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中国违抗南海仲裁案裁决却遵循了惯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48:04
[BBC中文网]
一如所料,中国再次声明对海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不予接受,并重申南海问题是一国主权问题。

周二(7月12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判定,中国在南海划定其领海范围的“九段线”不合法。

但是,对于一直强调对南海仲裁“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的中国来说,这一判决仍然形同一纸空文。

美国肯尼迪政府学院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研究中心(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主任格拉汉姆·阿里森教授(Graham Allison)指出,按照以往的大国行为惯例,对于此类国际仲裁,基本不会遵守。

“首先会发现的是,从来没有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曾经遵守与常设仲裁法院有关海洋法公约的裁决,”阿里森教授在《外交学者》(The Diplomat)杂志上发表的分析文章中说。
“事实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当中,没有一个曾经接受过任何一次国际法庭裁决,只要(他们认为)它侵犯了他们的主权或者国家安全利益。”

因此,他认为,中国的做法在客观上不过是按照数十年来所有大国的惯例而行。

“美国等国都曾批评北京在此事上的立场,”阿里森在文中写道,“但说回来,如果我们考究一下其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类似情形下都是怎么做的,得到的答案将不是我们所喜欢的。”
他引用古希腊思想家修昔底德的名言:“强者行其所能,弱者忍其所必受。”海牙各国国际仲裁机构往往只对弱国起作用。

以下是近年一系列类似的国际仲裁事件回顾:

2013年:“极地曙光号”案
作为对北极区域石油开采行动的抗议,绿色和平组织的“极地曙光号”(Arctic Sunrise)轮船在2013年9月进入被俄罗斯划为特别经济区的公海区域。俄罗斯海军登上了该艘悬挂荷兰国旗的轮船,扣押了所有船组人员。

荷兰向仲裁庭控告俄罗斯政府,但莫斯科表示该法庭对此没有司法权,不参与听证,也拒绝仲裁庭要求释放被扣人员的命令。
随后,常设仲裁法院裁决莫斯科须向荷兰支付赔偿,俄罗斯亦拒绝接受。

2014年:俄罗斯尤科斯拆分案
2003年,俄罗斯当局逮捕了私有化能源企业尤科斯石油公司(Yukos Oil Company)的总裁米哈伊尔·B·霍多尔科夫斯基(Mikhail B. Khodorkovsky),将这家公司收入克里姆林宫手中,并在随后几年将其出售。该公司股东在海牙一所仲裁法庭向俄罗斯政府提出起诉。
2014年,该国际法庭认定,俄罗斯政府是为了对霍多尔科夫斯基的政治动机进行惩罚,重新夺回对该私有企业的控制权,裁定俄政府须向这家已不复得存在的公司的股东赔偿500亿美元。
俄罗斯政府在此后并未支付过一分钱的赔偿金,且于2015年在荷兰另一家法庭赢得上诉。
该公司股东目前正在自己发起上诉。在理论上,假如他们胜诉,将有可能取得俄罗斯政府的一些海外资产,比如使馆大楼等。

2015年:查戈斯群岛案
在南海仲裁案宣判之前,英国首相大卫·卡梅伦(David Cameron)曾表示:“我们希望敦促中国成为有规可循的世界中的一部分,我们希望敦促每一方遵守这些法规。”
但就在去年,常设仲裁法院曾裁定,英国在其印度洋领地查戈斯群岛(Chagos Islands)设立海洋保护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侵犯了该海域的岛国毛里求斯居民的渔权。
对这起毛里求斯发起的案件,英国在此前已经表示该仲裁院没有相关的司法管辖权。至去年3月,仲裁院裁定自己对此有管辖权。
英国没有清晰表态,是否将遵守有关的裁决,但是该区域的海洋保护区至今仍然维持原状。

美国:曾拒绝接受国际法院诉讼
由于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因此在法理上亦不受有关的国际公约条款约束。

