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一女嫁二夫,一房二卖,一地盖两房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2:41:54
重庆房主拿着印有国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昭示我们,在这个人民自己的土地上,要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

无论是从祖上继承的,还是花钱买的,从领到印有国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一刻起,自己对房下的这块土地,在法定的时期内及其法定延长期内,就拥有绝对的权利。开发商想看中这块权利,只能和自己平等协商,任何想用威胁,胁迫的方法想从自己手中夺取这一权利,都应该受到制止。

同时,我们要问,当国家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授与房主时,在没有征得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没有权利将这一权利再次出让给第三方?

国家能一女嫁二夫,一房二卖,一地盖两房吗?重庆房主拿着印有国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昭示我们,在这个人民自己的土地上,要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

无论是从祖上继承的,还是花钱买的,从领到印有国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一刻起,自己对房下的这块土地,在法定的时期内及其法定延长期内,就拥有绝对的权利。开发商想看中这块权利,只能和自己平等协商,任何想用威胁,胁迫的方法想从自己手中夺取这一权利,都应该受到制止。

同时,我们要问,当国家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授与房主时,在没有征得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没有权利将这一权利再次出让给第三方?

国家能一女嫁二夫,一房二卖,一地盖两房吗?
说多少次了,土地使用权转移,就终止了上一个使用权.

那家人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了,还是一女一夫,一块地一个主,要讨论的只是补偿而已...
你也不用灌水一样重复一个假命题吧.;P
混淆视听
使用权……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居然实行这种殖民地式的概念
原帖由 c.a.t.f 于 2007-3-24 18:10 发表
使用权……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居然实行这种殖民地式的概念


社会主义国家都是这样……:(
原帖由 c.a.t.f 于 2007-3-24 18:10 发表
使用权……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居然实行这种殖民地式的概念

全中国13亿人都这样,啥叫殖民地式的概念。搞笑:D
任何国家都有使用权,中国古代土地还分底下权,底上权,田面权。
建国后,土地就归全民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
当国家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授与房主时,在没有征得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没有权利将这一权利再次出让给第三方?
答案是肯定的,假设一下,你住宅周围的一条河改道,你住宅所在地将要成为以前河边的高速公路的新址一部分,你就是不同意让给高速公路公司....呵呵,在现阶段,公路是"大型基础设施,交通设施范酬",但绝对是有完全独立人格的第三人....
所以问题是很模糊的"公益"定义.如发电厂,由原来的自来水公司变成的水务集团,还有旧城改造,城市规划等.......:lol
你所有说的理由中,都不包括开发商盖大楼,卖楼赚钱。这里只有开发商的利益。
嘿嘿,你的意思明白的很,也非常同意.....:lol
原帖由 mopyfish 于 2007-3-24 18:38 发表
你所有说的理由中,都不包括开发商盖大楼,卖楼赚钱。这里只有开发商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认定,如果户主觉得有异议,应该去法院申诉,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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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3-24 18:15 发表

全中国13亿人都这样,啥叫殖民地式的概念。搞笑:D


土地使用权概念最早就是英联邦统治下的香港殖民地采用的概念~因为香港是中国土地,英联邦只是租借,无权出卖土地所有权,所以才整了一个使用权概念……结果这个概念反而被大陆拿过来用……你说不悲哀么?
原帖由 c.a.t.f 于 2007-3-24 19:10 发表
土地使用权概念最早就是英联邦统治下的香港殖民地采用的概念~因为香港是中国土地,英联邦只是租借,无权出卖土地所有权,所以才整了一个使用权概念……结果这个概念反而被大陆拿过来用……你说不悲哀么?

那香港人有教会,美国人也有教会.那么现在的美国人也被殖民了.:D
原帖由 c.a.t.f 于 2007-3-24 19:10 发表


土地使用权概念最早就是英联邦统治下的香港殖民地采用的概念~因为香港是中国土地,英联邦只是租借,无权出卖土地所有权,所以才整了一个使用权概念……结果这个概念反而被大陆拿过来用……你说不悲哀么?

      土地使用权是包括在用益物权之中,用益物权制度首创于罗马法。罗马法所首创的用益物权制度与理论,为后世法律所继受。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原帖由 地球球长 于 2007-3-24 19:13 发表

那香港人有教会,美国人也有教会.那么现在的美国人也被殖民了.:D

这是两回事,我又没说大陆变成殖民地,请弄清楚我的观点~~~
原帖由 c.a.t.f 于 2007-3-24 19:30 发表

这是两回事,我又没说大陆变成殖民地,请弄清楚我的观点~~~

和殖民地有啥关系,翻翻民法-物权法就知道了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3-24 19:21 发表

      土地使用权是包括在用益物权之中,用益物权制度首创于罗马法。罗马法所首创的用益物权制度与理论,为后世法律所继受。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 ...


用益物权的确被世界各国法律接受~但是土地使用权这回事的确是从香港殖民地时期诞生的~这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土地使用权已经出授予对方后,能否将土地的所有权再出售给第三方?
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虽然这涉及到赔偿,但所有权者的权益还是大于使用权者的。况且法律明文规定了可以征收房产,那么再质疑这个权力就是多余了。现在争的只能是赔偿问题,而不是能不能征收的问题。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的,我是人民,却没有我的土地,到底是哪出错了?
原帖由 达文西 于 2007-3-24 20:33 发表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的,我是人民,却没有我的土地,到底是哪出错了?

去翻翻宪法,啥时候说土地是国家的了。我们是全民所有制,每一寸土地都是13亿人所有,你也就是13亿分之一。
13亿分960万平方公里,每人7。3平方,我一家4口30平米可以了,还可以建跃层不够还可以多建几层,可以吗?胡扯!根本就没有你的一丁点土地!
原帖由 达文西 于 2007-3-24 21:01 发表
13亿分960万平方公里,每人7。3平方,我一家4口30平米可以了,还可以建跃层不够还可以多建几层,可以吗?胡扯!根本就没有你的一丁点土地!


喜马拉雅山山顶,有本事你去建吧;P
原帖由 达文西 于 2007-3-24 21:01 发表
13亿分960万平方公里,每人7。3平方,我一家4口30平米可以了,还可以建跃层不够还可以多建几层,可以吗?胡扯!根本就没有你的一丁点土地!



拿这些P话当论据~不是弱智就是别有用心~
分也是按祖辈世代居住的老房址为基础,傻帽还喜马拉雅山,你怎么不去死啊
连P论据都没有的,就真是弱智了。
原帖由 叶禾 于 2007-3-24 21:30 发表


喜马拉雅山山顶,有本事你去建吧;P



你这人太不厚道,山顶地方太小了吧~再说爬山也累~我看完全可以把塔克拉马干核心区划给这位兄弟建房安居~大小随遍占~占他百八十平方公里咱也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