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专家组组长称:物权法鼓励穷人成为富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38:06
<p>2006年03月20日 09时47分<!--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来源:第一财经日报</p><center><img src="http://news.tom.com/uimg/2006/3/20/geyang/geyang20060320007_13052.jpg" border="0" alt=""/></center><center>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 资料图片</center><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p><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几年后再来看物权法这场争论,就会意识到我们现在需要的仍是更多的改革,而不是立法上的倒退。</p><p style="TEXT-INDENT: 2em;">18日,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受阻,实际上是关于改革的大争论的表现,相对于以前的改革争论,这次争论的深层背景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p><p style="TEXT-INDENT: 2em;">此前,由于<a href="http://news.tom.com/2006-03-10/000N/12029260.html" target="_blank">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质疑物权法草案有明显的鼓吹私有化倾向,违反了宪法</a>,导致该法未能在今年两会上提请审议。</p><p style="TEXT-INDENT: 2em;">“ 物权法草案的推延,北大教授的质疑只是一个原因。”江平说,更重要的是社会上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没有处理好,巩献田的意见才会激起社会底层民众的同情,也引起对改革开放的异议。</p><p style="TEXT-INDENT: 2em;">江平表示:“有人认为现在‘私有化’是不是发展过快,民营企业准入的领域过宽了,连金融、航空、石化等领域,民营都进入其中了。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目前落实进展不大,可以看出社会对此有所抵触。”</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是,江平认为,改革的方向和步伐不应该受阻,社会问题应该通过另外的方式解决。</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异议出现之后,我们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二天的会议,中央各部委和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物权法已经基本成熟,无所谓违宪;二是更广泛地征求了法学家的意见,法学家基本上认为它不违宪,因为这部法律既保护富人的财产,也保护穷人的财产,也鼓励穷人成为富人。”江平介绍说。</p><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实上,“这部法律很多内容都是原来就有的,只有少部分是新的。”江平强调,物权法不能成“夹生饭”。</p><p>2006年03月20日 09时47分<!--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来源:第一财经日报</p><center><img src="http://news.tom.com/uimg/2006/3/20/geyang/geyang20060320007_13052.jpg" border="0" alt=""/></center><center>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 资料图片</center><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p><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几年后再来看物权法这场争论,就会意识到我们现在需要的仍是更多的改革,而不是立法上的倒退。</p><p style="TEXT-INDENT: 2em;">18日,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受阻,实际上是关于改革的大争论的表现,相对于以前的改革争论,这次争论的深层背景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p><p style="TEXT-INDENT: 2em;">此前,由于<a href="http://news.tom.com/2006-03-10/000N/12029260.html" target="_blank">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质疑物权法草案有明显的鼓吹私有化倾向,违反了宪法</a>,导致该法未能在今年两会上提请审议。</p><p style="TEXT-INDENT: 2em;">“ 物权法草案的推延,北大教授的质疑只是一个原因。”