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飞车抢匪袭击民警被当街击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9:01:05
http://news.sina.com.cn/s/2005-12-21/02247758087s.shtml


  本报讯 (记者 叶仕欣 通讯员 何志林 王芳) 昨日下午,梅城街头响起正义枪声,一名从外地流窜到梅州市区飞车抢夺的劫匪,竟暴力袭击追捕民警,民警在多次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据了解,昨天下午2时35分,梅州市公安局110接到群众举报,在城区西桥圆盘国税大厦门口附近发生一起飞车行劫案件,案犯在抢夺一女事主挎包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亡命逃窜
。110立即指令在路面巡逻的民警前往围捕,梅州市公安局反双抢专业队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驾车追捕。
  追捕民警在江边路附近发现了案犯正驾驶一辆男装无牌 摩托车逃窜,民警一路紧追至黄塘十字路口,两名案犯发现被民警追赶,闯过红灯往前逃窜,专业队民警紧追不舍,驾车贴近嫌犯驾驶的摩托车,并果断驾车将嫌犯驾驶的摩托车迫停。两名案犯见状弃车折身往路边的沙子墩巷分头逃窜。专业队民警立即分头追缉,在追至小巷40米处时,民警朝天鸣枪示警,驾驶摩托车的案犯曾某见无路可逃,弯腰乘机捡起地上的砖头不断朝追击民警砸去,民警在再次朝天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其击毙。现场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被击毙的歹徒曾某为江西人,流窜到梅州市区后曾多次在街头实施抢劫抢夺,早已被公安机关列为重点缉捕对象。目前,另一名在逃案犯正在追捕当中。http://news.sina.com.cn/s/2005-12-21/02247758087s.shtml


  本报讯 (记者 叶仕欣 通讯员 何志林 王芳) 昨日下午,梅城街头响起正义枪声,一名从外地流窜到梅州市区飞车抢夺的劫匪,竟暴力袭击追捕民警,民警在多次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据了解,昨天下午2时35分,梅州市公安局110接到群众举报,在城区西桥圆盘国税大厦门口附近发生一起飞车行劫案件,案犯在抢夺一女事主挎包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亡命逃窜
。110立即指令在路面巡逻的民警前往围捕,梅州市公安局反双抢专业队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驾车追捕。
  追捕民警在江边路附近发现了案犯正驾驶一辆男装无牌 摩托车逃窜,民警一路紧追至黄塘十字路口,两名案犯发现被民警追赶,闯过红灯往前逃窜,专业队民警紧追不舍,驾车贴近嫌犯驾驶的摩托车,并果断驾车将嫌犯驾驶的摩托车迫停。两名案犯见状弃车折身往路边的沙子墩巷分头逃窜。专业队民警立即分头追缉,在追至小巷40米处时,民警朝天鸣枪示警,驾驶摩托车的案犯曾某见无路可逃,弯腰乘机捡起地上的砖头不断朝追击民警砸去,民警在再次朝天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其击毙。现场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被击毙的歹徒曾某为江西人,流窜到梅州市区后曾多次在街头实施抢劫抢夺,早已被公安机关列为重点缉捕对象。目前,另一名在逃案犯正在追捕当中。
打的准!打的好!打的狠!
<FONT size=2>图为袭警被击毙的抢劫案犯。广州日报供图</FONT>
<P>也算一个开始,这个傻蛋算倒霉并且太嚣张。</P>
[B]以下是引用[I]二锅头爱好者[/I]在2005-12-21 14:47:00的发言:[/B][BR]打的准!打的好!打的狠!

