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巩献田:这是为什么,问《物权法》某些起草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1:12:24
<p>(来源:毛泽东旗帜网站)</p><p align="center"><font size="4"><b><font size="5"><font face="黑体">为什么?</font></font></b></font></p><p align="center"><font size="4"><b><font size="5"><font face="黑体">-----问《物权法》草案某些起草者</font><br/></font><br/><font face="楷体_GB2312">北京大学 巩献田</font></b></font></p><p><font size="4">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去年8月12日我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发表之后不久,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同志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的领导要约我谈。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任、王胜明副主任以及室副主任扈纪华、处长杜涛同志在人大会堂宾馆约见了我。我就那封《公开信》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向他们坦诚、详细地陈述了我的看法和主张。<br/>国家立法机关的领导同志们如此重视和认真听取一个普通党员和一般公民的反对意见,我认为,这本身就表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为此我感到高兴和欣慰。</font></p><p><font size="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物权法》草案向全国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法学家们,更不仅仅是少数民法专家们!)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法工委的领导们听取不同甚至反对意见,是按照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所一贯倡导的、中国共产党历来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向着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步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我衷心拥护和坚决支持!</font></p><p><font size="4">基于对人民、对国家和对我们党负责(共产党是没有任何私利的,是以人民根本和长远的利益为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学负责这样一个出发点,(这就是某些人所说的我的“别有用心”吧!),当我看到《物权法》草案所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它远远超出了一般所谓立法的内容和技术问题,就立法技术本身而论,也是相当低劣,一旦通过后患无穷,然而在媒体上的讨论又很少涉及重大和原则性的问题,于是就写了那封公开信,希望引起领导的重视和群众的注意。</font></p><p><font size="4">我在信中明确指出:“为保持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请首先讨论宪法根本原则问题、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问题,公共(国家、集体)物权和公民个人物权的关系问题;如果不这样的话,请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不要把讨论引向枝节和细节问题,而忘记关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原则的大问题;枝节和细节问题是要讨论的,公民眼前和切身的小利益是要关注的,但是不能回避涉及全国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重大的利益的讨论。“</font></p><p><font size="4">对于我的那封《公开信》,有的说好,有的说坏,这是完全正常的。可是《物权法》的某些起草人,先是在他们自己专业召开的研讨会上对我的观点进行歪曲,说我对他们的草案是“无理指责”,于是激起他们与会专家的愤怒,受到他们的“声讨”;当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12月召开的会议上暂时不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后,他们又组织了不少的学者联合签名给中央写材料,以命令式的口吻要求“必须尽快颁布”《物权法》(请看,我是“如果……请推迟审议”。),同时又发出了所谓《物权法》被巩献田给“搅黄”了的信息!</font></p><p><font size="4">他们指责我:作为法理学专业的学者,长期以来并未从事过物权法的研究和教学,在未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细致研究,也未对涉及物权法的我国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就采取了打棍子、扣帽子的方法,全盘否定制定物权法的意义。<br/>他们说,我的“观点是极不科学”的,“态度是极不严肃”的,“做法是极不负责”的。后来,有的人公开对记者说什么,不是搞民法专业的,“你不懂,等学好了再来说”,“他的观点没有什么可取的地方。”,我们“这些人是在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等等。</font></p><p><font size="4">为了回答我的朋友、同事和学生们的疑问,为了澄清是非,尽管我手头的事情不少和身体的不适,但是,我不得不匆忙写了这篇很不成熟的东西,以请教于大家,同时回答某些该法起草者。</font></p><p><font size="4">在此我首先表示,网友对于我的主张和观点的支持,包括说代表所有那里人民做我的坚强后盾的我的家乡山东的那位领导同志,安徽那位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抗美援朝老兵,以及远在美国近在上海、北京的为支持我的主张和观点的所有同志和朋友们,我表示衷心的感谢!<br/>对于那些批评我,甚至骂我的,我也表示忠心的感谢!因为他们的意见和责骂,可以促使我深入思考,使我知道自己在哪些方面是孤陋寡闻的,学习到很多的东西,这是我的真心话,有时候挨骂可以促使人进步!至于所谓对我的人身攻击,那也不怪他们,每个人的视域有限,立场各别,我看,主要是与他们得到的信息比较不那么完全有直接关系。<br/>当然对于某些极个别的该法律的起草者,那就另当别论了。</font></p><p><font size="4">我认为,除了极为个别的人,任何一个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的党员,任何一个想搞好我们国家,想搞好我国法制的人,最终都是能够走到一起来的,只要是讲道理,那就好说。只是有位说什么“不幸生在中国”的网友,我奉劝你还是先收回这句话为好,因为,凭我生活在外国的经验和到过不少国家的经历,以及那些十几、几十年来在国外生活的中国同胞告诉我的更为翔实的事实,应该毫无疑义地说,我们,也包括你,真是“有幸生在中国”!</font></p><p><font size="4">尽管有的物权法的起草者蛮不讲理,但是我始终认为,还是应该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用事实和逻辑来说话的好。如果我的主张错了,作为学者,这正是我学习的好机会嘛!我低头认错。革命导师列宁和毛泽东都提出过向敌人学习,列宁甚至提出向大骗子学习的思想,何况现在我是在向自己的师长、同事、朋友和学生们学习呢!</font></p><p><b><font size="5">一、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font></b></p><p><b><font size="5">第一问 我一个人能“搅黄”一个“法律”吗?</font></b></p><p><font size="4">你们自己讲,你们的物权法草案是经过10多年的“无数次研讨会”、而历次研讨会“对于起草的意义”(注意你们说的是意义!)