江平说,更重要的是社会上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没有处理好,巩献田的意见才会激起社会底层民众的同情,也引起对改革开放的异议。</p><p style="TEXT-INDENT: 2em;">江平表示:“有人认为现在‘私有化’是不是发展过快,民营企业准入的领域过宽了,连金融、航空、石化等领域,民营都进入其中了。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目前落实进展不大,可以看出社会对此有所抵触。”</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是,江平认为,改革的方向和步伐不应该受阻,社会问题应该通过另外的方式解决。</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异议出现之后,我们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二天的会议,中央各部委和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物权法已经基本成熟,无所谓违宪;二是更广泛地征求了法学家的意见,法学家基本上认为它不违宪,因为这部法律既保护富人的财产,也保护穷人的财产,也鼓励穷人成为富人。”江平介绍说。</p><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实上,“这部法律很多内容都是原来就有的,只有少部分是新的。”江平强调,物权法不能成“夹生饭”。</p>
<p>这人真是。。。。。。畜生!!!</p>
<p>从朱鎔基时代开始,资本家或者他们的代言人已经正式地走上了舞台了,社会主义因为是公平才有人支持的,如果公有财产被合法的地鲸吞,或者稀有资源(不管经过几代人)被合法地集中在少部分人手里,那么1921年发生的事,或者1927年以后发生的事情,很有可能在中国大地上再次发生。也许这就是中国的历史的反复。</p><p></p><p>中国从来都没有什么专家,只有某类的学者,书中自有黄金屋,读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别人在实践中牟利的,学者被利用,再被打倒,周而复始,老九始终是老九,在这过程中,只可惜了那些平民了。</p>
<p>我觉得他说得没错啊。某些人跟风骂人有什么意思吗?</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6-3-20 17:26:00的发言:</b><br/><p>我觉得他说得没错啊。某些人跟风骂人有什么意思吗?</p></div><p>什么叫跟风???这样的观点俺一直在骂,又不是一次两次了。你觉得他哪说得不错阿???如此冠冕堂皇的用如此的观点来推行所谓物权法来掩盖自己集团从人民手中篡夺的利益,不是畜生是什么,拿了你就拿了,用得着如此嘛,说什么鼓励穷人成为富人,先搞清楚现今穷人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这和讥笑穷人没本事有什么两样。 </p><p>我很欢迎你能更改我的看法,可在现今背景下,估计很难。对于更风两个字不敢苟同。</p>
<p>当今中国富人多还是穷人多</p><p>社会资源富人占的多还是穷人占的多?!</p><p>不用我说了吧!</p><p>这个草案像放屁!</p>
<p>物权法本身没错,应该制定,但是制定什么样的物权法最关键。</p><p>所谓鼓励“穷人变富人”是个笑话,这需要鼓励吗?</p>
现在 就是把几个名称当旗帜,但对其中的内容却避而不谈.但关键大家有意见的就是对内容,那几个名字有有谁去关心呢?
<p>如此冠冕堂皇的用如此的观点来推行所谓物权法来掩盖自己集团从人民手中篡夺的利益,</p><p>==================================================================</p><p>物权法不是理你那个拥有物权, 只说明什麽是物权. 物权可以是政府拥有, 也可以是个人或法人拥有, 物权对富人穷人一视同仁,&nbsp;物权和取得物权是两回事. 取得物权得还要透过交易.&nbsp;现在物权不清不楚, 变成有权就有物权, 无权的就无物权. 说到篡夺公家财富, 恰恰就是无物权法的弊病.</p>[em06]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3-20 19:16:00的发言:</b><br/><p>如此冠冕堂皇的用如此的观点来推行所谓物权法来掩盖自己集团从人民手中篡夺的利益,</p><p>==================================================================</p><p>物权法不是理你那个拥有物权, 只说明什麽是物权. 物权可以是政府拥有, 也可以是个人或法人拥有, 物权对富人穷人一视同仁,&nbsp;物权和取得物权是两回事. 取得物权得还要透过交易.&nbsp;现在物权不清不楚, 变成有权就有物权, 无权的就无物权. 说到篡夺公家财富, 恰恰就是无物权法的弊病.</p>[em06]</div><p>所以我说某些人是看到有人骂就开骂。说出来的话却反倒证实了他们实际上不知道《物权法》是怎么回事。联想起上周五某些兄弟看到中石化“私有化”就骂侵吞国有资产,某些网友评论起来的“随性”可见一斑。 </p><p>所以我觉得单是“ ‘物权法草案的推延,北大教授的质疑只是一个原因。’江平说,更重要的是社会上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没有处理好,巩献田的意见才会激起社会底层民众的同情,也引起对改革开放的异议。”这一段就有道理。而且也说出了社会现实。 </p><p>中国不可能永远只有穷人,社会也不可能没有贫富差距。现在的中国富人或者说强势群体社会责任的缺失和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所享有的利益分配不足是个很突出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强势群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现在围绕贫富差距的讨论中却有一些人只顾渲染差距、激化矛盾、煽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之间的对立情绪。对于解决问题的现实方案没有兴趣。这在《物权法》的争论、“汉服”的争论、高铁的争论中都有所体现。</p>
