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初中生强暴并摧残2名幼女 无罪释放难平民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43:50
<p>2006年06月13日 14时04分<!--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来源:兰州晨报</p><p><a href="http://news.tom.com/2006-06-13/0025/21882586.html">http://news.tom.com/2006-06-13/0025/21882586.html</a></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3名初中学生强暴并摧残两名幼女不构成犯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施暴少年“无罪”难平民愤</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永登县检察院: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警方证据律师:如案情属实则构成强奸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受害女孩佳佳(化名)在医院接受治疗。</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5月28日发生在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的3名初中学生强暴并摧残两名幼女的恶性事件经本报披露后,在社会上反响十分强烈。 目前,让受害幼女的家长想不通的是,3名少年的行径如此恶劣,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青寺村的村民们提及此事无不气愤。</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县公安局:检察院称不构成犯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6月12日,记者再次来到永登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村民们告诉记者,这几名少年的手段如此残忍,实在罕见,但事发后施暴的3名少年却被无罪释放回家,让他们无法理解。据了解,事发后,永登县公安局积极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证实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小志对佳佳实施了猥亵。民警证实,他们调查后,将案卷直接移交了检察院,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他们对3名作恶少年作出的处理分别是:小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治安拘留10天,但不予执行。小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直接撤销刑事立案,而将对佳佳进行猥亵的小志移交检察院,后在检察院的建议下,对小志实行直诉。</p><p style="TEXT-INDENT: 2em;">永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红城中队一位民警对记者说,虽然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font color="#0938f7">但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font>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所以公安机关也依照此款认为小天和小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小天撤销了刑事立案的处理,对小正治安拘留10天。</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县检察院:公安机关没移交案卷</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12日下午,记者跟随受害人的家属找到了永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该科科长何英说,公安机关仅仅对小志提起了诉讼,经检察院审核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小志实施直诉,不予批捕,其他两名少年公安机关没有向检察院移交案卷。</p><p style="TEXT-INDENT: 2em;">何英说,3名少年的行为影响很大,性质恶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案卷,如果受害人的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提起复议,直至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调查为止。</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律师说法公安机关做法欠妥</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6月12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贾秉礼律师。贾律师说,永登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了结此案的做法难以让人信服,从事件本身来看,犯罪嫌疑人对两名幼女进行的摧残,情节非常恶劣,对于幼女来说,遭遇强暴的后果非常严重。永登公安机关在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小天对幼女实施了轮奸的情况下还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很是不妥。同时,贾律师对永登公安机关只把小志移交到检察院而把真正实施轮奸行为的小天和小正不予起诉的做法感到难以理解。尽管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但已经超过14周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如案情属实则构成强奸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3名少年的行为性质恶劣,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如果小正、小天和小志已经年满14周岁,且案情属实的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对小正、小天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小正和小志对两名受害女孩在强奸行为之前的折磨使两女孩达到重伤伤情,小正和小志还构成故意伤害罪。</p><p style="TEXT-INDENT: 2em;">(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报记者唐学仁张鹏翔报道</p><p>2006年06月13日 14时04分<!--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来源:兰州晨报</p><p><a href="http://news.tom.com/2006-06-13/0025/21882586.html">http://news.tom.com/2006-06-13/0025/21882586.html</a></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3名初中学生强暴并摧残两名幼女不构成犯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施暴少年“无罪”难平民愤</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永登县检察院: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警方证据律师:如案情属实则构成强奸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受害女孩佳佳(化名)在医院接受治疗。</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5月28日发生在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的3名初中学生强暴并摧残两名幼女的恶性事件经本报披露后,在社会上反响十分强烈。 目前,让受害幼女的家长想不通的是,3名少年的行径如此恶劣,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青寺村的村民们提及此事无不气愤。</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县公安局:检察院称不构成犯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6月12日,记者再次来到永登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村民们告诉记者,这几名少年的手段如此残忍,实在罕见,但事发后施暴的3名少年却被无罪释放回家,让他们无法理解。