与美国有关的最接近南海仲裁案的事件是1980年代的尼加拉瓜起诉案。该中美洲岛国向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告美国在其海湾开采自然资源,并在尼加拉瓜的内部冲突中对该国右翼反政府势力加以支持。
华盛顿表示国际法院对此无司法管辖权,在法院驳回这一说法后,美国拒绝参与听证以及任何有关此案的后续程序。
此前,美国还进一步拒绝承认该法庭此后对任何有关美国的仲裁案件有司法权。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尼瓜拉加胜诉,命令美国作出赔偿。但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此后联合国要求其遵守国际法庭判决的动议中,先后六次行使一票否决权。
时任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珍妮·柯克帕特里克(Jeane Kirkpatrick)曾评价国际法院是一个“半合法、半司法、半政治”的机构,各国对它的地位“有时承认,有时不承认”。
假设中国要仿效美国当时的做法,其中一种可能是中国彻底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继美国之后又一个不参与该体系的大国。[BBC中文网]
一如所料,中国再次声明对海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不予接受,并重申南海问题是一国主权问题。

周二(7月12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判定,中国在南海划定其领海范围的“九段线”不合法。

但是,对于一直强调对南海仲裁“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的中国来说,这一判决仍然形同一纸空文。

美国肯尼迪政府学院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研究中心(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主任格拉汉姆·阿里森教授(Graham Allison)指出,按照以往的大国行为惯例,对于此类国际仲裁,基本不会遵守。

“首先会发现的是,从来没有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曾经遵守与常设仲裁法院有关海洋法公约的裁决,”阿里森教授在《外交学者》(The Diplomat)杂志上发表的分析文章中说。
“事实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当中,没有一个曾经接受过任何一次国际法庭裁决,只要(他们认为)它侵犯了他们的主权或者国家安全利益。”

因此,他认为,中国的做法在客观上不过是按照数十年来所有大国的惯例而行。

“美国等国都曾批评北京在此事上的立场,”阿里森在文中写道,“但说回来,如果我们考究一下其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类似情形下都是怎么做的,得到的答案将不是我们所喜欢的。”
他引用古希腊思想家修昔底德的名言:“强者行其所能,弱者忍其所必受。”海牙各国国际仲裁机构往往只对弱国起作用。

以下是近年一系列类似的国际仲裁事件回顾:

2013年:“极地曙光号”案
作为对北极区域石油开采行动的抗议,绿色和平组织的“极地曙光号”(Arctic Sunrise)轮船在2013年9月进入被俄罗斯划为特别经济区的公海区域。俄罗斯海军登上了该艘悬挂荷兰国旗的轮船,扣押了所有船组人员。

荷兰向仲裁庭控告俄罗斯政府,但莫斯科表示该法庭对此没有司法权,不参与听证,也拒绝仲裁庭要求释放被扣人员的命令。
随后,常设仲裁法院裁决莫斯科须向荷兰支付赔偿,俄罗斯亦拒绝接受。

2014年:俄罗斯尤科斯拆分案
2003年,俄罗斯当局逮捕了私有化能源企业尤科斯石油公司(Yukos Oil Company)的总裁米哈伊尔·B·霍多尔科夫斯基(Mikhail B. Khodorkovsky),将这家公司收入克里姆林宫手中,并在随后几年将其出售。该公司股东在海牙一所仲裁法庭向俄罗斯政府提出起诉。
2014年,该国际法庭认定,俄罗斯政府是为了对霍多尔科夫斯基的政治动机进行惩罚,重新夺回对该私有企业的控制权,裁定俄政府须向这家已不复得存在的公司的股东赔偿500亿美元。
俄罗斯政府在此后并未支付过一分钱的赔偿金,且于2015年在荷兰另一家法庭赢得上诉。
该公司股东目前正在自己发起上诉。在理论上,假如他们胜诉,将有可能取得俄罗斯政府的一些海外资产,比如使馆大楼等。

2015年:查戈斯群岛案
在南海仲裁案宣判之前,英国首相大卫·卡梅伦(David Cameron)曾表示:“我们希望敦促中国成为有规可循的世界中的一部分,我们希望敦促每一方遵守这些法规。”
但就在去年,常设仲裁法院曾裁定,英国在其印度洋领地查戈斯群岛(Chagos Islands)设立海洋保护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侵犯了该海域的岛国毛里求斯居民的渔权。
对这起毛里求斯发起的案件,英国在此前已经表示该仲裁院没有相关的司法管辖权。至去年3月,仲裁院裁定自己对此有管辖权。
英国没有清晰表态,是否将遵守有关的裁决,但是该区域的海洋保护区至今仍然维持原状。

