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从《南风窗》的一篇文章想起——平等教育机会有多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0:15:00
《南风窗》三月下有一篇文章,题目是《平等委员会进入议政视野》,讲的是今年广东省政协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在广东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不平等现象在中国看来主要可归结为就业歧视、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和教育歧视,这里主要是想谈一谈教育歧视的问题。<br/>  <br/>  以下是摘自《保障平等机会,构建和谐社会----关于广东省政府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中的内容:<br/>  【(七)平等教育机会<br/>  1.中学学位分配<br/>  广东大中城市实行了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分配学位的方法,增加了学生的平等教育机会。但是,仍有相当部分学生凭借父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地位进入好学校,教育的不平等机会仍随处可见。在学位分配中“男女分队”,涉嫌性别歧视。广州于2005 年恢复推荐生制度,并将逐年扩大比例,市民担心“黑箱”操作,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平等教育机会。<br/>  2.高考移民<br/>  高考移民,是中国大陆所有的一种独特的移民群体。其产生与中国高考的地区间差异以及户籍制度等有关。随着入户制度的松动,这种现象在1990 年代开始出现。高中移民是当前各地高考录取比例差距较大状况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其实质是以金钱来购买分数。它对高考的地区性不公平提出了挑战,但同时却又加剧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对于外省迁入广东省的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广东省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并交全户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必须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材料。对弄虚作假而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虽说广东不像海南和西部地区成为高考移民的重灾区,但高考移民现象仍时有发现。<br/>  3.高考新生录取<br/>  “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课题组发布的统计结果显示,从1998 年到2002 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女生数量增长了两倍,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从38.31%上升到了43.95%。但尽管如此,接受高等教育的男生比例从整体上来说,仍然高于女生。北大高考录取涉嫌性别歧视,男女生设不同分数线,这在网上已讨论得热火朝天。“男女平等、保护学生利益”是高考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但很多学校针对个别专业男女生比例失调的情况,将女生分数线提高,男生分数线降低录取,这样的做法均涉嫌性别歧视。我省少数院校和专业招生录取也可能涉嫌性别歧视现象。近年残疾考生达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经过多方面协调,录取率可达为95%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对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应该说,法律的确为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保障。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拒收残疾考生的学校将进行怎样的处罚,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也没有必须要招收残疾考生的比例规定,从而使法律执行起来存在较大困难。<br/>  4.就学歧视:外地民工的子女教育<br/>  外地民工子女因户籍关系而不能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机会的教育,需交借读费,民工子女入学难,甚至无法入学,在全国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各地政府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给外地民工子女提供就学机会,但是这种因户籍关系而烙下的就学歧视现象一直存在。广东省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已规定外地劳工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其子女可就近入学。但是,外地民工的子女教育的就学歧视在不同程度上仍存在。】<br/>  <br/>  在这份建议中提到的这四个问题,无疑是针针见血,这些问题不仅在广东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且政府控制不力。以本人亲身经历来说,前三种状况都碰到过。<br/>  <br/>  先引用几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br/>  <br/>  我小学考初中时,市教育局将全市划分为三个考区,原因是全市有三个重点学校,两个是省重点一个是市重点,要分流。而这个分流的结果是剥夺了被划分在市重点考区内学生考取省重点学校的权利,戏剧性的是,当年的全市前两名都考进了市重点。仅仅凭教育局的简单行政命令就剥夺了学生的平等教育机会,而关键的是这是违宪的。<br/>  <br/>  而上大学时,我的班级里有一位同学是从新疆考过来的,后来聊天才知道,他是湖北人,在湖北考了两年达不到重点线。录取了都没有去读。因为他叔叔在新疆做生意定居了,就把他的户口迁到了石河子,结果就轻松考进了我们学校(当年我们读的专业在新疆是超过重点线40分的),试想没有“高考移民”,他如何能获得这样的机会?而他的录取也就等于挤掉一个“真正的”新疆考生被录取的权利。<br/>  <br/>  而高考录取问题更是一直为人诟病,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虽不是人人享有,但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却不应被剥夺。例如某些学校某些专业有一些歧视性条款,师范生的身高要求是男生原则上不低于1.60米,女生不低于1.50米。难道身高可以作为剥夺受教育权利的依据,可笑!!地区录取分数不平衡更是老生常谈了,以经济发达地区考生素质高为由降低录取线绝对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是要素质好的学生,应该改革的是把素质的评价体系放在高考中,而不是分数的不平等。