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作为一名法院行政庭法官看“重庆钉子户”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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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好象写的太口语化了,又那么长,如果真对拆迁感兴趣,可以仔细看看,有什么问题,可以尽管和我讨论。我虽然是个菜鸟军迷,但法律一道还是颇为精通的。
这个是我看到的最讲道理的了 呵呵。
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 结果和官商勾结一样 但是出发点不是。据一个房地产的人说重庆化龙桥拆迁,李嘉诚是给足够的拆迁资金的,当然只是听说,我没有证据哈。
  是原创么?茶馆欢迎原创!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25 17:15 发表
这个是我看到的最讲道理的了 呵呵。
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 结果和官商勾结一样 但是出发点不是。据一个房地产的人说重庆化龙桥拆迁,李嘉诚是给足够的拆迁资金的,当然只是听说,我没有证据哈。



这就是我第二部分第三点说的问题了,拆迁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拆迁资金是一次打到拆迁公司帐上的,省下来的就是他自己可以分配的了~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3-25 17:18 发表
  是原创么?茶馆欢迎原创!


老大。。。当然是原创,别人有那么专业么?那些教授我都看不上!嘿嘿。我敲了半个多小时哎。好在我有150字/分钟的打字速度。
  看到专业人士来发贴了:victory:
那些钉子拥护者如果能心平气和的看完,开始就不会跟着瞎起哄了
原帖由 eboaty 于 2007-3-25 17:29 发表
那些钉子拥护者如果能心平气和的看完,开始就不会跟着瞎起哄了

我还是支持钉子户,凭什么每次让步都是拆迁户阿。

我现在所在的这个公司,以前经常周末加班,平时加班到9点钟是家常便饭。还经常拖欠工资。但是我们这一批人去了就不一样了,因为我们这几个人没有人会让步的,大不了一拍两散。所以现在老总也没有喊我们加班了。
现在中国很多行政法官本科都没有毕业.
至多读个党校什么的.
什么法律理论都讲不通,扯谈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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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现在的中国, 政府和开发商是一家。

好比有人形容的, 警察和小偷是一伙。

这才是矛盾的根源。因为毕竟对大多数人拆迁户来说,拆迁总是有利可图的。
中国的法律有规定法院必须受理强制拆迁的规定吗?对于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应该让他们继续协商,法院根本无须做出裁定。如果法院是迫于行政压力,或为城市发展等所谓理由而牺牲了法律,只能证明法制的悲哀,而无法披上合法的外衣。

至于楼主所说的所有权大于使用权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并且直接违反马上就要生效的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现在的矛盾焦点是:房主拿的是印有国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起有效期内,国家有无权利单方面将其作废,而无任何合法理由。(国家规定只有为公益,才能做为合法理由)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明显不具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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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LZ这样的专业人士,能转帖出去吗?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25 17:32 发表

我还是支持钉子户,凭什么每次让步都是拆迁户阿。

我现在所在的这个公司,以前经常周末加班,平时加班到9点钟是家常便饭。还经常拖欠工资。但是我们这一批人去了就不一样了,因为我们这几个人没有人会让步 ...


又来了,实在莫名其妙
你加不加班和钉子户钉不钉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个你都想不明白你爱支持就支持吧,反正和你这种人说再多也是白说
原帖由 碧落黄泉 于 2007-3-25 17:53 发表
问题是现在的中国, 政府和开发商是一家。

好比有人形容的, 警察和小偷是一伙。

这才是矛盾的根源。因为毕竟对大多数人拆迁户来说,拆迁总是有利可图的。


典型的妄想症
我说你的问题是你和那个钉子户是一家,你觉得是事实吗
城市的拆迁是近年来城市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什么问题总是这么多!本来这只是个地方独立性的个体问题,结果却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影响!我想原因有三:  一是我们的法律确实有些地方不够完善!现在都提倡和谐社会!!这下倒好,断水断电!这个可是在法院发出强制拆迁令之前发生的,这个本身就已经违法!这个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违背!二是这个拆迁到底该补偿多少,怎么个补偿,这个里面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普通百姓的知情权太少!这样势必会带来诸多的后遗症!其中之一就是现在网上不分青红皂白的一边倒的支持的根源所在!三是一个城市 一个地区要拆迁或是重新规划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事,关键是这些势必会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问题!因此,这样的拆迁或规划有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民的利益以及有没有真正让人民参与进来.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被动的接受必然造成更大的怨气!这显然也是与目前中央提倡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违背!:)
呵呵,忘了提断水断电了。
拆迁人员这样做是违法的,侵犯了相邻权!但拆迁实施过程中的某些违法性并不影响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行政裁决书是否合法!
注一下:我们这里的拆迁人可不敢断水断电这样做!;P
原帖由 eboaty 于 2007-3-25 18:07 发表


又来了,实在莫名其妙
你加不加班和钉子户钉不钉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个你都想不明白你爱支持就支持吧,反正和你这种人说再多也是白说


我只想说 利益是争取来的  就这么简单 少打几个字而已 你不会看不懂吧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25 18:18 发表


