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袭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0:04:14
5月10日,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闫振宇、梁伟两名警察,着便衣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洗浴中心进行暗访。在该洗浴中心二楼一包房内,警察将嫖客、“小姐”当场抓了现行。在洗浴中心老板——营口市西市区人大代表陈立军的百般阻挠下,卖淫女被抢走,嫖客被抢回。后经医生诊断,梁伟颈部外伤,胸部、双上臂挫伤;闫振宇头部外伤,左手掌挫伤。
“我是人大代表,是警察监督员,警察算什么!”陈立军代表的三句话用语简洁,但却很值得玩味。
“我是人大代表”,这表明陈立军的角色意识很强,在任何时候都牢记自己的身份,而没有将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但这其中分明有炫耀身份的味道,分明在告诉执行公务的警察,自己作为人大代表有常人所无法拥有的特权。
“是警察监督员”,言外之意无非是只能我作为人民代表来监督你们执法者,而你们却不能到我这里来执法,即便我有违法行为,你们也是管不着的。
“警察算什么”,则无非是通过贬低警察来突出自己的不凡身份,而随后的袭警更是对这句话的实践。
在我等看来,在如此不体面的时刻,“我是人大代表”本应是羞于喊出口的,但陈立军却耀武扬威地喊了出来。显然,在他的眼中,人大代表头衔所承载的并非沉甸甸的责任,而是政治资本,是特权,是摆平的工具。以这样的认知,他可能正确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非但不能有任何的特权意识,而且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大代表虽然有提交议案或建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质询政府、执法检查等权力,但这些都是其法定的权力,而不是什么特权。如果说有什么特别的权利的话,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等规定。不过,这也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是让人大代表凌驾于法律之上。
陈立军对自己的身份为何不能有准确的定位?这显然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是轻易当选让其体会不到人大代表身份的神圣,还是选民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让其体会不到应有的压力?
无论是“听其言”,还是“观其行”,都可以清楚地看出陈立军是不适合当人大代表的。“人大代表袭警事件”再次将如何严把人大代表入口与如何疏通人大代表出口两大问题凸显出来。
区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知道这位经营黄色产业的陈老板是如何通过选举的。是选民对陈立军缺乏了解,还是选举只是走了过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不够细致,比如,介绍代表候选人以什么样的形式,要介绍到什么程度,候选人是不是要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并回答提问,选民或代表是不是能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等等,规定得还比较模糊,很难保证选民或代表能对候选人有透彻的了解。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但被联名罢免的人大代表却如凤毛麟角。这似乎也表明这样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人大代表袭警事件”再次将我们制度上的弊端撕裂给人们看,但我们不能再仅仅是看看而已。5月10日,营口市站前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闫振宇、梁伟两名警察,着便衣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洗浴中心进行暗访。在该洗浴中心二楼一包房内,警察将嫖客、“小姐”当场抓了现行。在洗浴中心老板——营口市西市区人大代表陈立军的百般阻挠下,卖淫女被抢走,嫖客被抢回。后经医生诊断,梁伟颈部外伤,胸部、双上臂挫伤;闫振宇头部外伤,左手掌挫伤。
“我是人大代表,是警察监督员,警察算什么!”陈立军代表的三句话用语简洁,但却很值得玩味。
“我是人大代表”,这表明陈立军的角色意识很强,在任何时候都牢记自己的身份,而没有将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但这其中分明有炫耀身份的味道,分明在告诉执行公务的警察,自己作为人大代表有常人所无法拥有的特权。
“是警察监督员”,言外之意无非是只能我作为人民代表来监督你们执法者,而你们却不能到我这里来执法,即便我有违法行为,你们也是管不着的。
“警察算什么”,则无非是通过贬低警察来突出自己的不凡身份,而随后的袭警更是对这句话的实践。
在我等看来,在如此不体面的时刻,“我是人大代表”本应是羞于喊出口的,但陈立军却耀武扬威地喊了出来。显然,在他的眼中,人大代表头衔所承载的并非沉甸甸的责任,而是政治资本,是特权,是摆平的工具。以这样的认知,他可能正确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非但不能有任何的特权意识,而且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大代表虽然有提交议案或建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质询政府、执法检查等权力,但这些都是其法定的权力,而不是什么特权。如果说有什么特别的权利的话,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等规定。不过,这也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是让人大代表凌驾于法律之上。
陈立军对自己的身份为何不能有准确的定位?这显然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是轻易当选让其体会不到人大代表身份的神圣,还是选民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让其体会不到应有的压力?
无论是“听其言”,还是“观其行”,都可以清楚地看出陈立军是不适合当人大代表的。“人大代表袭警事件”再次将如何严把人大代表入口与如何疏通人大代表出口两大问题凸显出来。
区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知道这位经营黄色产业的陈老板是如何通过选举的。是选民对陈立军缺乏了解,还是选举只是走了过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不够细致,比如,介绍代表候选人以什么样的形式,要介绍到什么程度,候选人是不是要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并回答提问,选民或代表是不是能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等等,规定得还比较模糊,很难保证选民或代表能对候选人有透彻的了解。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但被联名罢免的人大代表却如凤毛麟角。这似乎也表明这样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人大代表袭警事件”再次将我们制度上的弊端撕裂给人们看,但我们不能再仅仅是看看而已。
<P>又是这类人</P>
<P>上次山东那个后来咋样了?</P>
<P>呵呵,提了这个问题,估计此贴will be delete</P>
人大代表?!他代表什么人???[em06]
[B]以下是引用[I]傲气老秃[/I]在2005-11-9 22:38:00的发言:[/B][BR]人大代表?!他代表什么人???[em06]

他代表人大,不代表人。。。。
[em08][em08][em08]
lz又来这套,三无转帖祸乱人心
[B]以下是引用[I]中国一统天下[/I]在2005-11-10 0:32:00的发言:[/B][BR]lz又来这套,三无转帖祸乱人心

替楼主补出处http://bbs.e23.cn/printpage.asp?BoardID=58&ID=100203
三个代表是代表金钱、权力和性爱。
<P>顶住,不让此贴下沉</P>
[B]以下是引用[I]face007[/I]在2005-11-10 10:22: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中国一统天下[/I]在2005-11-10 0:32:00的发言:[/B][BR]lz又来这套,三无转帖祸乱人心</div>
替楼主补出处http://bbs.e23.cn/printpage.asp?BoardID=58&ID=100203

别的论坛转的不算~要大网站的,
<P>这有什么好奇怪</P>
<P>也不看现在的人大代表都是什么人</P>
<P>大多数都是有钱有势的</P>
<P>真正代表人民的有几个</P>