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密度为我国5倍的韩国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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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是:60年代提出了一对夫妇生3个孩子为好,70年代提出了生2个为好,80年代提出生2个多了.围绕着控制人口数量、母子保健和生殖健康、家庭幸福,家计会在推动家庭计划中主要发挥了三个职能:通过大众宜传媒介广泛宜传控制人口的重要性和避孕节育的知识,编发了大量宜传品,帮助育龄妇女发展生产增加收人,提高妇女地位,通过各种集道向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药具.总部和各道支部建立了母子保健院,为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手术。

什么叫按照科学办事。看看人家。生育政策是:60年代提出了一对夫妇生3个孩子为好,70年代提出了生2个为好,80年代提出生2个多了.围绕着控制人口数量、母子保健和生殖健康、家庭幸福,家计会在推动家庭计划中主要发挥了三个职能:通过大众宜传媒介广泛宜传控制人口的重要性和避孕节育的知识,编发了大量宜传品,帮助育龄妇女发展生产增加收人,提高妇女地位,通过各种集道向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药具.总部和各道支部建立了母子保健院,为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手术。

什么叫按照科学办事。看看人家。
总要回到生2个最好的路子上来的,违反一些道理的报应来的会比较快。

以前生一个没有错,现在生2个也没有错。
治理那么巴掌大个地方  对于中国很多省长以上级别得人来说  一定会比韩国人治理得更好

非常讨厌一些人拿世界上不及中国一个省份大的国家政策来套用到中国这么一个人口如此分散 国土如此庞大的国家上来 是非常无知和愚蠢的
韩国人口密度比中国好多省份低多了,江苏面积和韩国差不多,但人口却超过了9000万,如果是把人口除以可生存有效国土,估计中国的人口密度比韩国还大。
原帖由 BF-109 于 2006-11-11 09:08 发表
韩国人口密度比中国好多省份低多了,江苏面积和韩国差不多,但人口却超过了9000万,如果是把人口除以可生存有效国土,估计中国的人口密度比韩国还大。


你这样说属于诡辩。人家说汉城地区人口密度,你如何回应。这个涉及一个国家内部产业分布问题。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09:14 发表


你这样说属于诡辩。人家说汉城地区人口密度,你如何回应。这个涉及一个国家内部产业分布问题。



你懂什么叫产业分布?? 首尔地区人口的密度有上海 北京 东京密度大?? 韩国的釜山和首尔的人口密度就差很远了 济州岛的人口密度对于首尔来说 那是天堂
原帖由 行走的风 于 2006-11-11 09:07 发表
治理那么巴掌大个地方  对于中国很多省长以上级别得人来说  一定会比韩国人治理得更好

非常讨厌一些人拿世界上不及中国一个省份大的国家政策来套用到中国这么一个人口如此分散 国土如此庞大的国家上来 是非 ...


两处YY.
第一,YY中国省长的治理水平高于韩国。如果说腐败程度高于韩国,我倒是相信。其他的。。。。。。

第二,YY人口密度跟面积无相关性。
大侠创立如此伟大的理论给出证明如何?
原帖由 行走的风 于 2006-11-11 09:26 发表



你懂什么叫产业分布?? 首尔地区人口的密度有上海 北京 东京密度大?? 韩国的釜山和首尔的人口密度就差很远了 济州岛的人口密度对于首尔来说 那是天堂


所以应该以国为单位考虑人口密度。因为该国人口由该国农业产品养活。
集中开贴就好,分散开贴不利于讨论。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09:26 发表


两处YY.
第一,YY中国省长的治理水平高于韩国。如果说腐败程度高于韩国,我倒是相信。其他的。。。。。。

第二,YY人口密度跟面积无相关性。
大侠创立如此伟大的理论给出证明如何?



一: 你懂什么叫腐败? 你以为能腐败的人是笨蛋?? 只有绝顶聪明的人才能大贪大腐 那是要智慧和勇气的
  其次 你敢说韩国人不腐败??程度比中国低? 多看书 多看资料!

二:你就是个蠢人 人口密度和那个地区的经济 政治 文化 金融等领域息息相关的  可可西里面积大 怎么不见人口密度大?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09:27 发表


所以应该以国为单位考虑人口密度。因为该国人口由该国农业产品养活。


你就是个神经 韩半岛南部多平原 河川 可耕种土地较多 且暖湿气流直接受益该地区 韩半岛北部多山 可耕地少 一旦韩半岛统一 你以为韩国的农业能够养活自己国家的人?? 一个巴掌好养 两个巴掌合一起 它就面临的湿粮食极度短缺! 那么以前的人口政策就彻底崩溃 明白?
原帖由 行走的风 于 2006-11-11 09:42 发表


你就是个神经 韩半岛南部多平原 河川 可耕种土地较多 且暖湿气流直接受益该地区 韩半岛北部多山 可耕地少 一旦韩半岛统一 你以为韩国的农业能够养活自己国家的人?? 一个巴掌好养 两个巴掌合一起 它就面临 ...


