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面对因拦截劫匪而受伤民工,桂林市人民医院见死不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52:30
7月25日凌晨,桂林市穿山乡七星村一巷子内发生抢劫事件,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拦截劫匪时,被对方刺伤,肠子外溢。伤者被急救车送到桂林市人民医院,可面对危急情况和伤者家属的哭求,医生迟迟不进行手术抢救,要求家属先交费用。伤者抱着露出来的肠子,在医院等待了1个小时后才被送进手术室,随后死亡。(据7月28日《新安晚报》)7月25日凌晨,桂林市穿山乡七星村一巷子内发生抢劫事件,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拦截劫匪时,被对方刺伤,肠子外溢。伤者被急救车送到桂林市人民医院,可面对危急情况和伤者家属的哭求,医生迟迟不进行手术抢救,要求家属先交费用。伤者抱着露出来的肠子,在医院等待了1个小时后才被送进手术室,随后死亡。(据7月28日《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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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龙虎网讯】记者近日从广西桂林市卫生局得到证实,在救治见义勇为的安徽籍农民工鲍光蛇过程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延误了救治时间,造成患者死亡的桂林市人民医院医师温某已被吊销执业证书。<BR>  <BR>  桂林市卫生局认定,温某“在救治患者鲍光蛇的医疗执业活广告:ad_top动中,委派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医师李某单独会诊病人;在根本不清楚患者真实伤情的情况下,就指示李某代本人开医嘱和签字;没有迅速将患者送入手术室,延误了患者救治时间,情节严重,影响极坏”。<BR>  <BR>  桂林市卫生局近日作出决定,吊销温某医师执业证书,取消其行医资格。<BR>  <BR>  ●新闻链接<BR>  <BR>  2005年7月25日凌晨,桂林市穿山乡七星村一巷子内发生抢劫事件,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拦截劫匪时,被对方刺伤。伤者送到桂林市人民医院,可医生迟迟不进行手术抢救,要求家属先交费用。伤者抱着露出来的肠子在医院等待了1个小时后才被送进手术室,随后死亡。</P></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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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转贴要完整,这是基本做人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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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a href="http://www.hljic.gov.cn/qydt/hjw_arti6.asp?Index=9430" target="_blank" ><FONT size=3>医院<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让<FONT color=#c60a00>绿色通道</FONT>畅通无阻</FONT></A> <FONT size=-1><BR>那么,这些关乎百姓安危的生命<FONT color=#c60a00>绿色通道</FONT>是否畅通无阻?急救设备是否都齐备,并能否被医务人员很好地使用,发挥效用呢?...对齐市第一医院、公安医院、一厂一院、二厂一院的<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急救措施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各医院对<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急救十分... <BR><FONT color=#008000>www.hljic.gov.cn/qydt/hjw_arti6.asp?Index ... 2K 2005-4-19 </FONT>- <a href="http://cache.baidu.com/c?word=%BC%B1%D5%EF%3B%C2%CC%C9%AB%3B%CD%A8%B5%C0&amp;url=http%3A//www%2Ehljic%2Egov%2Ecn/qydt/hjw%5Farti6%2Easp%3FIndex%3D9430&amp;b=0&amp;a=76&amp;user=baidu"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百度快照</FONT></A> <BR></FONT></TD></TR></TABL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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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a href="http://www.cem.org.cn/bbs/postRead.php?topicid=121" target="_blank" ><FONT size=3><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ICU一体化建设的作用初步探讨 - <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论坛</FONT></A> <FONT size=-1><BR><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科是我们医院抢救病人的第一线,ICU是病人生命延续的地方。ICU是<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医生的培训基地,也是吸引大学生来<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的好...交接观察的繁锁程序,使治疗更具连续性、系统性,真正起到急危重病人<FONT color=#c60a00>绿色通道</FONT>的作用。