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大喊: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0:28:42
http://news.ifeng.com/a/20160810/49752704_0.shtml

原标题:仿真枪是枪吗?

“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2015年4月30日,刘大蔚在法庭上喊得撕心裂肺。那一天,因为网购24支仿真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

法官表示,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武器是重罪,刘大蔚更是走私了多达20支枪支。本可判处死刑,法庭考虑到他的年龄才调整为无期徒刑,这个量刑是适当的。

判决书宣读完毕,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哭喊着儿子的名字冲上前,却被法警拦了下来。

“大蔚是无辜的。”从那一天起,面对不同的媒体,胡国继不断地重复这句话。

网购仿真枪闯大祸

2014年7月,十八岁零三个月、来自福建省泉州市的刘大蔚在晚餐桌上告诉父母,他想从一个台湾卖家手里网购24支仿真枪。父亲问他为什么一定要网购,同样的玩具自家的超市和镇上的工厂里都有。

“台湾的质量要更好一些。”刘大蔚,这个从小就喜欢仿真枪的“军迷”回答说。

父亲又问为什么要买这么多,刘大蔚告诉他卖家低于20支不发货。

最终父亲让了步:“那就这一次。”

于是第二天,刘大蔚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卖家转账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然而,快递员没有敲响他的家门,找到他的人是警察。

2014年9月29日,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

有争议的鉴定标准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重申该条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刘大蔚的律师说:“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

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这个标准下降了九倍。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这样定义“枪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至今一直未变,被调整的只是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调低至原来的约九分之一。

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的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大蔚在被逮捕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标准。”胡国继说。

代表委员的呼吁

刘大蔚被逮捕的那一天,他的父母很早离开家去准备收割机。刘大蔚的父亲曾打电话回家把儿子叫醒让他来帮忙,后来就同他失去了联系,直到他们接到警方的电话。

“我和大蔚一起去银行转账,你可以在监控里看到。”胡国继一直强调这一点。“我们自家的超市也有这种玩具枪。每年过年时家里的孩子都是人手一个。”胡国继从没有想过,有一天她会因为儿子“从小就玩的玩具”而失去他。

一审判决后,刘大蔚提出上诉。胡国继找到了一位曾帮助“仿真枪”小贩脱罪的律师。但在2014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二审驳回了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胡国继离开福建,独自一人前往北京会见新律师——她需要更好的律师,能救她儿子的律师。

胡国继找到的这位北京律师一直致力于提高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他认为目前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起码要恢复到2008年以前的16焦耳/平方厘米。这位律师并不是唯一一个致力于提高枪支鉴定标准的专业人士。

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

“我这个案件没有受害者对象,不像其他案件有受害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刘大蔚在他手写的23页材料中写道。在这份写于漳州监狱的自述中,刘大蔚回忆了从接触卖家、购买仿真枪、转账到被逮捕的全部细节。他不断地强调,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他只是“像淘宝正规购物一样,付完钱就等快递了”。

“我在公开网络上不可能买到真正的武器及枪支,我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认为只有公安、警察、武装押运等国家机关,才能有武器及枪支!而且‘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这种枪支认定标准普通人可能都不知道,因为这不像杀人放火,普通人都知道是犯罪的。”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胡国继在微博上写道。在为儿子申诉奔走的过程中,她创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假枪真罪最惨案”。在这个账号里胡国继记录每一次与刘大蔚的见面,转发每一条和仿真枪有关的微博,到每一个报道此事的媒体账号下留言。

通过网络,胡国继接触到很多因“仿真枪”获罪的人。这其中有卖玩具的小贩,收藏仿真枪的军迷,为儿子买仿真枪的父亲,甚至购买仿真枪的法官。这些人聚到一起,创建了他们的微信群。在胡国继的帮助下,我们能看到其中的一些留言。

“我卖了十把玩具枪,他们说其中三把是真枪。”

“有天夜里我梦见自己去玩野战游戏,我梦见我的妻子和孩子也跟我在一起。”

“我明年打算出国留学,如果这个案子判下来,我就毁了。”

“我明天要开庭了,我希望你们能来看。”