又是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评价”,(可惜,这里你们是说对于起草物权法的“意义”!不是你们的草案本身吧!这倒还有一点点自知之明。)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全国各界对物权法的制定欢欣鼓舞”,积极献计献策,而十三亿人民的智慧以及期盼物权法早日问世的热情在七月份全民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是期盼物权法早日问世的热情,可惜,这不是对7月份公布的那个《物权法》草案本身吧!)。<br/>可是,仅仅由于我巩献田一个“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的人,对《物权法》草案采取了“不是按照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写的信是“言词激烈荒谬”的,是“无理指责”,蛮横的“打棍子”和“扣帽子”的,“极不科学的”的观点,“极不严肃的”态度,“极不负责的”做法,是 “别有用心的”, 使你们看了引起“大家都很气愤”且“愤慨和震惊”,使你们“很多专家愤懑地达成共识”并成为你们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这个写信的我,为什么把《物权法》很有可能让“此人”“搅黄”了呢?</font></p><p><font size="4">你们有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是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有的是全国真正的著名学者、法学名家,你们弄了个这么好的、花了“多少年的心血”的《物权法》草案,全国人民既然都那么“支持”,我就无论如何弄不明白,怎么就能被我这么一个不起眼的人给“搅黄”了呢?我有那么大的能耐和本事吗?</font></p><p><font size="4">你们是在侮辱和嘲笑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的决定呢?还是在向世人宣告你们缺乏对于一般事物的正常的判断能力呢?<br/><br/>所谓物权法,从一开始制定,就有许多不同意见,一直就有很大的分歧,这当然是正常的。但是根本原则性的分歧你们能说没有吗?<br/>就连该法的基本和核心的概念,甚至包括《物权法》中的“物权”在内的概念是否使用的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争论。多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一位研究员就在全国性的大报上发表过文章,不同意“物权’这种陈旧和不通的提法!直到2006年1月,法学所的杂志《环球法律评论》第1期第1篇文章又登载了徐炳研究员写的反对意见,而这种意见,在我看来又是非常正确的,(除了使用权力压制!注意,不是权利!)是你们根本无法辩驳的!(见附件2)</font></p><p><font size="4">说到这里,我想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某研究所的一位领导同志,说他问到一位外地到京打工两年的一个青年的感受时,那个青年说,没有来北京之前,我还不知道,来了之后,才知道我不如一只狗?他说,他给人家装修,看到狗比他吃的好!<br/>三年前,东北某省城也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是从农村来的一个蹬三轮车的,为了急忙给人家让路,轧死了一对年轻夫妇牵着的一只宠物狗,狗的主人硬逼他给狗磕头,并向他索要600元钱吗?这与建国前有的地主老财的狗被穷人打死后,穷人被迫披麻戴孝为狗出丧有什么区别呢?<br/>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既然有“物权”,有人权,还有很多的其他什么权吧!人比狗吃得好,人不如狗,那么就一定是“狗权”,轧死狗,既要磕头,又要赔偿,肯定也是“狗权”吧!</font></p><p><font size="4">党的十六大之后,刚把“人权”写进宪法,你们又制定“物权法”,又来了个并非西方国家都普遍使用的“物权”概念,而就是偏不用一般老百姓听明白的“财产权”概念,请问,到底是“人权”还是“物权”,还有没有牛、马、猪、羊、狗、熊猫和老鼠权等权呢!为什么不使用一般公民都能听懂的概念?</font></p><p><font size="4">《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有的法学家就曾经说过,你们出台的这个《草案》是垃圾!你们大概不懂吧?有利于你们的你们就听,不利于你们的就不听,不光不听,还直接否认它的存在!<br/>真的是没有一个像巩献田教授那样将物权法草案定性为“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的吗?<br/>真是“黑天走路吹口哨”,自己给自己壮胆!</font></p><p><font size="4">难道主张和见解的真理性标准是用多数和少数来衡量的吗?<br/>不要紧的,即使是多数人反对,如果他们反对错了,你们千万不要怕,既然真理在手,又怕什么呢?问题是你们不少的基本观点和原则性主张很不对,很站不住脚,甚至是祸国殃民的!是亲者痛仇者快的!如果我的意见是正确的,即使一个人提出,也应该改正,还何况远远不止我一个人提出反对呢!</font></p><p><font size="4">继续讨论修改完善就是“搅黄”吗?<br/><br/>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决定暂时不审议物权法,是让人们继续讨论修改和完善,怎么叫“搅黄”呢?什么叫“搅黄”?无论谁,无论什么机关都顺着你们的意愿去说、去做,才不叫“搅黄”吗?难道只有“必须尽快”颁布你们那个“物权法”,才叫不“搅黄”吗?</font></p><p><font size="4">你们的草案难道仅仅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一些待改进的地方吗?<br/>为什么吴邦国同志自去年9月以来,多次强调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迫切问题。<br/>请问,原则是具体内容吗?原则是三个,还不是一个!难道,吴邦国同志这是无的放失吗?</font></p><p><font size="4">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曾经谈到:“现在有些同志,很怕群众开展讨论,怕他们提出同领导机关、领导者意见不同的意见。一讨论问题,就压制群众的积极性,不许人家讲话。这种态度非常恶劣。民主集中制是上了我们的党章的,是上了我们的宪法的,他们就是不实行。……要认人讲话,让人批评。……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我们有些同志,听不得相反的意见,批评不得。这是很不对的。……去年六月十二号,在中央北京工作会议的最后一天,我讲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说,请同志们传达到各省、各地方去。事后知道,许多地方没有传达。似乎我的错误就可以隐瞒,而且应当隐瞒。同志们,不能隐瞒。凡是中央犯的错误,直接的归我负责,间接的我也有份,因为我是中央主席。我不是要别人推卸责任,其他一些同志也有责任,但是第一个负责的应当是我。……不负责任,怕负责任,不许人讲话,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这种态度的人,十个就有十个要失败。人家总是要讲的,你老虎屁股摸不得吗?偏要摸!”(《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813---822页)<br/>196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在第21条工作态度中指出:“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都要听。特别是对于那些反对的话,要耐心听,要让人把自己的话说完。”<br/>毛泽东的错误他自己讲尚且不能隐瞒,你们的错误,而且不是一般的错误,我敢隐瞒吗? </font></p><p><font size="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章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font></p><p><font size="4">你们少数人对于反对自己观点的公民所持的错误立场和恶劣态度,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吗?这种立场和态度与人大和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同志们相比,你们不感到无地自容吗?