如对一些危及生命的疾病,院前... <BR><FONT color=#008000>www.cem.org.cn/bbs/postRead.php?topicid=121 60K 2005-11-3 </FONT>- <a href="http://cache.baidu.com/c?word=%BC%B1%D5%EF%3B%C2%CC%C9%AB%3B%CD%A8%B5%C0&amp;url=http%3A//www%2Ecem%2Eorg%2Ecn/bbs/postRead%2Ephp%3Ftopicid%3D121&amp;b=0&amp;a=3&amp;user=baidu"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百度快照</FONT></A> <BR></FONT></TD></TR></TABL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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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a href="http://qd.people.com.cn/GB/channel5/200411/15/15110.html" target="_blank" ><FONT size=3>青岛市立医院<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科----生命的<FONT color=#c60a00>绿色通道</FONT></FONT></A> <FONT size=-1><BR>青岛市立医院<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科----生命的<FONT color=#c60a00>绿色通道</FONT> 作为医院诊疗工作的前沿阵地,青岛市立医院<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科常年担负着全市的重大...一天深夜,伴随着急促的"120"笛声,一位没有家属陪同的有机磷中毒女孩被送进<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科。女孩当时已神志不清,瞳孔针尖样... <BR><FONT color=#008000>qd.people.com.cn/GB/channel5/ ... /15110.html 10K 2004-11-15 </FONT>- <a href="http://cache.baidu.com/c?word=%BC%B1%D5%EF%3B%C2%CC%C9%AB%3B%CD%A8%B5%C0&amp;url=http%3A//qd%2Epeople%2Ecom%2Ecn/GB/channel5/200411/15/15110%2Ehtml&amp;b=0&amp;a=89&amp;user=baidu"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百度快照</FONT></A> <BR><a href="http://www.baidu.com/s?lm=0&amp;si=&amp;rn=10&amp;ie=gb2312&amp;ct=0&amp;wd=site%3Aqd%2Epeople%2Ecom%2Ecn+%BC%B1%D5%EF%C2%CC%C9%AB%CD%A8%B5%C0&amp;cl=2"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qd.people.com.cn 上的更多结果</FONT></A> </FONT></TD></TR></TABL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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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a href="http://www.bb1y.com/guide/" target="_blank" ><FONT size=3>一院导医 -- BB1Y.com 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 ...</FONT></A> <FONT size=-1><BR><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科内设有内科、外科、抢救室、<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观察病房、<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治疗室、<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药房、<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化验室。开设<FONT color=#c60a00>绿色通道</FONT>,方便<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病人的快速抢救。一院<FONT color=#c60a00>急诊</FONT>科在历次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受到了各方的肯定。 第一人医院门诊建筑面积在... <BR><FONT color=#008000>www.bb1y.com/guide/ 14K 2005-4-27 </FONT>- <a href="http://cache.baidu.com/c?word=%BC%B1%D5%EF%3B%C2%CC%C9%AB%3B%CD%A8%B5%C0&amp;url=http%3A//www%2Ebb1y%2Ecom/guide/&amp;b=0&amp;a=1&amp;user=baidu"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百度快照</FONT></A> <BR></FONT></TD></TR></TABL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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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a href="http://post.baidu.com/f?kz=22302830" target="_blank" ><FONT size=3>百度_滕州嘉誉商贸城吧_全国青年文明号 </FONT></A><FONT size=-1><BR>湖北黄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FONT color=#c60a00>急诊绿色通道</FONT>) 