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杀人还是刑讯逼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0:43:11
是故意杀人,不是刑讯逼供!请不要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我相信许多人在看到这句话时都会表示惊讶。是啊,“刑讯逼供”是个什么词啊,那毫无疑问只能用令人深恶痛绝来对它做出解释。它可以在刹那间让人们联想到捆绑、拷打、电击、老虎凳、灌辣椒水等等所有的酷刑。所以,还能有什么行为又能被称为“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呢?
  
  有!2004年间发生在河南省周口市的一件事就是。
  
  我们来看有关的报道:
  
  [原标题--河南6名警察涉嫌刑讯逼供 将人打昏扔下楼摔死]
  
  2004年9月20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吕留生之托,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等人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带至派出所。在中午接受过吕留生的宴请后,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人与吕留生一起回到派出所,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对他进行轮番殴打。为了不让李胜利喊叫,李立田等人还脱下李的一只袜子,堵住其嘴。当李胜利被打昏迷后,又将其扔到楼下。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民警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6人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详细内容](新华网3月19日)
  
  请看,这样一件事,居然也被说成是刑讯逼供!
  
  为了对上述事件做出更客观的分析,我先说说我心目中的所谓“刑讯逼供”应该是什么。
  
  有关刑讯逼供,法律规定中这样说: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这个规定很笼统,某种意义上甚至应该说极不严密。而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刑讯逼供,应该有这样两个前提:一、客观上发生了某一个刑事案件;二、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认定某一个人正是某案犯罪嫌疑人,而非明知其冤枉。
  
  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两个前提呢?我们可以这样想一下,当没有任何刑事案件发生,而司法工作人员就抓住某一个人严刑拷打,那算什么刑讯逼供?他们让人“供”什么?同样,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这时他们却通过严刑逼供的方式让人承认犯罪,又怎么可以称为刑讯逼供呢?他本来就明知被害人没有犯罪,也不会有什么“供”嘛。所以,前一种情况,那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后一种情况,则就是谋杀了——尤其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冤枉而处以极刑的情况下。
  
  由此我们来看发生在河南周口的这件事,它正属于笔者前面讲到的第一种情况。何曾有什么刑事案件发生?几名公安人员对一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施以酷刑,并最终将其杀害,只是因为受到熟人的请托。俗话说,就是要为人出气!他们何曾要李胜利“供”什么,他们又哪里是在执法呢?所以说,这纯粹就是黑社会的行为,如果把这样的行为也称为“刑讯逼供”,实在就是对“刑讯逼供”的滥用了!(苏煜)是故意杀人,不是刑讯逼供!请不要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我相信许多人在看到这句话时都会表示惊讶。是啊,“刑讯逼供”是个什么词啊,那毫无疑问只能用令人深恶痛绝来对它做出解释。它可以在刹那间让人们联想到捆绑、拷打、电击、老虎凳、灌辣椒水等等所有的酷刑。所以,还能有什么行为又能被称为“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呢?
  
  有!2004年间发生在河南省周口市的一件事就是。
  
  我们来看有关的报道:
  
  [原标题--河南6名警察涉嫌刑讯逼供 将人打昏扔下楼摔死]
  
  2004年9月20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吕留生之托,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等人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带至派出所。在中午接受过吕留生的宴请后,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人与吕留生一起回到派出所,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对他进行轮番殴打。为了不让李胜利喊叫,李立田等人还脱下李的一只袜子,堵住其嘴。当李胜利被打昏迷后,又将其扔到楼下。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民警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6人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详细内容](新华网3月19日)
  
  请看,这样一件事,居然也被说成是刑讯逼供!
  
  为了对上述事件做出更客观的分析,我先说说我心目中的所谓“刑讯逼供”应该是什么。
  
  有关刑讯逼供,法律规定中这样说: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这个规定很笼统,某种意义上甚至应该说极不严密。而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刑讯逼供,应该有这样两个前提:一、客观上发生了某一个刑事案件;二、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认定某一个人正是某案犯罪嫌疑人,而非明知其冤枉。
  
  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两个前提呢?我们可以这样想一下,当没有任何刑事案件发生,而司法工作人员就抓住某一个人严刑拷打,那算什么刑讯逼供?他们让人“供”什么?同样,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这时他们却通过严刑逼供的方式让人承认犯罪,又怎么可以称为刑讯逼供呢?他本来就明知被害人没有犯罪,也不会有什么“供”嘛。所以,前一种情况,那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后一种情况,则就是谋杀了——尤其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冤枉而处以极刑的情况下。
  
  由此我们来看发生在河南周口的这件事,它正属于笔者前面讲到的第一种情况。何曾有什么刑事案件发生?几名公安人员对一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施以酷刑,并最终将其杀害,只是因为受到熟人的请托。俗话说,就是要为人出气!他们何曾要李胜利“供”什么,他们又哪里是在执法呢?所以说,这纯粹就是黑社会的行为,如果把这样的行为也称为“刑讯逼供”,实在就是对“刑讯逼供”的滥用了!(苏煜)
当执法者和魔鬼结盟,天堂就沦陷了
因涉嫌故意杀人和滥用职权,已被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讯逼供罪转化成了故意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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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失明和选择性失聪?
无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客观上都是混淆了事实,误导他人.
CD的兄弟们认真对待各种消息的风气非常好!
楼主的观点没有错,因为从一开始就知道被害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所以压根谈不上刑讯逼供.从开始就是故意伤害加滥用职权.(退一步讲,国家法律也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即使有犯罪嫌疑)

我不认为楼主带有色眼镜,报道我昨天也看了,即使最后三人涉嫌故意杀人,头几个也应该按故意伤害批捕!
典型的谋杀罪, 罪犯的前职业是警察而已.
没钱没权的就应该老实点,别故意找不自在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从重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楼上的写得好快,看这就行为,说得很明白了.
故意杀人。
以检察院起诉书为准:故意杀人、滥用职权
应该是两个罪一起起诉吧
而不是只起诉刑讯逼供

即使最后会因为故意杀人被处死
刑讯逼供的罪过也是一定要查清楚的
原帖由 yayibird 于 2007-3-22 09:20 发表
当执法者和魔鬼结盟,天堂就沦陷了


  有点法律常识好不好?

  刑讯逼供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负责审讯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主观要件中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等情节,不需要单独提起伤害、杀人的情节,这种罪名的竞和按照使用范围最合适的罪名来讲,哪里有问题?还“天堂沦陷”,太可笑了吧?

  举个普通点的例子:持枪抢劫银行是“持械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本来是单独的罪名,但是被包含在持械抢劫罪中,不需要单独提,明白了?

  有点反律常识好不好?好不好?小二求求你们了!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3-22 11:45 发表


  有点法律常识好不好?

  刑讯逼供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负责审讯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主观要件中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等情节,不需要单独提起伤害、杀人的情节,这种罪名的竞和 ...

尾追乞讨中
小二你要换手机了吧
把你的手机给我吧:')
嫌故意杀人和滥用职权,已被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嫌故意杀人和滥用职权起诉的呀,哪里有“只起诉刑讯逼供”的问题。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3-22 10:16 发表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从重处罚 ...


这个解释的在理!
看了大家的发言`我认为此贴可以锁了!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看到这则新闻时也是想到了同样的问题
其实法律规定很清楚,关键看怎么执行了,怎么解释了
我觉得故意混淆视听的人很多.:victory:
原帖由 yayibird 于 2007-3-22 09:20 发表
当执法者和魔鬼结盟,天堂就沦陷了


好湿好湿
兄弟一坐沙发就淫了一手好湿啊

当湿人和天使结盟,人间就下雨了
应该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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