<p>支持下老猫~~~~</p><p>&nbsp;</p>[em01][em01][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umuyu</i>在2006-3-20 18:28:00的发言:</b><br/><p>物权法本身没错,应该制定,但是制定什么样的物权法最关键。</p><p>所谓鼓励“穷人变富人”是个笑话,这需要鼓励吗?</p></div><p>版主是误解了“保护富人的财产,也保护穷人的财产,也鼓励穷人成为富人”一句的意思了吧。他这句话是逻辑上的并列和因果的关系。之所以说《物权法》“也鼓励穷人成为富人”是缘于《物权法》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的。试想,如果政府或集体的物权大于个人的物权,某些地方政府以市政开发为名,以不合理的低价征用农民和城市普通百姓的私人用地就有了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民营企业辛苦创业,成功后却被集体强行“收回”,甚至于剥夺经营权,导致成功企业莫名垮掉的事件就可能再上演。这种情况下,还有谁愿意“富”起来?所以,平等保护了个人的合法财产当然能“也鼓励穷人变富人”。</p>
<p>对于部分网友对“善意取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误解我还想说两句。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能理解善意取得的存在理由了。如果,你从某人处买了件东西比如一个电视机,可是你不知道的是电视其实是某人从他公司仓库偷来的,你按稍低于市场价买来,用了一两年,爱护有佳,其间损坏一次,你还花了点钱把它修了一下。两年后,卖电视机的人东窗事发,你的电视最初的来源是非法的,可是你不知情。却要叫你把电视还给电视机厂或者陪给他们一台,你觉得合理吗?换一中说法,在“善意取得”的你和被偷的电视机厂之间不是还有个应该对这一切负责人的“小偷”?他的才是该对电视机的损失负责的人,应该没收他的非法所得。但要是为了他偷东西叫你赔钱,那不是变相惩罚了你了吗?对你而言无端得替人负了则,对电视机厂无端得通过电视机被盗多得了利,对小偷来说偷东西的责任相对“减轻”了(因为被你承担了)。对于三方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善意取得”的法律价值。</p><p>而某些所谓“学者”大张旗鼓“炮轰”的,也让网友们担心的,“小偷”、“大盗”们对非法财产的取得。从上面的例子也可以看出来,不属“善意”也不可能说小偷偷电视自己用可以不退还、没收脏款脏物。对于“善意”的界定,《民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早已作出了界定,《物权法草案》的界定标准是以上述现有的界定为标准的。还是那句话,要改也要先改《民法》、《刑法》等上位法。将“善意取得”说成保护“非法占有”这是混淆是非的煽动。</p>
<p>中国从来都没有什么专家,只有某类的学者,书中自有黄金屋,读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别人在实践中牟利的,学者被利用,再被打倒,周而复始,老九始终是老九,在这过程中,只可惜了那些平民了。</p><p>----老九?索性你就再加个字吧,何必藏着掖着?这样的称呼可是绝迹多年了。什么时候知识分子不是平民了?按照某时代的标准,厚着脸皮大言不惭的说,鄙人就算是X老九,可没谁说我不是一介平民嘛。咱家一无权二无钱,咋多读了几年书就不是平民了呢?弄不明白。。。。。。</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二锅头爱好者</i>在2006-3-20 22:38:00的发言:</b><br/><p>中国从来都没有什么专家,只有某类的学者,书中自有黄金屋,读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别人在实践中牟利的,学者被利用,再被打倒,周而复始,老九始终是老九,在这过程中,只可惜了那些平民了。</p><p>----老九?索性你就再加个字吧,何必藏着掖着?这样的称呼可是绝迹多年了。什么时候知识分子不是平民了?按照某时代的标准,厚着脸皮大言不惭的说,鄙人就算是X老九,可没谁说我不是一介平民嘛。咱家一无权二无钱,咋多读了几年书就不是平民了呢?弄不明白。。。。。。</p></div><p>应为在某些煽动对立的人眼里,无知也可以成为骄傲的资本的吧。</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6-3-20 17:26:00的发言:</b><br/><p>我觉得他说得没错啊。某些人跟风骂人有什么意思吗?</p></div><p>没错?