湖北恩施自治州中心医院五官科 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脊柱外科 湖南人民医院急诊儿科 广东中医院神经一科 广东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科 广西壮族自治... <BR><FONT color=#008000>post.baidu.com/f?kz=22302830 125K 2005-11-7 </FONT>- <a href="http://cache.baidu.com/c?word=%BC%B1%D5%EF%3B%C2%CC%C9%AB%3B%CD%A8%B5%C0&amp;url=http%3A//post%2Ebaidu%2Ecom/f%3Fkz%3D22302830&amp;b=0&amp;a=2&amp;user=baidu"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百度快照</FONT></A> <BR></FONT></TD></TR></TABL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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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f><a href="http://www.wanfangdata.com.cn/qikan/periodical.Articles/zgjjyx/zgjj2005/0503/0503ml.htm" target="_blank" ><FONT size=3>中国急救医学ml</FONT></A> <FONT size=-1><BR><FONT color=#c60a00>急诊绿色通道</FONT>静脉溶栓救治急性心肌梗死的可行性研究 陈锋 戴木森 陈宏毅等 〈文摘〉 PDF全文(172) 机械通气患者营养状况和免疫功能的变化及生长激素对其的影响 朱志军 黄子通 周明根等 〈文摘〉 PDF全文(175) 脑钠肽对... <BR><FONT color=#008000>www.wanfangdata.com.cn/qikan/periodical.A ... 18K 2005-5-13 </FONT>- <a href="http://cache.baidu.com/c?word=%BC%B1%D5%EF%3B%C2%CC%C9%AB%3B%CD%A8%B5%C0&amp;url=http%3A//www%2Ewanfangdata%2Ecom%2Ecn/qikan/periodical%2EArticles/zgjjyx/zgjj2005/0503/0503ml%2Ehtm&amp;b=0&amp;a=1&amp;user=baidu"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百度快照</FONT></A> <BR></FONT></TD></TR></TABLE></P>
<P>不好意思,没有找到绿色通道的技术说明,昨天我单位评审.急诊科绿色通道的检查重中之重.什么叫绿色通道,简单点说,就是危急病人来医院,不用经过挂号之类前期步骤,直接入急诊科.急诊科备有一绿色通道章和相关的贴纸,贴纸贴在病人的右肩膀,章盖在各种检验单和处方上,只要凭此两样东西,可以不用付钱.先看病.吃药,打针,做手术.等等.这是对病人而言.对于医生,绿色通道的规定是,急诊科一个电话,各个相关科室医生必须五分钟到场,这时候急诊科的值班医生最牛比了,比他级别高几级的医生都听他的指挥.至于成效么,说件简单的事,一个多星期前110送来一个三无病人(无详细情况,无病人家属亲戚熟人,还有钱也没有)送来时,病人处于昏迷状态,一到就马上转入ICU(重症监护室).至今还住在里面,医院目前的开销已经有好几万了.只有等病人清醒过来才能知道点情况.赶明我问问我妹看,病人现在情况如何.</P>
<P>我还是先申明一下,没有指责楼主的贴.那个姓温的可以说是医院的耻辱</P>
<P>医院的医生从来没有因为病人欠款之类而受处分.只有失职,严重的失职可以让一个医生滚回家去.</P>
<STRONG>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急诊中心侧记之一 </B></B></STRONG>
<P>    <B>□本报记者 黄翠巧 通讯员 廖怡津 </B></B></B>
<P>    一辆呼啸而来的急救车,在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广中医)急诊大楼前戛然而止,一位昏迷不醒的病人被抬进急诊室。患者是有着近十年高血压和冠心病史的谭师傅。谭师傅在晨练时突然出现剧烈胸痛,同时伴有冒冷汗、面色苍白、四肢无力,且说不出话来,这正是典型的心肌梗塞的临床表现。入院5分钟后,该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和急诊科医务人员一起,迅速对病人进行紧急抢救和治疗。日前,谭师傅已恢复常态,他感慨地说:“是广中医的‘绿色通道’为我赢得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P>    什么是“绿色通道”?“形象地说,‘生命绿色通道’是一条很迅捷的特事特办、救命优先的特别通道。”该院急诊中心主任马春林说,“绿色通道”的最大优势就是高效率与高技术的结合,开辟通道的医院首先要有专业人员24小时待命,其次要有一整套很完善的医疗制度,以便于最大限度地争夺病患者最佳的有效抢救时间,即在第一时间内让病人得到完善救治。
<P>    对“命系分秒”的心脑血管病患者而言,时间就是生命,而实际上,对其他许多病人如车祸、触电等伤病员来说同样如此。据马春林介绍,在接到的伤病员中,有的并不是在本地段发生,但许多人在出现症状后却第一个想到广中医急诊中心,这自然跟近年来媒体关于广中医先进医技的报道、市民增进对其了解有很大关系,更重要的是,患者的信任更与广中医的出诊快、急诊力量雄厚等因素分不开。
<P>    据了解,作为医院的服务窗口、病友的绿色通道,广中医急诊中心对各种心血管病及危重病的抢救有独到之处,他们除了负责辖区内几十万群众的急诊抢救工作,区内的许多县份医院也常把急危重症病人送来急救。“我们的急诊中心规模大,布局好,而且功能齐全,人员的配备也很充足,这些对抢救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马春林说。 </P>
<P><FONT size=2><B>    责编:</B></FONT>赵翠玲</P>
<P>这篇虽然枪手味道很浓,至少说明了绿色通道的概念,转来让大伙儿瞧瞧.</P>
医院见死不救根在过度市场化
医院见死不救将面临处罚。日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在我的印象中,像深圳这样出台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在国内还不多见。然而罚款是否能杜绝“见死不救”?我看未必。

