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姐妹哭诉:“这样的协议是否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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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1日下午13点30分,辽宁省台安县梅家村53岁的妇女邢士芹进城买菜,回来候车时被台安县路政所副所长朱玉强驾驶的辽C73073号依维柯车撞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台安县交警大队11月2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朱玉强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的机动车,不注意安全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弃车离开现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1月12日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朱玉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之后,邢士芹的女儿再去法院对公路段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法院竟不立案,理由是她们签订了调解书。

下面是这份法官调解下,律师起草的《协议书》:

协议书

肇事方(甲方):朱玉强,男,43岁,汉族,住台安县台安镇台北区工人村委四组。
受害方(乙方):金汗奎,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台安镇梅家村一组。金艳,女26岁,汉族,医生,住址同上。金敬,女,24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肇事人朱玉强驾驶辽C73073号依维柯中型客车沿库二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台安县荭玮宾馆门前时,将在路东侧候车人邢士芹撞倒致伤,经台安县恩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台安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肇事人朱玉强承担此一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邢士芹的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肇事人朱玉强自愿赔偿因其驾驶车辆造成邢士芹死亡的经济损失壹拾贰万伍仟元(含已付柒仟元),协议签订时此款交台安县人民法院保管,待刑事判决生效后支付给乙方。
二、受害方不再追究肇事人朱玉强的刑事责任。
三、受害方不再追究肇事人朱玉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此协议双方签字并赔偿款付给乙方后生效。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逝者驾鹤去,生者难忘却,想起泪涟涟,他们发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公道?”

媒体采访请致电金敬134780246162005年11月21日下午13点30分,辽宁省台安县梅家村53岁的妇女邢士芹进城买菜,回来候车时被台安县路政所副所长朱玉强驾驶的辽C73073号依维柯车撞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台安县交警大队11月2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朱玉强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的机动车,不注意安全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弃车离开现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1月12日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朱玉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之后,邢士芹的女儿再去法院对公路段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法院竟不立案,理由是她们签订了调解书。

下面是这份法官调解下,律师起草的《协议书》:

协议书

肇事方(甲方):朱玉强,男,43岁,汉族,住台安县台安镇台北区工人村委四组。
受害方(乙方):金汗奎,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台安镇梅家村一组。金艳,女26岁,汉族,医生,住址同上。金敬,女,24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肇事人朱玉强驾驶辽C73073号依维柯中型客车沿库二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台安县荭玮宾馆门前时,将在路东侧候车人邢士芹撞倒致伤,经台安县恩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台安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肇事人朱玉强承担此一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邢士芹的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肇事人朱玉强自愿赔偿因其驾驶车辆造成邢士芹死亡的经济损失壹拾贰万伍仟元(含已付柒仟元),协议签订时此款交台安县人民法院保管,待刑事判决生效后支付给乙方。
二、受害方不再追究肇事人朱玉强的刑事责任。
三、受害方不再追究肇事人朱玉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此协议双方签字并赔偿款付给乙方后生效。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逝者驾鹤去,生者难忘却,想起泪涟涟,他们发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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