“祝我好运,祝我们好运。”

申诉被受理

刘大蔚的希望终于来临了。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受理了刘大蔚的申诉。拿着法官和书记员的信息,胡国继在微博上表示这是“激动人心的时刻”。

胡国继还在等待,等待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其他因“仿真枪”获罪的人们还在等待,等待着属于他们的“激动人心的时刻”。而与此同时,类似的案件也还在不断发生。

2016年7月19日,深圳罗湖海关查获8支仿真枪,经刑事技术鉴定,全部被认定为真枪,一名涉嫌走私枪支的港籍中年妇女被刑事立案。该妇女在过关面对海关查验时说,她包里“只是玩具”。

2016年7月29日,昆明的“军事发烧友”胡某因收藏从外省和国外网购的仿真枪被刑事拘留。胡某称,他收藏的军事用品价值40万元左右。

……

新案件也带来了新希望。

2016年1月26日,6年前广州市因出售20支仿真枪而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在经历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和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的再审,以及后来的“法院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诉”后,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王国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http://news.ifeng.com/a/20160810/49752704_0.shtml

原标题:仿真枪是枪吗?

“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2015年4月30日,刘大蔚在法庭上喊得撕心裂肺。那一天,因为网购24支仿真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

法官表示,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武器是重罪,刘大蔚更是走私了多达20支枪支。本可判处死刑,法庭考虑到他的年龄才调整为无期徒刑,这个量刑是适当的。

判决书宣读完毕,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哭喊着儿子的名字冲上前,却被法警拦了下来。

“大蔚是无辜的。”从那一天起,面对不同的媒体,胡国继不断地重复这句话。

网购仿真枪闯大祸

2014年7月,十八岁零三个月、来自福建省泉州市的刘大蔚在晚餐桌上告诉父母,他想从一个台湾卖家手里网购24支仿真枪。父亲问他为什么一定要网购,同样的玩具自家的超市和镇上的工厂里都有。

“台湾的质量要更好一些。”刘大蔚,这个从小就喜欢仿真枪的“军迷”回答说。

父亲又问为什么要买这么多,刘大蔚告诉他卖家低于20支不发货。

最终父亲让了步:“那就这一次。”

于是第二天,刘大蔚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卖家转账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然而,快递员没有敲响他的家门,找到他的人是警察。

2014年9月29日,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

有争议的鉴定标准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重申该条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刘大蔚的律师说:“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

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这个标准下降了九倍。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这样定义“枪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至今一直未变,被调整的只是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调低至原来的约九分之一。

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的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大蔚在被逮捕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标准。”胡国继说。

代表委员的呼吁

刘大蔚被逮捕的那一天,他的父母很早离开家去准备收割机。刘大蔚的父亲曾打电话回家把儿子叫醒让他来帮忙,后来就同他失去了联系,直到他们接到警方的电话。

“我和大蔚一起去银行转账,你可以在监控里看到。”胡国继一直强调这一点。“我们自家的超市也有这种玩具枪。每年过年时家里的孩子都是人手一个。”胡国继从没有想过,有一天她会因为儿子“从小就玩的玩具”而失去他。

一审判决后,刘大蔚提出上诉。胡国继找到了一位曾帮助“仿真枪”小贩脱罪的律师。但在2014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二审驳回了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胡国继离开福建,独自一人前往北京会见新律师——她需要更好的律师,能救她儿子的律师。

胡国继找到的这位北京律师一直致力于提高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他认为目前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起码要恢复到2008年以前的16焦耳/平方厘米。这位律师并不是唯一一个致力于提高枪支鉴定标准的专业人士。

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

“我这个案件没有受害者对象,不像其他案件有受害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刘大蔚在他手写的23页材料中写道。在这份写于漳州监狱的自述中,刘大蔚回忆了从接触卖家、购买仿真枪、转账到被逮捕的全部细节。他不断地强调,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他只是“像淘宝正规购物一样,付完钱就等快递了”。