  在任何一个社会,医院都是最不应该成为见死不救的地方。然而一些偶发的现实向我们传递的,并不只是“医者父母心”那样的美妙想象。比如前不久发生在四川巴中市南江县的一起事件:一外地妇女坠崖后被救起,然而当地中医院认为该妇女“可能是乞丐”,便将其抛弃于荒郊路旁,次日上午该妇女在抛弃点死亡(据6月12日《华西都市报》)。网上检索,类似新闻还有不少。

  屡屡发生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已经引起了公众舆论的极大关注。从这个角度,深圳做法的确可以在一程度上,弥补相关法规的缺失,彰显一个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但是,如果治理的手段仅仅寄希望于罚款,而不能从根本上改良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仍将难以拒绝见死不救事件的再度重演。

  医疗体制问题何在?在于目前大部分城市医疗卫生领域改革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过度市场化倾向。针对医疗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股权多元化、将医院推向市场,是“十一五”末期一种主流认识。然而过度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就使得医院对于利益追求的冲动,蒙蔽了其所应担负的“治病救人”基本职能。对此,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指出,医疗行业过度市场化已经引发许多问题(中新社9月19日)。在上述事例中,医院何以“见死不救”,成了“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地方?最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此。

  医疗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所有国民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然而过度市场化的结果,不仅直接颠覆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公共物品性质,而且大大降低了弱势人群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造成了一个社会“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我注意到,在巴中事件中,那家医院的一位中层干部愤愤不平地称:“医院不是福利机构,有几百号人要吃饭,如果遇到诸如乞丐之类的人都去免费救助,那医院改成救助站算了!”医院工作人员的这种理解,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医疗机构过度市场化所产生的“恶果”。

  不从改良医疗体制入手,仅依靠简单的罚款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已经具有“市场意识”的医院而言,要算清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和可能无限投入的救治费用这笔帐,殊非难事。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这种措施完全置医院利益于不顾。无钱看病的人总是有的,而且不少,在这种情形下拿什么来保障医院的利益?深圳的“条例”仅规定病人不付医疗费用医院可起诉。谁能保证,医院一起诉,病人就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对此,公共财政是否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要真正从医者的字典中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语,就必须纠正现行医疗体制中的过度市场化问题。正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新体制。这才是希望所在
有没有法律方面的高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难道对这种事没有一点涉及么?
<P>多好的绿色通道?能做到免费救助吗?你这既得利益者又能说明什么呢?一个在医院拿当地收入不错的工资的人有什么权利把自己说得像朵花?只能证明心病不小.大家心里自明.</P>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0:44:00的发言:[/B][BR]<P>多好的绿色通道?能做到免费救助吗?你这既得利益者又能说明什么呢?一个在医院拿当地收入不错的工资的人有什么权利把自己说得像朵花?只能证明心病不小.大家心里自明.</P>

麻烦你再看看我的贴
谢谢
至于免费救助么,找民政局去.我医院里的2百多万病人欠费有部分也是要民政局补偿的
既得利益者,没错.我吃这碗饭,当然是既得利益者,至于你是谁的既得利益者呢?不想是中国,因为至今为止没看你说任何一句中国的好话,在你的眼里中国是什么样子,我无法想象.有本事你反驳,嘿嘿__
[B]以下是引用[I]bcb0401[/I]在2005-11-18 20:31:00的发言:[/B][BR]有没有法律方面的高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难道对这种事没有一点涉及么?

有,渎职罪__
已经有了,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已经有媒体反对这么做了.而且我只是发了一贴就有既得利益者在叫了.
[B]以下是引用[I]bcb0401[/I]在2005-11-18 20:31:00的发言:[/B][BR]有没有法律方面的高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难道对这种事没有一点涉及么?

