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仍获刑 一个必须被诅咒的判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06:00
作者:郭之纯   来源:南方网

  请试着想像这么一幅场景:6名持刀歹徒冲进室内打劫,一歹徒将刀架在一人脖子上,另一歹徒见其没有掏钱动作持刀砍下,被挟持者的弟弟见状情急,端起座椅打掉了歹徒的刀,捡起刀与6名歹徒搏斗。幸运的是,他将刀插在了一名歹徒的身上,两兄弟趁机得以逃脱险境。而这名歹徒不治身亡。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两兄弟是有罪还是有功?

  这幅场景并非虚构,乃是7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的去年8月16日晚发生于广州的一起真实案例。当时被6名持刀歹徒围攻的是沈洪武和沈洪文两兄弟,两人是外地到广州的务工人员。日前,沈氏兄弟因“防卫过当”,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法院认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真是“岂有此判”!面对持刀歹徒以2搏6,生命受到如此严重的威胁,如此局面下杀伤歹徒,竟然也是防卫过当?!正如专家分析的那样,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面对歹徒的刀子,在如此短暂的时刻要求防卫人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无法完成的苛求。是啊,除非有着特别超凡的武功,以2搏6根本不在话下,否则,在生死攸关的关头,谁人能够如此神定气闲,“掂量”着不要对歹徒形成伤害?———或许只有佛祖才能做得到。

  如果照出此判决的法官的意思,是不是即便遇上歹徒要杀你,即便遇上以2抵6的特别危机,但只要他还没能杀掉你,你还有受到重伤,就是不能反抗的?写到这里,我突然心中生出了一个恶毒的诅咒:但愿这位(些)法官大人今夜也受到这么一次持刀歹徒的围攻,我想看看他到底会怎么做,看他能不能给人们看看“防卫适当”是什么样子。

  是的,虽然仅有诅咒是不够的,但这却首先是一次必须受到诅咒的判决。如此一场判决能够出现,简直是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旨归的法律的耻辱;如此判决,扭曲法理,摧折正气,辱没良知,令人寒心!如此令勇士痛、令歹徒快的判决,保护的是谁?伸张的是正义,还是邪气?

  依我看,勇搏歹徒的两兄弟非但不是“防卫过当”,而且是应予重奖的英雄。当前,在很多地方歹徒作案日益猖狂,究其根本,与正气的衰顿有关,与人们自救的勇气丧失有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大快人心的事件,怎么反倒要将英雄送进监狱?

  突然想到沈氏兄弟的“务工人员”身份。当然,本次判决如此偏颇,也许与此并无什么关系。但是我在想,如果是警察遭到歹徒围攻,同样导致一名歹徒毙命的结果,将是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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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面对歹徒勇搏斗 防卫过当仍获刑 防卫过当标准引争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此案查明,持刀男子向涛林全身有十余处钝器、锐器创伤。经法医鉴定,向涛林系因钝器作用所致右肺叶破裂、血气胸并锐器砍击全身多处创口大出血死亡。法院认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沈洪武有期徒刑8年,沈洪文有期徒刑6年。

  20多岁的沈洪武和沈洪文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

  案件宣判后,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往往分歧较大,而区分两者的关键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太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有待具体化、明确化。有专家认为,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面对歹徒的刀子,在如此短暂的时刻要求防卫人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种苛求。作者:郭之纯   来源:南方网

  请试着想像这么一幅场景:6名持刀歹徒冲进室内打劫,一歹徒将刀架在一人脖子上,另一歹徒见其没有掏钱动作持刀砍下,被挟持者的弟弟见状情急,端起座椅打掉了歹徒的刀,捡起刀与6名歹徒搏斗。幸运的是,他将刀插在了一名歹徒的身上,两兄弟趁机得以逃脱险境。而这名歹徒不治身亡。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两兄弟是有罪还是有功?

  这幅场景并非虚构,乃是7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的去年8月16日晚发生于广州的一起真实案例。当时被6名持刀歹徒围攻的是沈洪武和沈洪文两兄弟,两人是外地到广州的务工人员。日前,沈氏兄弟因“防卫过当”,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法院认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真是“岂有此判”!面对持刀歹徒以2搏6,生命受到如此严重的威胁,如此局面下杀伤歹徒,竟然也是防卫过当?!正如专家分析的那样,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面对歹徒的刀子,在如此短暂的时刻要求防卫人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无法完成的苛求。是啊,除非有着特别超凡的武功,以2搏6根本不在话下,否则,在生死攸关的关头,谁人能够如此神定气闲,“掂量”着不要对歹徒形成伤害?———或许只有佛祖才能做得到。

  如果照出此判决的法官的意思,是不是即便遇上歹徒要杀你,即便遇上以2抵6的特别危机,但只要他还没能杀掉你,你还有受到重伤,就是不能反抗的?写到这里,我突然心中生出了一个恶毒的诅咒:但愿这位(些)法官大人今夜也受到这么一次持刀歹徒的围攻,我想看看他到底会怎么做,看他能不能给人们看看“防卫适当”是什么样子。

  是的,虽然仅有诅咒是不够的,但这却首先是一次必须受到诅咒的判决。如此一场判决能够出现,简直是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旨归的法律的耻辱;如此判决,扭曲法理,摧折正气,辱没良知,令人寒心!如此令勇士痛、令歹徒快的判决,保护的是谁?伸张的是正义,还是邪气?

  依我看,勇搏歹徒的两兄弟非但不是“防卫过当”,而且是应予重奖的英雄。当前,在很多地方歹徒作案日益猖狂,究其根本,与正气的衰顿有关,与人们自救的勇气丧失有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大快人心的事件,怎么反倒要将英雄送进监狱?