<br/>这次《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明,多亏人大和人大法工委领导同志们的把关,假如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完全听信少数人,那么这次出台的将是一部中外立法史上极为糟糕、永远洗不清其耻辱的,背离社会主义、违背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意愿的非常坏的法律!</font></p><p><font size="4">你们说我的公开信的批评意见“不是按照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br/>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学术讨论吗?<br/>不,是政治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实际行动,是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实践活动,怎么变成了你们民法界的学术活动了呢! </font></p><p><font size="4">自从我党1982年召开十二大以来,国家的法制建设一直属于政治领域的问题,党的十二大是放在“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标题下,十三大是列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题下,十四大是作为改革和建设的十项任务的第六项任务,即“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十五大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标题下,十六大又列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范畴。请看,党的五次大会的政治报告没有一次把它列为学术讨论的范围,而是明确列在政治活动的范围内的。<br/>你们口口声声说你们是按照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法律的,难道你们这些立法专家竟然没有看、没有学习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不看,不学那又谈什么贯彻执行呢?</font></p><p><font size="4">当然,我们谁也不否认立法活动里边有许多的学术活动。早在1954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五四宪法》的时候,毛泽东就针对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的说法,他说:“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该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31页)如果这样讲,你们起草民法就是搞科学,但是,它是有政治观点的法学家参与其间的与政治密切相关的一门法律科学。</font></p><p><font size="4">但是,这次的全国性公开征求意见和讨论你们起草的物权法,就主要不是学术讨论了。如果说是学术讨论的话,那么全国人大岂不成了一个我国最高学术机关了吗?人大常委会不就是一个组织学术论证的全国最高学术机关的常设机构了吗?<br/>这次你们不仅不是搞科学,不仅不是搞政治科学的学术研究,而是在搞政治,也不是一般的政治理论研究,而是明确的政治行动——制定法律!是公开向全国人民宣布你们的主张,是借国家权力机关之手推行你们背离宪法和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观点!</font></p><p><font size="4">假如是学术讨论,那么连作为有着不是用不正当途径和方式获得的最高学位——法学博士、有着不是因老“海归”的优惠和通过不正当手段和关系取得的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教授,并且尚未退休,几乎每个学年都在北京大学从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和机关干部授课,神经还没有错乱,脑子还不糊涂,无论再如何愚笨,就“对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并无真正的了解和把握”,“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确实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连你们给全中国所有公民制定的、反映他们意志、维护他们权益,让他们理解和掌握,熟悉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物权法”都“完全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br/>那么,你们这样讲,把我国所有非民法专业的学者们置于何地?<br/>你们又把我国的所有普通公民置于何地呢?<br/>你们谝得了谁呢?</font></p><p><font size="4">我巩献田个人与你们民法学界是没有任何的过节,与你们没有一个是冤家对头啊!都是友好的朋友、同事啊!没有与你们任何人争论过,在个人交往中,甚至没有与你们任何人红过一次脸!说实在话,你们有的攻击我观点的人,我根本就不认识,有的没有与我说过一句话!不是北大的,甚至连我的基本情况都不知道呀!就连那个刚刚调进北京大学没有几年的著名民法教授,说实在话,也没有见上几次面,只是一起在香港一个大学上课的偶然机会,在课间休息的几分钟碰到一起,有一次时间虽然极短暂,但我却不会忘记的(也许他已经早忘记了。)一次交谈!至于不是北大的,甚至连我的基本情况都不知道呀!<br/>这绝不是个人恩怨和私仇!</font></p><p><font size="4">你们是不是把这次严肃的立法活动当成了儿戏和骗局了呢?你们是不是在戏弄全国老百姓呢?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把这次国家立法活动看作是一项学术活动?看作你们少数人策划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你们效劳的,欺骗公民参加的一次超大型的学术活动?<br/>因为在这次活动中,只有你们自己民法专业的学者和专家才“懂”的,我们这些“完全不懂“的老百姓就只能做陪衬,虽然“不懂”,但是只能说好,不能说坏,只能肯定,不能否定!如不,就是“恶意否定”“彻底否定“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胜利成果”,否定“基本路线”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方针政策”!<br/>这是什么逻辑?</font></p><p><font size="4">我不是没有“懂”你们的草案,只因为我看“懂”了,明白了你们某些人的主张的真实意图,而最可恨的是我很不懂“事理”地明白而直接说出来了!这下可惹火和激怒了你们!引起了你们的“愤慨和震惊”,你们才声讨我!<br/>你们为什么不声讨帝国主义侵略者们在伊拉克犯下的暴行呢?为什么不声讨那些侵吞了国家大量财产而出逃的贪官呢?为什么偏偏声讨我一个很不起眼、很快就要退休的教授呢?</font></p><p><font size="4">你们责难说,我的公开信,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对,没有错,一点也没有错。<br/>既然是国家大事,就是政治,我作为一个公民,当研究了你们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所谓〈〈物权法〉〉草案之后,也“确实感到愤慨和震惊”!<br/>面对涉及我党、我国和我们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面对关乎我国社会主义命运的重大原则问题,任何人无权剥夺我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同志写公开信的权利!</font></p><p><font size="4">你们责备我的方式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而你们先是声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公开谴责,例句是公开谴责侵略者的暴行)我的公开信,既而采取“联名向中央写材料”,“联名”“向中央”是“学术讨论”吗?你们声称要与“打着形形色色旗号、反对改革开放正确路线的极‘左“言论进行斗争”难道是正常的学术讨论?</font></p><p><font size="4">你们怎么这么逗人,这么可爱呀!<br/>你们把自己从事的政治活动,硬说成是“学术讨论”,而把我从事的政治活动,却指责为不是按照“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那怎么可以呢?