其实大家用不着大惊小怪,这就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日益盛行也是必然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没钱看病就等死吧,你说怎么办
[B]以下是引用[I]深涧悠蓝[/I]在2005-11-18 19:35:00的发言:[/B][BR]<P>我还是先申明一下,没有指责楼主的贴.那个姓温的可以说是医院的耻辱</P><P>医院的医生从来没有因为病人欠款之类而受处分.只有失职,严重的失职可以让一个医生滚回家去.</P>

不知道那个骂我是既得利益者的,有没有看我的回贴?
既得利益者总在给自己脸上贴金,这只会越贴越黑.最好不要贴了,让大家好好看吧.
既得利益者觉得免费救人只是民政部的事,可想而知人品如何了.
[B]以下是引用[I]深涧悠蓝[/I]在2005-11-18 20:47: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0:44:00的发言:[/B][BR]<P>多好的绿色通道?能做到免费救助吗?你这既得利益者又能说明什么呢?一个在医院拿当地收入不错的工资的人有什么权利把自己说得像朵花?只能证明心病不小.大家心里自明.</P></div>
麻烦你再看看我的贴
谢谢
至于免费救助么,找民政局去.我医院里的2百多万病人欠费有部分也是要民政局补偿的
既得利益者,没错.我吃这碗饭,当然是既得利益者,至于你是谁的既得利益者呢?不想是中国,因为至今为止没看你说任何一句中国的好话,在你的眼里中国是什么样子,我无法想象.有本事你反驳,嘿嘿__

一个国家,哪怕是自己的祖国,有了弊病就要拿出来好好反省,站在不同的阶级立场上,这样的讨论实际上是非常无聊的,由于某些关系,医院里的那一套东西我很清楚,有好医生,也有不好的医生,有利欲熏心的,也有真正医德高尚的,不能一概而论。
[B]以下是引用[I]聂明宇[/I]在2005-11-18 20:59: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深涧悠蓝[/I]在2005-11-18 20:47: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0:44:00的发言:[/B][BR]<P>多好的绿色通道?能做到免费救助吗?你这既得利益者又能说明什么呢?一个在医院拿当地收入不错的工资的人有什么权利把自己说得像朵花?只能证明心病不小.大家心里自明.</P></div>
麻烦你再看看我的贴
谢谢
至于免费救助么,找民政局去.我医院里的2百多万病人欠费有部分也是要民政局补偿的
既得利益者,没错.我吃这碗饭,当然是既得利益者,至于你是谁的既得利益者呢?不想是中国,因为至今为止没看你说任何一句中国的好话,在你的眼里中国是什么样子,我无法想象.有本事你反驳,嘿嘿__</div>
一个国家,哪怕是自己的祖国,有了弊病就要拿出来好好反省,站在不同的阶级立场上,这样的讨论实际上是非常无聊的,由于某些关系,医院里的那一套东西我很清楚,有好医生,也有不好的医生,有利欲熏心的,也有真正医德高尚的,不能一概而论。

中听__
从既得利益者口中,把一见死不救说成了操作失误,罪降一级,把一医院的行为了说成了个人行为.
这贴只是转7月的没想到到10月又有新说了.哈哈哈,一人受罪,全院没事.
本来不知道这事,没想到你告诉我了,谢谢了.这事又说明了什么大家都知道了吧.人是白死了.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1:01:00的发言:[/B][BR]从既得利益者口中,把一见死不救说成了操作失误,罪降一级,把一医院的行为了说成了个人行为.

那你说该怎么办?医院倒闭吗?还是卫生部下课?或者是让伟大自由民主的美国来帮我们中国人民解决医疗问题(不过伟大地美国肯定是不能干)