“我在公开网络上不可能买到真正的武器及枪支,我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认为只有公安、警察、武装押运等国家机关,才能有武器及枪支!而且‘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这种枪支认定标准普通人可能都不知道,因为这不像杀人放火,普通人都知道是犯罪的。”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胡国继在微博上写道。在为儿子申诉奔走的过程中,她创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假枪真罪最惨案”。在这个账号里胡国继记录每一次与刘大蔚的见面,转发每一条和仿真枪有关的微博,到每一个报道此事的媒体账号下留言。

通过网络,胡国继接触到很多因“仿真枪”获罪的人。这其中有卖玩具的小贩,收藏仿真枪的军迷,为儿子买仿真枪的父亲,甚至购买仿真枪的法官。这些人聚到一起,创建了他们的微信群。在胡国继的帮助下,我们能看到其中的一些留言。

“我卖了十把玩具枪,他们说其中三把是真枪。”

“有天夜里我梦见自己去玩野战游戏,我梦见我的妻子和孩子也跟我在一起。”

“我明年打算出国留学,如果这个案子判下来,我就毁了。”

“我明天要开庭了,我希望你们能来看。”

“祝我好运,祝我们好运。”

申诉被受理

刘大蔚的希望终于来临了。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受理了刘大蔚的申诉。拿着法官和书记员的信息,胡国继在微博上表示这是“激动人心的时刻”。

胡国继还在等待,等待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其他因“仿真枪”获罪的人们还在等待,等待着属于他们的“激动人心的时刻”。而与此同时,类似的案件也还在不断发生。

2016年7月19日,深圳罗湖海关查获8支仿真枪,经刑事技术鉴定,全部被认定为真枪,一名涉嫌走私枪支的港籍中年妇女被刑事立案。该妇女在过关面对海关查验时说,她包里“只是玩具”。

2016年7月29日,昆明的“军事发烧友”胡某因收藏从外省和国外网购的仿真枪被刑事拘留。胡某称,他收藏的军事用品价值40万元左右。

……

新案件也带来了新希望。

2016年1月26日,6年前广州市因出售20支仿真枪而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在经历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和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的再审,以及后来的“法院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诉”后,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王国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想说的话很多 但是却无力发声~不好意思
恶法早就应该修改。

不过这孩子也是,爹又不是李双江,玩的什么仿真枪!
所以啊,普法很重要,很多孩子都是不懂法而犯罪。
KILLJPN 发表于 2016-8-10 23:48
恶法早就应该修改。

不过这孩子也是,爹又不是李双江,玩的什么仿真枪!
这不是恶法,仿真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很大的。
虽然说男人对自己要狠点,但是用仿真狗枪毙自己还是太狠了点,想想得打多少弹子儿才能把自己给毙了,堪比千刀万剐呀!
以前对狗不以为然,知道前几年,我刚办到现在所在小区,我女儿刚2岁半,一次小区里娃娃们一起玩,小区里就出了事故,有个大概4~5岁的男孩玩仿真枪,BB弹正中另外一个年龄和我女儿差不多大的小男孩右眼,非常遗憾的是,那个可怜的娃娃的右眼没保住!两家的官司打了一年多,赔钱事小,问题是永远也换不了一只健康的眼睛。当时我真的后怕,如果不是我女儿要尿尿,而是和那几个同龄的娃娃一起玩,天知道会如何。
现在想想也后怕,当时那个乱,那个心悸,没有娃娃的可能无法理解当时的感觉。


这案子不能翻案!这孩子不能放!放出来绝对仇恨共产党,而他的仇恨是会传给下一代甚至隔一代的,他的子孙后代都会记住:他们的亲人蹲过共产党的冤狱,因此为了伟大共产党的江山社稷着想,这个孩子必须无期徒刑!必须终生未婚!必须绝后!为伟大的共产党斩草除根!

这案子不能翻案!这孩子不能放!放出来绝对仇恨共产党,而他的仇恨是会传给下一代甚至隔一代的,他的子孙后代都会记住:他们的亲人蹲过共产党的冤狱,因此为了伟大共产党的江山社稷着想,这个孩子必须无期徒刑!必须终生未婚!必须绝后!为伟大的共产党斩草除根!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6-8-11 00:15
虽然说男人对自己要狠点,但是用仿真狗枪毙自己还是太狠了点,想想得打多少弹子儿才能把自己给毙了,堪比千 ...

