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用公交公司员工乘车证 天价罚单引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41:01
昨天早晨,一名年轻女子手持公交公司员工乘车证乘车时,被车上售票员发现证件有破绽,搞笑的是,这张贴着该位女子穿公交制服照片的乘车证上的出生年份竟然是1928年。按照公交部门的规定,该女子要被处罚万元,面对如此天价的处罚,该女子几乎吓晕了。好在,公交公司对她“放了一马,只罚款了300元。”但是这一小小的闹剧,却有令人深思之处。

  当天早上7点30分,20多岁的彭姓女
子在浦口区丁解站上了一辆鼓扬线路的公交车,当售票员走过来时,为免票彭某拿出公交员工工作证,但其躲躲闪闪的态度让售票员觉得可能工作证有问题。巧合的是,当时车上坐着江北客运公司的负责人徐书记,售票员当即将这张工作证给徐书记察看,徐一眼就看出了工作证上的不正常之处。除了在照片一栏处,贴的是彭某自己的“靓照”,其它项目的介绍都与彭某风马牛不相及,是该公司一名出生于1928年的退休职工的乘车证,而且性别也标明是男性,算起来有79岁。有意思的是,彭某的照片还是穿着公交制服照的。

  彭某辩称,自己是34路公交车驾驶员,姓杨。但随后,徐书记致电查询34路车队发现,根本就没有姓杨的驾驶员。在事实面前,彭某只得承认这张工作证是自己捡到的,为了省钱才想出换照片的计谋。

  因为逃票,按照公交公司的相关规定,要从发证之日起按每天10元的规定处罚。而从这张工作证是2004年1月份发的算起来,该证已发了三年多,而彭某要被处罚超过10000元。面对如此巨额罚款,彭某傻眼了,一会称自己怀孕了不能动,一会又称自己身上没有钱。最终,在自己无法抵赖的错误面前,彭某掏出了身上仅有的300元钱。而公交公司也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罚款300元了事。

  天价罚单起争议

  法律人士说详细

  很多单位(一般是强势单位)都有所谓的内部规定,“外人”被强迫为此“埋单”,或违反了这些规定将被处罚。比如银行,你跨行查询,要被收费;铁路公路部门,你退票要交退票费;某个单位,职工三年以内不许结婚,不许怀孕等等。由于司空见惯,我们对此似乎已经麻木了。但今天这位女子的遭遇让我们有了重新审视这些内部规定的必要:不合理不合法,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所谓内部规定,对我们这些“外人”到底有没有效力?

  这位女子确实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她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但是不是要按照公交公司的内部规定接受处罚呢?记者咨询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济律师告诉记者,任何单位,除了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外,都无权对公民进行罚款;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公交公司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可以累计这位孕妇乘坐公交的次数,每次坐车的金额,然后计算出损失,要求孕妇赔偿。而从女子的角度说,她侵犯了别人的财产,但不是严重违法,她是给公交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属于消极收入的损失。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陈卫东律师认为,企业无权对公民罚款,国家法律和江苏省地方法律都没有赋予企业这种权力。而且公交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是国家用纳税人的钱办的公司,凭什么内部员工就可以免费乘坐呢?这种内部员工乘车卡本来就不合法。

  事情最后的结局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但不能掩饰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身边有太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内部规定”,严重侵犯了我们作为公民的权利,但又是我们作为个体无法改变的,这不仅需要社会各界人士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更需要相关部门能够从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民众利益的高度,依法予以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梅建明 吉启雷昨天早晨,一名年轻女子手持公交公司员工乘车证乘车时,被车上售票员发现证件有破绽,搞笑的是,这张贴着该位女子穿公交制服照片的乘车证上的出生年份竟然是1928年。按照公交部门的规定,该女子要被处罚万元,面对如此天价的处罚,该女子几乎吓晕了。好在,公交公司对她“放了一马,只罚款了300元。”但是这一小小的闹剧,却有令人深思之处。

  当天早上7点30分,20多岁的彭姓女
子在浦口区丁解站上了一辆鼓扬线路的公交车,当售票员走过来时,为免票彭某拿出公交员工工作证,但其躲躲闪闪的态度让售票员觉得可能工作证有问题。巧合的是,当时车上坐着江北客运公司的负责人徐书记,售票员当即将这张工作证给徐书记察看,徐一眼就看出了工作证上的不正常之处。除了在照片一栏处,贴的是彭某自己的“靓照”,其它项目的介绍都与彭某风马牛不相及,是该公司一名出生于1928年的退休职工的乘车证,而且性别也标明是男性,算起来有79岁。有意思的是,彭某的照片还是穿着公交制服照的。

  彭某辩称,自己是34路公交车驾驶员,姓杨。但随后,徐书记致电查询34路车队发现,根本就没有姓杨的驾驶员。在事实面前,彭某只得承认这张工作证是自己捡到的,为了省钱才想出换照片的计谋。

  因为逃票,按照公交公司的相关规定,要从发证之日起按每天10元的规定处罚。而从这张工作证是2004年1月份发的算起来,该证已发了三年多,而彭某要被处罚超过10000元。面对如此巨额罚款,彭某傻眼了,一会称自己怀孕了不能动,一会又称自己身上没有钱。最终,在自己无法抵赖的错误面前,彭某掏出了身上仅有的300元钱。而公交公司也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罚款300元了事。

  天价罚单起争议

  法律人士说详细

  很多单位(一般是强势单位)都有所谓的内部规定,“外人”被强迫为此“埋单”,或违反了这些规定将被处罚。比如银行,你跨行查询,要被收费;铁路公路部门,你退票要交退票费;某个单位,职工三年以内不许结婚,不许怀孕等等。由于司空见惯,我们对此似乎已经麻木了。但今天这位女子的遭遇让我们有了重新审视这些内部规定的必要:不合理不合法,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所谓内部规定,对我们这些“外人”到底有没有效力?

  这位女子确实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她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但是不是要按照公交公司的内部规定接受处罚呢?记者咨询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济律师告诉记者,任何单位,除了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外,都无权对公民进行罚款;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公交公司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可以累计这位孕妇乘坐公交的次数,每次坐车的金额,然后计算出损失,要求孕妇赔偿。而从女子的角度说,她侵犯了别人的财产,但不是严重违法,她是给公交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属于消极收入的损失。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陈卫东律师认为,企业无权对公民罚款,国家法律和江苏省地方法律都没有赋予企业这种权力。而且公交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是国家用纳税人的钱办的公司,凭什么内部员工就可以免费乘坐呢?这种内部员工乘车卡本来就不合法。

  事情最后的结局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但不能掩饰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身边有太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内部规定”,严重侵犯了我们作为公民的权利,但又是我们作为个体无法改变的,这不仅需要社会各界人士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更需要相关部门能够从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民众利益的高度,依法予以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梅建明 吉启雷
就按照法律来说,3年逃票,平均一天2次,一次一元,3年就是2000多,按盗窃完全够判刑的,就算多次小额盗窃也应该劳动教养,罚一万都算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