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震惊医疗界的"罚款单"!河南省人民医院强硬发声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3: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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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震惊医疗界的"罚款单"!河南省人民医院强硬发声回应法院

中国医学博士联络站2016-08-22 11:07:28阅读(76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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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医院发声回应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医院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对法院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

  关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具“(2015)汴鼓法执字第1352号罚款决定书”一事,河南省人民医院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医院一贯支持并配合一切执法行为,尊重各级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结论。但是对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8月19日对省人民医院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

  二、针对当前情况,恳请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事件真相,依据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三、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
事情经过与说明

  8月19日上午近11时,两位身着便装的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并提供了介绍信(如图,编号0002592)。对方填了两份表格,要求用住院号(001463736)和姓名(梁**)分别调取病历进行查证。工作人员马上受理,查阅病历后发现来人所报住院号是一名2岁患儿的住院病历,对方也不知道这名患儿的姓名;而另一个按姓名查找后没有找到梁**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为慎重起见,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两人中的一位女士勃然大怒,情绪激动,向医务人员发脾气,拍打桌子,要求必须复印。病案科医务人员请对方完善手续,并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
  
  11:01监控拍到法院工作人员来到病案科。

  这是11:35在病案科拍摄的视频片段。

  11:50,对方来到医务处,所持介绍信内容已经更改(如图,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410103**3224”的患者身份信息,使医务处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并做好了协调工作。当时时间已过12:10,病例复印相关人员已下班,就连忙安抚对方工作人员,答应对方下午上班后(15:00)优先给予办理。
  
  
  两张内容不一、编号不同的介绍信,提供的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

  15:02,两位人员再次来到病案科,手持另一个版本的介绍信,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对方恼怒不已,说法院人员无须提供,工作人员马上解释并引导其查看医院张贴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方这时又表示有身份证,病案科工作人员立即表示那就可以马上办理,并转身引领前往办理。但对方表示必须十分钟内将病历复印完毕,做不到就要罚款。当时病案科还有很多病友及家属在排号等待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反复声明“我们办”,但是十分钟内办完有困难,需要稍加等待,对方非常生气,15:07自行离去。
  
  15:06病案科视频片段:

  下午17时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壹拾万元。17:21离开。
  
  以上是调查了解的事件基本情况。河南省人民医院对此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对方于19日上午近11时第一次来到病案科要求复印病历,病案科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但是提取的患者信息与其要求查阅的人员不符,工作人员建议对方完善手续,不存在推诿、故意拖延等情形。对方到医务处后提供了一份新的介绍信(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以此让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医务处的行为恰恰证明了,从病案科到医务处均在积极配合法院的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病案科在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出具调取2岁患儿病历材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但受到对方拒绝。后对方携带所有资料离开医院,却称医院“刁难、推托、拖延”,与事实不符。

  三、法院工作人员限定10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扰乱医院病案科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权利。

  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时是已近11时,正是患者复制病历的高峰,医院立即给予接待。下午来到医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完全不顾病案科的客观情况,勒令在10分钟内完成病历调取工作,否则就将处以10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权利。

  四、法院工作人员19日全天在医院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其官微上称“无故拖延7个小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12:00-15:00不是医院工作时间。法院工作人员近11时到达病案科(监控录像截图),12:10离开医务处;下午15:02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5分钟后就带走所有证明材料和手续原件离开;直到17:19再次与法警到达病案科,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2分钟后离开。

  五、做出处罚决定草率,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

  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从15:07口头告知到17:19“送达”,仅过去了2小时12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我们不禁要问: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六、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并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

  1、执行公务时未穿着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
  
  2、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
  
  3、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机构做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感谢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河南省人民医院长期以来的支持、帮助与信赖,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

  附:因手续不全复印病历受阻,法院下判决书罚款医院10万元

  网友爆料,8月19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判决书,罚款 10 万元!
  
