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喇嘛宣称改行中间道路的言论出台始末 转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34:04
 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宣称改行“中间道路”,但“中间道路”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达赖的新说法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

  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在诸多场合反复宣称,不再寻求“西藏独立”,而改行“中间道路”,这一主张只是要求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在西藏及其他藏区实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西藏独特的传统文化、宗教和生态环境,也才真正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和团结。

  

他在今年“3·10”讲话(注:1959年3月10日,达赖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败后逃亡国外,后将这一天定为所谓“西藏起义日”)中又称,“让西藏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享有名副其实的自治是我唯一的愿望,而这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是做了明确规定的,是可以实现的”。粗听这些话,似乎达赖已经放弃了“西藏独立”,是真心真意为西藏人民谋福祉。但是,当我们探究“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再将“中间道路”同中国宪法作一点简单对照,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

  让我们先看看历史。达赖在1959年逃亡印度后,长期公开主张“西藏独立”。1959年6月20日,他到印度后第一次出面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开声言“要恢复1950年中国入侵以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独立地位。”此后他在每年的“3·10”讲话和各种声明中一直声称要争取“西藏独立”。达赖在国外成立了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制定了“西藏国宪法”(后改为“流亡藏人宪法”),在尼泊尔重组叛乱武装对西藏边境进行多年武装袭扰,以“组织武装,打回西藏”为名,与印度军方、美国中情局联合成立“印藏特种边境部队”。此外,又在一些国家设立驻外“办事处”,成立了“西藏青年大会”、“西藏全国民主党”、“西藏妇女协会”等团体,这些组织在国外从事了大量“西藏独立”的活动。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印度、美国等与中国关系改善,减少了对达赖的公开支持。达赖及其追随者受到国际社会的冷落,经济上捉襟见肘,内部矛盾加剧,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不得不改变调门,主动向中央政府表示“愿意放弃西藏独立回国”。1987年,达赖在美国国会人权核心小组发表演讲,提出“西藏和平五点方案”,1988年又谋求到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演讲,遭到拒绝后改为在议会大厅散发演讲稿,提出“七点新建议”(以下简称“五点”、“七点”)。以这两次讲话为标志,正式提出“中间道路”主张。这两次讲话也是迄今达赖方面有关“中间道路”的内容最集中、最具“权威性”的版本。

  达赖篡改历史,无视现实,有悖中国宪法

  恰恰是这“五点”、“七点”以及达赖方面这些年对“五点”、“七点”的相关阐释,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然而,达赖在“五点”中声称,“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1995年在“3·10”声明中又说“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被占领国家”,甚至在印度一次“支持西藏问题”研讨会上扬言,“佛教是从印度传到西藏,此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文化影响。因此我毫无疑问地认为印度比中国更有理由称拥有西藏主权。”近几年达赖改了口,故作大度地说,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历史学家去讨论,现在可以不谈过去,只谈将来。

  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行使着无可争辩的、有效的主权管辖。元朝时中央设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地区军政事务,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颁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辖。清朝时,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和五世班禅分别受到顺治和康熙皇帝册封,从此,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政治、宗教地位被确立下来,声望日隆。此后历世达赖、班禅均由中国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的国民政府批准的。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中国与各国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我们看到,达赖先则公开否认西藏自古是中国一部分,后则声言“现在可以不谈这个问题”,看似作出“让步”,实际上是把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政治原则说成是可以存而不论的历史学术问题。中央政府如果默认这种说法,也就等于默认“西藏是1949年后被中国占领的国家”有可能是成立的,那么从法律上讲,所谓“西藏问题”就不一定是中国内部的问题,而可能是所谓“殖民地问题”,而按照国际法,“殖民地”是有权在未来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实现主权独立的。达赖的前后两种说法,都否认中国对西藏一直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也与中国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可分离”的原则相违背。对这样重大的问题,中央政府当然是不会容忍半点含糊的。明眼人也会从达赖的新说法中看出另一层意思,就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二是图谋否定和推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上述法律条文毫无疑问完全适用于西藏。达赖反其道而行之,屡屡攻击“现在中国实行的自治并不是真正的自治”。按照他的主张,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台湾和香港、澳门更大。他仿效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七点”中“设计”道,“西藏政府应设立于拉萨,应该有一个经民选的行政长官、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和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2005年11月达赖在美国再次称,“防务和外交将交付中央政府,因为藏人在这方面没有经验,但教育、经济、环境、宗教等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已经在西藏实行几十年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统不算数,统统要推翻,按照“真正的自治”重新另搞一套。而这一套与他近年来经常挂在嘴上的“在中国宪法框架内”怎么可能相容呢?其实,中央政府2004年发表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就已明确指出,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现行基本政治制度的行为都是同中国宪法和法律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旧西藏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达赖流亡国外之后,在其“西藏流亡宪法”中仍明确规定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是政教领袖,拥有对“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务的最后决定权。“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伦”(注:即所谓内阁总理,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厦地方政府,噶厦内设四个噶伦,达赖集团逃亡国外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和名称)也由高层喇嘛担任。如果由这样一批人在西藏搞“一国两制”,除了恢复旧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还能搞出别的什么来呢?