你看看支持的有老百姓吗 </p><p>------中央各部委和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物权法已经基本成熟,无所谓违宪;二是更广泛地征求了`法学家`的意见,法学家基本上认为它不违宪, </p><p>--部分学者,`法学家`</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6-3-20 22:52: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二锅头爱好者</i>在2006-3-20 22:38:00的发言:</b><br/><p>中国从来都没有什么专家,只有某类的学者,书中自有黄金屋,读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别人在实践中牟利的,学者被利用,再被打倒,周而复始,老九始终是老九,在这过程中,只可惜了那些平民了。</p><p>----老九?索性你就再加个字吧,何必藏着掖着?这样的称呼可是绝迹多年了。什么时候知识分子不是平民了?按照某时代的标准,厚着脸皮大言不惭的说,鄙人就算是X老九,可没谁说我不是一介平民嘛。咱家一无权二无钱,咋多读了几年书就不是平民了呢?弄不明白。。。。。。</p></div><p>应为在某些煽动对立的人眼里,无知也可以成为骄傲的资本的吧。</p></div><p>一个法律能表面上就能看出是否有所偏颇么,煽动对立,想来还没这本事。问题是一个法律,他更多的是保护民众还是维护既得利益集团??? </p><p>他表面上是从法律上维护了老百姓的利益,但老百姓有什么利益???有多少利益?? </p><p>在我看来它就像洗钱一样,从法律上维护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所得,从根本上确立了他们资产的合法性。 </p><p>差距是不需要渲染的,骂人也许不对,但一部法律不能只看它得正面效应,任何东西都有正面效应,否则它如何通过。</p>
<p>在我看来它就像洗钱一样,从法律上维护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所得,从根本上确立了他们资产的合法性。 </p><p>==================================================================</p><p>物权法不会确立非法所得. 有物权法後, 谁拥有物权还很重新检视, 如果是非法得来的叫侵占, 不叫拥有. 现在物权不清, 是不是侵占谁也说不清, 有权就等於同时拥有物权. 谁最希望这种不清不楚的情况继续, 不用想就知道.</p>[em01]
支持楼上,物权法不但和反对侵占国有资产不矛盾,相反,他应该是反对侵占国有资产的法理依据,问一句反对物权法的人,没有物权法,你凭什么去定义人家是“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到超大投票表决吗?
<p>投票表决最没意思,人不多的,说清楚就可以了。</p><p>物权法想大家都看了,有界定非法所得了么?</p><p>我觉得物权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更多体现了对现有财产的保护。按照物权法,更多的条文解释的是如果违法将失去土地的使用权等,但并为对所有人以前的由非法物权得来资产是否做出合理的追讨没有说明。那是不是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违法了,最多也就是你交出现在的使用权,而以前的所得是属于你个人的资产不进行追讨了呢??</p>
<p>法律都没有溯及过去的必要。如果是侵吞国有财产,只能根据当时的法律,而不是后来的法律进行惩罚。</p><p>普通百姓当然比富人更需要物权法——因为边际效益递减。</p><p>物权法草案的争论让我想起了最近法国大学生的游行,呵呵。</p>
<p>大秦的边际效益是指广义到社会的?</p><p>从现今物权法草案来看,它确定了个人财产不可侵犯性,规范化解决了社会上的一些问题,这个是肯定的。</p><p>但要说它解决了现今社会的突出的现实问题,那我还没看到。相关公平性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看到有所体现。我不指望物权法能够解决这种问题。但是组长所说的物权法欢迎穷人成为富人却显出物权法有解决这样问题的意向,但看了草案却没有这些内容。那么我想问,没有资金没有上层社会关系,缺医少药,没有接受高层教育,整日为了生存而拼搏奋斗的下层百姓怎么能够成为富人?</p><p>校尉说重新审视物权,我也没有看到相关章节,有关的解释看来最多也只是重新判定物权归属,如土地等。但由此得到的不正当所得是没有规定的。</p><p>也许我所看的篇章没有看明白,如果大家有人能看到正面的内容,那请告知。</p>
<p>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作一下补充:</p><p class="title" align="center">法律向前看,不向后看</p><p align="center"></p><p align="right">冯健鹏 </p><p align="center"><img height="6" hspace="6" src="http://rmfyb.chinacourt.org/images/i_gry.gif" width="6" alt=""/><img height="6" hspace="6" src="http://rmfyb.chinacourt.org/images/i_gry.gif" width="6" alt=""/><img height="6" hspace="6" src="http://rmfyb.chinacourt.org/images/i_gry.gif" width="6" alt=""/><img height="6" hspace="6" src="http://rmfyb.chinacourt.org/images/i_gry.gif" width="6" alt=""/><img height="6" hspace="6" src="http://rmfyb.chinacourt.org/images/i_gry.gif" width="6" alt=""/></p><b>&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b><font size="+0">Lex&nbsp;prospicit&nbsp;non&nbsp;respicit.