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涉嫌重婚犯罪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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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23日18:37   中广网
中广网北京1月23日消息(记者李仁主)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
经查,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
邱晓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收受现金,道德败坏,涉嫌重婚犯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邱晓华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邱晓华行政开除处分;建议依法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7年01月23日18:37   中广网
中广网北京1月23日消息(记者李仁主)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 经查,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
邱晓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收受现金,道德败坏,涉嫌重婚犯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邱晓华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邱晓华行政开除处分;建议依法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把柄都会留下。。。苯官一个。
今天新闻联播都说了,这SB还重婚;P ;P
:L :L :L
  还有干净的吗?
真是牛人哦,打小就佩服数学好的人,原来也有SB来着.
  “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

  这段话是造谣,实际上这人什么经济问题都没有,说白了这叫“莫须有”,黑!
小二知道他为什么落到今天?
他是站错队吗?
为什么单单提他重婚,那些包二奶N个的都不涉嫌重婚?笑话.
帮着陈凉雨用假的经济统计数字哄骗中央你说会不会倒霉!!
这次的决定明显有问题!贪污的数额都没有啊!
重婚现在都是欺负穷苦人的把戏!
什么时候轮到这么大的官被开除党籍和丢官啊!还法办!搞笑啊!
当官也不容易啊!
被手下人黑了吧估计.;P ;P
再有也是朝中无人的问题啊
站错队了,押错宝了
一个统计局长,连个中央委员都不是,站什么队?谁强求他站队?他站到哪队又怎么样?这种事情无非是官场斗争,有人眼红他的位置,打他的黑枪.

现在"站错队了"这句话好象"体制问题"一样了,哪里都可以用了.我朋友单位一个处长被双规了,谁告诉我是不是也站错队了?;P ;P
邱是有经济问题的,不过不大,是有人保可以保的下来的那种……
一个副部级几万在中国官场的潜规则不算贪污。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3 21:55 发表
  “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

  这段话是造谣,实际上这人什么经济问题都没有,说白了这叫“莫须有”,黑!


ms侬知道内幕? 透露一下吧。
不象是站错队了,倒象是不排队夹塞儿;P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3 21:55 发表
  “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

  这段话是造谣,实际上这人什么经济问题都没有,说白了这叫“莫须有”,黑!

你有什么证据能说明这句话是造谣?没有证据就不要瞎说。
他养两个老婆靠他那点薪水他能养的起吗?
不禁想小心地问一句,这里面喘气的还有干净点的吗?
很奇怪的是,居然不说他是“受贿”,而是说“收受不法商人的现金”,而且没说收了多少钱?十块?一百?还是一万?这本身就不符合抓贪官的宣传风格。傻子都能看出来里面的蹊跷。
原帖由 菜鸟中的精英 于 2007-1-24 19:45 发表

你有什么证据能说明这句话是造谣?没有证据就不要瞎说。
他养两个老婆靠他那点薪水他能养的起吗?


  不可说,嘿嘿,上面有人说得对,真的不可说。这个人的财产一百多万,来龙去脉说的一清二楚,连纪律都不违反。

  本人仅凭本人的人品作出保证,新不过本人人品的就算了,嘿嘿,本来就是给大家参考的。
"重婚"两字,确属牵强,90%一样的腐败官员都有"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但在定性中都未提及"重婚"两字,道德行为的错误和触犯法律的差距是很大的.现在突然冒出,即使此人确为重婚,也应讲清来由,以示区别,真令人不解.

不管邱是否是罪用应得,官方的定性如此不严谨,不顾及影响,令人遗憾,邱的案件不谈,但这种认为老百姓是愚昧的,是可以任意欺骗的,是可以不顾及百姓的看法的态度,值得商榷!官本位是愈演愈烈!
我不明白为什么总是原部长,原局长,等他们离任后才发现!才处理!在任时却没办他们?!等他们把贪污受贿的钱转移或挥霍后才发现?!!!为什么那些贪污受贿违法的高官没有盘死刑立即执行的而都是死缓?!!!!!!!: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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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了之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了,有几个重大案件有明确处理结果啊?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当年老陈案不也是这样吗,算了半天凑了65万,连外国友人送的手表未上交都算进去了。
原帖由 菜鸟中的精英 于 2007-1-25 14:49 发表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 ...