和美国警察比比?
到底是广州还是梅州?
有些做强盗得实在是傻的么话好讲了,唉,还浪费了好几颗子弹
<P>呵呵</P>
<P>好事情啊</P>
<P>说实话,广州的治安真的是太好了啊。</P>
楼主,你这"广州"二字是?
<P>警察在命令“不许动”的时候,嫌犯本来就不可以轻举妄动的,何必还要等到他袭警才开枪??</P>
<P>还好,至少打死了一个,好好好!!</P>
  支持啊,打死一个就解救了很多本来会受害的群众。
[B]以下是引用[I]哈医大附二院[/I]在2005-12-21 19:51:00的发言:[/B][BR]  支持啊,打死一个就解救了很多本来会受害的群众。


楼上的,我对你网名的钦佩有如滔滔江水绵绵不绝啊……
[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5-12-21 20:14: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哈医大附二院[/I]在2005-12-21 19:51:00的发言:[/B][BR]  支持啊,打死一个就解救了很多本来会受害的群众。</div>

楼上的,我对你网名的钦佩有如滔滔江水绵绵不绝啊……


呵呵,同感啊,给你老哥先说了啊
<P><FONT face=黑体>抢匪敢在警察鸣枪警告之时还敢袭警纯粹是国家给惯的!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顾警察的死活,不准警察配枪,就是执行任务带枪了也限制使用,所以犯罪分子才不惧怕警察,才敢动手袭警.我国真该出台一部&lt;&lt;国家执法人员保护法&gt;&gt;,这样既限定了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利和武器警械的使用,又充分的保护了国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FONT></P>
[B]以下是引用[I]东风强劲[/I]在2005-12-21 20:39:00的发言:[/B][BR]<P><FONT face=黑体>抢匪敢在警察鸣枪警告之时还敢袭警纯粹是国家给惯的!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顾警察的死活,不准警察配枪,就是执行任务带枪了也限制使用,所以犯罪分子才不惧怕警察,才敢动手袭警.我国真该出台一部&lt;&lt;国家执法人员保护法&gt;&gt;,这样既限定了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利和武器警械的使用,又充分的保护了国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FONT></P>

支持
这个抢匪真是傻子,由的被人抓去,罚两三仟RMB又可以再出来抢.
[B]以下是引用[I]东风强劲[/I]在2005-12-21 20:39:00的发言:[/B][BR]<P><FONT face=黑体>抢匪敢在警察鸣枪警告之时还敢袭警纯粹是国家给惯的!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顾警察的死活,不准警察配枪,就是执行任务带枪了也限制使用,所以犯罪分子才不惧怕警察,才敢动手袭警.我国真该出台一部&lt;&lt;国家执法人员保护法&gt;&gt;,这样既限定了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利和武器警械的使用,又充分的保护了国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FONT></P>

  确实是给国家惯坏的。现在群众也好,领导也好,对公安都非常苛刻。搞得土匪都不怕警察了。
[B]以下是引用[I]过期密码[/I]在2005-12-21 23:35: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东风强劲[/I]在2005-12-21 20:39:00的发言:[/B][BR]<P><FONT face=黑体>抢匪敢在警察鸣枪警告之时还敢袭警纯粹是国家给惯的!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顾警察的死活,不准警察配枪,就是执行任务带枪了也限制使用,所以犯罪分子才不惧怕警察,才敢动手袭警.我国真该出台一部&lt;&lt;国家执法人员保护法&gt;&gt;,这样既限定了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利和武器警械的使用,又充分的保护了国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FONT></P></div>
  确实是给国家惯坏的。现在群众也好,领导也好,对公安都非常苛刻。搞得土匪都不怕警察了。

就这样还有人说不讲人权呢,有的人只要坏人的人权,不要好人的安全。
<P>  一些法学专家到欧美学习以后,引进了不少所谓的先进经验,要讲究人权云云,可是,美国法律对执法人员人权保护那一套都没有学习来。</P>
<P>  现在的人权保护,倒是照顾了违法人员人权比守法群众多一些。</P>
台湾的警察对付“飞车党”很简单,通知前方路口的警察,用一根长竹竿{晒衣服那种},朝逃跑的摩托车的车轮里一插,驾驶员就飞出去了...节约子弹,从我做起...
[B]以下是引用[I]哈医大附二院[/I]在2005-12-21 19:51:00的发言:[/B][BR]  支持啊,打死一个就解救了很多本来会受害的群众。

仄个ID才素最先进抢劫水平发展的方向,那个劫匪显然太过落伍了。
[B]以下是引用[I]金池长老[/I]在2005-12-22 0:51:00的发言:[/B][BR]台湾的警察对付“飞车党”很简单,通知前方路口的警察,用一根长竹竿{晒衣服那种},朝逃跑的摩托车的车轮里一插,驾驶员就飞出去了...节约子弹,从我做起...

