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评论: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将加重社会不平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20:59:58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60" border="0"><tbody><tr><th class="f24"><font color="#05006c"><h1>评论: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将加重社会不平衡</h1></font></th></tr><tr><td><hr size="1" bgcolor="#d9d9d9"/></td></tr><tr><td align="center" height="20">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2:30 <font color="#a20010">东方网</font></td></tr><tr><td height="15"></td></tr><tr><td class="l17"><font class="f14" id="zoom"><p>  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日前公布日程,物权法草案将不列入审议事项。有人认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将物权法付诸表决,是由于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发表了公开信,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2006年2月10日《中国青年报》)</p><p>  坦率地说,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学界部分学者和<!--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div id="PublicRelation5" name="PublicRelation"><!--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iv></td></tr></tbody></table>立法机关部分同志希望物权法在财产保护方面能够起到宪法的某些作用。由于对物权法的定位较高,所以,在法律草案的讨论过程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思路。有些法学家认为,物权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的规定,不能创制新的经济制度,更不能改变中已有的财产所有制度。但另一部分学者期望物权法能够与国际接轨,全方位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利。</p><p>  这种学术上的纷争本属正常,但由于部分民法学家亲自参与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中,使得学术争论超越了学术层面,变成了立法方法和体系之争。</p><p>  在讨论中,学者们不讳言曾经或者正在受到世界其他国家民法的影响,有些学者甚至希望在体例上照搬德国的民法制度。但是,很少有学者对中国现存的生产关系进行认真的梳理,他们只是希望中国的<span class="yqlink"><a class="akey" title="物权法" href="http://www.iask.com/n?k=物权法" target="_blank">物权法</a></span>乃至民法典能够突破现有的生产关系,直接与国际实现对接。</p><p>  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文化传统。民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文化精神的高度浓缩,体现的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经济基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在制定民事法律制度的时候,不能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如果忽视了民法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土壤,而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或者具体条文,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p><p>  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2006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中安排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是因为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讨的问题。</p><p>  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效果。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保护现有的所有权,那么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实现原始积累之后,他们立即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最终可能会将贫富不均的现实法律化。</p><p>  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不可能全面承担财产公平分配的责任。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物权制度确实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没有看到法律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没有看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而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过来,很可能会加重我国社会不平衡现象。</p><p>  或许立法机关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所以采取谨慎的策略,暂缓将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这是明智之举。暂缓表决物权法,不是不需要物权法,而是需要体现多数人意愿、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从客观效果来看,如果没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私有财产保护的概念或者具体的规范,那么,有可能给今后的改革制造障碍,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产生负面效果。</p><p>  法律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存生产关系确认,法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国法律之所以频繁修改,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处在改革中,生产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没有看到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没有思考未来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将存在视为合理,而没有看到普通民众对物权法的客观需求。</p><p>  在社会转轨时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如果搞所谓专家立法,忽视了民情民意,那么,中国的物权法就会失去内在价值。从表面上来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局限于技术层面,但是从本质来看,这场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其实涉及我国立法观念的变革,涉及对中国改革重新评估,确立正确方向的大问题。</p><p>  中央提出建设<span class="yqlink"><a class="akey" title="和谐社会" href="http://www.iask.com/n?k=和谐社会" target="_blank">和谐社会</a></span>,为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原始来源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分配问题;不仅要关注财产的消费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交换问题。我国物权法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将宪法中保护人权和保护财产权的规定,通过具体的条文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不公。