</font></p><p><font size="4">既然你们已经走得这么远,这么远了,那么我们还是打开窗子明说吧!<br/>你们某些人搞的可不是学术,而是政治!是地地道道的政治。<br/>只不过,你们的学术水平虽然很不令我佩服,可是在搞政治方面确实是颇为能干的!</font></p><p><font size="4">你们认为我们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br/>你们所称“社会现状”又是指的什么现状?<br/>一切还有一点正义感的人,对于社会主义祖国的发展和进步,无不感到自豪和骄傲。但是没有忧患意识,不居安思危,安于现状,那倒是非常危险的!<br/>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于你们少数人的思想所反映出来的违背宪法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这种情况,不但是不满,而且是很愤怒,假如不这样,那我又为什么会给最高国家领导人写信揭露你们的主张和观点呢?</font></p><p><font size="4">政治自有政治的规则和逻辑。还是不要以学术掩护的好,免得有的公民看不清楚,弄不明白。<br/>一开始我就是作为“一位中共党员“的身份,继而作为公民的身份,而首先不是以什么教授、什么学者、博士生导师的身份向吴邦国委员长写的信,你们还不明白吗?我给最高国家领导人写公开信是搞学术吗?吴邦国同志是分管学术的“委员长”吗?<br/>还是别逗了!<br/>你们既没有认真学习党的文件,更没有看“懂”我的信,连信的开头都没有看懂,还指责我说什么不是采取的“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那你们“声讨”我,难道就是“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br/>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br/><br/>共产党不搞政治,还是政党吗?共产党员不讲政治,那还是共产党员吗?江泽民不是早就号召过要“讲政治“吗?<br/>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没有说是学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吧!<br/>你们自己明明是在搞政治,却要求别人搞学术,那是为什么?<br/><br/>先生们,你们弄错了!<br/>是你们违规在先,是你们越界在先!<br/>是你们触动了我国的立国之本,是你们动摇了党的基本路线,是你们违背了宪法,又是你们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br/>没有你们《草案》的违宪在先,那里有我后来的公开信呢?</font></p><p><font size="4">你们声言,我的公开信是否定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你们自夸是要捍卫改革开放的成果。可是我说,正是你们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真正的否定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成果!难道宪法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改革开放成果是相抵触的吗?</font></p><p><font size="4">请问:<br/>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改革开放成果的保护手段之一,就是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是维护人民权利,巩固和保障改革开放成果的可靠的和最高法律武器。你们既然违背了宪法,那还谈什么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呢?<br/>第二,我国民主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如果违背宪法,制定的法律则无效。你们既然没有违背宪法,为什么出现了极为反常的现象:把改革开放后,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即每项基本法律的第一条,都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内容的规定改变了呢?那是什么?<br/>第三,你们口口声声说是在坚持党的十六大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的条文,那么我国的现行宪法为什么会成为你们的障碍了呢?你们这些立法专家,我国现行宪法不正是十六大之后,完全按照十六大精神进行了修改,有过十四条修正案(经过1988年,1993、1999和2004年修正,共有31条修正案)吗?</font></p><p><font size="4">你们这些立法专家们,为什么把制定法律的唯一的最高法律依据和最重要的立法标准和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宪法,不仅在实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也给违背了呢?<br/>这还不是明目张胆地违背宪法又是什么?</font></p><p><font size="4">(未完待续)</font></p><p>(来源:毛泽东旗帜网站)</p><p align="center"><font size="4"><b><font size="5"><font face="黑体">为什么?</font></font></b></font></p><p align="center"><font size="4"><b><font size="5"><font face="黑体">-----问《物权法》草案某些起草者</font><br/></font><br/><font face="楷体_GB2312">北京大学 巩献田</font></b></font></p><p><font size="4">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去年8月12日我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发表之后不久,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同志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的领导要约我谈。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任、王胜明副主任以及室副主任扈纪华、处长杜涛同志在人大会堂宾馆约见了我。我就那封《公开信》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向他们坦诚、详细地陈述了我的看法和主张。<br/>国家立法机关的领导同志们如此重视和认真听取一个普通党员和一般公民的反对意见,我认为,这本身就表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为此我感到高兴和欣慰。</font></p><p><font size="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物权法》草案向全国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法学家们,更不仅仅是少数民法专家们!)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法工委的领导们听取不同甚至反对意见,是按照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所一贯倡导的、中国共产党历来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向着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步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我衷心拥护和坚决支持!</font></p><p><font size="4">基于对人民、对国家和对我们党负责(共产党是没有任何私利的,是以人民根本和长远的利益为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学负责这样一个出发点,(这就是某些人所说的我的“别有用心”吧!),当我看到《物权法》草案所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它远远超出了一般所谓立法的内容和技术问题,就立法技术本身而论,也是相当低劣,一旦通过后患无穷,然而在媒体上的讨论又很少涉及重大和原则性的问题,于是就写了那封公开信,希望引起领导的重视和群众的注意。