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称“选美小姐变市政府秘书长”系诽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27:40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1/23/c_124266597.htm



   湖南省冷水江官方23日凌晨向中新网记者回应,关于“冷水江十大美女之一伍某是怎么成为市长的秘书长”的网帖,系一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并称“冷水江市政府办历年来无‘秘书长’一职”。

  1月8日,网帖中的涉事人伍某发现网站出现“冷水江十大美女之一伍某是怎么成为市长的秘书长的”后,即向冷水江外宣办报告,称网帖对其进行恶意人身攻击,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外宣办负责人建议伍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冷水江市外宣办将伍某的情况报告了公安部门。随后,伍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在网络发帖恶意诽谤,语言极其下流,严重贬损其人格、名誉,请求公安机关对这种恶意诽谤行为依法查处。

  冷水江市公安局受案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段某(男,196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冷水江街道办事处,现住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

  据介绍,段某使用的网名(即“马甲”)有“观音土”、“怎么播放的”、“大家同情你”等百余个,“冷水江十大美女之一伍某是怎么成为市长的秘书长的”主帖和大部分跟帖为段某使用不同网名所发。

  其中,段某以网名“怎么播放的”发表了“伍某后面就有一神秘推手在猛推她”等内容,后又以“大家同情你”的马甲发表了“人家女同志在付出身体的时侯是吃了苦”、“十几岁的漂亮美女要和像她父亲年龄一样的老男人过性生活”等180字的低级下流内容。

  据段某本人陈述,他根本不认识伍某本人,是其在发帖前一个星期在冷水江滨江公园听不认识的人说伍某以前是某企业的子弟,参加选美比赛拿了冠军,现在成为了市长的秘书长。段小文就猜想伍某作风肯定有问题,从而编造网帖,然后在两家网站进行发布,并更换网名(马甲)反复跟帖制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冷水江市公安局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段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段某被行政拘留期间,其妻人工流产,段某向冷水江市拘留所提出拘留请假出所申请,公安民警就其妻人工流产一事到段某家实地调查,段某妻述说其家庭生活困难,流产后无人照顾,在段某家,因民警发现其妻人工流产属实,临走时出于个人人文关怀送其妻100元表示慰问。

  1月17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根据规定,决定对段某的请假出所申请予以批准。故本应执行拘留到1月19日的段某于1月17日因请假提前出所。

  在拘留期间,段某家人向冷水江市拘留所预缴纳了500元拘留生活费。在拘留期间,民警在找段某谈话教育当中,段某反映家庭困难,拘留所出于人性化管理,决定其免交生活费用,为此,在段某出所时将预缴的500元退还段小文。

  公安部门表示,如段某对冷水江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或娄底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调查,伍某于1978年出生,现年35岁,1993年就读初三时,参加冷水江市首届月季花小姐比赛获得“佳丽“称号,1993年下半年考入冷水江师范学校(属于统招统分生),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冷水江教育系统任教,后因工作需要于2007年调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办的日常值班、接听电话、收发文件工作,其工作调动符合干部任用规定。

  冷水江市官方透露,一直以来,冷水江市纪检监察部门和伍某所在单位均未收到有关伍某作风问题的反映。冷水江市政府办历年来无“秘书长”一职。(记者 刘柱)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1/23/c_124266597.htm



   湖南省冷水江官方23日凌晨向中新网记者回应,关于“冷水江十大美女之一伍某是怎么成为市长的秘书长”的网帖,系一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并称“冷水江市政府办历年来无‘秘书长’一职”。

  1月8日,网帖中的涉事人伍某发现网站出现“冷水江十大美女之一伍某是怎么成为市长的秘书长的”后,即向冷水江外宣办报告,称网帖对其进行恶意人身攻击,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外宣办负责人建议伍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冷水江市外宣办将伍某的情况报告了公安部门。随后,伍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在网络发帖恶意诽谤,语言极其下流,严重贬损其人格、名誉,请求公安机关对这种恶意诽谤行为依法查处。

  冷水江市公安局受案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段某(男,196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冷水江街道办事处,现住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

  据介绍,段某使用的网名(即“马甲”)有“观音土”、“怎么播放的”、“大家同情你”等百余个,“冷水江十大美女之一伍某是怎么成为市长的秘书长的”主帖和大部分跟帖为段某使用不同网名所发。