我只想说 利益是争取来的  就这么简单 少打几个字而已 你不会看不懂吧


利益有合法非法之分你不会不懂吧
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相纠缠,单纯的司法救济是很难体现绝对的公正的.产生出表面上效率与公正的冲突,实质上仍是利益倾向问题......:lol

http://www.rightguard.cn/ReadNews.asp?NewsID=841
肖泽晟先生的文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何以违宪?
                     肖泽晟
一、基本观点
   正因为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权源和内容来看都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住宅自由和财产权,才助长了全国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运动”,引发了政府官员支持下的房地产开发商与广大被拆迁户、无房居民之间的结构性人权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执政的根基。因此,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撤销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公益征收法》。
二、理由
    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无权就“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房屋进行拆迁”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条并没有告诉我们,国务院已经取得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因此,即使理论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房屋实行征收或征用,但在《立法法》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不能再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征收权的依据。
    从宪法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对非公有财产实施征收,征收补偿的依据也只能是法律。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却是低于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也成为行政机关拆迁公民房屋的依据。有些地方甚至是由各地的物价部门代为行使了制定补偿标准这一权力,然后再由当地人民政府转发。例如,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4]24号《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就明确规定了各种房屋的补偿标准。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这就好比政府去农贸市场买菜,先下个文件——肉1元1斤,政府到哪个摊位上,哪个商贩就必须以1元的价值将猪肉卖给政府,否则就强行将商贩卖的肉拿走。这样做,又哪里是法治国家呢?又怎能没有争议和矛盾呢?
    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于私人利益或开发商利益,打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见《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旗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允许第三人来对老百姓的房屋实施拆迁的问题,则集中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土地所有权能与行政管理职能混淆不分的问题。从宪法第1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此种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导致的对公民房屋的拆迁应当受到比公益征收或征用更多的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就此类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总体上讲是违宪的。
    既然政府接受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委托,行使所有权能,那么政府就应当与公民处于平等法律地位,政府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给公民,双方形成的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使要对旧城区进行改造,也没有必要由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委托人——政府单方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反诚信原则,违反合同约定的),完全可以把改建旧城区的任务交给旧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事实上,“旧城区的改建”是否是一种紧迫的公共利益,也值得斟酌。如果说是一种公共利益,那么政府就不应该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让第三人来拆除公民的住宅,相反只能委托“拆迁人”来拆迁,政府才是这里真正的“拆迁人”,有关责任应由政府承担;如果不是一种公共利益,则政府动用行政权,并“许可”第三人来拆除公民的住宅,为的只能是第三人的利益,因而本质上是对宪法平等原则的违背。即使“旧城区的改建”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因为政府拆除的是公民的住宅,如果公民拒绝拆迁,政府就只能强行进入公民的住宅,其结果侵犯的是公民的住宅自由(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并违反比例原则。住宅自由是一种比财产权更重要的宪法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的范畴,它保护的不仅是住宅本身的财产权,也包括住宅空间内的财产和隐私等其他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都不得强行进入公民的住宅。由于《土地管理法》本身只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问题(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事实上已经构成土地的征用),并没有关于如何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公民住宅自由冲突的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却在没有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的住宅实施强制拆迁(这必然侵犯公民的住宅自由),明显违反宪法对公民住宅自由的保护规定。
再转一篇
http://www.icpoline.com/archives/2433
   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最牛钉子户”真的不过是颗钉子,拔除它并不是什么很困难的事情。2007年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九龙坡区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中国的所谓“钉子户”,其实大多如此。

     应当承认,九龙坡区法院裁定强制拆除“钉子”是有法规依据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与许多地方由建设行政机关自裁自拆或交给拆迁公司野蛮拆迁相比,由法院在听证后裁减强制拆迁还是比较文明和慎重的。

    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身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却并未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显然违反立法法。此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个人房屋的权力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强制拆除“钉子户”正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虽然补偿由开发商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但那不过是为了简化付款手续而已:在强制拆迁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国家对私人或集体不动产的征收和补偿关系,一个是国家对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基于第一个法律关系,政府应该给被拆迁户以补偿;基于第二个法律关系,开发商应该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

    因为开发商通常直接跟被拆迁户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直接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款而把拆迁法律关系说成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回避立法法的限制,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拆迁真的是两方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当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时候,行政机关凭什么作出裁决?法院又凭什么强制执行?难道在中国强买强卖是合法的?

    征收所针对的是个人财产权利而非个人利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强制拆迁所包含的公共利益不能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必须是比平等地保护个人财产权利这种公共利益更重要的公共利益。

    因此,强制拆迁必须慎重,必须能经得起最严格的违宪审查。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钉子户”,既非狭义的公用征收(不是政府及公立事业单位自用),又不威胁公共安全,恐怕很难经得起严格的违宪审查。从补偿的角度看,因为强制拆迁限制了个人支配其财产的自由,在经济利益上就应该予以适当照顾而决不能让被拆迁人蒙受损失,否则被拆迁人就在“权”和“利”上受到了双重的损害,谈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平等法律保护?作者:杨支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来源: 新快报(广州)
原帖由 lulula 于 2007-3-25 18:04 发表
支持LZ这样的专业人士,能转帖出去吗?