出了问题,对问题责任人进行处罚,然后在想办法解决问题。这样做的还不够的话。那干脆就有你来做好了~
做了这么恶事的医院都有人为他说话,真是天理难容,一点正义感都没有.不佩做人.
<P align=center><B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P>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P>  第351号   
<P>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P>  总 理 朱镕基
<P>  二00二年四月四日(完)</P>
<P align=center><BR><STRONG><FONT size=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FONT></STRONG>    </P>
<P>  <STRONG>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P>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P>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P>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P>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P>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P>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P>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P>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P>  <STRONG>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STRONG>
<P>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P>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P>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P>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P>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P>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P>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P>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P>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P>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P>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P>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P>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P>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P>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P>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P>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P>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P>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P>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P>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P>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P>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P>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P>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P>  <STRONG>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STRONG>
<P>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P>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P>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P>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P>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P>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P>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P>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P>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P>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P>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P>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P>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P>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P>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P>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P>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P>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P>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P>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P>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P>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P>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P>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P>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P>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P>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P>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P>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P>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P>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P>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P>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P>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P>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P>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P>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P>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P>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P>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P>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P>  (七)医疗事故等级;
<P>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P>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P>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P>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P>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P>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P>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P>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P>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P>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P>
<STRONG>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STRONG>
<P>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P>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P>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P>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P>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P>  (一)患者死亡;
<P>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P>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P>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P>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P>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P>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P>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P>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P>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P>  <STRONG>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STRONG>
<P>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P>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P>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P>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P>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P>  (一)医疗事故等级;
<P>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P>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P>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P>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P>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P>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P>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P>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P>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P>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P>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P>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P>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P>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P>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P>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P>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P>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P>  <STRONG>第六章 罚 则    </STRONG>
<P>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P>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P>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P>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P>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P>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P>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P>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P>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P>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P>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P>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P>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P>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P>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P>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P>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P>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P>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P>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P>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P>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P>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STRONG>第七章 附 则    </STRONG>
<P>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P>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P>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P>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完) </P>
<P> <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4/15/content_358058.htm" target="_blank"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4/15/content_358058.htm</A></P><!--CONTENT_END-->
<DIV></DIV>
<HR width="90%">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1:01:00的发言:[/B][BR]从既得利益者口中,把一见死不救说成了操作失误,罪降一级,把一医院的行为了说成了个人行为.

楼上,告他们去,我们是既得利益者.,你这位时代的先锋应该去,为社会为人民做自己的贡献.谢谢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1:13:00的发言:[/B][BR]做了这么恶事的医院都有人为他说话,真是天理难容,一点正义感都没有.不佩做人.

那依你看这个做了恶事的医院该如何处理呢?解散吗?然后你去给人看病啊~
免费救人只是民政部的事,多好的观点啊!大家记得下次救人要收费啊.
海南新闻网9月9日消息:今天凌晨4时许,两名青年男子发现有人在秀华路与秀英大道交叉口处的倚绿珠宝行内盗窃珠宝,遂上前阻拦时遭到小偷的反抗,其中一名男子被捅伤,抢救已无生命危险,却无力承担医疗费用。
  今天上午,记者在省人民医院见到伤者林芳文,他还处于昏迷状态。据家属介绍,林芳文今年高三毕业后,没有工作。
  记者在医院找到了和林芳文一起抓小偷的张才斌。据他介绍,凌晨1时许,他和林芳文吃完夜宵后,睡不着就坐在秀英大道边上聊天,到4时30分左右,突然发现倚绿珠宝行有异常响声。当他们走过马路时,发现铁门已被撬开,而二楼有人走动的声音,马上意识到有人在珠宝行行窃。张才斌看了看珠宝行的电话号码,便跑回附近的家里打电话通知老板,而林芳文则留在原地守候。但当他从家中跑回珠宝行时,发现林芳文手捂肚子,血不停地流着,嘴里还说:“小偷已经跑掉了。”
  据该珠宝行店老板林某介绍,被盗的珠宝价值4万多元。
  省人民医院的医生介绍说病人中了数刀,肚子被捅伤。一些肌肉已被砍断,要恢复得需要住院。
  林芳文的父亲林志良哭着说,家里穷实在是拿不出医疗费,他已向所有的亲朋好友去借钱了,但能借到的钱远远不够。据了解,目前已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珠宝行的林老板表示愿意提供医疗费,但因被盗损失惨重,一时也拿不出钱救急。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作者:洪宝光 陈恩睿来源:海南日报
请问XP同学你认为这件事该如何处理更合理,请不要回避这个问题。难道你只想告诉我这件事是错的吗?这个恐怕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清楚,就不用你继续呐喊了~说出解决方法吧~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东西
我国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能好好执行的人.反正持不能免费救人观点的人,不可能执行好.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1:37:00的发言:[/B][BR]我国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能好好执行的人.反正持不能免费救人观点的人,不可能执行好.