  突然想到沈氏兄弟的“务工人员”身份。当然,本次判决如此偏颇,也许与此并无什么关系。但是我在想,如果是警察遭到歹徒围攻,同样导致一名歹徒毙命的结果,将是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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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面对歹徒勇搏斗 防卫过当仍获刑 防卫过当标准引争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此案查明,持刀男子向涛林全身有十余处钝器、锐器创伤。经法医鉴定,向涛林系因钝器作用所致右肺叶破裂、血气胸并锐器砍击全身多处创口大出血死亡。法院认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沈洪武有期徒刑8年,沈洪文有期徒刑6年。

  20多岁的沈洪武和沈洪文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

  案件宣判后,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往往分歧较大,而区分两者的关键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太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有待具体化、明确化。有专家认为,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面对歹徒的刀子,在如此短暂的时刻要求防卫人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种苛求。
一对一比较难判定,但2对6还很难么
<P>是啊,就不应该反抗啊</P>
<P>应该被劫匪杀死</P>
<P>然后,警察破案</P>
<P>法官在来正义的审判</P>
<P>然后,大结局</P>
<P>故事结束。</P>
如果法官认为在受害人对着亡命之徒互相以性命相搏的时候, 还有那份空闲去考虑使用的武力是不是超过必要限度的, 那麽要不是法官以为这个世上所有受害人都武艺超群, 和匪徒搏斗时好象猫捉老鼠那样随心所欲, 就是这种法官大概是脑子有病. 当然如果匪徒已失去攻击能力而受害人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再对匪徒下手的是另一回事.[em01]
<P>  帖子里面写的太简单了,让人不能很好的判断情况:</P>
<P>-----------------------------</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P>
<P>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P>
<P>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
<P>  对<FONT color=#ff0000>正在进行的</FONT>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再乘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P>
<P>-----------------------------</P>
<P>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行为<FONT color=#ff0000>正在进行</FONT>,如果不法侵害人有明显的中止、放弃侵害行为的时候,正当防卫本身就被赋予了一定的限度,有可能会过当。</P>
<P>  楼主的案例里面,假设在弟弟的椅子打过去,对方六名歹徒慑于气势,放弃与之搏斗转身逃走的话,那么弟弟杀死一个人,是属于防卫过当的。但是如果六名歹徒没有停止侵害行为,继续欺人太甚的话,杀死一个人荏苒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这是抢劫,按照规定是不负刑事责任的。</P>
<P>  当然,也可能是律师的原因,做律师,诡辩等等技巧是很必要的~~~</P>
为了使法官更清楚明白什麽是防卫不超出适当限度的法律含义, 强烈要求案件重演, 由法官扮演受害人, 向社会公开招募出演匪徒, 以 2 对 6 互殴或互插, 时间不限, 地点任择.[em01]
<P>我报名</P>
<P>我演匪徒</P>
同情,不过从伤势看好像有点过头。
cs中,俺一直当匪,还是继续俺的老本行吧,咔咔
<P>怎么会有这样的判决,不管人数多少,只要是入室抢劫,打死歹徒都是正当防卫!这样的行为算是英雄行为嘛,本崽儿严重支持。</P>
<P>现在这样的烂事越来越多,人家不反抗就等着挨刀?所谓的法律、人民警察啦,在关健时候也救不了你的命。等你都变成尸体了,法律什么的再来“保护”你有个屁用。</P>
<P>想当年,三个毛贼翻窗进入我家,这样的时候咱可没有时间打什么110来叫警察叔叔来管。咱只有一手操起把西瓜刀,一手包着件毛衣(当盾牌用),奋勇博斗,最终将三个家伙打出窗口,并砍伤一贼,随后被闻声赶来的保安将贼捉住,在当地本崽儿由此声名大起。</P>
<P>现在这样的烂事这么多,咱也不可坐以待毙嘛。我就在想搞把枪放在家里,出远门办事时放在车里,真到了关健时候,丫的,爆头打死他狗日的,就是事后被判刑也比当时就变成尸体要好嘛。</P>
<P>法官大人一定是不用受这种威胁的,所以这样判案吧:)</P>
  这年头法那些被称做"法官"的人都比较搞笑
应当加强对私权及私有领地的保护,对于那些胆敢入室行凶者,可格杀勿论!
[B]以下是引用[I]二锅头爱好者[/I]在2006-1-11 18:11:00的发言:[/B][BR]应当加强对私权及私有领地的保护,对于那些胆敢入室行凶者,可格杀勿论!

支持 前几年 一个日本姥 在美国 敲美国人的门 被毙了 都没事。
可怜的中国人啊 , 中央ZF官员 坐在中央空调 有武警保护 当然不知道 普通老百姓的日子是怎么过的!
<P>呵呵</P>
<P>我的观点是</P>
<P>情愿杀掉劫匪</P>
<P>也不愿被他杀</P>
[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1-11 15:42:00的发言:[/B][BR]为了使法官更清楚明白什麽是防卫不超出适当限度的法律含义, 强烈要求案件重演, 由法官扮演受害人, 向社会公开招募出演匪徒, 以 2 对 6 互殴或互插, 时间不限, 地点任择.[em01]


估计你去扮演凶徒,法官就没命了
<P>这样的法官就该枪毙 如果楼主说的是全文的话</P>
如果有人到家里来打劫。应该杀!!!
<P>我靠,居然还可以这样判,什么世道</P>
<P>世界又要看笑话了。</P>
宁可宰了歹徒再去坐牢,也不能变成歹徒的刀下鬼!他死总好过我死!
<P>小二说的对,案情是在太不清楚了。</P>
<P>不过即使是防卫过当,6-8年似乎也比较重。</P>
这法官不仅仅是业务素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