  
  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表示确实有这件事情发生,但是具体原因不清楚。有医生表示,该女士是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的公职人员。以下是该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写给医院的情况说明,详细记录了事件的经过:
  
  
  @鼓楼法院发布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微信号“别样神经”不实言论的情况说明

  2015 年 12 月 9 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尚未审结。我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 001463736 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8 月 19 日上午 10 时许,我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法院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 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我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我院干警多次催促,一再解释,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 12 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

  我院干警赶到医务处说明来意。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 17 时仍不办理。

  我院干警到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几番受阻,从上午 10 时至下午 17 时,长达七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我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的决定。

  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特此说明。

  相关法规规定

  关于此事,丁香园同时联系了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对方未做出回应。

  根据罚款判定书中所描述,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罚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我们查看了相关的规定,和此事件相关的主要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来源:福音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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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震惊医疗界的"罚款单"!河南省人民医院强硬发声回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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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医院发声回应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医院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对法院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

  关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具“(2015)汴鼓法执字第1352号罚款决定书”一事,河南省人民医院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医院一贯支持并配合一切执法行为,尊重各级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结论。但是对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8月19日对省人民医院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

  二、针对当前情况,恳请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事件真相,依据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三、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
事情经过与说明

  8月19日上午近11时,两位身着便装的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并提供了介绍信(如图,编号0002592)。对方填了两份表格,要求用住院号(001463736)和姓名(梁**)分别调取病历进行查证。工作人员马上受理,查阅病历后发现来人所报住院号是一名2岁患儿的住院病历,对方也不知道这名患儿的姓名;而另一个按姓名查找后没有找到梁**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为慎重起见,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两人中的一位女士勃然大怒,情绪激动,向医务人员发脾气,拍打桌子,要求必须复印。病案科医务人员请对方完善手续,并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
  
  11:01监控拍到法院工作人员来到病案科。

  这是11:35在病案科拍摄的视频片段。

  11:50,对方来到医务处,所持介绍信内容已经更改(如图,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410103**3224”的患者身份信息,使医务处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并做好了协调工作。当时时间已过12:10,病例复印相关人员已下班,就连忙安抚对方工作人员,答应对方下午上班后(15:00)优先给予办理。
  
  
  两张内容不一、编号不同的介绍信,提供的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

  15:02,两位人员再次来到病案科,手持另一个版本的介绍信,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对方恼怒不已,说法院人员无须提供,工作人员马上解释并引导其查看医院张贴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方这时又表示有身份证,病案科工作人员立即表示那就可以马上办理,并转身引领前往办理。但对方表示必须十分钟内将病历复印完毕,做不到就要罚款。当时病案科还有很多病友及家属在排号等待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反复声明“我们办”,但是十分钟内办完有困难,需要稍加等待,对方非常生气,15:07自行离去。
  
  15:06病案科视频片段:

  下午17时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到医院病案科,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壹拾万元。17:21离开。
  
  以上是调查了解的事件基本情况。河南省人民医院对此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对方于19日上午近11时第一次来到病案科要求复印病历,病案科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但是提取的患者信息与其要求查阅的人员不符,工作人员建议对方完善手续,不存在推诿、故意拖延等情形。对方到医务处后提供了一份新的介绍信(编号0002591),隐去了“梁**”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以此让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医务处的行为恰恰证明了,从病案科到医务处均在积极配合法院的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病案科在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出具调取2岁患儿病历材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但受到对方拒绝。后对方携带所有资料离开医院,却称医院“刁难、推托、拖延”,与事实不符。

  三、法院工作人员限定10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扰乱医院病案科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权利。

  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时是已近11时,正是患者复制病历的高峰,医院立即给予接待。下午来到医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完全不顾病案科的客观情况,勒令在10分钟内完成病历调取工作,否则就将处以10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权利。

