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TVBS事件不能无限上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34:03
联合早报11.9
11月6日《早报·天下事》版所刊胡忠信先生《台湾政府与TVBS对决》一文有不少主观臆测之词,为免误导读者,特此澄清。
  高雄捷运案目前正由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中,外界对此一重大工程传出弊端有所批评不失常情,惟胡先生文中“陈哲男本来就是陈水扁的宅急便,陈敏贤是否捐款予陈水扁,更是难以切割”的用词已经涉及诽谤,这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是难以接受的。
  胡先生提到“行政院新闻局依据现行法令,TVBS并没有任何违法,但新闻局与套招的立委、御用打手却硬拗TVBS的港资就是中资,是中共同路人”。
100%的外资公司
  有关TVBS股权结构问题,其关键在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事业之股份,应低于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50%。”行政院新闻局长姚文智表示,该条文讲的是外资,不是中资,而港资是否是中资,新闻局无法作进一步了解。
  新闻局系在立法委员质询要求下,深入了解TVBS的股权结构,TVBS于半年前申请换照时只称该公司股权47%系香港“百慕达公司”持有,另外53%则系台湾的“东方彩视公司”持有。姚局长指出,经初步了解,“东方彩视公司”系100%由“百慕达公司”转投资。换言之,TVBS实质上是100%的外资公司,新闻局已针对此项疑点要求TVBS说明。
  新闻局的立场是无论港资或中资都是外资,TVBS是依据卫星广播电视法申请取得营业执照之业者,自应遵守该法有关外人投资的规定。台湾政府欢迎外资来台,惟不同产业适用不同法令规定,TVBS应受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规范,其它港资企业如《苹果日报》也扮演媒体天职,则不受此法拘束,不能混为一谈。
  新闻局完全尊重新闻与言论自由,并接受国会与舆论之监督,惟受法律负托,依法行政的一贯立场不会改变,也无法律假期,任何人均不能以所谓“揭弊”为理由,不受法律的约束;更不能以所谓“抹红”为盾牌,混淆视听,无限上纲,作为违法之借口。
  姚局长强调,台湾从威权走向民主,捍卫新闻自由非常重要,然对TVBS股权结构与缴税情形,系应立法委员要求而依法查核,与其制作之节目内容无关,无涉新闻自由,更无所谓政治迫害。
与言论立场无关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之立法旨在保障台湾本土媒体产业。影视产业非一般服务业,其影响所及涵括文化传承赖以维系的核心价值,包括民众的认知架构、处世态度及行为模式。
  各国政府莫不重视对本土影视产业的保护,保护方式有禁止外国人持有影视公司,或对其外资比例设限。新闻局在处理TVBS股权问题上,必须虑及外资媒体违法侵入本土媒体市场,破坏媒体公平原则及秩序之不良后果。新闻局身为媒体规范的主管机关,有责任深入调查TVBS的股权结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媒体市场的健全发展。
  新闻自由是台湾民主发展过程中所获致弥足珍贵的资产,也是台湾政府执政的核心价值之一。新闻局完全尊重并保护新闻自由之具体实现,并采积极措施,建构公平合理的媒体产业环境。但TVBS的股权结构是法律问题,是外资投入台湾本土影视的产业政策问题,与该台的言论立场无关。
  胡忠信先生为资深评论员,对台湾的现况时加针砭,也正是台湾言论自由的最好写照。不过,TVBS的股权结构系法律问题,批评仍应就事论事,不能无限上纲。贵报一向公正客观,为正视听,本函仍请予以列登。
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新闻组组长
陈国明联合早报11.9
11月6日《早报·天下事》版所刊胡忠信先生《台湾政府与TVBS对决》一文有不少主观臆测之词,为免误导读者,特此澄清。
  高雄捷运案目前正由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中,外界对此一重大工程传出弊端有所批评不失常情,惟胡先生文中“陈哲男本来就是陈水扁的宅急便,陈敏贤是否捐款予陈水扁,更是难以切割”的用词已经涉及诽谤,这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是难以接受的。
  胡先生提到“行政院新闻局依据现行法令,TVBS并没有任何违法,但新闻局与套招的立委、御用打手却硬拗TVBS的港资就是中资,是中共同路人”。
100%的外资公司
  有关TVBS股权结构问题,其关键在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事业之股份,应低于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50%。”行政院新闻局长姚文智表示,该条文讲的是外资,不是中资,而港资是否是中资,新闻局无法作进一步了解。
  新闻局系在立法委员质询要求下,深入了解TVBS的股权结构,TVBS于半年前申请换照时只称该公司股权47%系香港“百慕达公司”持有,另外53%则系台湾的“东方彩视公司”持有。姚局长指出,经初步了解,“东方彩视公司”系100%由“百慕达公司”转投资。换言之,TVBS实质上是100%的外资公司,新闻局已针对此项疑点要求TVBS说明。
  新闻局的立场是无论港资或中资都是外资,TVBS是依据卫星广播电视法申请取得营业执照之业者,自应遵守该法有关外人投资的规定。台湾政府欢迎外资来台,惟不同产业适用不同法令规定,TVBS应受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规范,其它港资企业如《苹果日报》也扮演媒体天职,则不受此法拘束,不能混为一谈。
  新闻局完全尊重新闻与言论自由,并接受国会与舆论之监督,惟受法律负托,依法行政的一贯立场不会改变,也无法律假期,任何人均不能以所谓“揭弊”为理由,不受法律的约束;更不能以所谓“抹红”为盾牌,混淆视听,无限上纲,作为违法之借口。
  姚局长强调,台湾从威权走向民主,捍卫新闻自由非常重要,然对TVBS股权结构与缴税情形,系应立法委员要求而依法查核,与其制作之节目内容无关,无涉新闻自由,更无所谓政治迫害。
与言论立场无关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之立法旨在保障台湾本土媒体产业。影视产业非一般服务业,其影响所及涵括文化传承赖以维系的核心价值,包括民众的认知架构、处世态度及行为模式。
  各国政府莫不重视对本土影视产业的保护,保护方式有禁止外国人持有影视公司,或对其外资比例设限。新闻局在处理TVBS股权问题上,必须虑及外资媒体违法侵入本土媒体市场,破坏媒体公平原则及秩序之不良后果。新闻局身为媒体规范的主管机关,有责任深入调查TVBS的股权结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媒体市场的健全发展。
  新闻自由是台湾民主发展过程中所获致弥足珍贵的资产,也是台湾政府执政的核心价值之一。新闻局完全尊重并保护新闻自由之具体实现,并采积极措施,建构公平合理的媒体产业环境。但TVBS的股权结构是法律问题,是外资投入台湾本土影视的产业政策问题,与该台的言论立场无关。
  胡忠信先生为资深评论员,对台湾的现况时加针砭,也正是台湾言论自由的最好写照。不过,TVBS的股权结构系法律问题,批评仍应就事论事,不能无限上纲。贵报一向公正客观,为正视听,本函仍请予以列登。
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新闻组组长
陈国明
独独只要台湾的小法律而对大法律(如“中华民国宪法”,“国统纲领”等)则可熟视无睹,视如无物!嘿嘿,经典实用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