</font></p><p><font size="4">我在信中明确指出:“为保持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请首先讨论宪法根本原则问题、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问题,公共(国家、集体)物权和公民个人物权的关系问题;如果不这样的话,请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不要把讨论引向枝节和细节问题,而忘记关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原则的大问题;枝节和细节问题是要讨论的,公民眼前和切身的小利益是要关注的,但是不能回避涉及全国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重大的利益的讨论。“</font></p><p><font size="4">对于我的那封《公开信》,有的说好,有的说坏,这是完全正常的。可是《物权法》的某些起草人,先是在他们自己专业召开的研讨会上对我的观点进行歪曲,说我对他们的草案是“无理指责”,于是激起他们与会专家的愤怒,受到他们的“声讨”;当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12月召开的会议上暂时不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后,他们又组织了不少的学者联合签名给中央写材料,以命令式的口吻要求“必须尽快颁布”《物权法》(请看,我是“如果……请推迟审议”。),同时又发出了所谓《物权法》被巩献田给“搅黄”了的信息!</font></p><p><font size="4">他们指责我:作为法理学专业的学者,长期以来并未从事过物权法的研究和教学,在未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细致研究,也未对涉及物权法的我国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就采取了打棍子、扣帽子的方法,全盘否定制定物权法的意义。<br/>他们说,我的“观点是极不科学”的,“态度是极不严肃”的,“做法是极不负责”的。后来,有的人公开对记者说什么,不是搞民法专业的,“你不懂,等学好了再来说”,“他的观点没有什么可取的地方。”,我们“这些人是在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等等。</font></p><p><font size="4">为了回答我的朋友、同事和学生们的疑问,为了澄清是非,尽管我手头的事情不少和身体的不适,但是,我不得不匆忙写了这篇很不成熟的东西,以请教于大家,同时回答某些该法起草者。</font></p><p><font size="4">在此我首先表示,网友对于我的主张和观点的支持,包括说代表所有那里人民做我的坚强后盾的我的家乡山东的那位领导同志,安徽那位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抗美援朝老兵,以及远在美国近在上海、北京的为支持我的主张和观点的所有同志和朋友们,我表示衷心的感谢!<br/>对于那些批评我,甚至骂我的,我也表示忠心的感谢!因为他们的意见和责骂,可以促使我深入思考,使我知道自己在哪些方面是孤陋寡闻的,学习到很多的东西,这是我的真心话,有时候挨骂可以促使人进步!至于所谓对我的人身攻击,那也不怪他们,每个人的视域有限,立场各别,我看,主要是与他们得到的信息比较不那么完全有直接关系。<br/>当然对于某些极个别的该法律的起草者,那就另当别论了。</font></p><p><font size="4">我认为,除了极为个别的人,任何一个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的党员,任何一个想搞好我们国家,想搞好我国法制的人,最终都是能够走到一起来的,只要是讲道理,那就好说。只是有位说什么“不幸生在中国”的网友,我奉劝你还是先收回这句话为好,因为,凭我生活在外国的经验和到过不少国家的经历,以及那些十几、几十年来在国外生活的中国同胞告诉我的更为翔实的事实,应该毫无疑义地说,我们,也包括你,真是“有幸生在中国”!</font></p><p><font size="4">尽管有的物权法的起草者蛮不讲理,但是我始终认为,还是应该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用事实和逻辑来说话的好。如果我的主张错了,作为学者,这正是我学习的好机会嘛!我低头认错。革命导师列宁和毛泽东都提出过向敌人学习,列宁甚至提出向大骗子学习的思想,何况现在我是在向自己的师长、同事、朋友和学生们学习呢!</font></p><p><b><font size="5">一、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font></b></p><p><b><font size="5">第一问 我一个人能“搅黄”一个“法律”吗?</font></b></p><p><font size="4">你们自己讲,你们的物权法草案是经过10多年的“无数次研讨会”、而历次研讨会“对于起草的意义”(注意你们说的是意义!)又是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评价”,(可惜,这里你们是说对于起草物权法的“意义”!不是你们的草案本身吧!这倒还有一点点自知之明。)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全国各界对物权法的制定欢欣鼓舞”,积极献计献策,而十三亿人民的智慧以及期盼物权法早日问世的热情在七月份全民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是期盼物权法早日问世的热情,可惜,这不是对7月份公布的那个《物权法》草案本身吧!)。<br/>可是,仅仅由于我巩献田一个“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的人,对《物权法》草案采取了“不是按照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写的信是“言词激烈荒谬”的,是“无理指责”,蛮横的“打棍子”和“扣帽子”的,“极不科学的”的观点,“极不严肃的”态度,“极不负责的”做法,是 “别有用心的”, 使你们看了引起“大家都很气愤”且“愤慨和震惊”,使你们“很多专家愤懑地达成共识”并成为你们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这个写信的我,为什么把《物权法》很有可能让“此人”“搅黄”了呢?</font></p><p><font size="4">你们有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是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有的是全国真正的著名学者、法学名家,你们弄了个这么好的、花了“多少年的心血”的《物权法》草案,全国人民既然都那么“支持”,我就无论如何弄不明白,怎么就能被我这么一个不起眼的人给“搅黄”了呢?我有那么大的能耐和本事吗?</font></p><p><font size="4">你们是在侮辱和嘲笑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的决定呢?还是在向世人宣告你们缺乏对于一般事物的正常的判断能力呢?<br/><br/>所谓物权法,从一开始制定,就有许多不同意见,一直就有很大的分歧,这当然是正常的。但是根本原则性的分歧你们能说没有吗?<br/>就连该法的基本和核心的概念,甚至包括《物权法》中的“物权”在内的概念是否使用的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争论。多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一位研究员就在全国性的大报上发表过文章,不同意“物权’这种陈旧和不通的提法!直到2006年1月,法学所的杂志《环球法律评论》第1期第1篇文章又登载了徐炳研究员写的反对意见,而这种意见,在我看来又是非常正确的,(除了使用权力压制!注意,不是权利!)是你们根本无法辩驳的!(见附件2)</font></p><p><font size="4">说到这里,我想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某研究所的一位领导同志,说他问到一位外地到京打工两年的一个青年的感受时,那个青年说,没有来北京之前,我还不知道,来了之后,才知道我不如一只狗?他说,他给人家装修,看到狗比他吃的好!<br/>三年前,东北某省城也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是从农村来的一个蹬三轮车的,为了急忙给人家让路,轧死了一对年轻夫妇牵着的一只宠物狗,狗的主人硬逼他给狗磕头,并向他索要600元钱吗?