正中眼睛导致失明的事情,偶小时候就听过(恐怕很多人“小时候”都听过)
那时候玩弹弓和下图这个。
反正,危害是都知道,类似交通事故的危害一样,但这个标准还是让人难以形容的微妙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6-8-11 00:15
虽然说男人对自己要狠点,但是用仿真狗枪毙自己还是太狠了点,想想得打多少弹子儿才能把自己给毙了,堪比千 ...

正中眼睛导致失明的事情,偶小时候就听过(恐怕很多人“小时候”都听过)
那时候玩弹弓和下图这个。
反正,危害是都知道,类似交通事故的危害一样,但这个标准还是让人难以形容的微妙

se24579585.jpg (44.04 KB, 下载次数: 0)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6-8-11 00:46 上传


9A900 发表于 2016-8-11 00:48
正中眼睛导致失明的事情,偶小时候就听过(恐怕很多人“小时候”都听过)
那时候玩弹弓和这个


BB弹打瞎眼睛的事就发生在身边,真的可怕。从前没亲眼所见没有体会,就发生在身边,体会就深了,更何况那是娃娃还小,就在边上玩,伤残的娃娃和我娃娃同龄……
您照片里这个俺小学时玩过,弄堂里闹过笑话,也出过事(小事):
笑话是,一个比我小一年级的邻居家小孩玩着枪,一枪把吸盘杆子打到路过的一骑车路人脑门上吸上,那人把子弹给没收了,俺们乐坏了!
小事是,有个大孩子吧橡胶吸盘去掉打人玩,不知道怎么折腾的,就那么巧了打进自己鼻腔,流尼玛好多血。好在力道不算大,扎得不算深,就是一般鼻粘膜出血。

9A900 发表于 2016-8-11 00:48
正中眼睛导致失明的事情,偶小时候就听过(恐怕很多人“小时候”都听过)
那时候玩弹弓和这个


BB弹打瞎眼睛的事就发生在身边,真的可怕。从前没亲眼所见没有体会,就发生在身边,体会就深了,更何况那是娃娃还小,就在边上玩,伤残的娃娃和我娃娃同龄……
您照片里这个俺小学时玩过,弄堂里闹过笑话,也出过事(小事):
笑话是,一个比我小一年级的邻居家小孩玩着枪,一枪把吸盘杆子打到路过的一骑车路人脑门上吸上,那人把子弹给没收了,俺们乐坏了!
小事是,有个大孩子吧橡胶吸盘去掉打人玩,不知道怎么折腾的,就那么巧了打进自己鼻腔,流尼玛好多血。好在力道不算大,扎得不算深,就是一般鼻粘膜出血。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6-8-11 00:54
BB弹打瞎眼睛的事就发生在身边,真的可怕。从前没亲眼所见没有体会,就发生在身边,体会就深了,更何况 ...
说句不好听的,纸飞机都能戳瞎眼,用是否会对眼睛构成伤害来判断是不是真枪实在是厉害
BB弹打瞎眼睛的事就发生在身边,真的可怕。从前没亲眼所见没有体会,就发生在身边,体会就深了,更何况 ...
我从小长大见过很多起小孩拿板砖玩,开了隔壁家小朋友的瓢。所以说我觉得搬砖应该被禁。我也见过很多起女生拿圆规扎男生扎出满手洞洞的事例,所以圆规也应该被禁。我更见过很多小孩拿拳头打架把别的小朋友打成脑震荡的,拿爪子打架毁了小朋友容的,等等等等。
明明是管理不善导致的悲剧,却偏偏要作为自己偷懒不作为的理由。