你看看日本如何?
原帖由 行走的风 于 2006-11-11 09:42 发表


你就是个神经 韩半岛南部多平原 河川 可耕种土地较多 且暖湿气流直接受益该地区 韩半岛北部多山 可耕地少 一旦韩半岛统一 你以为韩国的农业能够养活自己国家的人?? 一个巴掌好养 两个巴掌合一起 它就面临 ...

解释一下韩国农业保护政策。
日本的粮食蔬菜,多少是从国外进口的,问问山东的农民们!
日本的工业原材料,凭借的是什么养活人口的,不懂不要乱说!
人家靠的是高科技产品,电子产品,低投入高收入的专利产品!
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典型的农业社会养活同等比例的人口……你在说梦话么?
原帖由 行走的风 于 2006-11-11 09:35 发表



一: 你懂什么叫腐败? 你以为能腐败的人是笨蛋?? 只有绝顶聪明的人才能大贪大腐 那是要智慧和勇气的
  其次 你敢说韩国人不腐败??程度比中国低? 多看书 多看资料!

二:你就是个蠢人 人口密度和 ...



腐败算治理水平,领教了。。。
原帖由 南宫逸云 于 2006-11-11 09:54 发表
日本的粮食蔬菜,多少是从国外进口的,问问山东的农民们!
日本的工业原材料,凭借的是什么养活人口的,不懂不要乱说!
人家靠的是高科技产品,电子产品,低投入高收入的专利产品!
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典 ...



解释一下:日本农产品列表制度。
希望楼住最好再了解了,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的过程,再说话比较好.
生育政策是:60年代提出了一对夫妇生3个孩子为好,70年代提出了生2个为好,80年代提出生2个多了.围绕着控制人口数量、母子保健和生殖健康、家庭幸福,家计会在推动家庭计划中主要发挥了三个职能:通过大众宜传媒介广泛宜传控制人口的重要性和避孕节育的知识,编发了大量宜传品,帮助育龄妇女发展生产增加收人,提高妇女地位,通过各种集道向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药具.总部和各道支部建立了母子保健院,为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手术。

什么叫按照科学办事。看看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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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最后这一句,我还以为是在说中国呢.


什么叫按照科学办事。看看人家。


什么叫按照科学办事。看看人家。


什么叫按照科学办事。看看人家。



希望楼住先了解清楚了情况再下结论,不了事实,如此轻率下结论是错误的.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09:59 发表
希望楼住最好再了解了,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的过程,再说话比较好.


民众就不清楚,因为没有全民公决。自己生殖生育权让别人定了。

个别人的决策而已,可以说是粗暴使用公权力的典范。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0:27 发表


民众就不清楚,因为没有全民公决。自己生殖生育权让别人定了。

个别人的决策而已,可以说是粗暴使用公权力的典范。


你的话只能理解为是上纲上线,道理也很简单,你说的那个韩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民主的?你知道吗?另外,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公众都是知情的.

至于什么,自己的生殖权利要由别人决定,很遗憾.你不明白计划生育是怎么来的.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0:27 发表


民众就不清楚,因为没有全民公决。自己生殖生育权让别人定了。

个别人的决策而已,可以说是粗暴使用公权力的典范。


你说的话与的帖子的内容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希望你最好也先去了解了韩国的政治历史再说话.1960年,韩国就民主了?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10:46 发表


你说的话与的帖子的内容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希望你最好也先去了解了韩国的政治历史再说话.1960年,韩国就民主了?


第一,韩国政府只是提倡,断然不会使用公权力介入个人生殖生育权。跟我国情况完全不同,

我国是粗暴使用公权力。

第二,科学和民主是不同的。虽然韩国1960s没有民主,但是其人口政策是科学的。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10:44 发表


你的话只能理解为是上纲上线,道理也很简单,你说的那个韩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民主的?你知道吗?另外,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公众都是知情的.

至于什么,自己的生殖权利要由别人决定,很遗憾.你不明白计划生育是 ...


我了解到:全人类,全地球,全世界就中国大陆实行这样的政策。

咱们的zf突然变得“英名神武了,一通江湖了”?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0:57 发表


第一,韩国政府只是提倡,断然不会使用公权力介入个人生殖生育权。跟我国情况完全不同,

我国是粗暴使用公权力。

第二,科学和民主是不同的。虽然韩国1960s没有民主,但是其人口政策是科学的。


你着不是完全的用成见在看问题吗?

至于什么使用粗暴的公权利,那就更加的好笑,因为所谓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俩就没有彻底的实行过,尤其是对于农村,到今天都是这样.

即便是超生了,那也是行政处罚,也没有强制堕胎.

至于后面的,什么科学与民主无关,那就更加的好笑,你还是去参照你前面发的帖子好了.

还有就是前面一再说的,你连中国人口政策都不知道,就妄加评论,这个实在是要不得.

希望你说话之前,搞好调查研究,另外就是观点前面一致,还有就是客观.


