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反思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31:01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事件举世瞩目。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明显的违法排污事件,反映出有关方面法律意识并不真的很强。
  法律明确规定,因发生事故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现实与之距离甚远。〈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同胞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与此对照,吉化公司双苯厂的确没有完成法律对于这家企业的要求。
  及时报告污染情况也是造成污染单位的法定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信息传递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直到近两天才得到纠正,可谓亡羊补牢。
  有关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对于饮用水源的污染,这也应当成为人们行为的准绳。〈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从吉化发生事故到污水排入松花江,再到对下游的哈尔滨等地产生影响,中间有段时间。如果有关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进行防范和处理,可能不会引起下游数百万人用水危机。
  化工双苯的领导者和其他负责人,理应对于环境保护法律相当了解;为什么没有依法立即采取措施,现在还不得而知。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依法办事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于今后将会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人们有理由期待,此事的处理能成为让法律深入人心的机会。 [〈北京参考〉11月30日。作者 鹿永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事件举世瞩目。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明显的违法排污事件,反映出有关方面法律意识并不真的很强。
  法律明确规定,因发生事故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现实与之距离甚远。〈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同胞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与此对照,吉化公司双苯厂的确没有完成法律对于这家企业的要求。
  及时报告污染情况也是造成污染单位的法定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信息传递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直到近两天才得到纠正,可谓亡羊补牢。
  有关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对于饮用水源的污染,这也应当成为人们行为的准绳。〈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从吉化发生事故到污水排入松花江,再到对下游的哈尔滨等地产生影响,中间有段时间。如果有关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进行防范和处理,可能不会引起下游数百万人用水危机。
  化工双苯的领导者和其他负责人,理应对于环境保护法律相当了解;为什么没有依法立即采取措施,现在还不得而知。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依法办事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于今后将会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人们有理由期待,此事的处理能成为让法律深入人心的机会。 [〈北京参考〉11月30日。作者 鹿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