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给小偷建档案 治安处罚3次就送劳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45:46
2005年12月23日16:06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2月23日电(记者黄豁)  一年内因扒窃被治安处罚3次的扒窃违法人员一律送劳教,这是重庆警方采取“积分制”打击扒窃违法人员的一项举措。
  
  据重庆公安机关有关人士介绍,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当前扒窃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流动化、隐蔽化、智能化、低龄化的趋势。一些扒窃分子一次作案金额较小却多次作案,警方很难打击。为准确掌握扒窃人员的前科资料,反扒总队建立了扒窃违法人员数据库,供全市警方信息共享。对抓获的每一个扒窃人员,重庆警方都进行拍照、摁指纹,建立档案,详细记载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等。同时,各反扒支队还及时展开调研,收集有关扒窃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这些方式,重庆警方逐步摸清了主城区扒窃人员的重点活动区域、人员构成、活动规律。7月25日,在石桥铺地区,反扒三支队民警抓获了惯扒黄某。尽管此次黄某涉案金额仅10元,但因其有前科,按照“积分制”,仍被依法劳动教养。
  
  针对个别扒手跨省作案的特点,重庆市公安局反扒总队还与北京、上海、山西、云南等地警方建立了联手打击扒窃犯罪工作机制,互通扒窃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前科资料信息。(完)2005年12月23日16:06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2月23日电(记者黄豁)  一年内因扒窃被治安处罚3次的扒窃违法人员一律送劳教,这是重庆警方采取“积分制”打击扒窃违法人员的一项举措。
  
  据重庆公安机关有关人士介绍,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当前扒窃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流动化、隐蔽化、智能化、低龄化的趋势。一些扒窃分子一次作案金额较小却多次作案,警方很难打击。为准确掌握扒窃人员的前科资料,反扒总队建立了扒窃违法人员数据库,供全市警方信息共享。对抓获的每一个扒窃人员,重庆警方都进行拍照、摁指纹,建立档案,详细记载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等。同时,各反扒支队还及时展开调研,收集有关扒窃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这些方式,重庆警方逐步摸清了主城区扒窃人员的重点活动区域、人员构成、活动规律。7月25日,在石桥铺地区,反扒三支队民警抓获了惯扒黄某。尽管此次黄某涉案金额仅10元,但因其有前科,按照“积分制”,仍被依法劳动教养。
  
  针对个别扒手跨省作案的特点,重庆市公安局反扒总队还与北京、上海、山西、云南等地警方建立了联手打击扒窃犯罪工作机制,互通扒窃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前科资料信息。(完)
抛开正义与非正义来说,对犯罪份子该怎么处罚应由法院认定,重庆警方有什么权利加重对小偷的处罚力度?原来不够劳教的现在你一声令下就要劳教,法院同意了吗?当地人大同意了吗?这种事情还好意思大张旗鼓的宣传,反映了法律执行的随意性!
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可能稍后会有相关的地方法出台
学香港把扒手的照片贴在大街上. 上水火车站就长年贴着十多个扒手的大头照.
<P>  重庆警方做法是有依据的。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作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BR>    <BR>  多考虑那些被偷钱包的无辜群众的人权吧,不要一提到人权,就声泪俱下控诉司法机关。受害人也是人,也有人权!<BR></P>
[B]以下是引用[I]xiaojun[/I]在2005-12-24 0:34:00的发言:[/B][BR]抛开正义与非正义来说,对犯罪份子该怎么处罚应由法院认定,重庆警方有什么权利加重对小偷的处罚力度?原来不够劳教的现在你一声令下就要劳教,法院同意了吗?当地人大同意了吗?这种事情还好意思大张旗鼓的宣传,反映了法律执行的随意性!

