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当法官挥起拳头 公正则荡然无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6:04:06
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一名北京律师于3月28日下午,与他的当事人前往天津南开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然而在请求立案无端被拒,律师索要不受理裁定和起诉材料收据时,却在法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的殴打(据《华夏时报》)。 <p> 法院是什么?显然,在民众的心里,法院是人们寻求公正和实<!--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现公正的场所,也是拒绝一切暴力、和平解决争端和纠纷的地方。亚里士多德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法官是实现公正的具体操作者,他以维护公正、践行法治为己任。 </p><p> 然而,倘若在如此神圣的地方发生了法官挥拳殴打律师的事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法官挥起拳头时,公正则已荡然无存。我们无法设想,公民能够在动辄挥舞拳头、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法官那里得到司法公正。 </p><p> 道理很简单,当法官挥起拳头之时,已经完全背离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丧失了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修养和素质。因为法官要平等地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不应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好恶偏见,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同时法官要崇尚法律,这是司法对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企图用拳头维护权威的法官,实际上是对法律缺乏自信的表现。 </p><p> 事实上,当法官挥起拳头时,公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性也就荡然无存了。中立是法院和法官的基本立场,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如果法官失去了中立地位,就不可能居中裁决,司法的天平也就倾斜无疑。 </p><p>天津法官殴打律师事件就很能说明问题。如果法官没有偏向被诉一方的话,那为什么对原告方如此粗暴呢?本来在立案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立不立案法院均应有个明确的意见,并且以裁定的形式通知原告方,即使是暂时无法确定,那么只要收到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材料,法院都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或收据。身为行政庭庭长的法官为什么既不下裁定,也不开收条?除非已经出现了偏袒,否则无法解释。 </p><p> 这件事情的发生,着实让人感到气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却不仅发生在天津,也不仅只此一件。有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过程中,因与法官意见相左而被法官强制轰出法庭的;还有法官根本不给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机会的等等,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在这些法官面前荡然无存。据说事件被披露后,南开区法院的部分法官断然否认有打人的情节发生。天津市有关部门也已介入事件的调查。到底动手没动手?但愿没有。因为从这个角度看,法官们显然知道打人不对,而有了这样的认识,问题就好解决了。现在,正是全国上下大力推进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之时,天津南开区法院出了这样的事,对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这一目标,不能说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笔者希望各地的法官,认真吸取教训才是。(李克杰) </p><p><a href="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4/24/content_4465100.htm">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4/24/content_4465100.htm</a></p>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一名北京律师于3月28日下午,与他的当事人前往天津南开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然而在请求立案无端被拒,律师索要不受理裁定和起诉材料收据时,却在法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的殴打(据《华夏时报》)。 <p> 法院是什么?显然,在民众的心里,法院是人们寻求公正和实<!--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现公正的场所,也是拒绝一切暴力、和平解决争端和纠纷的地方。亚里士多德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法官是实现公正的具体操作者,他以维护公正、践行法治为己任。 </p><p> 然而,倘若在如此神圣的地方发生了法官挥拳殴打律师的事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法官挥起拳头时,公正则已荡然无存。我们无法设想,公民能够在动辄挥舞拳头、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法官那里得到司法公正。 </p><p> 道理很简单,当法官挥起拳头之时,已经完全背离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丧失了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修养和素质。因为法官要平等地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不应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好恶偏见,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同时法官要崇尚法律,这是司法对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企图用拳头维护权威的法官,实际上是对法律缺乏自信的表现。 </p><p> 事实上,当法官挥起拳头时,公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性也就荡然无存了。中立是法院和法官的基本立场,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如果法官失去了中立地位,就不可能居中裁决,司法的天平也就倾斜无疑。 </p><p>天津法官殴打律师事件就很能说明问题。如果法官没有偏向被诉一方的话,那为什么对原告方如此粗暴呢?本来在立案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立不立案法院均应有个明确的意见,并且以裁定的形式通知原告方,即使是暂时无法确定,那么只要收到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材料,法院都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或收据。身为行政庭庭长的法官为什么既不下裁定,也不开收条?除非已经出现了偏袒,否则无法解释。 </p><p> 这件事情的发生,着实让人感到气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却不仅发生在天津,也不仅只此一件。有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过程中,因与法官意见相左而被法官强制轰出法庭的;还有法官根本不给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机会的等等,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在这些法官面前荡然无存。据说事件被披露后,南开区法院的部分法官断然否认有打人的情节发生。天津市有关部门也已介入事件的调查。到底动手没动手?但愿没有。因为从这个角度看,法官们显然知道打人不对,而有了这样的认识,问题就好解决了。现在,正是全国上下大力推进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之时,天津南开区法院出了这样的事,对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这一目标,不能说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笔者希望各地的法官,认真吸取教训才是。(李克杰) </p><p><a href="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4/24/content_4465100.htm">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4/24/content_4465100.htm</a></p>
<p>都以党性保证:到底是谁撒了谎?</p><p>沸沸扬扬的“法官打律师”事件有了新进展。4月12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副院长张秉全表示,据他们目前调查到的情况,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并没有殴打北京律师王令,他们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不妥。法官王学林表示,“我以我的党性保证我没有打人”。(4月13日《新京报》)</p><p>&nbsp;&nbsp;&nbsp; 围绕着究竟有没有打人的问题,当事双方激辩不休,颇耐人寻味的是,双方不约而同地搬出党性作为保证。到底孰是孰非一时还难以知晓,不过“党性保证”这样的话语还是引起了笔者的兴趣。</p><p>&nbsp;&nbsp;&nbsp; 党性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最高最集中的表现,党性原则是共产党员为人处事的根本宗旨。但是“党性”这个神圣的词语正在因一些落马贪官的滥用而蒙上灰尘。贪官在庭审现场信誓旦旦地以“党性”担保的场面并不鲜见,这样的场景之所以叫人觉得荒诞,是因为贪官的所作所为无一不是违背党性原则的,而失去了党性原则的贪官显然无法再以此作为“保证”。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党性原则都是约束其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以此来为自己的言行担保,就意味着以自己的党员身份作为抵押,这不同于落马贪官的负隅狡辩,没有万无一失的把握不致如此。那么,两位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保证都有着十足的把握吗?</p><p>&nbsp;&nbsp;&nbsp;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两位当事人作为法律工作者对此应该是相当熟悉的了,在党性保证之余,他们又能为自己的说法提供多少直接的证据呢?律师王令不仅有其余几位当事人作证,而且还有在场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词,相比之下,法官王学林的保证似乎要苍白得多。党性保证过后,王学林说到,“我作为一名法院干部,作为一名庭长,我不可能做这种事”。难道就因为是“法院干部”、“庭长”,就不可能动手打人了么?很显然,没有了直接证人证据的支持,这样的辩解很难站得住脚。</p><p>&nbsp;&nbsp;&nbsp; 我这样说并不是就认定王学林法官一定打了人,只是想提醒王学林法官,在党性保证之余,还是要搜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的话,寥寥几句苍白无力的辩解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那些审判台上的落马贪官。果真如此,信誓旦旦的保证岂非适得其反?</p><p>&nbsp;&nbsp;&nbsp; 虽然案件的调查远未结束,但根据逻辑常识可知,对立的两个判断不可能同时成立,他们两个人之中肯定有人撒了谎,玷污了“党性”这样一个神圣的词语。因此,在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不仅希望看到撒谎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希望看到玷污党性者应该为蒙羞的“党性”埋单。是非对错面前,“党性”不是谁的保护伞和防弹衣,每一个以此作为誓言的党员都应当为自己的言行负责。</p>