(拉丁文) <p>The&nbsp;law&nbsp;looks&nbsp;forward,&nbsp;not&nbsp;backward.(英文) </p><p>  “法律向前看,不向后看”又称“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通俗地说,就是“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得“秋后算账”。 </p><p>  法不溯及既往有立法和适用两个层面: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一般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任意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 </p><p>  法不溯及既往是由于信赖保障原则:人们出于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信赖,安排自己的行为;国家应当保障这种信赖,以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也维护自身的威信。 </p><p>  如果法律可以溯及既往,那么现在任何合法的行为都可能在将来受到制裁,法律也就无法成为真正的“规范”;如果法律的溯及力被统治者滥用,法律难免成为人治的工具——1934年6月30日,希特勒将拥兵自重的先锋队头目罗姆及其先锋队进行了清洗,被枪毙者将近百人,史称“罗姆清洗”。即使在当时,这一行动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希特勒事后安排通过了一部溯及既往的法律,将这场清洗变为合法行为。在纳粹德国时期,大量溯及既往的法律成为法西斯统治的工具,也令曾经诞生过《德国民法典》和《魏玛宪法》的德国蒙受了耻辱。战后制订的《德国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前之法律规定处罚者为限。” </p><p>  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国家保障公民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要求国家不得对已完结的事实重新做出法律评价。这实际上是对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具有宪法原则的性质。因此,除德国外,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也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中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p><p>  但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后段规定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p><p>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审判中区分“真正溯及”和“不真正溯及”两种情况:前者指行为在新法生效前业已终结;后者指行为在新法生效已发生而尚未终结。由于“真正溯及”是对已终结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新评价,而“不真正溯及”则是对将来的法律关系进行评价;因此联邦宪法法院对前者“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对后者则是“原则许可、例外禁止”。对于“真正溯及”的例外许可,<font color="#f70909">联邦宪法法院只允许4种例外情形:一是利害关系人对法律未来溯及规范有预见可能性;二是法律原先呈现不清楚、漏洞甚至不公平状态,只有未来通过溯及效力才能消除这种缺陷的;三是溯及性法律仅造成当事人轻微损害、当事人的信赖保障必须牺牲的;四是基于维护大众利益重大特殊理由,当事人的信赖保障应当牺牲的。</font>对于“不真正溯及”,则主要是在被牺牲的私人利益大于被牺牲的公共利益时,才例外地禁止。 </p><p>  在立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首先是对刑事法律的要求,因为刑事法律规范着国家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制裁,需要受到最大程度的约束。如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但是基于信赖保障原则和法治国家对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刑事法律以外的法律规范也不能任意溯及既往;同样地,在事实上具有法律创制效力的其他行为,如某些法律解释,也不能任意溯及既往。</p></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1 15:49:25编辑过]