据了解,事发后,永登县公安局积极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证实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小志对佳佳实施了猥亵。民警证实,他们调查后,将案卷直接移交了检察院,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他们对3名作恶少年作出的处理分别是:小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治安拘留10天,但不予执行。小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直接撤销刑事立案,而将对佳佳进行猥亵的小志移交检察院,后在检察院的建议下,对小志实行直诉。</p><p style="TEXT-INDENT: 2em;">永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红城中队一位民警对记者说,虽然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font color="#0938f7">但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font>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所以公安机关也依照此款认为小天和小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小天撤销了刑事立案的处理,对小正治安拘留10天。</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县检察院:公安机关没移交案卷</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12日下午,记者跟随受害人的家属找到了永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该科科长何英说,公安机关仅仅对小志提起了诉讼,经检察院审核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小志实施直诉,不予批捕,其他两名少年公安机关没有向检察院移交案卷。</p><p style="TEXT-INDENT: 2em;">何英说,3名少年的行为影响很大,性质恶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案卷,如果受害人的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提起复议,直至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调查为止。</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律师说法公安机关做法欠妥</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6月12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贾秉礼律师。贾律师说,永登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了结此案的做法难以让人信服,从事件本身来看,犯罪嫌疑人对两名幼女进行的摧残,情节非常恶劣,对于幼女来说,遭遇强暴的后果非常严重。永登公安机关在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小天对幼女实施了轮奸的情况下还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很是不妥。同时,贾律师对永登公安机关只把小志移交到检察院而把真正实施轮奸行为的小天和小正不予起诉的做法感到难以理解。尽管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但已经超过14周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如案情属实则构成强奸罪</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3名少年的行为性质恶劣,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如果小正、小天和小志已经年满14周岁,且案情属实的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对小正、小天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小正和小志对两名受害女孩在强奸行为之前的折磨使两女孩达到重伤伤情,小正和小志还构成故意伤害罪。</p><p style="TEXT-INDENT: 2em;">(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报记者唐学仁张鹏翔报道</p>
这法律以前在超大就引起过广泛争议,我是不懂这个条款是怎么被人大通过的
<p>高检的解释是有前提条件的:</p><p><font>"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font></p><p>当事的公安和检察院没学过中文?<br/></p><p></p>
起码是少教所呆两天吧,就这么给放了?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98D</i>在2006-6-13 16:55:00的发言:</b><br/><p>高检的解释是有前提条件的:</p><p><font size="+0">"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font></p><p>当事的公安和检察院没学过中文?<br/></p><p></p></div><p></p>我以前就说过,中国现在有不少法律条文搞模糊化,简直就是方便钻空子,请问什么样的才叫“轻微”,什么才叫“严重”,总有个量化标准吧,没有标准那就随便我解释,反正人没死嘛,不严重,所以……
<p>高检的解释是有前提条件的:</p><p><font size="+0">"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font></p><p>当事的公安和检察院没学过中文?<br/>==============================================================</p><p>什麽叫轻微, 什麽叫严重, 只要用脑子想一想, 强奸可算轻微 ? 除非这些人的脑子里塞着草. 无严重後果 ? 你叫他拿自己的女儿出来给人试试.&nbsp;&nbsp;</p>[em01]
<p>本来就是想来贴这个新闻的.不是因为自己过了那个年纪,就和小孩过不去,但我对我国现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实践非常不满.搜一下我在这个版块的发言,可以看出我一直的态度.</p>
<p>当时讨论的时候我就说了,</p><p>要通过医学手段选择生一个儿子,并且在他10岁的时候,就开始教育他骚扰小女孩,满14岁的时候,要抓住黄金年龄,干她十几二十个小处女.</p><p></p>
建议大家广泛转载,希望能引起社会关注,修改这一荒唐透顶的法律条文
“情节轻微”由法官认定 ,认为,这就含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就为犯法分子提供了和法官进行交益的可能,他的后果是多方面的!
  本案的问题与法律条文无关,而是在于检方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既然三名少年在对三名少女实施强奸之前还进行了人身侵害,造成了重伤的法律后果,那么这种情节同“偶尔发生性关系”是并列的犯罪行为,同强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因此,即使检方没有以强奸罪的罪名起诉,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起诉,免不免除处罚是另外一回事,不应当影响定罪和刑事责任的认定。
<p>小二</p><p></p><p></p><p>这不是个理想中的社会,法律条文只是在书上而已。</p>
色狼要从娃娃抓起
<p>一定有黑幕</p>[em13][em13][em13]
<p>司法解释有问题</p><p>“偶尔发生性关系”定义太模糊了.</p><p>两小孩好奇玩S E X游戏是“偶尔发生性关系”,强奸也是“偶尔发生性关系”,能划作一类么?只强调"偶尔",不管事件性质,出台这种司法解释,简直是制造混乱.</p><p></p>
<p>  应该说,发生这样的荒唐案例,主要责任是司法解释。什么叫做偶尔发生性关系?这样解释就造成了混乱!</p>
<p>这还是小事,我只怕有一天,美少女杀手的故事会在中国上演真人版没,对律师来说,替教唆罪辩护总比替直接杀人辩护容易。</p>
怎么才能算是“情节轻微”的强奸?[em01]
唉......随着诸如日本AV之类的东西传入......这种事情少不了啊!
你叫他拿自己的女儿出来给人试试.吗的这也叫法律?中国特色啊。
主要还是谁掌握话语权的问题.要是换一方说话算数,可能这会三个小子都被砍头了。或者...非洲木棍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19 13:29:27编辑过]
刑事和民事应该一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