深圳就是这样哦,用的勾联枪。
学习哈附医老大,我也改签名!
打得好!这些渣子留着也会继续危害社会!现在社会有点乱。
<P>广州日报报道就是发生在广州的啊?</P>
[B]以下是引用[I]东风强劲[/I]在2005-12-21 20:39:00的发言:[/B][BR]<P><FONT face=黑体>抢匪敢在警察鸣枪警告之时还敢袭警纯粹是国家给惯的!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顾警察的死活,不准警察配枪,就是执行任务带枪了也限制使用,所以犯罪分子才不惧怕警察,才敢动手袭警.我国真该出台一部&lt;&lt;国家执法人员保护法&gt;&gt;,这样既限定了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利和武器警械的使用,又充分的保护了国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FONT></P>

说得好,再不顾基层民警的死活,社会迟早大乱。
我们的警察是不是规定向歹徒开枪前必须先向天鸣枪警告两次才行?好象看报道都是要先警告两次才开的枪。
反正3枪打死匪徒就可以了,先打人再鸣2枪也行。不要有旁观者就OK。
<P>  没有办法啊。现在领导哪一个不怕出事?领导都希望干警不要佩带枪支。不然丢失了,走火了,打死人了,追究领导责任怎么办?要是干警受伤了,牺牲了,那就好了。牺牲干警是烈士,领导还会做先进事迹报告。但是犯罪嫌疑人被打死了,检察院就找上了:你有没有违规开枪?法学砖家也质疑:你有没有人权意识?国家领导人出访欧洲,人权组织也抗议,你中国怎么警察打死了人?</P>
<P>  总之,大伙儿看看这社会,每天都是警察的负面报导这么多,怎么回不乱??</P>
[B]以下是引用[I]saga90117[/I]在2005-12-22 22:45:00的发言:[/B][BR]我们的警察是不是规定向歹徒开枪前必须先向天鸣枪警告两次才行?好象看报道都是要先警告两次才开的枪。


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也非常搞笑。有民警子弹没有装满,鸣枪两次后就没子弹了,结果反被砍倒
[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5-12-22 23:53: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saga90117[/I]在2005-12-22 22:45:00的发言:[/B][BR]我们的警察是不是规定向歹徒开枪前必须先向天鸣枪警告两次才行?好象看报道都是要先警告两次才开的枪。</div>

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也非常搞笑。有民警子弹没有装满,鸣枪两次后就没子弹了,结果反被砍倒

小时候,舅舅的朋友说一件事,他的一个同事,胆子小,枪法有差.一次追逃犯,一着急,没朝天鸣枪就开枪射击了,嘿,正好打中屁股!__
上帝保佑这个倒霉鬼,阿门~~~
[B]以下是引用[I]深涧悠蓝[/I]在2005-12-22 23:58: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5-12-22 23:53: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saga90117[/I]在2005-12-22 22:45:00的发言:[/B][BR]我们的警察是不是规定向歹徒开枪前必须先向天鸣枪警告两次才行?好象看报道都是要先警告两次才开的枪。</div>

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也非常搞笑。有民警子弹没有装满,鸣枪两次后就没子弹了,结果反被砍倒</div>
小时候,舅舅的朋友说一件事,他的一个同事,胆子小,枪法有差.一次追逃犯,一着急,没朝天鸣枪就开枪射击了,嘿,正好打中屁股!__