<p>类似开后门倒没有体现,但还希望能够在细则上加上有关非法所得的追溯条款。不需要加入细则,但至少应当有所体现。</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fireman119</i>在2006-3-21 14:43:00的发言:</b><br/><p>大秦的边际效益是指广义到社会的?</p><p>从现今物权法草案来看,它确定了个人财产不可侵犯性,规范化解决了社会上的一些问题,这个是肯定的。</p><p>但要说它解决了现今社会的突出的现实问题,那我还没看到。相关公平性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看到有所体现。我不指望物权法能够解决这种问题。但是组长所说的物权法欢迎穷人成为富人却显出物权法有解决这样问题的意向,但看了草案却没有这些内容。那么我想问,没有资金没有上层社会关系,缺医少药,没有接受高层教育,整日为了生存而拼搏奋斗的下层百姓怎么能够成为富人?</p><p>校尉说重新审视物权,我也没有看到相关章节,有关的解释看来最多也只是重新判定物权归属,如土地等。但由此得到的不正当所得是没有规定的。</p><p>也许我所看的篇章没有看明白,如果大家有人能看到正面的内容,那请告知。</p></div><p>对你的问题说一些我个人的看法。江平教授提出的《物权法》“也鼓励穷人成为富人”是指《物权法》的见解作用。如果,财产的保障因为姓公姓私或者穷人富人而不同,如果成了富人财产便没了保障,那穷人也犯不着去做富人争取共同富裕了。如果,如你前面所说的穷人没什么财产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更多的保护了私有、富人的财产。那我们就该立一部公有物权高于私人物权、“穷人物权”高于“富人物权”的法律来呢?那不是间接鼓励共同贫穷吗? </p><p>就像你所说的那样《物权法》不是包治百病的仙丹,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现在突出的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需要调整的不是一两个方面,让主旨在于明晰物权、保护合法物权的《物权法》承担解决社会分配不合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超出《物权法》调整范围的社会责任。如果做不到就怪《物权法》那是有失偏颇的。最终也会阻碍了问题的真正解决。 </p><p>对于是否会保护不正当所得的问题,我对“法不溯及既往”的解释代表了我的基本观点。您有兴趣可以看一下。如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也欢迎继续讨论</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1 17:34:51编辑过]
<p>恩,有道理。“法不溯及既往”我觉得相较于德国成文的条款我们的司法解释不够准确,而且有相当不确定性。</p><p>物权法现在还只是草案,如果加上追溯说明应该更好,这样更完整,社会上反对物权法的反对意见也可以满足。</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二锅头爱好者</i>在2006-3-20 22:38:00的发言:</b><br/><p>中国从来都没有什么专家,只有某类的学者,书中自有黄金屋,读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别人在实践中牟利的,学者被利用,再被打倒,周而复始,老九始终是老九,在这过程中,只可惜了那些平民了。</p><p>----老九?索性你就再加个字吧,何必藏着掖着?这样的称呼可是绝迹多年了。什么时候知识分子不是平民了?按照某时代的标准,厚着脸皮大言不惭的说,鄙人就算是X老九,可没谁说我不是一介平民嘛。咱家一无权二无钱,咋多读了几年书就不是平民了呢?弄不明白。。。。。。</p></div><p></p><p>大学已经是平民教育了,当年打击老九时,也没有对拥有初高中水平的平民教育的广大人士进行打击,而老九自古以来,通常都是指那些学究,用现代的话说,就是“专家学者”。</p><p>&nbsp;</p><p>就是巩教授本人,也赞成物权法里面的98%的内容,只反对2%,而这2%,就是物权所涵盖的“定义”。当年修改宪法时,曾经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这就意味着国家利益必须服从个人利益,所以最后只改成:“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就物权法而言,那些老九们,把一些不可告人的东西放在大家都认可的东西里面,这才是争论的要点。</p><p>&nbsp;</p><p>不管你愿不愿意,中国比印度发展快的原因就是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虽然国家在补偿个人损失方面还可以做得更好。土地、稀有资源、国计民生的行业等,是不能由私人控制的,这些都不能用于物权交易(我是这样认为的),否则,大多数人最终还是要象80年前那样起来的,而这个过程,也就是国力衰败的过程。<br/></p>