关键这不是法律吧,不过是公安部越过最高法院和人大自作主张出台的规定,而且定这个规定的人已经被双规了,有趣的是继承者千方百计抹去前任的执政痕迹,包括那些便民的,投资巨大已经落成的一律铲除,却对如此荒谬的恶规置之不理,而且相关单位对执行该法规乐在其中,究竟有什么好处利益?实在耐人寻味。就本案来看该少年因私藏,贩卖枪支被判了无期,相关单位领导,民警也获得了破获贩卖真枪应有的政绩奖励,以一个平头小子的一生换一局民警的前程,又不用冒收缴真枪的生命风险,实在是值,实在是妙。
这不是恶法,仿真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很大的。
弹弓发来贺电,淘宝上弹弓很多,打死人完全无压力。
  大家表决一下:
  是否废除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
  是否恢复2001年版标准?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网络表决不具备法律意义,仅仅作为民意调查。
  大家表决一下:
  是否废除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 ...
投票;支持。

仿真枪属于夫妻用品一类限制年龄持有的,未成年人(尤其七八岁孩子)对危险性预测不如成人,容易出现事故,但这不是仿真枪因此被定成真枪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

支持严禁真枪(猎枪、小口径步枪、高压铅弹气枪),反对把玩具仿真枪算真枪。

未成年人严禁持有。
所以啊,普法很重要,很多孩子都是不懂法而犯罪。
不懂法而犯罪?

犯罪构成要素是主观故意跟事实危害结果,既一个人明知行为不对,故意去为之,而且期待不良行为结果的发生,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此案当事少年完全不明知,因为仿真枪过去在许多人看来就是个玩具枪,很少有人知道玩具成了真枪算。一个未经公示的鉴定标准,拿极难以致人伤亡的仿真假枪等于真枪,科学性在哪?是否符合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初衷?

过去小商品街满店铺卖的东西,现在可能属于真正部队用枪一类“危险品”,而民众普遍不知,合理性在哪。
我想知道,未成年恐怖分子手持机枪上校园突突,该怎么判,适用什么法律


荒唐可笑的恶法

如果是真枪,那么请警察拿着这种真枪去执法,军人拿这种真枪去保家卫国

荒唐可笑的恶法

如果是真枪,那么请警察拿着这种真枪去执法,军人拿这种真枪去保家卫国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6-8-11 00:15
虽然说男人对自己要狠点,但是用仿真狗枪毙自己还是太狠了点,想想得打多少弹子儿才能把自己给毙了,堪比千 ...
所以国外这些仿真枪有年龄规定,有外观规定。而不像国内的懒政,一刀切。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6-8-11 00:54
BB弹打瞎眼睛的事就发生在身边,真的可怕。从前没亲眼所见没有体会,就发生在身边,体会就深了,更何况 ...
打伤人的追究责任就行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6-8-11 07:33
  大家表决一下:
  是否废除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 ...
发个投票帖看看,回帖的形式不直观。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6-8-11 07:07
弹弓发来贺电,淘宝上弹弓很多,打死人完全无压力。
这是两回事情,你大概不知道全国有多少持仿真枪抢劫的案例,更不用说伤人的。
朕,君临天下 发表于 2016-8-11 07:53
不懂法而犯罪?

犯罪构成要素是主观故意跟事实危害结果,既一个人明知行为不对,故意去为之,而且期待 ...
你说对了,判断是否是犯罪主要看的是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只影响量刑。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6-8-11 00:54
BB弹打瞎眼睛的事就发生在身边,真的可怕。从前没亲眼所见没有体会,就发生在身边,体会就深了,更何况 ...
软气枪本来就不是儿童玩具,就算在合法地区不成年就玩一样违法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6-8-11 07:33
  大家表决一下:
  是否废除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 ...
同意,只是软气枪也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进行管制,认定标准不要太离谱,使用人群要对年龄限制

RomSun 发表于 2016-8-11 01:51
我从小长大见过很多起小孩拿板砖玩,开了隔壁家小朋友的瓢。所以说我觉得搬砖应该被禁。我也见过很多起女 ...


所以啊,圆规之类的文具还是等上了高中再使用比较好.
另外哦,圆规这样的文具按正规使用是用于作图的,不会伤人.而这种仿真枪的用途,就是用来玩耍的,那么其安全性就不一样了。
RomSun 发表于 2016-8-11 01:51
我从小长大见过很多起小孩拿板砖玩,开了隔壁家小朋友的瓢。所以说我觉得搬砖应该被禁。我也见过很多起女 ...