  其中,段某以网名“怎么播放的”发表了“伍某后面就有一神秘推手在猛推她”等内容,后又以“大家同情你”的马甲发表了“人家女同志在付出身体的时侯是吃了苦”、“十几岁的漂亮美女要和像她父亲年龄一样的老男人过性生活”等180字的低级下流内容。

  据段某本人陈述,他根本不认识伍某本人,是其在发帖前一个星期在冷水江滨江公园听不认识的人说伍某以前是某企业的子弟,参加选美比赛拿了冠军,现在成为了市长的秘书长。段小文就猜想伍某作风肯定有问题,从而编造网帖,然后在两家网站进行发布,并更换网名(马甲)反复跟帖制造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冷水江市公安局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段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段某被行政拘留期间,其妻人工流产,段某向冷水江市拘留所提出拘留请假出所申请,公安民警就其妻人工流产一事到段某家实地调查,段某妻述说其家庭生活困难,流产后无人照顾,在段某家,因民警发现其妻人工流产属实,临走时出于个人人文关怀送其妻100元表示慰问。

  1月17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根据规定,决定对段某的请假出所申请予以批准。故本应执行拘留到1月19日的段某于1月17日因请假提前出所。

  在拘留期间,段某家人向冷水江市拘留所预缴纳了500元拘留生活费。在拘留期间,民警在找段某谈话教育当中,段某反映家庭困难,拘留所出于人性化管理,决定其免交生活费用,为此,在段某出所时将预缴的500元退还段小文。

  公安部门表示,如段某对冷水江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或娄底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调查,伍某于1978年出生,现年35岁,1993年就读初三时,参加冷水江市首届月季花小姐比赛获得“佳丽“称号,1993年下半年考入冷水江师范学校(属于统招统分生),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冷水江教育系统任教,后因工作需要于2007年调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办的日常值班、接听电话、收发文件工作,其工作调动符合干部任用规定。

  冷水江市官方透露,一直以来,冷水江市纪检监察部门和伍某所在单位均未收到有关伍某作风问题的反映。冷水江市政府办历年来无“秘书长”一职。(记者 刘柱)
呵呵,真像大白,我昨天的猜测一点没错。

人家获得冠军是1993年读初三时候的事情,二十年前的事情啊!! 发帖人竟然说是几年前!这个谣造的也太没谱了!

1996年师范毕业当上老师,2007年调入应急办负责文书工作。这和初三时获得冠军都哪跟哪的事情啊!

而且所谓公安局给600块钱也不根本不是媒体所说的那样!

其中500块钱是拘留前预先交纳的伙食费,后来考虑到家庭困难,拘留结束后把这500块钱退给了他。

另外100块钱是他老婆流产,考虑到他家境贫寒给了100块钱人道主义慰问金。

哎,昨天那些人怎么说的。
另外,这个发帖人注册了很多马甲,用马甲在主贴后用污言秽语诽谤别人,实在恶心!
哎,又是造谣。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3-1-23 14:24
哎,又是造谣。

其实昨天我看到那篇报道,就知道是这个结果。

一是发帖人没有任何证据,捕风捉影;二是他所谓的“质疑”本身就自相矛盾,禁不起推敲。
教育系统调入应急办,因工作需要,什么需要呢,什么人调动的呢,同样是教师,在一个行政区内想不同学校内调动都很难,调到行政机关,嘿嘿
造谣的成本肿么这么低。

nsczlj 发表于 2013-1-23 14:31
教育系统调入应急办,因工作需要,什么需要呢,什么人调动的呢,同样是教师,在一个行政区内想不同学校内调 ...


从教育系统调到机关当文书,这没什么奇怪的。

而且1996年当老师,2007年调去当文书,相隔了11年!和初三当冠军更是相隔了14年,这就是发帖人所谓“幕后黑手”操作的结果!?
nsczlj 发表于 2013-1-23 14:31
教育系统调入应急办,因工作需要,什么需要呢,什么人调动的呢,同样是教师,在一个行政区内想不同学校内调 ...