<p>“专家学者”=“老九”,谁不知道“老九”这一侮辱性的称呼含有的“知识越多越反动”的歪理?还是说巩教授反对公有物权与私有物权的平等=“站在人民一边”=不是“老九”=不是“专家学者”?</p><p>你说的不可告人的东西是指什么?大家都认可的东西是指什么?如何让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在征地补偿等方面“做得更好”?靠自觉自愿吗?那公务员的收入早就靠着自觉自愿回复到正常水平了。《宪法》允许政府征用私人的财产不等于说政府的物权就高于私人的物权了。因为,政府还是要“给予补偿”的。这个补偿不是一种“施舍”而是在对公民私人财产不比国家财产低一等的认识下的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所以,中央才会说补偿要是适当合理的补偿。</p><p>如果,私人的物权低于政府物权。马上就有两个问题。第一,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政府在经济在与民间的经济纠纷中是作为与公民和普通法人平等的一方的。但是,政府的物权又大于公民和普通法人的物权。是不是政府买东西就可以便宜一点,卖办公废纸就该多卖些钱?</p><p>第二,政府的无权高于私人的物权。那地方政府在征地中的补偿定价就无需征求被拆迁户和征地人的意见。补偿成为上位物权对下位物权的施舍,这与《宪法》的精神倒是相违背的。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人说它没着眼于现实社会矛盾,但是,征地这个在中国绝对够突出的《物权法》能调整的社会矛盾上,《物权法》为什么反而不该有所作为呢?</p><p>《宪法》的这一提法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中政府即国家的事实。某些政府官员以国家的名义做的侵害百姓利益的事还少吗?为什么国家的建设总是要老百姓来“牺牲”替政府背债让官员脸上有光呢?</p>
<p>如果,在文本本身加入“‘法不溯及既往’也可以有例外”,就容易引起歧义。</p><p>================================================================== </p><p>普通法里不涉既往只是对已有法庭定了案的事例而言, 实际上普通法国家或地区里民法下的权利是不断被新案例所改变. 普通法下的案例并不视为新法律, 只视为对既有法律的更精确解释. 中国现在根本就没有物权法, 是个相对空白的地方, 但各种物权就一定已存在, 个人认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 而应根据新的物权法, 重新梳理调整现在已存在的各种物权. 若是侵占的要交回在物权法下应归属的物主.</p>[em01]
<p>买卖东西,价格怎样公平合理?靠买家或者商家自律吗?没听说过吧,我们好像都是讨价还价的吧。所谓,国家物权大于私人物权,让老百姓“为建设做出牺牲”的提法,事实上就等于取消了被拆迁人与政府讨价还价的可能。这怎么保证补偿费的适当、合理?</p><p>我的外婆就是死于政府拆迁中。她和外公当年在旧上海的工厂里做工,解放后一家人分了一间二层木结构小房子二楼一间(总共只有两间)8平米的小房子(地处静安区)。几十年没再给分过新房。等到他们老了退休了,没能力买房了,政府要拆迁,名义上是市政拆迁,后来造起来的确实外商投资的高档商品房。而当时在房子里实际居住的就有外公、外婆和舅舅一家5口人。舅舅、舅妈下了岗。政府的硬性政策是户口加面积,五口人由于“三年自然灾期间”外婆他们曾“响应国家号召”把城市户口迁回了老家,虽然实际人没走,却再也迁不回来。而政府公务员们又“铁面无私”。从而补偿费连在稍微近一点的地方(半小时车程内)买个阁楼都不够。这就意味着要迁到当时接近郊区的闽行,表妹要转学(原来就读于市内的区重点)、舅舅、舅妈工作不方便(舅舅开出租要多开半小时才能有生意,舅妈在超市作,安排得小区附近过了4、5年才造起了超市。可这些损失政府官员们却根本不去考虑。所以,才会有老百姓拿到了“适当的补偿”而越拆迁越穷。而我的外婆也因求告无门长期焦虑引发了脑淤血,在拆迁之前过早辞世。作为小老百姓的我们为什么只能“牺牲”?我家的破楼的物权为什么只能“低人一等”呢?</p>
<p>解放后一家人分了一间二层木结构小房子二楼一间(总共只有两间)8平米的小房子(地处静安区)。</p><p>=================================================================</p><p>那时候分的房子产权谁属 ?</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3-21 18:48:00的发言:</b><br/><p>解放后一家人分了一间二层木结构小房子二楼一间(总共只有两间)8平米的小房子(地处静安区)。</p><p>=================================================================</p><p>那时候分的房子产权谁属 ?</p></div><p>那房子严格的说是我家楼下领居的,他们家解放前盖的(其实也是很简陋的)。二层租给我外公。解放后,文革的时候不让租了,他们的产权被收走,算了公有。我外公家就这么一直住着,也不可能转租他人。此后,我们对这间房的产权就模糊了。当年拆迁的时候还没产权一说,只有“人头加砖头”的政策。外公虽然在国营企业工作,但是因为有地方住没有给分过房。后来我舅舅顶替入厂,单位没几年垮了,倒闭。舅舅下岗。也就无分房一说了。就这样两代人为国有经济做了几十年,留下的只是这间连产权都不明的“鸽子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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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6-3-21 18:12:00的发言:</b><br/><p>“专家学者”=“老九”,谁不知道“老九”这一侮辱性的称呼含有的“知识越多越反动”的歪理?还是说巩教授反对公有物权与私有物权的平等=“站在人民一边”=不是“老九”=不是“专家学者”?</p><p>你说的不可告人的东西是指什么?大家都认可的东西是指什么?如何让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在征地补偿等方面“做得更好”?靠自觉自愿吗?那公务员的收入早就靠着自觉自愿回复到正常水平了。《宪法》允许政府征用私人的财产不等于说政府的物权就高于私人的物权了。因为,政府还是要“给予补偿”的。