所以啊,圆规之类的文具还是等上了高中再使用比较好.
另外哦,圆规这样的文具按正规使用是用于作图的,不会伤人.而这种仿真枪的用途,就是用来玩耍的,那么其安全性就不一样了。
这是两回事情,你大概不知道全国有多少持仿真枪抢劫的案例,更不用说伤人的。

弹弓攻击力已经超过仿真枪,打碎膝盖小意思。弹弓伤人的更多。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6-8-11 12:51
弹弓攻击力已经超过仿真枪,打碎膝盖小意思。弹弓伤人的更多。
那菜刀也能杀人呢,可你见过几个拿弹弓抢劫的。
那菜刀也能杀人呢,可你见过几个拿弹弓抢劫的。
你这就是混淆概念。

犯罪工具的选择并不在于其是否合法,嫌犯只要用其达成犯罪故意目的,它就是凶器。无论这个凶器是砖头棍子刀子。

持枪抢劫有七成是仿真枪不假,但是请注意跟持刀抢劫概率做系统对比,看看捅死人的刀抢劫者选择多还是打不死人的塑料枪抢劫者选择多。

即便仿真枪抢劫有,但绝不是主要犯罪选择工具(铁棍、刀子更厉害)。那些正常拿着玩的军迷凭什么要被控犯罪?背那些祸害社会的渣子的锅?

换言之,一个持仿真枪抢劫的人,其行为等于那些没有任何危害行为的普通人吗?一个渣子等于其他一百个普通人吗?
我是真怕,以前在路上走,突然眼角剧痛,懵了一会才看见对面几个小屁孩拿着bb枪在笑,发现我看过去,就跑了。这要是差个一公分,我也是瞎了。
反正就现在这状况,此类器械是不可能解禁的,在没能力管控前,那就一刀切,大家都别玩了。就国内不少人的德行,一人合法持枪就是一堆人用枪。更别说什么bb枪了,口子一开管不住。
请搞对喷的目标,要喷喷那些不能好好玩耍的。

天佑中华1949 发表于 2016-8-11 13:05
那菜刀也能杀人呢,可你见过几个拿弹弓抢劫的。


你的意思是说仿真枪最危险的是外形不是威力?看来中国人民不行啊,日本就能玩仿真枪,也没看到对日本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天佑中华1949 发表于 2016-8-11 13:05
那菜刀也能杀人呢,可你见过几个拿弹弓抢劫的。


你的意思是说仿真枪最危险的是外形不是威力?看来中国人民不行啊,日本就能玩仿真枪,也没看到对日本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貌似这制度是那个大贪污犯周某康搞出来的吧,可惜这种大贪官没杀头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6-8-11 07:33
  大家表决一下:
  是否废除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 ...
两个都不支持。

松木板的标准显然不科学,缺乏一致性。在技术层面明显不如动能的科学。
问题只是在于,这个动能标准太低,应该重新研究设定标准。
不知道新闻里说的枪具体是什么样的。我只知道很多人玩的那些打钢珠的仿真枪威力可不小。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6-8-11 07:33
  大家表决一下:
  是否废除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 ...
支持废除~~~~~~
尿呲到眼晴里也有危险,每个男人的水枪都应该测下比动能,超标的一律没收。
liflyhu 发表于 2016-8-11 10:06
打伤人的追究责任就行了。
已经发生的伤害,追究责任又能怎么样,反正挽回不了什么东西了。

还是应该以预防为主,做不到百分之百预防,尽可能降低发生的可能性不是更好?现在的情况,其实纯属懒政所致,完全是有办法可以做到兼顾尽可能预防伤害以及提高枪支判断标准这两者的。
一方面,1.8J/CM^2这个标准,确实太搞笑,提高这个标准,个人赞成,但是提高到多少,还是需要科学论证;

而仅仅这样,个人认为远远不够,其它方面也应该立法跟上,仿真枪持有者的年龄应该有严格限制,同时,应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具体哪些公共场合,严禁携带仿真枪。以仿真枪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一律以持枪论处。还有很多我想不到的方面,这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
支持废除恶法,说实话这要是被认定为枪支,用菜刀的应该判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