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好,澄清了强加在胡德平父亲身上的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06:53
根据从2009年的观察,five们经历了三个阶段

1、2009年,“中国不存在民族问题、不存在宗教问题”,事件是美国黑手搞乱中国,我们不要中了敌人的陷阱,最好的措施就是全省封网。

2、随着恐怖分子行动从边疆开始走向北京、广州,已经瞒不下去了,直接动摇了内地人的信心,这时候就开始大骂胡x邦,所有的坏事都是起源于他,发源于他,因为他制定了一个政策(假设确实归他负责),所以我们今天也不好改了。

3、到了今天我们就无话可说了,这个新的条例通过以后,难道30年后我们又开始大声疾呼我们不能改,是因为更30年前胡制定了一个政策?

很多人痛恨胡,其实关键不是民族政策,而是胡某种倾向于某种普世价值,这才是根本。他的老对手邓力群最后一次落面是祝贺三区革命胜利多少多少周年,回顾他当年解放前与三区革命领导人的亲切接触,好像five还很支持他。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我们面对条例的无力感,five们也开始走微信“传谣煽动”的这唯一一条希望渺茫的道路,会不会下一个朝代会总结是five自己以为忠心,反对了一切民权,最终却为颠覆我们的文明铺平了道路。

根据从2009年的观察,five们经历了三个阶段

1、2009年,“中国不存在民族问题、不存在宗教问题”,事件是美国黑手搞乱中国,我们不要中了敌人的陷阱,最好的措施就是全省封网。

2、随着恐怖分子行动从边疆开始走向北京、广州,已经瞒不下去了,直接动摇了内地人的信心,这时候就开始大骂胡x邦,所有的坏事都是起源于他,发源于他,因为他制定了一个政策(假设确实归他负责),所以我们今天也不好改了。

3、到了今天我们就无话可说了,这个新的条例通过以后,难道30年后我们又开始大声疾呼我们不能改,是因为更30年前胡制定了一个政策?

很多人痛恨胡,其实关键不是民族政策,而是胡某种倾向于某种普世价值,这才是根本。他的老对手邓力群最后一次落面是祝贺三区革命胜利多少多少周年,回顾他当年解放前与三区革命领导人的亲切接触,好像five还很支持他。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我们面对条例的无力感,five们也开始走微信“传谣煽动”的这唯一一条希望渺茫的道路,会不会下一个朝代会总结是five自己以为忠心,反对了一切民权,最终却为颠覆我们的文明铺平了道路。

看到最好笑的是,还有人去给网站留言啊,发邮件反对的,还喊公民权利

让我想起来那个芝加哥还是哪里的什么牧师的话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保持沉默──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一直在隐瞒危害和问题的的恰恰是民宗萎和  整天唱扑食价值的这些货色。。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乱邦的确是信奉某种普世价值的,那就是秦桧和石敬瑭的价值观!有人类以来这种畜生才会信的价值观就没有灭绝过,从汪主席一直传到乱邦,现在这个价值又传承到了楼主身上。这么能说不是普世价值呢?

在中国,起初他们追杀西域佛教徒,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佛教徒;接着他们追杀泉州汉人,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泉州人;后来他们追杀甘陕汉人,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陕西人;此后他们追杀沙甸解放军,我保持沉默──因为我是普世价值信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汉家烟尘秦楼月 发表于 2016-6-30 16:34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乱邦的确是信奉某种普世价值的,那就是秦桧和石敬瑭的价值观!有人类以来这 ...
这些人总想弄个大新闻,然后给帮帮翻案
民族宗教工作已经列入国安委管理!
在共产党统治下,民族宗教工作已经无解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而这一条就是在这次修订中被删掉了!
除开这个,这次的修改案和原版差不多一样。只是把有些条例拆分的更细。
加强管理是歧视。


各级民宗委,并不是国家的管理部门,而是成了少民和邪教的代言人。这是最大的政治隐患,应该早日清除。




唉,各大门户全是专家好,专家棒
民宗萎和民萎已经和计生委一样臭名昭著了,可以解散并入民政部门之类的了。。
说的真苍白,这城市管理条例不就是两少一宽的转化版么?还是那句话,前湖身上的锅就不要找人背了,更何况他信奉的是啥,戈尔巴乔夫么
要什么民宗委来协调,纯粹是养贼为患。只要在司法解释中加上一条,民宗委就可以去一边凉快去了:

所有借口民族和宗教肇事者,及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要求特殊对待的,一律从重处罚:现行法律有处罚规定的,按上限处理;现行法律未规定的,按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理。

结了!一切都安静了。
让中纪委请民宗委的人喝茶.
ql1005 发表于 2016-6-30 18:55
民族宗教工作已经列入国安委管理!
什么情况?
ql1005 发表于 2016-6-30 18:55
民族宗教工作已经列入国安委管理!
有吗?
张雨延 发表于 2016-6-30 19:21
别逗了好么,这次的条例早就有了,还是93年颁布的。
你知道93年颁布原版中,还有这样一条 第二十九条  本 ...
还是有明白人的
“RE: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好,澄清了强加在胡德平父亲身上的不实之词
一、中国有56个民族,应当改为“保障城市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如排除汉族,也请明确改为“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并且不保障汉族的合法权益”。不管保障不保障,请明确到台面上讲。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最好的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就是法治。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搞特殊化。一切以民族为区别对象的协调机制,就是挑拔民族矛盾。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这个本级财政是不是少数民族纳税人,还是包括主体民族纳税人?如果纳税不分民族,那么经费的使用也不分民族。要么删除“少数”,要么加上“主体”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应当改为“禁止一切形式的56个民族互相歧视”,更加全面。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这一条删除。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没有法律禁止这么做。这条属于废话。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反对,这不是民族平等,这是民族歧视。如果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罚息”,必然有人跳出来说歧视。罚息是歧视,贴息当然也是歧视。以民族身份特殊对待,不是歧视?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反对,这是搞民族隔离。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如果可以民族区别挑服务对象并得到鼓励,这不是歧视?那么某个航空公司拒绝为某民族服务,并打出安全牌广告,这种行为是不是打击,还是优惠呢?
      
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反对,只保障少数民族,涉民族歧视。平等,是相互平等。少民低了不行,高了也不行。把“保障”改为“监管”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此条不应存在。这是全民应当实行的,不仅仅是少民。如果此条款不是为了排除其它民族,就是多此一举。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反对,政府支持清真。宗教政府吗?食品行业市场行为,不需要政府特别支持。否则请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或者反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把反对的权限也交给政府。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清真食品工作就是食品工作,一样管理即可。加强管理是歧视。”

我重点看了红字部分,这些内容非常正确,很有必要,坚决支持!
其实这次修改条例,中央的目的还是好的,想要纠偏,至少解释权收归中央了,没有下放给民宗委了。但是由于某些思路还没有根本扭转,所以在大家看来还是很痛心疾首,特别是以前不知道这个条例的人,简直惊为恶法,其实呢,人家已经实行23年了,不修改的话,可能更糟糕。
只是说,中央的根本思路还是没有扭转过来,只是错一百步跟错九十步的区别而已。哎!我辈能做什么呢?兴,百姓苦,亡,百姓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