<br/>  <br/>  言尽于此吧......<br/>《南风窗》三月下有一篇文章,题目是《平等委员会进入议政视野》,讲的是今年广东省政协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在广东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不平等现象在中国看来主要可归结为就业歧视、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和教育歧视,这里主要是想谈一谈教育歧视的问题。<br/>  <br/>  以下是摘自《保障平等机会,构建和谐社会----关于广东省政府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中的内容:<br/>  【(七)平等教育机会<br/>  1.中学学位分配<br/>  广东大中城市实行了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分配学位的方法,增加了学生的平等教育机会。但是,仍有相当部分学生凭借父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地位进入好学校,教育的不平等机会仍随处可见。在学位分配中“男女分队”,涉嫌性别歧视。广州于2005 年恢复推荐生制度,并将逐年扩大比例,市民担心“黑箱”操作,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平等教育机会。<br/>  2.高考移民<br/>  高考移民,是中国大陆所有的一种独特的移民群体。其产生与中国高考的地区间差异以及户籍制度等有关。随着入户制度的松动,这种现象在1990 年代开始出现。高中移民是当前各地高考录取比例差距较大状况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其实质是以金钱来购买分数。它对高考的地区性不公平提出了挑战,但同时却又加剧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对于外省迁入广东省的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广东省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并交全户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必须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材料。对弄虚作假而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虽说广东不像海南和西部地区成为高考移民的重灾区,但高考移民现象仍时有发现。<br/>  3.高考新生录取<br/>  “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课题组发布的统计结果显示,从1998 年到2002 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女生数量增长了两倍,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从38.31%上升到了43.95%。但尽管如此,接受高等教育的男生比例从整体上来说,仍然高于女生。北大高考录取涉嫌性别歧视,男女生设不同分数线,这在网上已讨论得热火朝天。“男女平等、保护学生利益”是高考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但很多学校针对个别专业男女生比例失调的情况,将女生分数线提高,男生分数线降低录取,这样的做法均涉嫌性别歧视。我省少数院校和专业招生录取也可能涉嫌性别歧视现象。近年残疾考生达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经过多方面协调,录取率可达为95%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对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应该说,法律的确为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保障。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拒收残疾考生的学校将进行怎样的处罚,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也没有必须要招收残疾考生的比例规定,从而使法律执行起来存在较大困难。<br/>  4.就学歧视:外地民工的子女教育<br/>  外地民工子女因户籍关系而不能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机会的教育,需交借读费,民工子女入学难,甚至无法入学,在全国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各地政府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给外地民工子女提供就学机会,但是这种因户籍关系而烙下的就学歧视现象一直存在。广东省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已规定外地劳工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其子女可就近入学。但是,外地民工的子女教育的就学歧视在不同程度上仍存在。】<br/>  <br/>  在这份建议中提到的这四个问题,无疑是针针见血,这些问题不仅在广东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且政府控制不力。以本人亲身经历来说,前三种状况都碰到过。<br/>  <br/>  先引用几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br/>  <br/>  我小学考初中时,市教育局将全市划分为三个考区,原因是全市有三个重点学校,两个是省重点一个是市重点,要分流。而这个分流的结果是剥夺了被划分在市重点考区内学生考取省重点学校的权利,戏剧性的是,当年的全市前两名都考进了市重点。仅仅凭教育局的简单行政命令就剥夺了学生的平等教育机会,而关键的是这是违宪的。<br/>  <br/>  而上大学时,我的班级里有一位同学是从新疆考过来的,后来聊天才知道,他是湖北人,在湖北考了两年达不到重点线。录取了都没有去读。因为他叔叔在新疆做生意定居了,就把他的户口迁到了石河子,结果就轻松考进了我们学校(当年我们读的专业在新疆是超过重点线40分的),试想没有“高考移民”,他如何能获得这样的机会?而他的录取也就等于挤掉一个“真正的”新疆考生被录取的权利。<br/>  <br/>  而高考录取问题更是一直为人诟病,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虽不是人人享有,但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却不应被剥夺。例如某些学校某些专业有一些歧视性条款,师范生的身高要求是男生原则上不低于1.60米,女生不低于1.50米。难道身高可以作为剥夺受教育权利的依据,可笑!!地区录取分数不平衡更是老生常谈了,以经济发达地区考生素质高为由降低录取线绝对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是要素质好的学生,应该改革的是把素质的评价体系放在高考中,而不是分数的不平等。<br/>  <br/>  言尽于此吧......<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