你连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都不知道,就敢下结论,不敢苟同.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1:00 发表


我了解到:全人类,全地球,全世界就中国大陆实行这样的政策。

咱们的zf突然变得“英名神武了,一通江湖了”?


那韩国那个呢?哪个不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可不是只有中国搞,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11:03 发表


你着不是完全的用成见在看问题吗?

至于什么使用粗暴的公权利,那就更加的好笑,因为所谓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俩就没有彻底的实行过,尤其是对于农村,到今天都是这样.

即便是超生了,那也是行政处罚,也没有 ...


服了你的。韩国不罚款,罚款也是行政手段。

现在,在城市违反计划生育是要取消其父母的劳动权的。
(在国有企业和教体文卫,公务等等)。

请不要撒谎说没有!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11:05 发表


那韩国那个呢?哪个不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可不是只有中国搞,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人家是政府提倡,没有约束力。

自己给zf管的脑袋糊涂了,就认为别人也这样了。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11:05 发表


那韩国那个呢?哪个不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可不是只有中国搞,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还调查。如何不是强制,在农村试试?问他们支持不支持?撒谎是不对的。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1:11 发表


服了你的。韩国不罚款,罚款也是行政手段。

现在,在城市违反计划生育是要取消其父母的劳动权的。
(在国有企业和教体文卫,公务等等)。

请不要撒谎说没有!



在农村呢?取消劳动权?那你还是明确用事实来证明好吧.

说谎?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1:14 发表


还调查。如何不是强制,在农村试试?问他们支持不支持?撒谎是不对的。


你太好笑了,哪里来的什么强制,本来就允许,你如此的不了解事实,居然就敢下结论,十足的成见.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1:12 发表


人家是政府提倡,没有约束力。

自己给zf管的脑袋糊涂了,就认为别人也这样了。


请你先调查语言就以后再说话.

是你自己脑子糊涂,满脑子成见,那是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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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2001年12月29日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11:14 发表



在农村呢?取消劳动权?那你还是明确用事实来证明好吧.

说谎?


属于变相承认“城乡差别?”

请告诉我们:超生为啥成了“游击队”呢?
请告诉我们:罚款算不算行政手段?
参照一个: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处罚  
  
发布日期:2004-12-29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处罚

  征收机构:各街道办事处
  征收对象:无计划生育者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者
  征收数额: 无计划生育第2胎的夫妻,对夫妻双方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实际总收入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对无计划生育第3胎及3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4至6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视为无计划生育。对男女双方各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生育第1胎的,按《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并征收2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2胎的,按照无计划生育第2胎处理。(二)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生育第1胎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并每提前一年征收3000元计划外生育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生育第2胎的,按照无计划生育第2胎处理。(三)对曾生育过1个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关系而生育第2胎的,按照无计划生育第2胎处罚。(四)对未曾生育过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关系而生育第1胎的,按照无计划生育第2胎处罚;但因婚姻关系再生育1个孩子的不予处罚。允许生育第2个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30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应当为4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但未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而生育的夫妻,必须在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逾期仍未补办的,征收2000元计划外生育费。
对违反《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或者复验,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或者不复验的,加倍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每使用1人按照500元处以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对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8年9月14日)
联系电话:62474850
监督电话:62472188*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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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1:21 发表


属于变相承认“城乡差别?”

请告诉我们:超生为啥成了“游击队”呢?
请告诉我们:罚款算不算行政手段?


本来就从来有回避,城乡差别,这是事实.也从来都没有回避.

游击队?你还是不了解情况,那是因为行政管辖的原因,但现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不比从前,

罚款当然是行政手段了.

但这个与什么粗暴行使公权利,那可没有关系.
原帖由 闪电战 于 2006-11-11 11:27 发表


本来就从来有回避,城乡差别,这是事实.也从来都没有回避.

游击队?你还是不了解情况,那是因为行政管辖的原因,但现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不比从前,

罚款当然是行政手段了.

但这个与什么粗暴行使公 ...


被罚了款都不是粗暴干涉个人生殖生育权?

罚款是享受,爱护?
取消其父母劳动权利更是关爱?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1:27 发表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谁公然撒谎啊,你好好的看看你自己的帖子,你说的是剥夺劳动权利啊,

你说的劳动权利与这个一样吗?

即便可以撤除别人的公职,但可没有说连劳动的权利都要剥夺啊,要是那样的话,其不是

说,等于让别人失去经济来源吗?

明明是你搞错了,好好去前面看你自己的帖子都是怎么说的.
原帖由 xsxsxs123456 于 2006-11-11 11:29 发表


被罚了款都不是粗暴干涉个人生殖生育权?

罚款是享受,爱护?
取消其父母劳动权利更是关爱?



呵呵,强制堕胎,那才是粗暴干涉个人生殖生育权呢,罚款完了,孩子就自动消失了?

呵呵.该生的不还是生下来了.

取消其父母劳动权利------这个完全是你自己在胡说八道.

请用事实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