估计就是打中什么地方反弹的。不过打中一个屁股实在不算什么,有次警察在房间里开枪示警,当然是对着天花板打的,这下好,子弹反弹了好几个来回,全趴下了。据说从那以后,屋里都不准朝天放枪了。
钢芯弹容易反弹,穿透力好,适合军用......警用还是用铅芯的比较好,停止作用好......我们的口号是:要活口,不要尸体......
[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5-12-23 2:53: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深涧悠蓝[/I]在2005-12-22 23:58: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5-12-22 23:53: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saga90117[/I]在2005-12-22 22:45:00的发言:[/B][BR]我们的警察是不是规定向歹徒开枪前必须先向天鸣枪警告两次才行?好象看报道都是要先警告两次才开的枪。</div>

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也非常搞笑。有民警子弹没有装满,鸣枪两次后就没子弹了,结果反被砍倒</div>
小时候,舅舅的朋友说一件事,他的一个同事,胆子小,枪法有差.一次追逃犯,一着急,没朝天鸣枪就开枪射击了,嘿,正好打中屁股!__</div>

估计就是打中什么地方反弹的。不过打中一个屁股实在不算什么,有次警察在房间里开枪示警,当然是对着天花板打的,这下好,子弹反弹了好几个来回,全趴下了。据说从那以后,屋里都不准朝天放枪了。

CQB的情况下还乱鸣枪,真是自找的。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出对于枪支方面的使用经验和训练都不足。不敢想象碰到强力火力武装匪徒的后果。难道非得再出现一对“二王”?
专用的警用弹种的研制很有必要.....
普通民警的训练确实不咋样,枪支管理也确实不咋样……我一高中同学,跟我关系还不错,外号“神经病”,其实就是有些交往障碍,行为比较冒失,爱出惊人之举而已。高中没毕业,就靠着法院院长的老爸当了法警。起初忙着准备高考,没有留意他不见了。忽然一天夜自习,猛的冲进来一个警察,对着大家挥舞手枪做射击状,吓得我们脸色都变了,教室里尖叫成一片。仔细一看原来是这小子。当时我就想,怎么把枪就随便给发他手里了啊,就没个心理测试过程啊,训练过程啊什么的……好象还真是没有
<P>[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P>
<P>(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center]<BR>  <BR>  <BR>  <BR>      第一章  总  则<BR>  <BR>  <BR>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BR>  <BR>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BR>  <BR>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BR>  <BR>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BR>  <BR>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BR>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BR>  <BR>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BR>  <BR>  <BR>  <BR>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BR>  <BR>   <BR>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BR>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BR>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BR>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BR>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BR>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BR>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BR>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BR>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BR>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BR>  <BR>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BR>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BR>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BR>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BR>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BR>  <BR>  <BR>   </P>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BR>  <BR>  <BR>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BR>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BR>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BR>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BR>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BR>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BR>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BR>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BR>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BR>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BR>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BR>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BR>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BR>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BR>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BR>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BR>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BR>  <BR>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BR>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BR>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BR>  <BR>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BR>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BR>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BR>  <BR>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BR>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BR>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BR>  <BR>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BR>  <BR>  <BR>  <BR>      第四章  法律责任<BR>  <BR>  <BR>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BR>  <BR>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BR>  <BR>  <BR>  <BR>      第五章  附   则<BR>  <BR>  <BR>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BR>  <BR>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P>条例上似乎没有说非鸣枪示警不可,大约是什么“不成文”的规定吧,是不是啊?</P>
<P>  配备92手枪的低贯穿弹也问世了。此外还有配备81步枪和54手枪的低贯穿弹,但是都没有看到配备。我国的84式橡皮弹也算是警用特种弹。橡皮头、铅墩、被甲,能够防止击穿飞机舷窗。</P>
<P>  我还在《轻兵器》上提议过点中空裸铅弹,被专家王康批了,说警用枪弹裸铅不合法……王康同志不懂警察不受海牙公约限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