  四、法院工作人员19日全天在医院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其官微上称“无故拖延7个小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12:00-15:00不是医院工作时间。法院工作人员近11时到达病案科(监控录像截图),12:10离开医务处;下午15:02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5分钟后就带走所有证明材料和手续原件离开;直到17:19再次与法警到达病案科,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2分钟后离开。

  五、做出处罚决定草率,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

  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从15:07口头告知到17:19“送达”,仅过去了2小时12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我们不禁要问: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六、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并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

  1、执行公务时未穿着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
  
  2、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
  
  3、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机构做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感谢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河南省人民医院长期以来的支持、帮助与信赖,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

  附:因手续不全复印病历受阻,法院下判决书罚款医院10万元

  网友爆料,8月19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判决书,罚款 10 万元!
  
  
  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表示确实有这件事情发生,但是具体原因不清楚。有医生表示,该女士是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的公职人员。以下是该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写给医院的情况说明,详细记录了事件的经过:
  
  
  @鼓楼法院发布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微信号“别样神经”不实言论的情况说明

  2015 年 12 月 9 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尚未审结。我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 001463736 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8 月 19 日上午 10 时许,我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法院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 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我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我院干警多次催促,一再解释,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 12 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

  我院干警赶到医务处说明来意。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 17 时仍不办理。

  我院干警到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几番受阻,从上午 10 时至下午 17 时,长达七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我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的决定。

  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特此说明。

  相关法规规定

  关于此事,丁香园同时联系了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对方未做出回应。

  根据罚款判定书中所描述,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罚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我们查看了相关的规定,和此事件相关的主要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来源:福音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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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院被法院罚款续:法官曾称办事不需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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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评论2016年08月22日22:00         新京报

  原标题:医院法院“开战”!“干扰调查”被罚10万元后,河南省人民医院有话要说

  因为一封病历,河南省人民医院和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开战”了。

  8月19日中午11点,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要求核查并复印一份病历资料。而院方提出,需要查看经办的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证,遭到对方拒绝。双方随即产生争执。当天下午,开封鼓楼区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直指医院“故意刁难”。随后,医院方也发文回击,称法院“决定草率”。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该起事件中,法院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而医院方面流程缓慢,虽无法确定是否故意,但也涉嫌“拖延”。

  8月22日下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获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就此事,双方将继续协调处理。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法官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视频截图

  “查看身份证”起争执

  “战争”因一份病历单而起。

  去年年底,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定今年8月份开庭。而就在开庭前夕,被告人却提出,自己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并提供了一份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

  8月19日上午11点,鼓楼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要求根据病案号调取病历资料,并复印存档。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检索了病案号后发现,其登记的患者信息与法院要求查阅的人员并不相符。发现病案号与人员信息对不上,现场法院人员遂提出,将该病案号下的住院材料复印并带走。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看到,在法院工作人员提供的介绍信中,注明了需要调取的病案号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在接受采访时,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一名许姓工作人员称,由于病案号和身份信息并不一致,院方随后提出,在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行复印。

  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供的视频资料中,重案组37号探员看到,两名身穿便装的法院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其中一名女子不断拍打桌面,称法院办事“不需要出示身份证”。而院方则坚持,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法提供病历信息。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调取病历的介绍信。 网络图片

  法院医院隔空“交战”

  当天中午11点50,鼓楼区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医院,并出示了一份新的介绍信。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看到,这份介绍信中,仅保留了病案号,删去了被告人身份信息。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具的介绍信,删去了被告人身份信息。 网络图片

  在鼓楼区法院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由于此时已到中午下班时间,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到下午3点,当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病案室时,对方依旧提出需要出示身份证,双方再次就此产生争执,法院人员随后离开。

  到下午5点19分,事情发生戏剧性变化。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来到病案科,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10万元。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网络图片

  8月21日凌晨,鼓楼区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声,直指医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当天深夜,河南省人民医院发文反击,否认“无故拖延7个小时”一说,质疑法院执法过程简单粗暴,处罚决定过程草率。

  双方一场口舌之争,就此展开。

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被罚款一事做出说明。

  探员追问

  医院是否涉嫌“故意拖延”?