辘轳拉,别帮倒忙了.法官职业道德45条,一般不要求法官对具体案件在媒体上进行评价的.楼主在超大范围内我们都欢迎,转到别的媒体,对楼主的影响不好.......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7-3-25 18:46 发表



辘轳拉,别帮倒忙了.法官职业道德45条,一般不要求法官对具体案件在媒体上进行评价的.楼主在超大范围内我们都欢迎,转到别的媒体,对楼主的影响不好.......

没有公开身份不要紧吧
回23~24楼
我可不认为会为这点小事开违宪审查这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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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LZ~
如此好帖不顶对不住观众啊~
:') :') :')
: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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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查查香港的拆迁法。

香港的土地属港府所有,这点和国内很类似,因此香港的法律,也比较有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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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即使是有混帐的法律做支持,也是强买强卖.

而强买强卖就是恶霸,就是土匪,就是罪大恶极!!!

若说是个法官,尚需捍卫法律尊严身不由己也可,但硬要把不愿意出售自己房产的市民影射为"性格古怪"的人,那就是楼主自身的素质问题了.
原帖由 ptacc 于 2007-3-25 20:30 发表
专业人士出手,果然不凡。
我想请教楼主一个问题:作为被拆迁人,他是否有抗拒拆迁的权力?如果他不服从裁决,而被强制拆迁,那么他获得的赔偿又是多少?


显然有!但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比如对城市规划许可,相对人可以对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对拆迁许可证,相对人可以对建设局提起行政诉讼。
对达不成协议由建设局(有地方是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书,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对以上,如不提起诉讼,提起行政复议亦可。
每一项行政行为都是有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如果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都应被撤销。

你说的“不服从裁决”其实应是“不服从裁定”,法院作出的是行政裁定书,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行政裁决书,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如不服从法院的裁定而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行,轻则由法院决定拘留或罚款,重则以刑法规定的“拒不履行裁定罪”纳入刑事程序。我们这里有一户就是,抱着煤气罐放煤气的,之后逃跑被通缉,最后被我院判了有期徒刑。如果在被执行之后,发现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则可申请国家赔偿,但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是多少呢?又只能以评估价为准了!
原帖由 智动铅笔 于 2007-3-25 20:35 发表
强买强卖,即使是有混帐的法律做支持,也是强买强卖.

而强买强卖就是恶霸,就是土匪,就是罪大恶极!!!

若说是个法官,尚需捍卫法律尊严身不由己也可,但硬要把不愿意出售自己房产的市民影射为"性格古怪&qu ...



呵呵,你可以说法律是混帐,我们可不敢说,我们只有遵照执行。

其实这不是强买强卖的问题,因为根本就不是买卖关系,而是“补偿”!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房屋不是一般的商品!拆迁牵扯到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不单纯是开发商和拆迁户之间的民事关系!打个比方,你是个地主,有许多房子,现在想拆了自己的房子建个商场,行么?肯定不行,要经过规划的,还要建设许可等等。。你瞧,你自己的地自己的房子还不能随便用呢,这房子怎么能说是普通的商品呢?

性格古怪我是看许多人引用许多国外XXX的例子而得出的感觉,并未特指国内的谁谁谁性格古怪~
请教楼主,这个案例双方攻防的焦点之一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而且看报道,法律学者也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开发商的商业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一种认为有公共利益。
这点你是如何看待的?
原帖由 智动铅笔 于 2007-3-25 20:35 发表
强买强卖,即使是有混帐的法律做支持,也是强买强卖.

而强买强卖就是恶霸,就是土匪,就是罪大恶极!!!

若说是个法官,尚需捍卫法律尊严身不由己也可,但硬要把不愿意出售自己房产的市民影射为"性格古怪&qu ...



美国也有强制拆迁,也是强买强卖,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完全的自由。除非你是一个人生活在与世隔绝的孤岛上。
呵呵,个人倾向商业性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不能因为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就全属于公共利益了。
但目前讨论这个是没有异议的,因为目前为止,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不得拆迁。
拆迁管理条例只是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并没有说必须要是公共利益啊?
原帖由 智动铅笔 于 2007-3-25 20:35 发表
强买强卖,即使是有混帐的法律做支持,也是强买强卖.

而强买强卖就是恶霸,就是土匪,就是罪大恶极!!!

若说是个法官,尚需捍卫法律尊严身不由己也可,但硬要把不愿意出售自己房产的市民影射为"性格古怪&qu ...



hehe,您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哦~莫非您是无政府主义者?

既然“强买强卖”都称得上是“恶霸,土匪,罪大恶极!!!” 不知道,TG几十年前的土改算什么呢?没有那土改,很多人恐怕都不会出现在这个世界上吧~

我建议那些骂土地政策的,干脆彻底一点,直接主张把土地偿还给解放前的地主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