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应从贪官开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53:45
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针对不少代表委员对死刑复核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3月14日《新京报》)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上作出了不少努力,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一个重大举措。然而,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但是,在其他经济犯罪还在大量适应死刑的情形下,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却有损公平和容易引发民众的猜疑,不足可取。
  
  我们姑且不提建国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就在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为受贿544万余元被判处死刑;在20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余元被判处死刑。而这几年,贪官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过了当年胡长清、王怀忠的数额,却只是判处了与死刑立即执行有天壤之别的死刑缓期执行,如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贪污1428万余元,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去年,“中国反腐课题组”专家还建议: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死刑判决。所以,正是看到了这种趋势,代表委员才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对于贪官限制死刑的适用,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上讲,也就应当减少对贪官判处死刑;二是限制与废除死刑的适用是世界的趋势,而各国限制死刑主要都是从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可以从限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的适用开始来达到限制死刑的适用;三是按照国际惯例:死刑犯不引渡,而我国目前大量的外逃贪官没有引渡回来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贪污贿赂犯罪还保留了死刑。
  
  然而,尽管说上述观点并无道理,但从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却并不公平,因此也就无法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经济犯罪。公权力的滥用就不仅仅会给国家带来损失,而且会给严重影响公众福利和生活,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如果普通的经济犯罪都没有减少死刑的适用而先对贪污贿赂犯罪减少死刑的适用,无疑是不公平的。其次,即使存在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但因为其他经济犯罪外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为何对贪官要先给予减少死刑的待遇?更何况,对于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也可以如余振东案一样,在个案中通过司法上承诺不判处死刑来解决,没有必要普遍性地限制对贪官的死刑适用。
  
  更重要的是,腐败在今天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深受公众的痛恨。而在法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今天,从贪官开始限制死刑适用,很容易被公众看成是“官官相护”的结果,从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与司法的权威。更何况,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贪官凭借其以往四通八达的关系网,想方设法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诸如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一样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官不判处死刑,人们也担心他们无法接受到惩罚,从而鼓励更多的官员走向犯罪道路。
  
  因此,,要体现刑罚的人性化,要适用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的世界趋势,同时又体现司法的公正,消除民众的猜疑。我们应当首先考虑从对其他经济犯罪分子限制死刑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限制对贪官的死刑适用。目前,对于贪官,应当做到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所说,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据相关报道称,2006年有202名厅局级干部“落马”,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贪污受贿百万以上的案件623件。专家因此预测,“2007年将迎来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那么,法院能否在这么多案件中判处几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死刑立即执行,以取信于民呢?[作者:杨涛]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针对不少代表委员对死刑复核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3月14日《新京报》)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上作出了不少努力,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一个重大举措。然而,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但是,在其他经济犯罪还在大量适应死刑的情形下,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却有损公平和容易引发民众的猜疑,不足可取。
  
  我们姑且不提建国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就在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为受贿544万余元被判处死刑;在20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余元被判处死刑。而这几年,贪官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过了当年胡长清、王怀忠的数额,却只是判处了与死刑立即执行有天壤之别的死刑缓期执行,如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贪污1428万余元,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去年,“中国反腐课题组”专家还建议:废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死刑判决。所以,正是看到了这种趋势,代表委员才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对于贪官限制死刑的适用,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上讲,也就应当减少对贪官判处死刑;二是限制与废除死刑的适用是世界的趋势,而各国限制死刑主要都是从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可以从限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的适用开始来达到限制死刑的适用;三是按照国际惯例:死刑犯不引渡,而我国目前大量的外逃贪官没有引渡回来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贪污贿赂犯罪还保留了死刑。
  
  然而,尽管说上述观点并无道理,但从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却并不公平,因此也就无法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经济犯罪。公权力的滥用就不仅仅会给国家带来损失,而且会给严重影响公众福利和生活,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如果普通的经济犯罪都没有减少死刑的适用而先对贪污贿赂犯罪减少死刑的适用,无疑是不公平的。其次,即使存在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但因为其他经济犯罪外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为何对贪官要先给予减少死刑的待遇?更何况,对于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也可以如余振东案一样,在个案中通过司法上承诺不判处死刑来解决,没有必要普遍性地限制对贪官的死刑适用。
  
  更重要的是,腐败在今天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深受公众的痛恨。而在法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今天,从贪官开始限制死刑适用,很容易被公众看成是“官官相护”的结果,从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与司法的权威。更何况,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贪官凭借其以往四通八达的关系网,想方设法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诸如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一样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官不判处死刑,人们也担心他们无法接受到惩罚,从而鼓励更多的官员走向犯罪道路。
  
  因此,,要体现刑罚的人性化,要适用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的世界趋势,同时又体现司法的公正,消除民众的猜疑。我们应当首先考虑从对其他经济犯罪分子限制死刑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限制对贪官的死刑适用。目前,对于贪官,应当做到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所说,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据相关报道称,2006年有202名厅局级干部“落马”,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贪污受贿百万以上的案件623件。专家因此预测,“2007年将迎来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那么,法院能否在这么多案件中判处几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死刑立即执行,以取信于民呢?[作者:杨涛]
死刑的设立和我们国家的社会心理以及文化传统是有关系的。欧美国家之所以倡导废除死刑,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浓厚的宗教气氛——从理论上说,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人的生死。现在因为人家比较强势,自然废除死刑就变成了世界趋势。
我的意见是死刑应当有,但实行的条件应当严格。其实对于贪官污吏而言,死并不是最坏的结果,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长期艰苦的监狱生活才是更好的惩罚——如果你去过监狱就知道了。
可惜在法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有钱有权能解决很多问题,贪官们的牢狱生涯可能比很多正常生活的普通老百姓更舒适。所以,现阶段废除或者限制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可能并不合适。
说句实话,我希望当官的都贪。这样好办事啊,容易达到自己的目的。
  问题是..........请楼主告诉我们应当从哪里开始好呢?
可以从老弱病残女性开始,对党员要求一定要严格苛刻,这样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
原帖由 川流不息 于 2007-3-16 22:32 发表
可以从老弱病残女性开始,对党员要求一定要严格苛刻,这样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


  貌似从贪官开始是以犯罪行为及犯罪的主观方面为依据,而从老弱病残开始是以犯罪分子本人及犯罪主体为依据,这二者没有可比性吧?而且貌似我国刑法很早就规定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年龄七十岁以上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死刑等等..........
为什么要限制死刑呢?只要证据确凿,同罪同罚 ,重罪重罚
如果哪天中国取消死刑的话,应该不适用于贪官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3-16 22:28 发表
  问题是..........请楼主告诉我们应当从哪里开始好呢?

从我开始:$
那我就可以肆意的去调戏MM了:lol
怕那些死刑的贪官乱咬啊,
哪个官没有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