这与建国前有的地主老财的狗被穷人打死后,穷人被迫披麻戴孝为狗出丧有什么区别呢?<br/>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既然有“物权”,有人权,还有很多的其他什么权吧!人比狗吃得好,人不如狗,那么就一定是“狗权”,轧死狗,既要磕头,又要赔偿,肯定也是“狗权”吧!</font></p><p><font size="4">党的十六大之后,刚把“人权”写进宪法,你们又制定“物权法”,又来了个并非西方国家都普遍使用的“物权”概念,而就是偏不用一般老百姓听明白的“财产权”概念,请问,到底是“人权”还是“物权”,还有没有牛、马、猪、羊、狗、熊猫和老鼠权等权呢!为什么不使用一般公民都能听懂的概念?</font></p><p><font size="4">《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有的法学家就曾经说过,你们出台的这个《草案》是垃圾!你们大概不懂吧?有利于你们的你们就听,不利于你们的就不听,不光不听,还直接否认它的存在!<br/>真的是没有一个像巩献田教授那样将物权法草案定性为“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的吗?<br/>真是“黑天走路吹口哨”,自己给自己壮胆!</font></p><p><font size="4">难道主张和见解的真理性标准是用多数和少数来衡量的吗?<br/>不要紧的,即使是多数人反对,如果他们反对错了,你们千万不要怕,既然真理在手,又怕什么呢?问题是你们不少的基本观点和原则性主张很不对,很站不住脚,甚至是祸国殃民的!是亲者痛仇者快的!如果我的意见是正确的,即使一个人提出,也应该改正,还何况远远不止我一个人提出反对呢!</font></p><p><font size="4">继续讨论修改完善就是“搅黄”吗?<br/><br/>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决定暂时不审议物权法,是让人们继续讨论修改和完善,怎么叫“搅黄”呢?什么叫“搅黄”?无论谁,无论什么机关都顺着你们的意愿去说、去做,才不叫“搅黄”吗?难道只有“必须尽快”颁布你们那个“物权法”,才叫不“搅黄”吗?</font></p><p><font size="4">你们的草案难道仅仅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一些待改进的地方吗?<br/>为什么吴邦国同志自去年9月以来,多次强调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迫切问题。<br/>请问,原则是具体内容吗?原则是三个,还不是一个!难道,吴邦国同志这是无的放失吗?</font></p><p><font size="4">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曾经谈到:“现在有些同志,很怕群众开展讨论,怕他们提出同领导机关、领导者意见不同的意见。一讨论问题,就压制群众的积极性,不许人家讲话。这种态度非常恶劣。民主集中制是上了我们的党章的,是上了我们的宪法的,他们就是不实行。……要认人讲话,让人批评。……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我们有些同志,听不得相反的意见,批评不得。这是很不对的。……去年六月十二号,在中央北京工作会议的最后一天,我讲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说,请同志们传达到各省、各地方去。事后知道,许多地方没有传达。似乎我的错误就可以隐瞒,而且应当隐瞒。同志们,不能隐瞒。凡是中央犯的错误,直接的归我负责,间接的我也有份,因为我是中央主席。我不是要别人推卸责任,其他一些同志也有责任,但是第一个负责的应当是我。……不负责任,怕负责任,不许人讲话,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这种态度的人,十个就有十个要失败。人家总是要讲的,你老虎屁股摸不得吗?偏要摸!”(《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813---822页)<br/>196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在第21条工作态度中指出:“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都要听。特别是对于那些反对的话,要耐心听,要让人把自己的话说完。”<br/>毛泽东的错误他自己讲尚且不能隐瞒,你们的错误,而且不是一般的错误,我敢隐瞒吗? </font></p><p><font size="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章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font></p><p><font size="4">你们少数人对于反对自己观点的公民所持的错误立场和恶劣态度,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吗?这种立场和态度与人大和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同志们相比,你们不感到无地自容吗?<br/>这次《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明,多亏人大和人大法工委领导同志们的把关,假如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完全听信少数人,那么这次出台的将是一部中外立法史上极为糟糕、永远洗不清其耻辱的,背离社会主义、违背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意愿的非常坏的法律!</font></p><p><font size="4">你们说我的公开信的批评意见“不是按照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br/>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学术讨论吗?<br/>不,是政治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实际行动,是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实践活动,怎么变成了你们民法界的学术活动了呢! </font></p><p><font size="4">自从我党1982年召开十二大以来,国家的法制建设一直属于政治领域的问题,党的十二大是放在“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标题下,十三大是列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题下,十四大是作为改革和建设的十项任务的第六项任务,即“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十五大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标题下,十六大又列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范畴。请看,党的五次大会的政治报告没有一次把它列为学术讨论的范围,而是明确列在政治活动的范围内的。<br/>你们口口声声说你们是按照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法律的,难道你们这些立法专家竟然没有看、没有学习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不看,不学那又谈什么贯彻执行呢?</font></p><p><font size="4">当然,我们谁也不否认立法活动里边有许多的学术活动。早在1954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五四宪法》的时候,毛泽东就针对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的说法,他说:“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该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31页)如果这样讲,你们起草民法就是搞科学,但是,它是有政治观点的法学家参与其间的与政治密切相关的一门法律科学。</font></p><p><font size="4">但是,这次的全国性公开征求意见和讨论你们起草的物权法,就主要不是学术讨论了。如果说是学术讨论的话,那么全国人大岂不成了一个我国最高学术机关了吗?人大常委会不就是一个组织学术论证的全国最高学术机关的常设机构了吗?<br/>这次你们不仅不是搞科学,不仅不是搞政治科学的学术研究,而是在搞政治,也不是一般的政治理论研究,而是明确的政治行动——制定法律!