从教育系统调到机关当文书,这没什么奇怪的。

而且1996年当老师,2007年调去当文书,相隔了11年!和初三当冠军更是相隔了14年,这就是发帖人所谓“幕后黑手”操作的结果!?
看来这次南方系媒体又是隐瞒了很多事情,给了别人一个全是有利于谣言的真相
现在那个给了100元钱的民警肠子都悔青了,有点钱干啥不好,给一个白眼狼
是诽谤就起诉,有什么好说的

挖出了贪官名声是你的,哪么说的不对,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1-23 14:52
是诽谤就起诉,有什么好说的

挖出了贪官名声是你的,哪么说的不对,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者也可以由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不一定非要到法院。

季路 发表于 2013-1-23 14:54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者也可以由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不一定非要到法院。
那要看程度了

一般诽谤是自诉案件,但是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nsczlj 发表于 2013-1-23 14:31
教育系统调入应急办,因工作需要,什么需要呢,什么人调动的呢,同样是教师,在一个行政区内想不同学校内调 ...
还来啊,看来这篇文章里只会出现你自己了.
观音土在娄底很有名的。曝光了很多事情。这个事情估计是被忽悠了。。。然后当事人居然去报警了。。。
季路 发表于 2013-1-23 14:17
呵呵,真像大白,我昨天的猜测一点没错。

人家获得冠军是1993年读初三时候的事情,二十年前的事情啊!! ...
另据调查,伍某于1978年出生,现年35岁,1993年就读初三时,参加冷水江市首届月季花小姐比赛获得“佳丽“称号,1993年下半年考入冷水江师范学校(属于统招统分生),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冷水江教育系统任教,后因工作需要于2007年调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办的日常值班、接听电话、收发文件工作,其工作调动符合干部任用规定。

我来学学季老师的风格。

1 怎么当时刑拘时不公布这些,隔了几天才公布?

2 这些内容是刑拘后事情闹大调查的,还是刑拘前调查的?

瓦肯奥巴马 发表于 2013-1-23 15:11
另据调查,伍某于1978年出生,现年35岁,1993年就读初三时,参加冷水江市首届月季花小姐比赛获得“佳丽“ ...
笑话,拘留时干嘛公布这些东西?

难道公安局每次拘留一个人,就要到报纸上发布一条新闻?
瓦肯奥巴马 发表于 2013-1-23 15:11
另据调查,伍某于1978年出生,现年35岁,1993年就读初三时,参加冷水江市首届月季花小姐比赛获得“佳丽“ ...
本来就不是什么有重大影响的必须公审公开案情的大案子。像这种诽谤案,由于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一般做不公开审理,只对控辩双方提供案情和证据的。

法律常识都不懂,还学人家黑呢,还是多读点书的好。
瓦肯奥巴马 发表于 2013-1-23 15:11
另据调查,伍某于1978年出生,现年35岁,1993年就读初三时,参加冷水江市首届月季花小姐比赛获得“佳丽“ ...
要不是有人捏造夸大事实,捅到媒体上,这些内容还真的不是必须公开的内容,有些根据办案规则,反倒还必须保密的。

这尼玛,一点常识都没有的人,跟他说起道理还,真的很费劲。
  造谣成本太低了


冷水江市政府办历年来无“秘书长”一职。

该市是县级市。县政府不设政府秘书长,只能设立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该官网上http://www.lsj.gov.cn/zw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4373

        胡年玉
       
        分管工作          
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全面工作。
        领导简介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冷水江市政府办历年来无“秘书长”一职。

该市是县级市。县政府不设政府秘书长,只能设立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该官网上http://www.lsj.gov.cn/zw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4373

        胡年玉
       
        分管工作          
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全面工作。
        领导简介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辟谣了也没啥用了,有态度的网站不会把这样的新闻放在明显位置的。也许根本不会转载。
tottiflying 发表于 2013-1-23 14:59
观音土在娄底很有名的。曝光了很多事情。这个事情估计是被忽悠了。。。然后当事人居然去报警了。。。
常在江湖走,哪有不湿鞋的
tottiflying 发表于 2013-1-23 14:59
观音土在娄底很有名的。曝光了很多事情。这个事情估计是被忽悠了。。。然后当事人居然去报警了。。。
被忽悠的可能性很小。