</p><p>  关于物权法的讨论,我们既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同时也要关注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既要关注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要关注价值层面的问题;既要研究物权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要研究物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变革问题,找到物权法的立足点,科学地平衡社会关系,努力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乔新生)</p></font></td></tr></tbody></table><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60" border="0"><tbody><tr><th class="f24"><font color="#05006c"><h1>评论: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将加重社会不平衡</h1></font></th></tr><tr><td><hr size="1" bgcolor="#d9d9d9"/></td></tr><tr><td align="center" height="20">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2:30 <font color="#a20010">东方网</font></td></tr><tr><td height="15"></td></tr><tr><td class="l17"><font class="f14" id="zoom"><p>  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日前公布日程,物权法草案将不列入审议事项。有人认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将物权法付诸表决,是由于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发表了公开信,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2006年2月10日《中国青年报》)</p><p>  坦率地说,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学界部分学者和<!--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div id="PublicRelation5" name="PublicRelation"><!--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iv></td></tr></tbody></table>立法机关部分同志希望物权法在财产保护方面能够起到宪法的某些作用。由于对物权法的定位较高,所以,在法律草案的讨论过程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思路。有些法学家认为,物权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的规定,不能创制新的经济制度,更不能改变中已有的财产所有制度。但另一部分学者期望物权法能够与国际接轨,全方位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利。</p><p>  这种学术上的纷争本属正常,但由于部分民法学家亲自参与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中,使得学术争论超越了学术层面,变成了立法方法和体系之争。</p><p>  在讨论中,学者们不讳言曾经或者正在受到世界其他国家民法的影响,有些学者甚至希望在体例上照搬德国的民法制度。但是,很少有学者对中国现存的生产关系进行认真的梳理,他们只是希望中国的<span class="yqlink"><a class="akey" title="物权法" href="http://www.iask.com/n?k=物权法" target="_blank">物权法</a></span>乃至民法典能够突破现有的生产关系,直接与国际实现对接。</p><p>  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文化传统。民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文化精神的高度浓缩,体现的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的基本经济基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在制定民事法律制度的时候,不能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如果忽视了民法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土壤,而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或者具体条文,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p><p>  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2006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中安排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是因为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讨的问题。</p><p>  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效果。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保护现有的所有权,那么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实现原始积累之后,他们立即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最终可能会将贫富不均的现实法律化。</p><p>  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不可能全面承担财产公平分配的责任。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物权制度确实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没有看到法律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没有看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而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过来,很可能会加重我国社会不平衡现象。</p><p>  或许立法机关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所以采取谨慎的策略,暂缓将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这是明智之举。暂缓表决物权法,不是不需要物权法,而是需要体现多数人意愿、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从客观效果来看,如果没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私有财产保护的概念或者具体的规范,那么,有可能给今后的改革制造障碍,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产生负面效果。</p><p>  法律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存生产关系确认,法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国法律之所以频繁修改,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处在改革中,生产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没有看到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没有思考未来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将存在视为合理,而没有看到普通民众对物权法的客观需求。</p><p>  在社会转轨时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如果搞所谓专家立法,忽视了民情民意,那么,中国的物权法就会失去内在价值。从表面上来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局限于技术层面,但是从本质来看,这场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其实涉及我国立法观念的变革,涉及对中国改革重新评估,确立正确方向的大问题。</p><p>  中央提出建设<span class="yqlink"><a class="akey" title="和谐社会" href="http://www.iask.com/n?k=和谐社会" target="_blank">和谐社会</a></span>,为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原始来源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分配问题;不仅要关注财产的消费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交换问题。我国物权法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将宪法中保护人权和保护财产权的规定,通过具体的条文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不公。</p><p>  关于物权法的讨论,我们既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同时也要关注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既要关注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要关注价值层面的问题;既要研究物权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要研究物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变革问题,找到物权法的立足点,科学地平衡社会关系,努力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乔新生)</p></font></td></tr></tbody></table>
<p>自己搞一套的话,还是免了吧!</p><p>人家的两极分化也没我们那么严重!</p>
我们比西方社会还不平衡,不公平!有西方法制,社会制度!中国老百姓要谢天谢地了!