高人,包二奶,养情人该当何罪?请继续分析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4 22:13 发表


  不可说,嘿嘿,上面有人说得对,真的不可说。这个人的财产一百多万,来龙去脉说的一清二楚,连纪律都不违反。

  本人仅凭本人的人品作出保证,新不过本人人品的就算了,嘿嘿,本来就是给大家参考的。

超大规矩,没有说明来源的就不能说。你在上面说  ------(不可说,嘿嘿,上面有人说得对,真的不可说。这个人的财产一百多万,来龙去脉说的一清二楚,连纪律都不违反。)------这话有问题,说的没根据。
他没有离婚在外面又找了一个老婆还生了孩子,按照法律是重婚罪,党纪也违纪。这个难道还不是违反党纪国法吗。至于你用人品来担保,首先你就担保错误。一个重婚罪就让你的人品。。。。。。。。先不评论,等法院判决后在评论你的人品问题。做斑竹不要说大话。对于违法违纪的官员不值得同情。
原帖由 菜鸟中的精英 于 2007-1-25 14:57 发表

超大规矩,没有说明来源的就不能说。你在上面说  ------(不可说,嘿嘿,上面有人说得对,真的不可说。这个人的财产一百多万,来龙去脉说的一清二楚,连纪律都不违反。)------这话有问题,说的没根据。
他没 ...

  
  首先:他一百多万的个人财产是合法财产是根据的,报纸上也有报道,我们这里的《半岛都市报》在12月21日的专题报道中提到了这点,包括他出版书籍的稿费、做兼职教授的工资、部分可以归个人支配的研究经费等等,至于是转引哪里的报纸我记不清楚了,大家可以查查。

  其次:本人说过,凭个人人品、,仅供参考,呵呵,我的话只在超大说,只给超大的朋友看,信不信由自己--这点我早就说明了,信不信由你。邱不过是个倒霉蛋,和本人和超大一点关系没有,至于什么“给贪官张目”,这顶帽子大了点,呵呵,本人的人品如何大家心里有数好了,哈哈哈哈。

  你觉得小二会说毫无根据的话么?
原帖由 菜鸟中的精英 于 2007-1-25 14:57 发表

超大规矩,没有说明来源的就不能说。你在上面说  ------(不可说,嘿嘿,上面有人说得对,真的不可说。这个人的财产一百多万,来龙去脉说的一清二楚,连纪律都不违反。)------这话有问题,说的没根据。
他没 ...


  顺便普法一下:重婚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知道什么是告诉才处理么?就是必须当事人自己报案警方才能介入调查,才能定罪处刑,如果当事人不报案那么就没有犯罪,警方也就无权介入,明白?本人期待邱的夫人或者邱的岳父母或者小舅子能够报案,不然的话就让高法单独出格司法解释好了,不然的话--连重婚罪都没法判。
这么说,是欲加之罪之辞了:L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5 23:07 发表


  顺便普法一下:重婚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知道什么是告诉才处理么?就是必须当事人自己报案警方才能介入调查,才能定罪处刑,如果当事人不报案那么就没有犯罪,警方也就无权介入,明白?本人期待邱的 ...


象ytgk9999兄这样说话和气,有理由据偶很佩服的紧!
估计还是和年龄、职业有关。
偶信小二的。

这样的话,在这个级别的官员中看,此人应该是个大大的清官。
重婚罪也是扯淡的了。

小二,重婚罪是否一定是“不告不纠”? 哪怕生了孩子、公开同居??
原帖由 clibra 于 2007-2-6 14:31 发表
偶信小二的。

这样的话,在这个级别的官员中看,此人应该是个大大的清官。
重婚罪也是扯淡的了。

小二,重婚罪是否一定是“不告不纠”? 哪怕生了孩子、公开同居??


  刚才详细看了下述,专门找了找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和以前的案例,发现严格的讲,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并要求处以处理的案件,但是并非绝对的“只有告诉才处理”。一般的,公安机关对这种重婚的行为出于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都尽可能的不介入,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不能介入,而是视当事人的行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配偶采取遗弃、虐待或者其他损害配偶合法权利的行为,构成重婚行为的话,那么公安机关还是有权直接进行侦查并提交公诉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公安机关不会主动追究--哪怕生了孩子。

  如果纳之本案,邱依照现有的资料和事实看来,他的确构成了重婚,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他对原配妻子进行了虐待、遗弃或者独占财产等等恶劣的行为,所以说,可以被视为没有犯罪。如果说作为一名高官应当从公序良存的角度进行规范,而予以行政的处罚比如罚款、撤职、开除等等处罚的话,但是刑事处罚目前看来没有任何依据。

  顺便再提一下,绝对的、完全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话只有四类: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小二,似乎在某些情况下,自诉案件也可能转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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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冤枉了

就是站错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