  从上午11时,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医院取证,到下午5点多,下达罚款决定书,鼓楼区法院调取病历的过程,将近7个小时。法院方面据此提出,医院系“故意拖延”。

  在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采访时,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的许姓工作人员否认了此事。她表示,法院的这一说法,混同“历时7小时”与“拖延7小时”两个概念,而两名工作人员三次来到医院,在院内一共呆了不到一个小时。“如果他们隔一个月来办理,是不是可以说我们拖延一个月?”

  重案组37号探员注意到,在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包括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等材料。

  医院方面据此认定,在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不能调取并复印病历材料,医院的处置合乎规定。

  8月22日下午,重案组37号探员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了解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医院的复议申请。

  法院执法过程有无过错?

  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看来,院方全程“主动配合”,反倒是法院工作人员未着制服、拒绝出示身份证,并且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医院提供的几段视频中,身着便衣的法院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并不住拍打桌面。

  鼓楼区法院宣传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证实,视频中的两名工作人员,均来自该院,其中女性为法官,男性为司法警察,此前均出示了相应工作证件,并携带了介绍信等材料。

  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是否可以着便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在实际执法中,制服并非硬性要求,由于事先出示了工作证,穿着便装也并无不妥。在执法过程中,医院方面有配合的义务。而在此过程中,医院的流程显得有些拖沓,干扰了调查进展,尽管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但也有“拖延”的嫌疑。

  不过,王永杰也表示,根据现场情况看,法院工作人员态度简单粗暴,对医院的正常秩序产生影响,干扰了其他患者就诊。“从这一方面来说,法院执法过程至少是有瑕疵的。”

  罚款决定是否正当合规?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事发当日下午3点多,鼓楼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在丢下一句“十分钟内复印完毕,否则罚款”后离开医院。而两个小时后的5点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向病案科当场下达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医院方面据此质疑,从口头告知到处罚通知书送达,前后历时两个小时,这样的罚款决定,显得草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其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王永杰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罚款决定方面,法院自有裁量权,对时间上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公章在身边,实际上,当场开具罚款决定书都是有可能的。”因此,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出具的这份罚款通知书并不违规。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责任编辑:乔雷华 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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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160821/021189.htm

河南一法院给省医院开10万罚单 称遭无端刁难

各地新闻中新网刘鹏2016-08-21 15:28我要分享 1647


8月19 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判决书,罚款 10 万元,并附上被罚款的原因。

中新网郑州8月21日消息,针对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10万元罚款决定一事,鼓楼区法院21日公开回应称,因该院干警赴省医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故依法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决定。而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鼓楼区法院表示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通报称,2015年12月9日,该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确定开庭日期后,被告人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因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鼓楼区法院称,2016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随后,法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却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干警多次催促并一再解释称,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





经过干警与医院医务处沟通后,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工作人员同时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

通报称,干警在下午三时赶到病案室后,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

“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个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称,“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记者从网上披露的一份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写给医院的情况说明中注意到,该工作人员称,之所以拒绝复印病例是出于对病人的隐私。而对方干警在遭到拒绝后情绪失控,拍桌发怒。对于经院方医务处协调后,当日下午三时再次拒绝干警,系干警未按国家规定出示身份证。

对此,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在21日的通报中表示,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将进一步调查落实。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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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给医院开罚单,感觉不合适吧,这个算是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开行政处罚,怪怪的
这个,有后续么?
滚刀粽子 发表于 2016-8-25 09:39
这个,有后续么?
估计没有了。

可能法院也没想到医院竟然反抗了
pretty 发表于 2016-8-25 11:38
估计没有了。

可能法院也没想到医院竟然反抗了
老虎要到刺猬。。。
法院的人平时当大爷当出职业病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