物权法应不要加入什麽意识形态的争论. 应纯就是物和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 和不同物权之间的关系. [em0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2-15 10:21:00的发言:</b><br/>物权法应不要加入什麽意识形态的争论. 应纯就是物和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 和不同物权之间的关系. [em05]</div><p>物与人的关系,就是人与人的关系。所谓所有权,就是排斥其他人的。 </p><p>所谓意识形态就是证明社会形态的合理性,所有权的意识形态色彩太浓了,无法回避的。</p>
<p>乔新生同学现在基本成为了一个普法先锋了,他提出的问题非常正确。我们的法学家离基层、离社会实践的确有些太远了,一味依赖于法律的移植。好像没有谁进行过踏踏实实的社会调研工作,这也是我们立法的弱项。</p><p>不过乔新生提的解决办法太大太空了。话都对,可惜没什么操作性。</p><p>另外,我个人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一谈到对物权的明确和保护,就扯上会使非法财产合法化。中国又不是只有物权法而没有刑法和宪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刑法是高于民法的。物权法也没有宣示要绝对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mhzd01</i>在2006-2-15 10:09:00的发言:</b><br/>我们比西方社会还不平衡,不公平!有西方法制,社会制度!中国老百姓要谢天谢地了!</div><p></p>同意哦~~~~
<p>现在有的人就是想把《物权法》与意识形态挂钩。我觉得,其实,这只是反改革思潮一种反映。改革在深入,谁都知道越深入越难改。难在哪里,一方面,是有人想利用改革攫取利益,做“寡头”。另一方面,是有的怕破坏了他们的既得利益,会把正在推进的改革说成是要动摇社会主义社会,西方化。所谓,冒出了一大堆号称“左派”的,“马列主义”政治、经济、法律的“学者”。这要反、那要反。又要叫没受过他们“马列主义再教育”的同行或者不同行业的专家、学者,向他们好好学习。</p><p>可是,谁在为社会公平和老百姓的利益提建议、出对策?谁在要求政府平抑房价、提高医疗,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很多是那些“受西方学术毒害”、“照搬西方”的“西方学者”。对着《物权法》吵“姓资姓社”,不如好好想想怎么让地方政府利益从房地产业退出来,怎么让大奖、小奖、年终奖一拿就是几千、几万、十几万还不上税的公务员把税交了,怎么让社保不再乱花我们的钱导致亏空。</p><p>对《物权法》草案,提建议可以,但是,那意识形态来压人。第一个让人看不起。</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2-15 11:07:00的发言:</b><br/><p>乔新生同学现在基本成为了一个普法先锋了,他提出的问题非常正确。我们的法学家离基层、离社会实践的确有些太远了,一味依赖于法律的移植。好像没有谁进行过踏踏实实的社会调研工作,这也是我们立法的弱项。</p><p>不过乔新生提的解决办法太大太空了。话都对,可惜没什么操作性。</p><p>另外,我个人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一谈到对物权的明确和保护,就扯上会使非法财产合法化。中国又不是只有物权法而没有刑法和宪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刑法是高于民法的。物权法也没有宣示要绝对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p></div><p>其实,现在我看到过的反对《物权法》的文章,基本都是空对空的。说《物权法》现在的条文有问题,但除了提出要把“国有资产神圣不容侵犯”加进去。就没有能从法条上提出更具体的保护国有资产的方案来的。说会加大两极分化也没列出具体哪些条文鼓励了两极分化。说白了,提国有资产可能受损、加大两极分化都是个招牌。某些学者真正关心的是《物权法》提出的国有、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平等地位。可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国家和集体的物权不该高于个人的物权的。再说,地位平等之下,拆迁起来,付的钱就可能更多、搬起来也“不那么方便”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2-15 11:07:00的发言:</b><br/><p>乔新生同学现在基本成为了一个普法先锋了,他提出的问题非常正确。我们的法学家离基层、离社会实践的确有些太远了,一味依赖于法律的移植。好像没有谁进行过踏踏实实的社会调研工作,这也是我们立法的弱项。</p><p>不过乔新生提的解决办法太大太空了。话都对,可惜没什么操作性。</p><p>另外,我个人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一谈到对物权的明确和保护,就扯上会使非法财产合法化。中国又不是只有物权法而没有刑法和宪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刑法是高于民法的。物权法也没有宣示要绝对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p></div><p>呵呵,问题是刑法本身就很难制裁一些社会变革中不断出现的新东西,在法律出台前就出现了,比如信息贿赂的问题,这些东西在原有法律下是永远不可追究的。非法财产很多在产生当时就是以一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面貌出现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