是公开向全国人民宣布你们的主张,是借国家权力机关之手推行你们背离宪法和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观点!</font></p><p><font size="4">假如是学术讨论,那么连作为有着不是用不正当途径和方式获得的最高学位——法学博士、有着不是因老“海归”的优惠和通过不正当手段和关系取得的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教授,并且尚未退休,几乎每个学年都在北京大学从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和机关干部授课,神经还没有错乱,脑子还不糊涂,无论再如何愚笨,就“对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并无真正的了解和把握”,“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确实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连你们给全中国所有公民制定的、反映他们意志、维护他们权益,让他们理解和掌握,熟悉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物权法”都“完全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br/>那么,你们这样讲,把我国所有非民法专业的学者们置于何地?<br/>你们又把我国的所有普通公民置于何地呢?<br/>你们谝得了谁呢?</font></p><p><font size="4">我巩献田个人与你们民法学界是没有任何的过节,与你们没有一个是冤家对头啊!都是友好的朋友、同事啊!没有与你们任何人争论过,在个人交往中,甚至没有与你们任何人红过一次脸!说实在话,你们有的攻击我观点的人,我根本就不认识,有的没有与我说过一句话!不是北大的,甚至连我的基本情况都不知道呀!就连那个刚刚调进北京大学没有几年的著名民法教授,说实在话,也没有见上几次面,只是一起在香港一个大学上课的偶然机会,在课间休息的几分钟碰到一起,有一次时间虽然极短暂,但我却不会忘记的(也许他已经早忘记了。)一次交谈!至于不是北大的,甚至连我的基本情况都不知道呀!<br/>这绝不是个人恩怨和私仇!</font></p><p><font size="4">你们是不是把这次严肃的立法活动当成了儿戏和骗局了呢?你们是不是在戏弄全国老百姓呢?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把这次国家立法活动看作是一项学术活动?看作你们少数人策划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你们效劳的,欺骗公民参加的一次超大型的学术活动?<br/>因为在这次活动中,只有你们自己民法专业的学者和专家才“懂”的,我们这些“完全不懂“的老百姓就只能做陪衬,虽然“不懂”,但是只能说好,不能说坏,只能肯定,不能否定!如不,就是“恶意否定”“彻底否定“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胜利成果”,否定“基本路线”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方针政策”!<br/>这是什么逻辑?</font></p><p><font size="4">我不是没有“懂”你们的草案,只因为我看“懂”了,明白了你们某些人的主张的真实意图,而最可恨的是我很不懂“事理”地明白而直接说出来了!这下可惹火和激怒了你们!引起了你们的“愤慨和震惊”,你们才声讨我!<br/>你们为什么不声讨帝国主义侵略者们在伊拉克犯下的暴行呢?为什么不声讨那些侵吞了国家大量财产而出逃的贪官呢?为什么偏偏声讨我一个很不起眼、很快就要退休的教授呢?</font></p><p><font size="4">你们责难说,我的公开信,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对,没有错,一点也没有错。<br/>既然是国家大事,就是政治,我作为一个公民,当研究了你们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所谓〈〈物权法〉〉草案之后,也“确实感到愤慨和震惊”!<br/>面对涉及我党、我国和我们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面对关乎我国社会主义命运的重大原则问题,任何人无权剥夺我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同志写公开信的权利!</font></p><p><font size="4">你们责备我的方式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而你们先是声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公开谴责,例句是公开谴责侵略者的暴行)我的公开信,既而采取“联名向中央写材料”,“联名”“向中央”是“学术讨论”吗?你们声称要与“打着形形色色旗号、反对改革开放正确路线的极‘左“言论进行斗争”难道是正常的学术讨论?</font></p><p><font size="4">你们怎么这么逗人,这么可爱呀!<br/>你们把自己从事的政治活动,硬说成是“学术讨论”,而把我从事的政治活动,却指责为不是按照“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那怎么可以呢?</font></p><p><font size="4">既然你们已经走得这么远,这么远了,那么我们还是打开窗子明说吧!<br/>你们某些人搞的可不是学术,而是政治!是地地道道的政治。<br/>只不过,你们的学术水平虽然很不令我佩服,可是在搞政治方面确实是颇为能干的!</font></p><p><font size="4">你们认为我们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br/>你们所称“社会现状”又是指的什么现状?<br/>一切还有一点正义感的人,对于社会主义祖国的发展和进步,无不感到自豪和骄傲。但是没有忧患意识,不居安思危,安于现状,那倒是非常危险的!<br/>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于你们少数人的思想所反映出来的违背宪法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这种情况,不但是不满,而且是很愤怒,假如不这样,那我又为什么会给最高国家领导人写信揭露你们的主张和观点呢?</font></p><p><font size="4">政治自有政治的规则和逻辑。还是不要以学术掩护的好,免得有的公民看不清楚,弄不明白。<br/>一开始我就是作为“一位中共党员“的身份,继而作为公民的身份,而首先不是以什么教授、什么学者、博士生导师的身份向吴邦国委员长写的信,你们还不明白吗?我给最高国家领导人写公开信是搞学术吗?吴邦国同志是分管学术的“委员长”吗?<br/>还是别逗了!<br/>你们既没有认真学习党的文件,更没有看“懂”我的信,连信的开头都没有看懂,还指责我说什么不是采取的“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那你们“声讨”我,难道就是“正常的学术讨论的方式”?<br/>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br/><br/>共产党不搞政治,还是政党吗?共产党员不讲政治,那还是共产党员吗?江泽民不是早就号召过要“讲政治“吗?<br/>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没有说是学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吧!<br/>你们自己明明是在搞政治,却要求别人搞学术,那是为什么?<br/><br/>先生们,你们弄错了!<br/>是你们违规在先,是你们越界在先!<br/>是你们触动了我国的立国之本,是你们动摇了党的基本路线,是你们违背了宪法,又是你们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br/>没有你们《草案》的违宪在先,那里有我后来的公开信呢?</font></p><p><font size="4">你们声言,我的公开信是否定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你们自夸是要捍卫改革开放的成果。可是我说,正是你们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真正的否定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成果!难道宪法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改革开放成果是相抵触的吗?