<p>法官打律师打出法治的悲哀</p><p>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接手一个拆迁纠纷案,北京律师王令于3月28日与当事人前往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该律师指称(并有多名目击者证明),自己在立案大厅被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掐住脖子殴打。该庭长叫嚣:“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4月11日《华夏时报》) </p><p>&nbsp;&nbsp;&nbsp;&nbsp;阅罢新闻,笔者第一感觉便是:这是一件在错误时间、错误地点、由错误的人做了一件错误又荒唐的事。我们不妨做个简单的字词分析:法律法律,本不可分;但在法的后面加一个“官”字,就有了法官;在律的后面加一个“师”字,就有了律师。法官和律师共同肩负着维护法律实施、保障正义实现的责任,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最后底线的人。当法官掐住律师脖子的时候,他掐住的是一条人们通过法律获得正义的路径;当法官挥起老拳的时候,他砸碎的是人们对法院的信心;当一个法官可以掐着律师脖子挥舞老拳的时候,我们分明看到了法治的悲哀。 </p><p>&nbsp;&nbsp;&nbsp;&nbsp;近年来,在发生了“三盲院长”、沈阳中院腐败案、三陪女当法官等丑闻后,中国的法官队伍建设问题摆到了桌面上。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新闻周刊》曾做过一个电话调查,20个受访者中有15人知道“三盲院长”姚晓红,只有1人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表彰过“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具体到先进者姓名,则一片茫然。笔者无意一棍子打倒一屋子人,实在是“司法面前无小事”,几个老鼠屎,足以坏掉中国法治这锅好汤;几个霸道法官,足以让老百姓面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 </p><p>&nbsp;&nbsp;&nbsp;&nbsp;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告诫:仲裁人要以衡平法为依据,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但为了一个立案争议,身为庭长的王学林口吐狂言:“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是不立案。”笔者不敢轻易派发什么法盲之类的帽子,只是觉得这份嚣张与霸道,背后隐藏着可怕的逻辑——法律在某些法官眼里,还谈得上什么尊严、庄重,只是他们可操可控、可玩弄于股掌之上的道具罢了。 </p><p>&nbsp;&nbsp;&nbsp;&nbsp;对待代理律师尚敢如此轻率出拳,对待我等上门请求立案的小民,又当如何?近年来,大家都强调法制观念,很多地方一搞法制教育,就把“不懂法”的民众拉出来,把“懂法”的法官请出来给他们上课。一个个王学林的出现告诉我们,需要好好教育的不仅仅是民众,法官、律师队伍的法制水平,才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最基点。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违反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p><p>&nbsp;&nbsp;&nbsp;&nbsp;网络上有个有趣的跟帖。律师:法官打律师的官司谁审理?法官:除了法官,还有谁?看后,悲哀无语。 (<font class="rc-writer">毕诗成</font>)<br/><br/></p>
中国有多少"法官"其实是"法盲" ?[em0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6-9 14:11:00的发言:</b><br/>中国有多少"法官"其实是"法盲" ?[em05]</div><p></p><p>专业的都如此,我们这些业余的.........</p><p>不知道有没有叫“版盲”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6-9 14:11:00的发言:</b><br/>中国有多少"法官"其实是"法盲" ?<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www.cjdby.net/Skins/Default/emot/em05.gif" align="middle" border="0"/></div><p></p><p>专业的都如此,我们这些业余的.........</p><p>不知道有没有叫“版盲”的.............</p>
<p>在司法体系从行政体系脱离出来之前,中国根本就是人治社会~~~</p><p>这些法官与封建社会的县太爷无异~~~</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摘云</i>在2006-6-9 23:15:00的发言:</b><br/><p>在司法体系从行政体系脱离出来之前,中国根本就是人治社会~~~</p><p>这些法官与封建社会的县太爷无异~~~</p></div><p></p><p>所以才会有人说:老子就是法...........</p><p>重要的是这样的现象在中国是普遍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呢?人治社会又是怎么形成的呢?要知道我们已经是21世纪了啊!看遍天下无语表白感慨。</p>
怎么没有版主来讨论的?........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沙特黑人</i>在2006-6-10 9:09:00的发言:</b><br/>怎么没有版主来讨论的?........</div><p></p>会来的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savesoul</i>在2006-6-10 9:53:00的发言:</b><br/><p></p>会来的</div><p><strong><em>沙特黑人</em>在2006-6-9 12:39:00的发言</strong></p><p>来不来跟贴倒没有什么关系,我是怕有选择性失明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6-9 14:11:00的发言:</b><br/>中国有多少"法官"其实是"法盲" ?[em05]</div><p>  中国法官分为两种情况,《法官法》施行之前(95年),法官的组成绝大部分是以前就进入法院的老干部,以及转业干部,这部分人有很多没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小部分如果称他们为“法盲”也不为过。《法官法》生效之后,所有的法官必须具有司法官资格也就是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才可以担任,这样的法官是法盲的就很少很少了--不过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有法律知识和有法律精神是不同的概念.......</p><p>  此外:根据圈内人士的小道消息,这次的这名法官的确是被冤枉的,听说是这名律师胡搅蛮缠,被保安赶出去,两边打起来,保安揍了他几拳--不过我不能证实,仅仅是圈内人士的小道消息而以........ 毕竟现在律师的整体素质远远不如法官。</p>
现在法官的业务素质有提高,道德素质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