既然是本地人,他当然知道这个比赛是二十年前的事情,为啥发帖的时候故意写几年前? 这不能用“被忽悠”解释。
这选美比赛有点扯了
怎么会让一十五岁的小姑娘参加的
选美这种事,总要成年了才行吧!不过这货也真可以,20年前的事情也能扯上
瓦肯奥巴马 发表于 2013-1-23 15:11
另据调查,伍某于1978年出生,现年35岁,1993年就读初三时,参加冷水江市首届月季花小姐比赛获得“佳丽“ ...
搞笑了!
全中国每天刑拘多少人?又不是啥大案要案
按你的这种扯淡,全中国所有版面的报纸,所有媒体的所有时间都留给这些消息好了


如果不是你们这些人推波助澜,连这些内容都根本不需要公布
kwzolo 发表于 2013-1-23 16:36
这选美比赛有点扯了
怎么会让一十五岁的小姑娘参加的
选美这种事,总要成年了才行吧!不过这货也真可以, ...
月季花选美,估计也就是一个什么旅游项目的推广活动而已,让小朋友参加的那一种。
唉,真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啊。
谣言最后肯定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看看论坛上,那么多人对该女士一无所知,便一口咬定她不干净,
就算是辟谣了,还是会有很多人选择不信,而在背后指指点点,
我们能不能考虑一种情况,这个人也许真是无辜的呢?毕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她有问题。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说她的名誉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谁来保护她应有的权利?
我又想起了被“权贵“的药庆卫,
开科鲁兹住单位分配房的“权贵“,
你们信不信到现在为止都有人认为他是真权贵?
hem10 发表于 2013-1-23 14:46
看来这次南方系媒体又是隐瞒了很多事情,给了别人一个全是有利于谣言的真相
又出问题了,原来的口径是经过公务员考试,现在又改成调任了。:D
一般是越抹越NG。
教育系统调入应急办,因工作需要,什么需要呢,什么人调动的呢,同样是教师,在一个行政区内想不同学校内调 ...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多谢季路提供的信息。
meiyuzhixi 发表于 2013-1-23 15:58
常在江湖走,哪有不湿鞋的
嗯。也是··· 唉。不过蛮可怜的。

mmmmmmm 发表于 2013-1-23 17:14
又出问题了,原来的口径是经过公务员考试,现在又改成调任了。
一般是越抹越NG。


所谓“考入公务员”那是记者说的,记者又是从公安局那里听来的,转了好几手的信息,不精确很正常。

谁知道是不是记者自己添油加醋的结果?

什么叫越描越NG?

明明是二十年前参加的比赛,怎么到了发帖人嘴里,成了几年前?
mmmmmmm 发表于 2013-1-23 17:14
又出问题了,原来的口径是经过公务员考试,现在又改成调任了。
一般是越抹越NG。


所谓“考入公务员”那是记者说的,记者又是从公安局那里听来的,转了好几手的信息,不精确很正常。

谁知道是不是记者自己添油加醋的结果?

什么叫越描越NG?

明明是二十年前参加的比赛,怎么到了发帖人嘴里,成了几年前?
又出问题了,原来的口径是经过公务员考试,现在又改成调任了。
一般是越抹越NG。
唉,其实信不信是每个人的自由,
立场坚定也不是什么坏事,
罢了罢了不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了,
在军工保密单位用手机上网且月底流量不足的我,表示已经很蛋疼了
季路 发表于 2013-1-23 16:39
月季花选美,估计也就是一个什么旅游项目的推广活动而已,让小朋友参加的那一种。
没记错的话,直到2006年前后,各类选秀比赛才开始设年龄门槛,更往前的,十四五岁就参加选美比赛或者模特比赛并且拿到全国级名次的情况屡次发生,包括“世界小姐”这样由境外引入公认是世界“三大”选美赛事之一的,05年的中国区全国三甲,就有一个当时15岁的女孩。
在别的国家,十四五岁甚至13岁就参加选秀比赛,多少也算个“国际惯例”,国内在06年前后,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把门槛定在了16岁,有些比赛还自行调高到了18岁。
御林军 发表于 2013-1-23 17:52
没记错的话,直到2006年前后,各类选秀比赛才开始设年龄门槛,更往前的,十四五岁就参加选美比赛或者模特 ...
我记得我所在的城市一九九几年也办过选美比赛,不过参赛的至少都是大学生了。
可笑的认怂党啊 发表于 2013-1-23 17:28
唉,其实信不信是每个人的自由,
立场坚定也不是什么坏事,
罢了罢了不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了,
好可怜啊,不让上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