美国:曾拒绝接受国际法院诉讼
由于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因此在法理上亦不受有关的国际公约条款约束。

与美国有关的最接近南海仲裁案的事件是1980年代的尼加拉瓜起诉案。该中美洲岛国向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告美国在其海湾开采自然资源,并在尼加拉瓜的内部冲突中对该国右翼反政府势力加以支持。
华盛顿表示国际法院对此无司法管辖权,在法院驳回这一说法后,美国拒绝参与听证以及任何有关此案的后续程序。
此前,美国还进一步拒绝承认该法庭此后对任何有关美国的仲裁案件有司法权。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尼瓜拉加胜诉,命令美国作出赔偿。但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此后联合国要求其遵守国际法庭判决的动议中,先后六次行使一票否决权。
时任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珍妮·柯克帕特里克(Jeane Kirkpatrick)曾评价国际法院是一个“半合法、半司法、半政治”的机构,各国对它的地位“有时承认,有时不承认”。
假设中国要仿效美国当时的做法,其中一种可能是中国彻底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继美国之后又一个不参与该体系的大国。
本星系团星际常设仲裁总院通知
各星系分院并转下属各恒星院,行星院、国家院、省(市、区)院、市(洲)院、县院、镇(乡)庭:
银河系分院太阳系院地球行星常设仲裁院南特别海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对菲律宾提请的关于中国南海侵权一案进行了仲裁裁决,在地球行星引起较大震动,为平息事端,规范仲裁管理,现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仲裁工作重要性
各分院、院、庭(以下简称各机构)应充分认识仲裁工作重要性,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对于保证各星系、各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对于我院系统职工经济收入及家庭安宁的重要作用,把仲裁工作做为工作中心,把多接仲裁案件做为工作重心,常抓不懈,狠抓不放、紧抓不松,努力开展好仲裁工作。
2、创新工作机制,开创工作局面
南海一案后,当前仲裁工作面临较大发展机遇。各机构应充分分析该案后各方的仲裁需求,抓住时机,随机而动。创新工作机制,能接的案件必须接,可接可不接的尽量接,不能接的案件创造条件也要接,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开创仲裁工作的良好局面。
3、壮大人员队伍、提高业务素质
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工作面临人员短缺的不利局面。各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趁机扩张机构、充实人员,尽量从各法律机构、各级各阶层社会人员中遴选可造之材,经培训后上岗从事仲裁工作。以保障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4、、树立仲裁权威、狠抓裁决质量
各机构应树立仲裁权威,对于接手案件,应约束当事方参与,对于不参加仲裁的当事方,应默认其参与并缺庭裁决,以树立仲裁工作的权威性。
各机构应狠抓裁决质量。充分分析案由案情,充分分析星际、系际、国际法律法规及其漏洞,根据各当事方的经济条件状况及对案件的态度,合理裁决案件。
5、狠抓收入落实、保障机构运行
各机构应狠抓收入落实。坚持该拿的拿,该收的收,原告被告不论,美金欧元均可的方针,能收的一定收并及时收,能收不能收的要主动收,不能收的创造条件也要收;特别是对于当事一方拒不缴纳仲裁费用的,可让另一方代其缴纳。以保障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转,保证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系统职工的收入福利。特别指出的是:本次地球国际常设仲裁院为各机构作为了率先垂范,特提出表扬。
6、健全分配制度,提高人员积极性
各机构应健全分配制度,努力提高各级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经总院研究,各级各机构按案件收入60%进行提留,提留部分主要用于案件、人员支出;其余40%由上级各机构按比例提留,用于对仲裁工作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人员的支出。
总之,各机构、从业人员,应抓住机遇,主动出击,为仲裁事业大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并于2016年7月32日前,将本年度收入上缴总院部分解缴至总院财务厅。
特此通知。
                                                            本星系团星际常设仲裁总院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什么叫违抗,这鸟仲裁本身就不是合法的,谈何违抗
这个二楼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