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行政控权,力戒“潼关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1:45:33
  据报道,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利用本地作为交通窗口的地位,强行对入境的货车进行拦截,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罚款,数额一般都在万元以上,而且不出具任何凭证。<p>  令人震惊的是,此过程竟已持续1年之久,终因一车主被罚2.7万元,间接促成其服毒自杀而被曝光。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赶赴陕西进行调查。</p><p>  在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仅得以公益为限已成为常识。</p><p>  然而,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尤其当涉及资源配置、经济管辖、执法处罚、财物审批等行政权力,它们容易蜕变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的手段。</p><p>  所以,对于权力的“拦路抢劫”,人们必然深深地痛恨,但在大声疾呼和谴责的同时,更应该激发事件背后的深层启示———当道德约束作用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的时候,就提醒我们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寻找一种更为稳定、有效的行政权控制方法。</p><p>  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立法规制自然而然地成为首选的控权方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配套规定,针对潼关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车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抗辩的权利:首先,法律并没有赋予工商行政机关公路执法权,因此其在公共道路上拦截车辆不符合执法程序;其次,执法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向被罚人出具国家统一财政收据;再次,除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罚款应当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而不得由执法人员自行收缴;最后,对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对公民个人而言是5000元以上),通常还要经过执法机关内部的审批以及由被处罚人申请的听证程序。</p><p>  但因为种种原因,“潼关事件”中以上机制并未能及时启动,以遏制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当然,这种“防御性的抗辩”不能算作严格的积极控制手段,由此还可以进一步提出权力制约机制。根据宪法,人民对国家机关享有批评、检举、建议等民主性权利。</p><p>  但这些权利还需要制度化的行使模式作保障,例如,检察系统当前正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按照这一初衷构建的,这种思路值得肯定。</p><p>  权力制衡则是行政权控制的另一有效手段,其中包括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内部控制,以及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外部控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监察法》是内部控制机制的主要制度依据,它们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而司法审查则是国家立法权控制的有效延伸,对于行政权的控制具有终局性的效力。</p><p>  立法在先、司法断后,是人类成功驯服行政权的宝贵经验。</p><p>  另外,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发挥中介、协调作用,对于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监督也是有重大意义的。试想,如果事件中被罚的商户能够真正有组织地团结起来,当地工商局的气焰也不至于如此嚣张。除此之外,新闻舆论、党的纪律监督,也是行政权控制的辅助手段。</p><p>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贯的巧合:但凡涉及政府部门违法的公共事件,通常不是突如其来地爆发,而是在鲜为人知地静静隐藏,直到被某一极端因素激发才公诸于世。这一共性说明了,对于权力的滥用现象我们还远未实现良好控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可能仍然是:上级不易监督、同级不好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公众很难或不愿监督。</p><p>  所以,现代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以及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决定了任何单一的控权方式都已经不能胜任行政法的时代使命。因此,尽快打造实体与程序、权力与权利和事前、事中与事后控制等多元化的综合性控权模式,是“潼关罚款”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p><p>  □钟凯(四川社科院法学所)</p>据报道,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利用本地作为交通窗口的地位,强行对入境的货车进行拦截,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罚款,数额一般都在万元以上,而且不出具任何凭证。<p>  令人震惊的是,此过程竟已持续1年之久,终因一车主被罚2.7万元,间接促成其服毒自杀而被曝光。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赶赴陕西进行调查。</p><p>  在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仅得以公益为限已成为常识。</p><p>  然而,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尤其当涉及资源配置、经济管辖、执法处罚、财物审批等行政权力,它们容易蜕变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的手段。</p><p>  所以,对于权力的“拦路抢劫”,人们必然深深地痛恨,但在大声疾呼和谴责的同时,更应该激发事件背后的深层启示———当道德约束作用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的时候,就提醒我们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寻找一种更为稳定、有效的行政权控制方法。</p><p>  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立法规制自然而然地成为首选的控权方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配套规定,针对潼关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车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抗辩的权利:首先,法律并没有赋予工商行政机关公路执法权,因此其在公共道路上拦截车辆不符合执法程序;其次,执法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向被罚人出具国家统一财政收据;再次,除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罚款应当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而不得由执法人员自行收缴;最后,对于数额较大的罚款(对公民个人而言是5000元以上),通常还要经过执法机关内部的审批以及由被处罚人申请的听证程序。</p><p>  但因为种种原因,“潼关事件”中以上机制并未能及时启动,以遏制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当然,这种“防御性的抗辩”不能算作严格的积极控制手段,由此还可以进一步提出权力制约机制。根据宪法,人民对国家机关享有批评、检举、建议等民主性权利。</p><p>  但这些权利还需要制度化的行使模式作保障,例如,检察系统当前正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按照这一初衷构建的,这种思路值得肯定。</p><p>  权力制衡则是行政权控制的另一有效手段,其中包括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内部控制,以及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外部控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监察法》是内部控制机制的主要制度依据,它们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而司法审查则是国家立法权控制的有效延伸,对于行政权的控制具有终局性的效力。</p><p>  立法在先、司法断后,是人类成功驯服行政权的宝贵经验。</p><p>  另外,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发挥中介、协调作用,对于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监督也是有重大意义的。试想,如果事件中被罚的商户能够真正有组织地团结起来,当地工商局的气焰也不至于如此嚣张。除此之外,新闻舆论、党的纪律监督,也是行政权控制的辅助手段。</p><p>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贯的巧合:但凡涉及政府部门违法的公共事件,通常不是突如其来地爆发,而是在鲜为人知地静静隐藏,直到被某一极端因素激发才公诸于世。这一共性说明了,对于权力的滥用现象我们还远未实现良好控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可能仍然是:上级不易监督、同级不好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公众很难或不愿监督。</p><p>  所以,现代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以及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决定了任何单一的控权方式都已经不能胜任行政法的时代使命。因此,尽快打造实体与程序、权力与权利和事前、事中与事后控制等多元化的综合性控权模式,是“潼关罚款”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p><p>  □钟凯(四川社科院法学所)</p>
又是陕西,貌似现在陕西有取代河南,成为法学教授上课炮轰中国无法治例子的趋势
陕西是没什么法制,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