劳教与否好象一直就是公安决定的,虽然很多人都认为它不经司法程序就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有违宪之嫌,但对于那些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人员在目前的国情下不失为一个解决的办法。
<P>  现有劳教权限掌握在公安局手中。这样就出现了重庆公安局的新规定:偷窃三次送劳教。我想重庆广大市民是欢迎并且拥护这保障市民人权的新规定。但是,重庆市公安局好事情还没有办好。我支个招:出台次规定前,应该在广大市民中间,比如居委会、商家,特别是公交乘客中散发征询意见书,群众肯定支持,这样你的民意基础就有了。然后拿到人大、政协委员中都咨询意见,人大政协也表态支持。这样如果有法学专家教授说你公安局这规定如何如何不合适,公安局拿群众签名书,拿人大政协的决议来支持,管教叫兽们尴尬不已。<BR>  <BR>  如果还在考虑深入些,国外所谓的人权机构声称重庆如何如何,重庆市公安局手上有群众的签名支持,发言人大可以说,这就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证据!<BR>  <BR>  一番群众工作下来,治安改善,群众满意,人大政协委员有体面,公安局长也拿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绩,干警们气顺。<BR>  <BR>  为群众服务,要巧办,要办好。<BR></P>
小偷很可恶的
  试想就目前的法制环境,没有劳动教养手段,一些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地痞流氓等人渣还不满街横行,老百姓还怎么活?警察也不都是向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行了警察就剩这点“权利”了。出台一个制度和废除一个制度,要看一看实际的社会效果,从当前废除《收容遣送条例》继而执行《救助办法》以来,原来舆论界的兴奋没有了,继而带来的是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混乱和本已紧张的财政更是难以为继的不良现实。法学界的专家们,还是悠着点!不要认为你啥子都比老一辈强!我国的法制最终要完善,就象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道理一样,正常的人总是要成家的,但是才长到7、8岁就开始给他们谈婚论嫁,是不是有点荒唐呢?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以及公民的自身素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处于幼稚儿阶段,不能不讲实际一味的超前。
[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5-12-24 12:31:00的发言:[/B][BR]<P>  现有劳教权限掌握在公安局手中。这样就出现了重庆公安局的新规定:偷窃三次送劳教。我想重庆广大市民是欢迎并且拥护这保障市民人权的新规定。但是,重庆市公安局好事情还没有办好。我支个招:出台次规定前,应该在广大市民中间,比如居委会、商家,特别是公交乘客中散发征询意见书,群众肯定支持,这样你的民意基础就有了。然后拿到人大、政协委员中都咨询意见,人大政协也表态支持。这样如果有法学专家教授说你公安局这规定如何如何不合适,公安局拿群众签名书,拿人大政协的决议来支持,管教叫兽们尴尬不已。<BR>  <BR>  如果还在考虑深入些,国外所谓的人权机构声称重庆如何如何,重庆市公安局手上有群众的签名支持,发言人大可以说,这就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证据!<BR>  <BR>  一番群众工作下来,治安改善,群众满意,人大政协委员有体面,公安局长也拿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绩,干警们气顺。<BR>  <BR>  为群众服务,要巧办,要办好。<BR></P>

如果在广州搞这类意见书,别说是劳教,就是授权执法人员在现场就地正法,估计除了专家学者外在群众中恐怕会有超过80%的支持。
小偷最可恶,这办法值得推广...
[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5-12-24 11:55:00的发言:[/B][BR]学香港把扒手的照片贴在大街上. 上水火车站就长年贴着十多个扒手的大头照.

呵呵,香港警方这是赤裸裸的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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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父母.单位都可以送人去劳动教养,知道吗?只要政府的劳教委员会批准。传说将来要取消劳教制度,这是斯大林的发明。劳教是内部矛盾,劳改是敌我矛盾。不过进去了都一样,没有什么待遇上的区别,唯一就是劳教互相称呼“学员”,劳改称呼“同改”。有人宁愿劳改,因为劳教3年的情节劳改只判得到1~~2年。呵呵。
[B]以下是引用[I]xiaojun[/I]在2005-12-24 0:34:00的发言:[/B][BR]抛开正义与非正义来说,对犯罪份子该怎么处罚应由法院认定,重庆警方有什么权利加重对小偷的处罚力度?原来不够劳教的现在你一声令下就要劳教,法院同意了吗?当地人大同意了吗?这种事情还好意思大张旗鼓的宣传,反映了法律执行的随意性!

     如果拿个小偷见你一次偷你一次,我只想看看你的表情。
  哈哈,有人考虑小偷的人权比较受害者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