</font></p><p><font size="4">请问:<br/>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改革开放成果的保护手段之一,就是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是维护人民权利,巩固和保障改革开放成果的可靠的和最高法律武器。你们既然违背了宪法,那还谈什么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呢?<br/>第二,我国民主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如果违背宪法,制定的法律则无效。你们既然没有违背宪法,为什么出现了极为反常的现象:把改革开放后,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即每项基本法律的第一条,都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内容的规定改变了呢?那是什么?<br/>第三,你们口口声声说是在坚持党的十六大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的条文,那么我国的现行宪法为什么会成为你们的障碍了呢?你们这些立法专家,我国现行宪法不正是十六大之后,完全按照十六大精神进行了修改,有过十四条修正案(经过1988年,1993、1999和2004年修正,共有31条修正案)吗?</font></p><p><font size="4">你们这些立法专家们,为什么把制定法律的唯一的最高法律依据和最重要的立法标准和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宪法,不仅在实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也给违背了呢?<br/>这还不是明目张胆地违背宪法又是什么?</font></p><p><font size="4">(未完待续)</font></p>
<p>好文章</p><p></p>
<p>还没有看完,不过看了一些就觉得应该不是出自巩献田本人吧!!!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体系结构都没有搞明白的说。</p>
<p><font size="4">三年前,东北某省城也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是从农村来的一个蹬三轮车的,为了急忙给人家让路,轧死了一对年轻夫妇牵着的一只宠物狗,狗的主人硬逼他给狗磕头,并向他索要600元钱吗?这与建国前有的地主老财的狗被穷人打死后,穷人被迫披麻戴孝为狗出丧有什么区别呢?<br/>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既然有“物权”,有人权,还有很多的其他什么权吧!人比狗吃得好,人不如狗,那么就一定是“狗权”,轧死狗,既要磕头,又要赔偿,肯定也是“狗权”吧!</font></p><p><font size="4">这个只要赔钱就可以啦!年轻夫妇依据对狗的物权只可以要求车夫进行损害赔偿。车夫因为侵权损害所以赔偿,没有争议啊!那对夫妇硬逼他给狗磕头,肯定是不行的了。因侵权损害只可以要求回复原状和损害赔偿,法律没有赋予权利人处置他人人身权的权利。而且如果那对夫妇这么做,车夫可以以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身权保障自己的人格权不受损害。完全可以以现行民法侵犯人格尊严要求夫妇给予赔礼道歉。 </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 之所以中国现在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中国现在的民法存在重大的缺陷,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才让一些人可以依据自己有点钱或权就可以为非作歹,社会地层人民没有法律拿什么和优势阶层对抗。如果中国现在有完善的物权法和人身权法,那对夫妇怎么敢硬逼别人给狗磕头。那个车夫完全可以以名誉权和人格权受损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啊!</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 也就是说有了完善的物权法以及进一步的整个民法体系,平民百姓才可以要求法律给予自己的利益提供应该的保护,否则受损害的人民只能承当损害结果而没有救济手段了。一部完善的物权法不是保护有钱人为非作歹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法律。注意是正当的利益,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宪法如此,刑法如此,民法如此,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也是如此。</font></p>
<p>法律的制定,应该多听听各方的意见,有不同的表达也很正常,没必要一来就扣帽子,整出一副批林批孔的样子。</p><p>不过以我国目前的立法透明度、民主程度,以及法律问题的了解普及程度来看,很多事情都不好说,誰都说自己是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或利益”,真是不是这样,我看也很难搞清楚。</p><p>当然,有人提出来讨论,抛砖引玉,也是件好事情。物权法这个东东看来还很有必要,社会关系就是各种错综复杂经济关系的组合,你的?我的?他的还是其它誰的?这样的问题基本就是我们各种社会生活的核心内容。把这样的问题定义好,规范好,处理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协社会的基础。</p><p>不过就一部法律来说,要让它解决太多的问题好像也不太实际。</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4 21:04:16编辑过]
文章中的各种基本性的错误看来不是非常的少了,也就不一一指出了。希望以后一些人还是不要出来假扮所谓的法学家。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天际</i>在2006-3-14 21:00:00的发言:</b><br/>文章中的各种基本性的错误看来不是非常的少了,也就不一一指出了。希望以后一些人还是不要出来假扮所谓的法学家。</div><p>首先,应该鼓励人们提出不同意见,即使这些意见很偏激。其次,如果巩同学是研究法理学的,多少也应该看过罗马法,说出文中的一些话似乎不太可能,物权法的作用至少在于“定份止争”,有总比没有好,不过我们立法中的法律移植好像还不能和社会法律实践更好的结合起来,总是照搬也不是办法,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加强,也应该扩大参与者的范围,从这一点上说,巩的话也是有道理的。 </p><p>但是如果文章真的是巩写的,那只能说他是一个纯粹的研究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学者,而且没有受过基本的法律训练,提出的很多问题不着边际,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物权法甚至不知道什么是民法。</p>
<p>有不同意见是件好事,要争论才能完善。</p>
就算这文有小错误,但大的反面我不觉得他错了.既然是讨论,当然他有发言的权利
物权本身是中性的, 和政治无关. 只有是谁拥有物权, 才变成政治.[em01]
<p>顶楼上的,说出了这次物权法讨论的核心问题了。</p><p>物权法是一个中性的东西,是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而争论的东西是很多人对现在有些人获得的财产擦不满。但是这和物权法没有关系,是由中国现在的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导致的。解决这个不是搞物权法可以搞顶的,况且这个也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p><p></p>
<p>物权法是整个完整民法体系的的基础。没有物权法就不可能有民法。</p><p>中国到现在还没有《民法法典》只有《民法通则》一个通则而已啊。可怜的中国人民,愚昧的中国人!<strong>巩献田是个活在上世纪的人,是一个活在半封建半社会的人,他怎么可能理解什么是</strong>物权法 什么是民法呢!</p>
<p><strong>巩献田是个活在上世纪的人,是一个活在半封建半社会的人,他怎么可能理解什么是</strong>物权法 什么是民法呢!</p><p>==================================================================</p><p>完全同意. 那些把意识形态当法律的老人家还是快点回家抱孙子吧, 不要再阻着地球转了.</p>[em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