  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依据

  三是谋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然而达赖方面却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对中国藏族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迪庆、西藏昌都等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教领袖五世达赖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也就是说,西藏以外这些藏族聚居区从未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历史依据。(来源:环球时报)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宣称改行“中间道路”,但“中间道路”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达赖的新说法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

  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在诸多场合反复宣称,不再寻求“西藏独立”,而改行“中间道路”,这一主张只是要求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在西藏及其他藏区实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西藏独特的传统文化、宗教和生态环境,也才真正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和团结。

  

他在今年“3·10”讲话(注:1959年3月10日,达赖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败后逃亡国外,后将这一天定为所谓“西藏起义日”)中又称,“让西藏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享有名副其实的自治是我唯一的愿望,而这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是做了明确规定的,是可以实现的”。粗听这些话,似乎达赖已经放弃了“西藏独立”,是真心真意为西藏人民谋福祉。但是,当我们探究“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再将“中间道路”同中国宪法作一点简单对照,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

  让我们先看看历史。达赖在1959年逃亡印度后,长期公开主张“西藏独立”。1959年6月20日,他到印度后第一次出面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开声言“要恢复1950年中国入侵以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独立地位。”此后他在每年的“3·10”讲话和各种声明中一直声称要争取“西藏独立”。达赖在国外成立了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制定了“西藏国宪法”(后改为“流亡藏人宪法”),在尼泊尔重组叛乱武装对西藏边境进行多年武装袭扰,以“组织武装,打回西藏”为名,与印度军方、美国中情局联合成立“印藏特种边境部队”。此外,又在一些国家设立驻外“办事处”,成立了“西藏青年大会”、“西藏全国民主党”、“西藏妇女协会”等团体,这些组织在国外从事了大量“西藏独立”的活动。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印度、美国等与中国关系改善,减少了对达赖的公开支持。达赖及其追随者受到国际社会的冷落,经济上捉襟见肘,内部矛盾加剧,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不得不改变调门,主动向中央政府表示“愿意放弃西藏独立回国”。1987年,达赖在美国国会人权核心小组发表演讲,提出“西藏和平五点方案”,1988年又谋求到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演讲,遭到拒绝后改为在议会大厅散发演讲稿,提出“七点新建议”(以下简称“五点”、“七点”)。以这两次讲话为标志,正式提出“中间道路”主张。这两次讲话也是迄今达赖方面有关“中间道路”的内容最集中、最具“权威性”的版本。

  达赖篡改历史,无视现实,有悖中国宪法

  恰恰是这“五点”、“七点”以及达赖方面这些年对“五点”、“七点”的相关阐释,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然而,达赖在“五点”中声称,“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1995年在“3·10”声明中又说“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被占领国家”,甚至在印度一次“支持西藏问题”研讨会上扬言,“佛教是从印度传到西藏,此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文化影响。因此我毫无疑问地认为印度比中国更有理由称拥有西藏主权。”近几年达赖改了口,故作大度地说,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历史学家去讨论,现在可以不谈过去,只谈将来。

  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行使着无可争辩的、有效的主权管辖。元朝时中央设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地区军政事务,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颁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辖。清朝时,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和五世班禅分别受到顺治和康熙皇帝册封,从此,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政治、宗教地位被确立下来,声望日隆。此后历世达赖、班禅均由中国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的国民政府批准的。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中国与各国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我们看到,达赖先则公开否认西藏自古是中国一部分,后则声言“现在可以不谈这个问题”,看似作出“让步”,实际上是把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政治原则说成是可以存而不论的历史学术问题。中央政府如果默认这种说法,也就等于默认“西藏是1949年后被中国占领的国家”有可能是成立的,那么从法律上讲,所谓“西藏问题”就不一定是中国内部的问题,而可能是所谓“殖民地问题”,而按照国际法,“殖民地”是有权在未来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实现主权独立的。达赖的前后两种说法,都否认中国对西藏一直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也与中国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可分离”的原则相违背。对这样重大的问题,中央政府当然是不会容忍半点含糊的。明眼人也会从达赖的新说法中看出另一层意思,就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二是图谋否定和推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上述法律条文毫无疑问完全适用于西藏。达赖反其道而行之,屡屡攻击“现在中国实行的自治并不是真正的自治”。按照他的主张,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台湾和香港、澳门更大。他仿效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七点”中“设计”道,“西藏政府应设立于拉萨,应该有一个经民选的行政长官、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和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2005年11月达赖在美国再次称,“防务和外交将交付中央政府,因为藏人在这方面没有经验,但教育、经济、环境、宗教等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已经在西藏实行几十年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统不算数,统统要推翻,按照“真正的自治”重新另搞一套。而这一套与他近年来经常挂在嘴上的“在中国宪法框架内”怎么可能相容呢?其实,中央政府2004年发表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就已明确指出,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现行基本政治制度的行为都是同中国宪法和法律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旧西藏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达赖流亡国外之后,在其“西藏流亡宪法”中仍明确规定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是政教领袖,拥有对“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务的最后决定权。“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伦”(注:即所谓内阁总理,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厦地方政府,噶厦内设四个噶伦,达赖集团逃亡国外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和名称)也由高层喇嘛担任。如果由这样一批人在西藏搞“一国两制”,除了恢复旧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还能搞出别的什么来呢?

  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依据

  三是谋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然而达赖方面却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对中国藏族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迪庆、西藏昌都等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教领袖五世达赖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也就是说,西藏以外这些藏族聚居区从未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历史依据。(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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