十个大小XX再来用法律讨论
马甲1号:
  反腐败必须用法律解决问题,不然怎么知道去反腐败的人不腐败?郴州原纪委书记就是依靠反腐败搞腐败的。反腐败如果扩大化,一定更加腐败。明朝利用过宦官反腐败监察百官,结果创造了一项世界纪录:宦官刘谨,可以变现的财产,折合明朝财政收入十八年。厉害吧?
原帖由 朱宇 于 2007-4-5 14:41 发表
要是警察做的手脚,那么高天虎的精斑是如何搞到的?

对于世界各大国警察而言,收集某些证据,只有愿不愿意做,而不存在做不做的到的问题!
这不叫讨论问题,这叫抬杠。抱定这种态度,你直接组织农民起义去好了。;P
原帖由 老牛居 于 2007-4-5 14:45 发表
曾经的老流氓,可能不知道DNA。在他坐牢的年代有精斑就可以作证据鸟:D :D :D

曾经是优秀D员,可能不知道有一天站错了队列一样也是反革命份子 ,在他求上进的年代只要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就可以成为人民的勤务员!意思是不是一样啊?
最近子陵的人物来的可不少哦,横刀长啸、维维安加上你,子陵的人要转移阵地了??:D
原帖由 朱宇 于 2007-4-6 13:25 发表

这不叫讨论问题,这叫抬杠。抱定这种态度,你直接组织农民起义去好了。;P  

我说的难道没有可能?别忘了佘祥林的亲'手杀妻案!我的态度也只是怀疑而已,怎么连怀疑按照新刑法也属于扰乱国家罪?至于起不起义的,我劝你少说,我们国家那可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动不动鼓动别人造反,自己罪名也不轻,我承认我这个主人,政治立场不太坚定,但考虑到你这样的优秀时代青年的锦绣'钱'程,我就当你没说,我也不会到专门机构去汇报,不过,你最好还是自制一点,因口获罪,还要连累CD!不尚算哦!
原帖由 朱宇 于 2007-4-6 13:38 发表
TYPE55c:怎么不在子陵混了?也上超大来搅和来啦?;P

最近子陵的人物来的可不少哦,横刀长啸、维维安加上你,子陵的人要转移阵地了??:D  

工作之余,哪都走走,发发牢骚而已!至于你我没什么印象,一来,我这个人从不计仇,二来,我有本职工作要做,并不像你这样以发贴为本职工作,所以,自然也就萧洒些!至于阁下对我至今牵肠挂肚大可不必,我对阁下捧的这碗饭没什么兴趣,自然也就不会出现砸了某人的'铁'饭碗的尴尬场面发生!:D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7-4-6 11:03 发表
高是怎么死的和本案完全无关,现在就是DNA检查结果的问题。

如果检查结果无误,那就是伪证;如果认为检查结果存在技术错误或者故意作弊,那就要进一步提出证据。

要收集后一种情况证据的门槛可不是高天虎一个人也不是决大多数普通公民所能跨越的吧!最终还得依靠公安机关.:) 希望此后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能有能力解决这样的情况
好像我的帖子没那么专业吧?:D
无证据的指控司法审判中是不予采信的,这里基本的司法审判原则。

喊冤枉的声音再大也不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