这个补偿不是一种“施舍”而是在对公民私人财产不比国家财产低一等的认识下的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所以,中央才会说补偿要是适当合理的补偿。</p><p>如果,私人的物权低于政府物权。马上就有两个问题。第一,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政府在经济在与民间的经济纠纷中是作为与公民和普通法人平等的一方的。但是,政府的物权又大于公民和普通法人的物权。是不是政府买东西就可以便宜一点,卖办公废纸就该多卖些钱?</p><p>第二,政府的无权高于私人的物权。那地方政府在征地中的补偿定价就无需征求被拆迁户和征地人的意见。补偿成为上位物权对下位物权的施舍,这与《宪法》的精神倒是相违背的。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人说它没着眼于现实社会矛盾,但是,征地这个在中国绝对够突出的《物权法》能调整的社会矛盾上,《物权法》为什么反而不该有所作为呢?</p><p>《宪法》的这一提法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中政府即国家的事实。某些政府官员以国家的名义做的侵害百姓利益的事还少吗?为什么国家的建设总是要老百姓来“牺牲”替政府背债让官员脸上有光呢?</p></div><p>谁说过知识越多越反动了?正是因为平民的知识越来越多,才会对那些所谓的知识精英,也就是老九们越来越反感。 </p><p>&nbsp; </p><p>80年前的地主老财们,当时他们的财产有多少不是通过合乎当时的法律而得来的?公平只在于现实。 </p><p>&nbsp; </p><p>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不能体现这些,就是违宪。以国家分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总会得到赔偿,但公民以“合法”的手段侵犯公共财产,损失很多是不可能赔偿的,谁来赔? </p><p>&nbsp; </p><p>顾雏军、张海他们当年难道不合法吗?他们倒了,科隆、健力宝也倒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1 20:52:10编辑过]
<p>《物权法》不是只保护公有物权的法律,《宪法》说“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说国有物权高于私人物权,可以侵犯私人物权,为什么说《宪法》认定我国的公私物权不平等?</p><p>你说“以国家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总会得到赔偿”,为什么?在没有法律约束条件下,在政府物权大于私人物权的情况下,政府凭什么赔?现在又有哪个地方政府赔了的?总会是哪一天?</p><p>你说的“公民以‘合法’手段侵犯公共财产”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要用法律来调整就要先确定这一点。如果,合法在法律上就不能认定为侵犯。为什么“法律不溯及既往”前面的讨论中我已经说过了,感兴趣可以自己去看。</p><p>顾雏军、张海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吗?请你再仔细阅读一下当时的报道,看看法院的判决书!如果,他们的行为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我们的人民法院岂不是法律依据不足?岂不是成了枉法裁判?</p>
<p>另外,提醒某些网友,“老九”是某一时期对只是分子的侮辱性称呼,社会影响很坏,可以说是不文明用语。此外,知识精英的本意是指掌握大量知识而且取得较高成就、有较强个人能力的人。明明是个褒义词,如果,某些网友想骂学术败类,或者妄顾人民利益的资本家代言人那请用原意的说法。我就不觉得掌握较多知识有较高个人能力有什么错.</p><p>我国的物权界定之所以那么模糊,是因为我们经历过“全国公有化”的阶段。在曾经一切物权皆为国有的条件下,无限制溯及既往+政府物权大于私人物权就会造成追溯起来所有东西皆为公有的情况。那样还不如直接说,一夜间实现共产主义、重归人民公社化时代呢。</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ulipe</i>在2006-3-21 20:54:00的发言:</B><br><p>《物权法》不是只保护公有物权的法律,《宪法》说“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说国有物权高于私人物权,可以侵犯私人物权,为什么说《宪法》认定我国的公私物权不平等?</p><p>你说“以国家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总会得到赔偿”,为什么?在没有法律约束条件下,在政府物权大于私人物权的情况下,政府凭什么赔?现在又有哪个地方政府赔了的?总会是哪一天?</p><p>你说的“公民以‘合法’手段侵犯公共财产”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要用法律来调整就要先确定这一点。如果,合法在法律上就不能认定为侵犯。为什么“法律不溯及既往”前面的讨论中我已经说过了,感兴趣可以自己去看。</p><p>顾雏军、张海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吗?请你再仔细阅读一下当时的报道,看看法院的判决书!如果,他们的行为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我们的人民法院岂不是法律依据不足?岂不是成了枉法裁判?</p></DIV><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