美国医院也不免费救人哦,就算是世界上那几个免费医疗的国家也都是以收取重税来使医院赢利地~

想得到真正意义的免费医疗?祈祷赶快实现共产主义吧~
<P>楼上偷换概念,鄙视你?</P>
<P>绿色通道是什么?就是一种救助形式,虽然不是免费的,但也不会要先付钱后治病.公路上出现的车祸之类,可以由交警垫付(签协议的)而某些三无病人或家庭困难病人的费用,民政部门会适当补偿.所以我说免费救助找民政部门,有说错么?</P>
<P>我提到现在我医院ICU(重症监护室)住的那个三无病人,医院花的几万元现在无法去收取.只有等病人清醒了,也许能收回,既然医院没表态免费,自然不能说免费救助,事实上呢,如果病人离去了,这笔钱算不算免费救助?有一次一对夫妻煤气爆炸烧伤,急诊科一诊断,情况严重,打了一针杜冷丁后马上派救护车送温州118医院.因为情况紧急,病人没有任何资料留下,总值班医生签字,药和救护车等费用都做为免费处理.没想到到了后半夜.病人家属过来付钱了.</P>
<P>什么叫免费救助?我以为,除非是公开宣布免费救助.否则只能做为一种道德行为.所以我说找民政部门,有错么?</P>
因为,自己所在的医院费用没有收回就说不能免费救人,到底还是说了真话.见义勇为前还要问问清楚附近的医院是不是有费用没有收回,不然不能做啊.可笑啊.
[B]以下是引用[I]弄月[/I]在2005-11-18 21:47: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1:37:00的发言:[/B][BR]我国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能好好执行的人.反正持不能免费救人观点的人,不可能执行好.</div>
美国医院也不免费救人哦,就算是世界上那几个免费医疗的国家也都是以收取重税来使医院赢利地~

想得到真正意义的免费医疗?祈祷赶快实现共产主义吧~

你又拿美国说事,在你眼里是不是美国是做的最好的?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9 7:39: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弄月[/I]在2005-11-18 21:47: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18 21:37:00的发言:[/B][BR]我国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能好好执行的人.反正持不能免费救人观点的人,不可能执行好.</div>
美国医院也不免费救人哦,就算是世界上那几个免费医疗的国家也都是以收取重税来使医院赢利地~

想得到真正意义的免费医疗?祈祷赶快实现共产主义吧~</div>
你又拿美国说事,在你眼里是不是美国是做的最好的?

我可是拿全世界国家说事的哦!朝鲜免费医疗,而且朝鲜还粮食配给呢。我们是不是也要学朝鲜?或许由你这个新XP型共产主义者给我们指条明路出来。

请回答我在上面几帖的问题,和稀泥是没用地~
<P>晕死 医院的人也要吃饭</P>
<P>一个城市 一天到晚出那么多车祸</P>
<P>如果按XP的意见都要 免费治疗 那医院还开不开了?</P>
<P>免费的事情只能由国家来承担 --比如民政局等国家救助机构</P>
<P>同时结合医疗保险以及事故保险等机制</P>
<P>国家能救助的是的确有困难 比如拿最低生活补助的人。</P>
<P>不是每个人除了车祸 进ICU 都免费</P>
<P>KAO</P>
<P>我算是服了  <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深涧悠蓝 </FONT></STRONG></P>
<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你还和XP 积极歪歪干吗啊 有这时间 多学点业务</FONT></STRONG></P>
<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也多救几个人啊</FONT></STRONG></P>
<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像XP 这样的 也就一天到晚指手画脚的。别理他..........</FONT></STRONG></P>
还是那句话,在中国少管闲事。
顶啊,不能沉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0 19:33:01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双失青年[/I]在2005-11-19 10:47:00的发言:[/B][BR]<P>晕死 医院的人也要吃饭</P><P>一个城市 一天到晚出那么多车祸</P><P>如果按XP的意见都要 免费治疗 那医院还开不开了?</P><P>免费的事情只能由国家来承担 --比如民政局等国家救助机构</P><P>同时结合医疗保险以及事故保险等机制</P><P>国家能救助的是的确有困难 比如拿最低生活补助的人。</P><P>不是每个人除了车祸 进ICU 都免费</P><P>KAO</P><P>我算是服了  <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深涧悠蓝 </FONT></STRONG></P><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你还和XP 积极歪歪干吗啊 有这时间 多学点业务</FONT></STRONG></P><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也多救几个人啊</FONT></STRONG></P><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像XP 这样的 也就一天到晚指手画脚的。别理他..........</FONT></STRONG></P>

不管受伤者有没有钱,医院都要先救人.这是我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